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作者: Marty23 (Marty)   2020-08-24 21:35:20
推 brian900530: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08/23 23:47
→ brian900530: 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08/23 23:47
→ brian900530: 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08/23 23:47
→ brian900530: 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08/23 23:47
→ brian900530: 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08/23 23:47
→ brian900530: 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08/23 23:47
→ brian900530: 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08/23 23:47
→ brian900530: 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08/23 23:47
→ brian900530: 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08/23 23:47
感謝brian900530的指教。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19-08-23 23:47:00
請參照99年台上6035判決之意旨,「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若不符合僅可認為「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行為」,在我國刑法中自醉行為並不如德國刑法第323條之1有明確規定,又因為最高法院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構成要件限縮於前述判決意旨,又本件裁判書中有提到被告不具有殺人動機,因此以19條1項判決無罪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2:05:00
應該根據立法法條來判 不應該根據要旨做額外附加規定有道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23:19:00
樂見板友們理性討論法律的情形,此風宜長~至原波提及之原因自由行為適用上相關疑問;還有針對部分傳媒渲染之「(被告)跑了就跑了」聳動新聞報導內容的回覆,請點閱以下臺灣高等法院之釋疑網址。https://reurl.cc/WLEr6k今日追加更新部分,亦請點閱以下網址:https://reurl.cc/OqX4qD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3:54:00
「大眾對條文直觀的解讀」和「法律人的解讀」有差異高院釋疑看完了 真是誠懇又盡力的說明可惜我還是不能認同Q2...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03:18:00
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是法學定義,沒有認同與否之問題。每個法律系學生在求學階段都要研讀該部分之案例,學會如何區辨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對於沒有責任能力、甚至不是刑法所規範之行為(板友有興趣再翻翻刑總教科書來投資自己),刑罰之施加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也正因為法學浩瀚無垠,所以法律系學生要紮實地努力用功讀四年或五年,修習各種不同課程之學分才能畢業;畢業後有志於司法官、律師等國考之人,必須要通過層層考試(以司法官為例,須一舉通過一、二、三試)篩選,取得資格,遑論及格之後的受訓和終身學習須付出之時數。這也是要成為一位稱職法律人所必須要付出的對價。惟國內主要傳媒罕有報導上述所述事實,在此容我多語來揭露了。常見與法律人相關的報導,極大篇幅都在強調有多負面、多可惡、多不食人間煙火…等等,貼滿了弱智、萬惡的標籤。但那對大多數兢兢業業,謹守本分,默默耕耘的法律人來說,真的很傷,也非常不公平。隔行如隔山,要我去理解有關醫學或工程艱澀的知識,也必須耗損我無數的腦細胞。術業有專攻,嘗試理解並學習不同領域之專業,比起一時的跟風謾罵,更能欣喜自己智慧有所增長,具備獨立思考之能力。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09:00:00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2:19:00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吾人前面推文所稱「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就等同自然科學所謂「水之沸點定義」(意即水在一個標準大氣壓等一定環境條件之下,沸點是攝氏100度這種定義)。針對闡述一門學科之定義,卻被用死守來形容,實在無法認同。刑法第19條規範須拆成「原因設定階段」和「結果行為階段」,逐一來檢視行為人是否屬於可歸責之情形。倘:1.行為人對自身之行為及自陷障礙狀態有故意或過失;2.對法益侵害的結果有故意或過失,在滿足1且2的兩個要件時,產生行為人不能主張不罰或免除其刑的法律效果。套用至本案,檢察官須要舉證證明並說服法院:被告在施用毒品前就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或過失(要件2),還有被告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施用毒品陷於障礙之狀態均有故意或過失(要件1)。原波或很多板友只討論到被告對自己陷入障礙之狀態有故意這一點(而且這點高院判決也同意被告確有此故意),卻漏未審酌「被告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及「被告施用毒品『前』就已經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故意或過失」,而後面那兩點,即是高院覺得本案存有合理懷疑或檢察官未善盡舉證責任之所在。(本來以為板友看釋疑連結就應該會察覺了,結果似乎沒有XD)至於立法理由那段是在闡明:「責任能力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於此種『特殊情形』下,將『例外地處罰』行為人。」板友們援引的那則最高法院之判決只是重申立法理由之內涵,並於判決內做更詳盡地說明。