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布對方犯罪紀錄算違反個資法?

作者: Phoenix723 (操場旁的含羞草)   2019-05-26 12:12:02
最近館長跟李天鐸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問題來了
只要輸入姓名就能在法院網站上查到資料
查到對方是否有犯罪紀錄
如果公布對方的犯罪紀錄
這樣有算違反個資法嗎?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6 13:03:00
你如何證明 查詢到的就是本人,除非有地緣關係,不然同名同姓那麼多人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6 14:13:00
個資法第2條第1款
作者: tinabear (sabrina)   2019-05-26 15:35:00
我也蠻好奇的這個到底有沒有違反個資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6 15:58:00
個資法第六條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6 18:28:00
個資不是全部都能公開,如果你拿到紙本判決書公開肯定違反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6 22:31:00
如果你是公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判決,那部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1、2項規定公開的,這部分就跟A大說的個資法第6條1項3款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但83條2項只限姓名,不包含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你如果公布的是B大說的,當事人收到的紙本判決書,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資料,就還是要符合個資法20條規定另外是,有判決認為司法院公開判決也是要受到20條檢驗,但這蠻有爭議的判決脈絡也是認為只限姓名,不包括其他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的其他資料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7 01:10:00
蒐集、利用要分別來看合法性。取得合法,利用仍要合法。特種個資的取得及利用均在第六條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07:33:00
是呀,但6條1項3款幾乎就是吃了無敵星星,本身就是6條但書規定,可蒐集、處理或利用;準用8、9條直接間接蒐集告知義務規定,剛好又是第9條但書規定免告知;20條除外情形也有包含第6條1項19→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20→利用兩條都把6條1項列為除外規定所以地院那個判決就去抓公開判決書只限姓名→法組83條一般來說,像B大說的那樣,同名同姓的人很多,有時候也未必知道認識的人真實姓名,如果想透過公開判決書去攻擊他人,必定會另外再加上其他可以指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例如,貼判決書+個人頭像如果貼判決書又另外加上其他可以識別資料,這樣就要回歸20條檢驗,利用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是符合但書情形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2:09:00
法院組織法83條用的是“得不含”不是應不含,只是目前都沒有公告其他資料而已所以是???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2:22:00
「得」到底是有裁量空間還是沒有,如果對照立法理由來看解釋上是解作應不含結論要看你基於什麼目的公佈,採取的手段是甚麼呀另外,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要退讓,我在這個版有說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2:30:00
最高法院105.3.31 105年判字第145號,請參照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2:35:00
因為 曾經有一個法條 寫“得不予”,我主張就是不能做,可是法官給的函文 說他是得不予 不是應不予,所以最後又準對方可以做還是必須看立法理由才知道??
作者: zoin (zoin)   2019-05-27 13:05:00
有看過新聞是散布判決書給鄰居 用非公務機關去辦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3:06:00
是呀,ㄉㄟˇ還是ㄉㄜˊ要透過其他解釋方法去探求
作者: zoin (zoin)   2019-05-27 13:07:00
可以知道 但是不能"高調"散布 ~ 國王的新衣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7 15:01:00
應該是ㄉㄜˊ,見m大提供的最高行(不是最高院)105判145另外民訴226也有明文說要載姓名身分證字號部分可參司法院103年 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03167號函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5:45:00
得 就是可以做ㄉㄜˊ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5:48:00
ㄉㄜˊ是有裁量權限,可以選擇做或者不做,當初是怕技術不可行,可以選擇要或是不要公開除了姓名以外的資料但現在這種技術不會難達成吧,而且也實行好幾年,基本上就是公開ㄉㄟˇ(應)不含除了姓名以外的其他足資識別資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08:00
歐。.少打兩個字 行政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6:14:00
沒打也沒差,你根本搞錯論點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36:00
對阿,就你最對齁....真怕這邊變成一言堂,直接搞戒嚴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6:39:00
哈哈,自己搞錯別人論點,要這樣無限上綱我也無奈人家在那邊討論判決書可不可以公佈姓名以外的個資,你跑來丟一個當事人請求遮蔽姓名的判決,這樣也講不得,到底誰才是想把這邊弄成一言堂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7 16:51:00
麻煩請看一下 "樓主本文", 明明自己岔題了還在怪別人亂七八糟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6:54:00
我已經講得很明白,如果你看不懂可以承認沒關係XD但不要誤導其他人,感謝呀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6:55:00
不要吵架 要理性討論就例如 “得不” 用在很多法條上,所以執不執行,好像只能看承辦人員,我上次主張不行,但是法官說可以,所以行政機關只能聽法官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7:04:00
那個要看法條脈絡,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7:05:00
我找一下嘿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7:06:00
要不要另外開標,不然要被酸說岔題XD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7:10:00
https://i.imgur.com/Tqtuo9G.jpg我認為“得” 這個很重要上次我就是因為這個 被法官罵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7 17:26:00
被罵?你主張的點是?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8:01:00
首先我們鑑界,但是對方越界,我們給時間讓對方申請,但對方死都不去申請,我們最後直接提告,他又說我都沒機會鑑界告啥,因為本地地政人員不願意配合,也用上面的函告訴法官,可是法官說那是得不予不是應不予,且原本法院有囑託其他地政機關來測,那個機關告訴法官你要再鑑界要向地政申請,你法院沒職權喔,法官也信了,其實我們一直在 再鑑界程序上 浪費很多時間,法律也沒規定一定要走完再鑑界才能提告,可是對方一直咬他沒再鑑界過所以我就跟法官說我都上法院,為何你不囑託鑑界測量,他就報氣了,我當然知道是其他地政機關跟他說你沒職權,可是我疑問你是法院也??我當時主張這個https://i.imgur.com/OMsn4As.jpg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7 18:21:00
是這樣沒錯,但是法院會囑託地所鑑界。判決確定就有效力了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05-27 18:42:00
最後還是讓對方走行政程序再鑑界,結果還是一樣啊,我會附了4000元的囑託測量(越界)。結果上法院根本沒用就是法院發函給縣府地政處指派除本地以外的地政鑑界,誰知道那個地政人員跟法官說你要執行再鑑界法院是沒權利指派的,因為我們都是平行機關,法官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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