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開新創團隊 (民法債務問題)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01:38:41
各位大大好,小弟有一些問題想請教,因為是法律白痴,所以問的問題可能有一點無知,請各位見諒。
大意:小弟大學畢業後曾經參與一新創團隊,在校園內提供創新服務,但因為營運不善,隊友一一離開(包括創辦人)。只剩下我跟另外一位留下來(簡稱b) 。而後來B有找其朋友幾位加入這個團隊。
後來,我因為有其他人生規劃,再加上覺得這種新創服務虧錢機率高,本來希望和B一起結束這個團隊,但B認為這仍有希望想要繼續做。因此我和B協議離開,他也同意(這部分也有line內容留存)。而我離開前後,聽說他最近將這個團隊登記成學校的社團(大約十來人,而B當社長),然後和其他學校餐飲廠商有要合作推出這個服務(B和該廠商有簽約),具體上就是廠商出錢出設備,而社團的人出人力的概念。
現在的問題癥結點在,小弟認為這服務無法營利,甚至有可能會因此負債,欠下債務。本來小弟希望這個東西徹底中止,但可惜他們仍希望繼續做。因此,我擔心在我離開之後的團隊所產生的負債,會不會讓我莫名淪為債務人。(我目前沒有替團隊或任何人作保,只有私訊截圖的離開聲明,還有他的同意離開)
問題
1.我會不會在離開之後莫名背債,假定未來因經營不善而有債務,債主優先要向誰索賠?如果那些團隊的人全部跑走,債主會不會找到我。
2.廠商在這個案例中如果營運不善,廠商在簽約下有沒有可能跟團隊討投資額?然後這一筆錢有沒有可能淪為我的負債?
或許這種問題有點奇怪,因為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很茫然。我有查過公司法相關規定,但又想到B所簽約的社團名義好像和一般公司又不同。因此不知道公司法相關規定能不能適用於此案例。
作者: Zarooor (中興湖小鵝)   2020-01-23 07:42:00
你所謂的"離開" 是怎麼離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1-23 08:02:00
送你離開、千里之外、債務仍存在。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08:26:00
離開是指就是完全退出這個團隊,不介入營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1-23 09:05:00
完全退出團隊? 你有公司股份嗎? 你還在公司決策機關嗎?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09:17:00
我目前沒有股份,因為他目前算是新創團隊(現在已登記成學校社團,有跟若干學校廠商有往來) 。雖然我非創辦人,但是算這個團體元老級人物 團隊一開始我就在,現在是裸退(沒有股份,他們獲利我也無權分),由學弟B和後來加入的人繼續營運。只是多少會擔心會不會之後產生債務會扯到我身上(目前無負債,我是指離開之後所產生的),因為目前是學生社團非公司,所以公司法可能不適用。有查過公司法 但是感覺這也非公司(因為無登記,只有在學校登記一個社團) 就是學生社團和廠商合作提出的新創服務,所以不知道公司法規定適不適用
作者: victory63015 (mouchang)   2020-01-23 12:48:00
這頂多是民法合夥吧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1-23 13:28:00
只要有明文說明自己退出團隊 團隊也沒有繼續用你名字那應該就沒問題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13:40:00
感謝樓上的回覆 我有跟那位B(現在是負責人)聲明離開,有說從此以後我跟這個團隊無關,也不會過問並介入,並有將這些聊天紀錄截圖保留(他的回覆也有保留)。我只知道他們會用原本的品牌名繼續,而他們之間會簽新合約,沒意外應該是由B代表去簽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1-23 14:20:00
發個存證信函比line好多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23 15:25:00
發存證信函 +1我個人覺得該創新團隊類似非法人團體的組織。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15:30:00
感謝樓上的回覆,的確目前非法人,因為是學生設立。本來當初想說做得穩定就登記成有限公司。但目前有在學校登記社團,應該算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23 15:33:00
真的要搞的話,建議是股份有限公司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15:37:00
感謝樓上的回覆,不過這部分應該就是B和其團隊該擔心的,畢竟我已經跟B聲明退出了> <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23 15:38:00
合夥在民事上要負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股東原則上是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其公司負責任(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全台灣各剩不到十家,就不必研究這類公司了)。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15:41:00
謝謝您的回覆> < 他們應該之後會有新的簽約。而舊的話已經中止了,團隊目前是處於中止重整狀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1-23 15:44:00
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規定並不完備,我在公司法群組看到幾乎一面倒是建議股份有限公司較佳,甚至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彈性更大。
作者: gtapassioner (gtapassioner)   2020-01-23 15:46:00
雖然不太懂法律 但是乍聽之下覺得有限公司比較有保障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20-01-24 20:29:00
公司的種類要看具體股東結構,各種都有好也有壞,沒有一手好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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