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7:52:56
犯人主張
『在吸毒之前,完完全全都不知道,
想都沒想過吸毒失去意識之後有傷害別人的可能』
=》檢方必須提出證明反駁這點才會有罪。
為什麼這件事需要檢方證明?
為什麼不是犯人找證據證明這個違反常識的狡辯?
「吸毒害人害己、吸毒仔可能會傷害別人」
這應該是小學生都有的常識吧
假如犯人主張
『拿槍射對方頭之前,完完全全都不知道,
想都沒想過子彈穿過腦袋之後會流血有死亡的可能』
「子彈穿過腦袋會流血、有可能死亡」是常識
難道檢方也需要提出證明反駁犯人違反常識的主張才會有罪嗎?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18:25:00
舉證本來就不是被告的責任你舉例的後者沒有辨識能力的問題 我覺得你根本看不懂辨識能力在爭執什麼 只是在用你認為的去解釋
作者: Jarerns (大嘴吃八方)   2020-08-24 18:40:00
辨識能力有無只看嫌犯動手那"瞬間" 是否完全無法判斷正在做違法行為而已你這篇文章純屬自己腦補 不是真正有爭議的點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19:04:00
你可以查詢「不自證己罪」的相關法律文章。(文末幫忙附上進階知識的網址)至於你所稱之被告「狡辯」部分:檢察官不是塑膠,具殺傷力槍枝鑑定之報告,刑庭法官也看過非常多篇。至於相關有罪判決,在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網站內均可以檢閱。https://reurl.cc/9XZ52V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9:33:00
「他失去辨識能力屬於過失自招」這點是顯而易見的否認這點是犯人狡辯,不應該要求檢方證明顯而易見的事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19:35:00
抱歉 依法就是檢方要證明法律是證據 不是給你想當然嚴格說來本來就是要100%沒有疑問的情況下才能定罪 否則就是無罪否則今天隨便一個人跟你有仇 騙人轉錢進你帳戶讓你被告顯而易見你就是詐騙犯 其他都是你的狡辯 應該要從中量刑 你覺得這樣可以?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9:45:00
理論上犯意本來就不可能100%證明犯意屬於「一個人內心在想什麼」這種不可能100%證明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19:54:00
不能100%證明的情況下 只因為你的期待就要有罪 是這個意思嗎?那我的舉例你被定罪也可以接受嗎?我覺得那樣也挺符合人民期待的 沒騙錢怎麼錢會進你帳戶畢竟你也可以找別人幫你騙錢 讓他留你自己的帳戶再跟他對分贓款啊 畢竟這也很難證明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9:57:00
足夠的理由讓法官合理相信它是真的 就會判刑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19:58:00
所以我的舉例 你被判刑你也可以接受 而且不會大喊司法不公囉?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19:59:00
犯行「需要證據證明是我打電話騙他的」犯意「....」怎麼100%證明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20:00:00
不需要 找個人上網用跳板上論壇騙錢 留你銀行帳戶 對方轉帳成功就可以了然後跳板還要是國外IP 這樣就沒問題了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0:01:00
犯意除非犯人自己講,不然都是用推測的!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20:02:00
你以為三角詐騙 不起訴的"受害店家"真的每一個都是無辜受害 沒有半個跟境外串通嗎不就是沒辦法證明他有意圖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0:04:00
你要證明我有無「詐騙這個行為」呀 外在行為會留下證證據夠多就會被認定是事實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20:06:00
詐騙是主觀犯意和客觀不法所得行為只是去佐證意圖而已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0:07:00
我同意寧縱勿枉。但證據不應該無限上綱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8-24 20:09:00
算了 你只是指責別人很大聲而已 放到你身上就一直閃避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0:19:00
舉個例子,如果有騙子「騙錢收錢整套行為」有錄影畫面但他狡辯「我不知道他把錢給我以後他的錢會減少」這種狡辯不會被採信 檢方也不需證明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4 21:00:00
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定有明文。→你所謂的錄影畫面就是證據,檢察官也負有提出該項證據之義務,沒有檢察官不需要證明這回事。至於法院是否因而形成有罪之心證;以及若形成有罪心證,是否已達超越合理之懷疑程度,那是最後承審法官製作判決的階段。(同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亦分別著有明文。)你把兩者摻和在一塊討論了。
作者: aliceeeeee (aliceeeeee)   2020-08-24 21:36:00
我認為你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不過謝謝你發表意見
作者: pippen2002 ((EJ1547))   2020-08-28 19:52:00
法官無解~~建議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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