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ST2000 (BMW 428i)
2016-12-18 17:45:11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請問懂法律的專業人士,如果某甲懷疑妻子外遇,跟蹤跟拍妻子並且
(1) 趁妻子和姦夫外出時潛入旅館房內安裝針孔攝影
(2)趁妻子和姦夫退房時淺入房內取得保險套等證據
這樣會(1)觸犯妨害秘密罪嗎?(2)取得證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