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因為看到一個題目是關於電表上的封印是否屬於公文書,
那麼前提是,臺電的員工必須是公務員。
而依行政法的分類,台電公司屬於國營事業,並非政府機關,
所以可以排除刑法第10條第1款前段。
而台電從事供電的業務並非是機關依法委託,而是台電本身的業務,
所以也可以排除第2款的定義範圍。
那麼台電員工是"依其他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嗎?
請問是依甚麼法令?
而所謂的法定職務權限,是否限於公權力行為? 私經濟行為也算嗎?
請問大家的看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