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但同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
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而依據第一項第六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所以他對你的攔查動作,則是依據此條款,
※ 引述《AppleC (蘋果西打)》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在目前的法律規律之下,
: 警察可以隨意敲我的車窗做攔查嗎?
: 因為我有查職權法第四條,
: 是說必須要告知攔查的事由,
: 但是我上禮拜遇到的警察是完全沒有說明為何要攔查我,
: 就請我拿出證件,
: 當然最後也沒查出任何事情,
: 第一,想請問這樣有構成妨礙自由?
: 第二,如果沒有構成妨礙自由,
: 是否有違法現行的法律?
: 因為那位警察先生並沒有告訴我任何事由,
: 沒說我違規,
: 或者說懷疑我酒駕,
: 什麼都沒說,
: 所以讓我很困惑,
: 感謝各位版友解惑,
: 謝謝大家^^。
: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4-03 20:59:00這是錯誤的 要記得看「指定」2個字你漏了同條第2項的部分,指定是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實務上是由分局(大隊)長以上層級的主官擇定路段、處所實施臨檢或路檢。所以隨意攔查檢查車輛實屬違法。
警職法給警察發動盤查的裁量權太大,動不動就想盤查人,為何都沒人想連署要求廢除警察發動盤查的規定,根本擾民。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9-04-03 23:32:00
因為社會新聞的警察抓到通緝反,毒蟲等等都是先發動盤查才有結果的。你有看過檢察官,法官在路上抓通緝或毒蟲嗎?
我也覺得應該廢除主動盤查 警察全部在所待命 被動執法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19-04-03 23:39:00
我寧願被警察問個幾分鐘,也不想看到這個社會毒蟲,酒駕囂張的在路上啪啪走,那一天變被害人了然後對方要執行結果逃亡通緝了一輩子,只因為警察不能盤查。
不會啊,感覺台灣現在個人主義至上,為了自己不被警察盤查而侵犯隱私權,我想應該很多鄉民會舉雙手雙腳贊成廢除盤查的相關規定吧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04-04 00:53:00推1F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4-04 01:10:00我也贊成警察通通採被動式執法,巡邏也可以廢除,民眾如果有需要就是110或至駐地報案,順便降低警察人員勤務負擔。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4-04 04:38:00台北市不是推動過行動式派出所,要求警察更主動機動出巡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4-04 11:00:00我覺得不是這樣,攔查行為的確有必要,但是那是建立在合法的情況下,而不是亂槍打鳥反正我就隨便攔,攔了100個1000個總有一個會中,這樣是不行的,如果都這樣豈不代表我走三步路可能就會被攔一次?
我沒有隨意阿,你一個人在路上走,關心一下^_^身分證借一下
作者: smt3457 (jacky) 2019-04-05 10:28:00
贊成廢除盤查條例,警察只能處理車禍其他都不要管。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4-05 11:55:00盤查本來就沒有法定的作為,只是依照535、警職法等相關規定去做出的一種執勤手段而已吧。然後車禍本來就不用警察處理了,你賠對方錢難道報警可以不用賠?民事問題去浪費警察資源也滿有趣的。
建議改成沒人受傷的車禍自行由保險公司自行處置 事後有爭議報案一率無法受理 警察不主動盤查不巡邏 被勤在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