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5歲,有過敏病史,
於2017年慢性蕁麻疹發病開始長期吃類固醇,並在2018年5月住進A院治療,出院後仍繼續吃
類固醇。
2018年11月我的大腿內側肌肉有強烈疼痛,前往B醫院復健科看診,推斷為梨狀肌症候群並
開藥復健,但隔週尚未改善又前往看診,依舊認為是梨狀肌症候群,這兩次看診皆無照X光
。
2018年12月改掛B醫院復健科主任,照完X光後,有注意到髖關節部分有陰影,並說下星期看
放射科報告,但下星期看診並無任何解釋。
2019年1月-3月相同部位還是不舒服,於是改掛B醫院骨科B醫師,期間有做了兩次肌肉注射
,但都沒有再照X光或其他檢查。
2019年3月因為一直都好不了,於是到C醫院看骨科,照了X光發現髖關節有凹陷,起初因為
我很年輕認為是天生的,但保險起見還是排了核磁共振。
照完核磁共振,發現髖關節兩邊都已經塌陷,成因為類固醇所造成股骨頭壞死,並看了好幾
家醫院,都表示沒有辦法修補,只能更換髖關節。
2019年6月18於D醫院更換人工髖關節並休養。
在B醫院時,隨然我的腳已經不舒服很長時間,但醫生卻完全沒有建議進行更詳細檢查,造
成發現時已經來不及的狀況,
請問這適用醫療糾紛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