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0-09-05 14:59:09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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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5 16:02:00
前兩項是 三種(都是名詞),123條的 要求 是 要求(動詞)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6 08:52:00
因為還沒當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約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9-06 16:34:00
123 就想成 ,公職候選人跟特定人,喬好選上後可給啥幫助問題是,公職候選人在喬的階段,是公職嗎?? 不是啊個人覺得,法條從法條草案討論,立法,經過了這麼久都沒有什麼問題以及使用上的爭議點.或許,像你講的,加個頓點,可不可以? 我是覺得也不是不行只是,難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豐,而不能吃三寶飯嗎??]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過人去解釋實際行為的適用若曾經有適用上的疑義,那早就提出來修法了,就醬而且,或許你認為兩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來可不見得因為123 偏重在 "尚未選上的那個準公職人員"的行為規範也就是說...123的話,候選人開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而若變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選人,並不違法(有遵守獻金法時)[主動在誰].......而121 是公務員拿自己"職務行為"而且 121 不論該行為是否違背職務,[皆罰]122 一段是罰公務員本身違反職務,二段則罰是行賄者那你發現123 的關鍵點了嗎???救我上面寫的....在公務員還沒成為公務員時[期約行賄的人,是無罪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9-06 17:19:00
要求,確實屬於單方的意思行為,但「不僅」用以表示單方意思行為。請與122條2項所用的「行求」一詞相比。思考為此不用要求麻煩進一步想,「為何」行為的主體「不是」公務員,就不能用「要求」一詞?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釋」裡面只寫說: "要求"是單方的意思行為 <- 請問就你的解釋哪裡提到主詞一定要是公務員? 要提出解釋,最低要求是自圓其說,而一直重複我認為...我還是認為...我堅決認為....我死也要認為那種表達方式不叫做解釋,叫做傳教主詞是公務員的時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時候只能用行求因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權限。公務員可以要求,因為有公權力。要求不只有單方表示的意思,還有施加強制力的意思因此123那邊前面網友解釋過是 動詞122條那邊主詞不是公務員的時候之 行求、期約或交付也全都是動詞
作者: kingyes (小寶)   2020-09-07 09:24:00
要求哪來強制力?要求、期約、收受 是不同的行為在實務上彼此間是階段行為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9-07 12:19:00
【刑分基礎概念之匡正】刑法第121條係公務員為「合法職務行為」之職務受賄罪,該條犯罪之構成要件沒有什麼「不論是否違背職務」都罰這回事…就是必須「限於公務員為合法職務」!如果公務員係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處罰之依據是「刑法第122條」,其刑度也因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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