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然侮辱罪的證據問題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6-12-17 03:28:38
※ 引述《pzcaw (小柴)》之銘言:
: 想問一下板上的大家
: 最近我無意間使用到一位朋友的電腦
: 而我看到我的朋友參加的一個群組裡有其他人對本人我進行謾罵和公然侮辱
: 雖然我有用電腦截圖下來 但我並非該群組的成員
: 這樣還可以拿這些截圖對他提出公然侮辱嗎?還是會有電腦妨礙罪的問題 但他本人也並
: 不知道我有使用他電腦 也沒留下任何登出登入紀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公然」兩個字,既然在特定群組裡訐譙某人,自然就沒公然的意圖了。
至於你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十六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在你文中所述,你朋友
並不知道你用他的電腦(未取得人家同意?),而且你的文章似乎避重就輕(無意間使用
到一位朋友的電腦?)
而且你還截圖下來
這可能會觸犯
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2-17 11:45:00
公然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群組內仍有該當公然的可能性。至於使用到人家的電腦...事實上要看有無經過他人同意而且有可能是該位朋友沒有登出,電腦犯罪的部分還要斟酌事實,不是截圖就必然成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