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家中長輩住院時透過醫院找看護,連續換了三個不是時間無法配合就是照護不佳
,後才透過以前曾經來看護過的中國人介紹,找到一位越南籍的A看護,把長輩照顧的非
常好,直到出院前2天她說家裡有事需要離開,我們便請她再幫我們找人。
新來的B看護照顧2天在我們要去辦出院的前一刻,護理站突然通知我們說她被移民署帶
走了,到醫院時已經沒看到人。介紹的A跟我們說B不是非法的,只是來台時間不長還沒
有工作證而已,希望我們將2日看護費交給B的先生。
而後就接到移民署來電表示B看護其實是逃逸外勞,要我們去署裡說明一下狀況。筆錄做
完後說後續案子會轉去勞工局,若要開罰也是由勞工局通知。
我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B是逃逸外勞,當天A跟B交接時也都沒說,B還自己說嫁來台灣十
幾年了。而有些人會因為便宜去僱非法看護,但B的看護費跟一般看護一樣(一日2200元
),我們並不是為了便宜而去鑽漏洞。
目前A說B的先生一直在催看護費,說這事情跟我們沒有關係,移民署或勞工局找也不用
理,他家的親戚是xx分局警察之類的,若我們不給錢A得要自己賠給B。我們跟她說該給
的錢會給,但目前這個案件還在審理中,事件釐清流程走完再聯絡她給錢。
現在一邊忐忑著15-75萬的罰金跟擔心她們會去告我們不給錢很頭疼,想來請教板上的各
位,接下來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