Re: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1 10:28:46
※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 時間: Wed Sep 9 22:30:57 2020
:
: → jenoren: 本來要自己打一篇,但發現網路上有白話版,內容也沒什麼 09/10 23:47
: → jenoren: 問題,就請原波自己點選連結囉~ 09/10 23:47
: → jenoren: https://reurl.cc/Oq4GWr 09/10 23:47
: → jenoren: 法律板之宗旨應係提供板友有關法律問題及法學知識的探討 09/10 23:47
: → jenoren: 。針對繫屬中甚至尚未繫屬之個案,提問具體之宣告刑度、 09/10 23:47
: → jenoren: 甚至回答法院「頂多」宣告如何,均顯有越俎代庖之嫌。我 09/10 23:47
: → jenoren: 們都不是個案之承審法官,事前預斷等極可能斲傷司法公信 09/10 23:47
: → jenoren: 力之舉,宜盡量避免。 09/10 23:47
J大的連結已經有提到了,
和解書上面訂定拋棄刑事訴訟法一切追訴權,
或者是和解書上面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這個部分涉及到告訴權可不可以捨棄的問題,
實務見解一向都是認為刑事訴訟權無法捨棄、拋棄。
前幾年倒是有一個地院見解:
採取了跟過往法院不一樣的做法,
甚至請何賴傑老師就告訴權捨棄、行使方式等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鑑定意見,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閱。
地院判決有一段內容應該可以說明原po的心境:
實務上常見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例如涉犯過失傷害嫌
之車禍案件),被害人與加害人私下達成和解,加害人
賠償被害人金錢,雙方並約定被害人對加害人拋棄刑事
追訴權(或不提起刑事告訴、不再追究責任)。惟事後
被害人卻又反悔,而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要求更多的賠
償金錢,否則不撤回告訴;加害人若要避免留下前科,
只能任人痛宰,乖乖付錢。雖然理論上被害人民事賠償
請求權與其是否要讓被告受刑事追究,係屬兩事,惟拿
到民事賠償之後,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不免讓人有不
公平之感受。
另外,地院見解雖然肯認最後告訴權可以捨棄,
但還是有前提條件的限制:
即告訴權之捨棄應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
且須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並製作筆錄。
而且地院這個見解目前還是沒有普遍被實務接受,
遇到這類問題,除了透過鄉鎮市調解機制,再來就是J大建議的方法。
: → Fanling: 感謝大家的回覆,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 09/11 06:11
: → Fanling: 賠償就足夠,因為我覺得已經做到該負責的了,輕微挫傷8萬 09/11 06:11
: → Fanling: ,醫療費另計,我自認無愧就算最後拘役罰款我也接受,錢 09/11 06:11
: → Fanling: 要給我寧可給國庫 09/11 06:11
: → jenoren: 原波負責任的態度值得肯定。 09/11 09:09
: → jenoren: 你的案子讓板友們知道除和解書外,務必要請對方同時簽署 09/11 09:09
: → jenoren: 「刑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這部分比較偏實務操作 09/11 09:09
: → jenoren: 及屬專業領域,多須實際待過法院刑庭或刑事律師才會瞭解 09/11 09:09
: → jenoren: 。 09/11 09:09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1 12:08:00
有關刑事部分之鄉鎮市調解,板友可以參閱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等規定。但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確實存有良莠不齊之問題,偶爾還是會發生法院不予核定調解書之情形(臺中地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57號刑事判決在案可稽;該判決正好也涉及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所以我個人會比較建議當事人到法院之調解室,由法院聘任之調解委員來調解。至於若在當事人洽談和解之際,一併讓告訴權人簽署刑事告訴狀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通常和解契約裡頭會有告訴權人委由行為人委任之律師代為遞狀的條款),更是釜底抽薪。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1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2項)。」規定自明。和解契約條款如何擬、雙方律師如何談,在在都涉及專業與經驗,而這也是為何一名專業的律師能深獲委任人信賴之原因。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11 12:44:00
同時要對方給告訴狀和撤回狀 才能安心和解 根本不合理法規的不完善 結果變成律師專業的象徵 其實很有問題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1 13:02:00
你所稱之「對方」是指哪造?刑事告訴狀和刑事撤回狀絕大多數都是由行為人這裡委任的律師已經擬好的,告訴權人只要詳細閱讀、確實同意後簽名即可。然後請問法規哪裡不詳盡呢?契約條款之擬定當然屬律師專業一部分R,跟你生病會去看醫師並充分尊重醫師診斷、開立之處方箋很像阿XD尤其如果當事人兩造平時都很忙碌,委任律師洽談和解事宜可以省下非常多勞力時間和精神折磨,何樂不為?現在司法院也很推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紓解法院訟源、減輕法院負擔,而能將有限司法資源投注在真正需要的案件中。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11 14:29:00
我覺得不合理的是,已經雙方合意和解,放棄追究加害人其他民刑事責任,加害人以為賠錢就好。但被害人可以事後越想越越不對,和解後提出告訴,且仍為合法律師有蒐集證據,討論構成要件,法理論述各種專業很好。但和解到被害人同事簽告訴狀及撤回狀到的和其法學素養有何關係?更進一步,萬一有不肖律師,為被害人擬和解書,故意寫放棄民刑事責任缺又另外教導被害人,“沒關係,寫了這樣還是可以告”。是否法律上的漏洞呢?