但因為最高法院沒有採納德派學者積極引進德國法上自醉行為的主張,因此招致部分學者批評最高法院「不當限縮」了刑法第19第3項適用範圍。所謂不當限縮適用之批評係來由於此,而且該部分學者亦同樣「無視該條之立法理由」,併予說明。法官造法的疑慮和立法怠惰之議題值得關注,但在這裡,很遺憾地並沒有。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2:38:00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03:00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06:00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08:00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09:00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就只有法律界去解釋成B意看起來就是立法者有給定義 但法律界另作它解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8-25 13:17:00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 真的? 司法人不是社會的一部分?另外,就你一直強調的法律規定,解釋法條的權限在誰?法官還是所謂的社會大眾? 請注意自己主張的一致性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3:19:00
s大你說的我能理解 所以才有自由心證法官見解等等的存在但這部分的功能應是彌補立法之不足 而不該優先於社會共識畢竟法律是社會共識的產物 司法是執行者 不是創造者解釋法條的根本當然是立法者 而立法者從何而來 你認為呢?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3:56:00
EatMe37,你說的「司法是執行者 不是創造者 解釋法條的根本當然是立法者」云云,怎麼和大家唸的憲法及權力分立理論完全不同啊XD按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法律及命令之解釋權皆專屬司法院而非立法院。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前段:「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亦定有明文。→執行法律和命令者是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還有,法院之自由心證也不是用在法條文義解釋這個部分的…。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06:00
那就奇了 怎麼被罵都會說"沒辦法法律這樣訂只能這樣判"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4:12:00
EatMe37,歡迎來法學院旁聽法學緒論等課程:)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4:19:00
應該是「我們的學說這樣解釋法律」所以只能這樣判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21:00
另外在好奇一問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要件是經過大法官解釋的嗎??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4:23:00
就算結果怪怪的 還是拼命守護學說解釋 歸咎法條不好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4:26:00
J大法學素養這麼好 想必也知道司法解釋是有所本有原則的怎麼講得好像司法無敵 可以無視立法精神和原由下解釋呢如果法學院都是這麼教的 那還是不聽也罷 XDD也許是我說的太含糊 但我說的不是解釋法條的"權限"而是解釋法條的"根本" 根據什麼來作解釋是法律學說定義才是法條的根本 還是立法精神本意呢!?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5 15:09:00
EatMe37我講的都有所本,歡迎查證。也從未說過司法無敵等字眼,更想不到好意幫忙法律板的板友釐清法學知識反倒變成你譏諷的對象。比起原波或其他板友提出具體疑問來理性討論,你摀住耳朵聽不進去、遮住眼睛看不見別人的講解,只是一味地反駁跟把不同概念混為一談。充滿偏見天馬行空的想像加上基本觀念謬誤的腦補才真正是無敵吧XD試問如果有個人連加、減法都還沒搞懂,就想解三角函數和微積分的題目,但看不懂題目也不找老師、同學們詢問或懶得翻書,就說數學不學也罷!你覺得他合理?看到答案之後他又質疑所有數學家經過長久推導得證之解答,憑空想像獨創了一套解答三角函數和微積分的公式,你覺得他很正確、很有說服力?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5 15:20:00
法律人生氣的時候 怒敲鍵盤”我要寫死你~” XDD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5:33:00
j大 如果我的語氣讓你感到不舒服 那只好說聲抱歉了但我只想問問 司法有解釋權的用意是什麼?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20-08-25 15:35:00
法學的解釋論,就有好幾種解釋方法。立法解釋只是其中一種
作者: EatMe37 (= ==")   2020-08-25 15:35:00
司法解釋的根據與方向是什麼?造成的影響如何?法律是用來服務社會建立良善規範重要,還是拿來寫論文重要今天這案子會被社會撻伐成這樣,不就是部份法律人把所有這些司法制度設計的初衷都給忘了嗎?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20-08-25 15:46:00
少部份人的撻伐,就要改變司法的獨立性嗎?
作者: a5401920 (s h p)   2020-08-25 15:50:00
在維持司法獨立的時候同時也要問司法權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喔^^司法權的行駛
作者: brian900530 (LmWAng9)   2020-08-25 19:37:00
刑法19條第3項的立法是有瑕疵的,過於籠統導致目前實務界與學說必須進行限縮,但限縮後對於自醉行為卻沒有辦法處理,因此學界也一直有聲音認為應該參考德國刑法323條之1的立法例來重新修訂刑法
作者: Qmmmmmmmm (雷蠶寶寶)   2020-08-25 21:33:00
同樓上b大,我覺得第3項那個句子的結構真的一般人會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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