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法官釋字的效力

作者: Mrguo (guo)   2019-05-20 05:04:44
關於大法官解釋,解釋就是闡明含意,說明清楚要解釋的東西在講些甚麼;「解
釋」基本上是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閱辭典可知,「解釋」只是在闡明「文辭」的含
意,真正在表達含意的是「文辭」而不是「解釋」;解釋憲法僅是在闡明「憲法」的含意
,說明清楚憲法在講些甚麼,真正在表達含意、具約束力的是「憲法」,而不是「解釋」
;解釋基本上即存在「解釋是否正確」的問題,不管解釋是對或錯,基本上,大法官解釋
就是大法官不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在憲法之下,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憲法、法律、
命令三者,就是因為此三者性質相同,都是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較,也才
會有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之記載。憲法僅記載「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沒有也不會有類似「(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牴觸者無效。」之記載,就是因為解
釋本身是不具約束力的,(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質不一樣,「不具
約束力的意思表示」與「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質不同,是無法相提並論、不能相互比
較的。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大法官具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實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釋之名行命令之實;憲法並未賦與大法官此特殊的權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須受到「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約束。大法官解釋會有效力,其實是整個司法機關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聽他們一起在胡謅。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0 11:00:00
每個人都可以解釋憲法、法律及命令,但依憲法本文第78條,就只有司法院是有權解釋的機關。又依司法院第185號解釋意旨,司法院所為之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司法院解釋的一種,但也是最重要最嚴謹的一種,自有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之效力。又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更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0 11:07:00
哈哈哈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11:17:00
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違憲,又不宣告法律無效嗎?直接改一改就好?或是要求立法機構依其解釋意旨立法?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9-05-20 11:32:00
因為你值得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5-20 12:00:00
跪求出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5-20 12:32:00
釋字760,警查察違反平等權,但沒失效。也沒要求立法,卻要去行政考試改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0 13:50:00
無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過合法程序制定更不用講, 立法/修法 也要時間,緩衝時間呢? 過渡期間呢?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9-05-20 15:44:00
這種水準大概只比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法盲一樣可笑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15:54:00
謝謝C 大,我去查了一下釋字760號,主旨並非法律違反憲法而是行政機關執行上違反憲法第6條。因此要求行政機關改善再請教一下,有無違憲法律是有類似您提到的處份?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5-20 18:47:00
理論上只能審抽象法規,不能審具體個案,760算是少見的例外釋242也是一個特例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9-05-20 19:08:00
好棒的見解,哪本教科書寫的可以提出來給大家參考看看?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08:00
哇嗚法官有時也會超脫文義去限縮或擴張解釋法律,難道判決也是沒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真是法學上的嶄新大發現呢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24:00
謝謝C大,我查釋字242,公布時間法律已經修正完成。因此沒有法律修正問題。針對242的具體個案,大法官解釋賦予聲請人再審的權力,基本上也無對法律作出無效以外的處分而釋字720,也僅賦予聲請人於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也未逾越立法權。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38:00
回樓上a大,其實「定期失效」的解釋就是宣告違憲,但卻容許在「修法前」讓該違憲條文繼續存在。如果查定期失效的話例子會比較多~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43:00
再看一下748釋憲主文,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44:00
另外,可參考741號蔡吳2人協同意見書的整理唷:https://i.imgur.com/2iK8ci4.jpghttps://i.imgur.com/ADW1fb7.jpg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2:44:00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只是政治人物的操作,營造出立法必須依照解釋文去立法。謝謝a大,不過我對477 的解釋文不能認同。應該是兩年內未修正,才適用該條例。而非您提供的資料,逕為立法。更正 741對477 的解釋不認同。如果大法官逕為立法,權力如何制衡?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0 22:58:00
前面的討論很不錯,但最後一句...?政治考量一定有,但純就憲法層次思考,大法官已經明確指示立法應作為,否則後果是由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結婚)。作為一個「理性負責」的立法者當然要尊重大法官的意旨,而且必須儘快完成立法,否則一來無視機關制衡(都不鳥大法官!?),二來無異於放棄權力分立下自己的憲法權能(立法功能),把立法權杖直接交給司法。結論:如果立法院沒有依照釋字儘速且符合意旨地立法,拖到5/24還不立法,白話一點就是「擺爛」,那才是真正的失職。如同您說的,直接取代立法會有失去制衡的問題,應該謹慎為之,但這已經是釋憲實務上討論已久的問題了,我想很多解釋的理由書、意見書都會有交代。備註:我說的最後一句是「政治人物~~~~」那邊。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0 23:23:00
謝謝A大,政治人物為選舉考量,揚棄原本規劃中的法案如同性伴侶法,攻擊立法者,強調釋憲中的平等,應要求一定納入民法才可以,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與矛盾。司法解釋逕行取代現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釋文這說的。另外,民法有隨時演進的特性,民法第一條就有法律保留的特性,傾向民法未規定,而非違憲。解法就是提出解釋,拘束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直到完成立法。大法官不能立法,這不是憲法賦與的權力,也不符權力制衡
作者: mas1995 (企鵝底迪)   2019-05-21 01:27:00
想請問樓上 同性伴侶法等同「婚姻自由權」的保障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5-21 01:47:00
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至少要三堂課解釋,特也不少,我是刻意找看似違憲,但沒宣告定期失效的例子定期失效本身也有爭議,人民如何接受法院或政府用即將失效的法律判決或處分呢?回ami民法第一條不是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是用來節制政府權力的。民法第一條恰好相反,這條是指明法院不得因法無明文而拒絕裁判。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卻是指明政府一定得依法行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5-21 07:42:00
定期失效單就字面意思就是還沒失效,就像立法院新法案還在三讀程序沒通過且未經總統令施行之前,舊法仍有效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21 09:02:00
也有修法三讀完定六個月以後才生效的啊
作者: asdfg5566 (The masterplan)   2019-05-21 10:11:00
一起胡謅XD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21 10:20:00
三讀完到現在還沒生效的條文都有勒
作者: amistad (amistad)   2019-05-21 13:20:00
謝謝C大花時間指教,我對法律保留理解有誤。我想表達的是民法實施上是有某種程度的彈性,會隨著社會演變而變化。就像契約一般,不同時代背景會有不同定義與條文。
作者: Mrguo (guo)   2019-05-30 2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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