作者: jjeffrey1015 (阿德)   2020-09-11 16:35:00
J說的專業應該是嫻熟實務對於撤回告訴的運作,目前實務多數關於捨棄告訴、撤回告訴見解接納的程度跟是否從法理、法學尋求、建構雙方對等、公平的地位沒甚麼關聯,當然你也可以說有關,定義上的問題但可能跟律師所要擔負的義務(維護當事人利益)違背沒有肖與不肖,只要不違法,都是專業判斷撇除這層包袱的話,要討論說有/無簽撤回告訴,同樣都是基於不再追究的意思,效果上兩者有不同區別這樣是不是公平、制度上是不是欠缺保障,這個可以討論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11 17:02:00
首先,原波的和解書要先區分民事、刑事二部分,關於民事部分,尚涉及和解時點、損害隱微性甚至後遺症等等討論,為避免開花就不深論了,以下僅聚焦在刑事和解部分。其次,刑事告訴權得否捨棄除了涉及法學價值之取捨,也要考慮該國之法治發展和法學知識普及程度。德國實務是肯認告訴權捨棄制度的,惟同樣被我們認為法治已高度發展、人民普遍具良好法學素養的日本,亦不承認告訴權得予捨棄。附值一提,不要有全能立法的迷思,我們不可能苛求立法者明文規範一切萬事萬物,何況事情之原則、例外,甚至例外之例外又例外(不是繞口令而是現實)的狀況亦非罕見。很多制度之採擇與否,其要件和說理往往須集學說、實務眾人之智慧積累而成。像前面提到的德國、日本法制,亦均無告訴權得否捨棄之明文,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再來,對刑事告訴權捨棄制度若有興趣,請閱讀何賴傑老師〈論刑事告訴之法律性質與適用〉一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03號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有提及部分,於此幫板友附上網址連結如後:http://bit.ly/2RNdorZ至於和解的學問及眉眉角角實在太多了,你覺得與律師專業無關,那是因為本件(倘原波所述屬實,對方所受之傷害並不嚴重)是極度單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解金額也尚屬你我可以負擔;但如果是企業間甚至跨國連鎖大型企業之和解契約,案情之龐雜難解,且標的多是以新臺幣億元為單位,你覺得企業經營者會不會充分尊重律師(團隊)的專業?最後有沒有不肖律師那大段的假設性問題…痾,還是回覆一下讓你放心~實務上絕大多數之和解契約暨契約條款及刑事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都是行為人所委任之律師早已擬好的,告訴權人委任之律師就是審閱條款有無不妥之處要求修改後請自己當事人簽名。實在殊難想像告訴權人委任之律師會要求告訴權人僅簽署和解契約之空間(如此,行為人也不會願意和解);退萬步言,就算該律師願意為了當事人的案件陷自己於被懲戒除名之風險,行為人委任之律師歷經國考、職前訓練和實習訓練試煉,也不是吃素的阿!律師受委任而未盡其注意義務所致損害,可是須對委任人(即行為人)負責的,行為人委任之律師倘如此離譜同意對造律師之做法,除了會被自己當事人求償外,也很有可能會被移送律師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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