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轉租要求收換約費?

作者: pomr8177 (媽媽的味道)   2016-08-07 23:18:30
由於工作關係要提前搬離租屋處
但因合約還沒到期,所以想找人轉租
(我就是續租上一位的)
但房東說,轉租的話要收換約費三千
由於合約上沒寫這條
想請問各位大大,他這樣要求是可行的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7 23:25:00
他有權直接禁止你轉租你可以不答應給他三千,然後提前解約罰兩個月租金他現在就是提解決方案(新約款),你可以不接受啊
作者: pomr8177 (媽媽的味道)   2016-08-08 00:11:00
了解 感謝你
作者: v3su   2016-08-08 15:48:00
建議原po去法院問免費法律諮詢律師,攜帶身份證即可,不要太聽信網路答案。因為要式契約以明訂內容為主,不然坊間二房東(張淑晶)怎麼轉租的?所以可以轉租,您可以去問律師您搜尋一下新聞,張淑晶就是當二房東轉租還更改房內設計,導致屋主提告,但失敗,理由是出租人在租期內若無契約違反行為不得擅自解除契約,但出租人需在租期到期將屋內還原所以您去問法院免費律師,諮詢一下有何解決之道。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8-08 15:58:00
樓上的回答...I 服了 U..
作者: v3su   2016-08-08 17:15:00
謝謝。所以要原po直接去找律師。因為我之前的房子租給一個建築師,他沒經過我同意轉租給第三人,我有提起租賃契約訴訟,但敗訴。您自有一套您的道理,所以請原po直接問法院比較快喔,對了,我敗訴有上訴,但被駁回。理由就是雙方所簽訂下的要式契約並無不得轉租細項,故租屋使用所有人(我上面打成出租人,抱歉)在租約期效內有使用房屋所有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08 17:20:00
民法443參照…zzz你怎麼每次都能打輸奇怪的官司啊、zzz
作者: v3su   2016-08-08 17:27:00
就叫原po問律師啊。我當初不也搬法條,結果法官根本不鳥我我還被用444-1打槍,您有看444-1與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之所有相關規定嗎?而這官司不只我打輸,不然坊間一堆二房東怎來的?我真的覺得…您該加強法學,是厚厚整本在細述民法或刑法那種,包括客觀要件、契約變體與歧義,然後在那亂教契約在很多情況下可以產生變體要素,而構成主觀認知要件,這您都不懂嗎?您法學真的差到是我在這看過最糟糕的,連存證信函規定是掛號,也可以講成平信收取………而我現在細看您的443,搞笑嗎?“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請問您這位存證信函大師,在租屋契約沒寫、出租人當初也沒說不得轉租,試問如何主張當初有反對約定存在?還是您只看443前與後而已?沒看中間最重要的?還說我每次打輸?大師,我只輸過這個官司,哪來每次?http://i.imgur.com/EOlkPf5.jpg大師再掰443啊,掰啊,掰嘛,有看到第八、九行嗎?掰啊http://i.imgur.com/YV0filN.jpghttp://i.imgur.com/zJCsVAB.jpg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8:14:00
88年台上字第2155號 73年台上字第1804號
作者: v3su   2016-08-08 18:16:00
拜託原po還是去趟法院問律師,免費的,記得帶身份證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8:28:00
以上兩個出自 比較近的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或彙編37年上字第7633號 37年上字第6886號 20年上字第3253號以上出自古老的判例 XD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6-08-08 18:44:00
原po是打算全部轉租吧 就算看截圖也可以知道要事先得到出租人承諾或事後出租人同意才行 唯有租賃物為房屋 且契約無反對約定時 承租人方得將租賃物之"一部"轉租而且租賃契約不是要式契約吧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8:51:00
發問的還是聽話去法院問,要嗎就民法大全圖片正解,要嗎就一堆有關土地法狗屁相關判決笑話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6-08-08 18:52:00
最後民法根本就沒有第444-1條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8:56:00
那個'"一部"轉租'推文,法律裏何謂一部?非指房屋就叫一部分,尚指可轉租全部房屋少了當初的附加傢具,或者轉租承租人租約到期前,都稱一部.沒444-1?他貼的民法大全圖片是假的?酸民,常識不足不要鬧笑話買本民法大全 民法概要 民法總則很難嗎不可思議景象乃身為法律人,竟不信自身實務與所學所讀,回對的答案竟只因被酸,就向酸民道歉認錯.與其跟賣弄錯誤酸民道歉,怎不有自信堅持自個答案?這才笑掉我大牙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04:00
現行法本來就沒有444-1,買哪本都一樣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06:00
444-1跟444I是不一樣的好嗎= =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07:00
按到噓,推回來。要嗆人可以,但請先加強自己的能力,免得貽笑大方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8-08 19:10:00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9:10:00
是,已查修正日期為民國104年06月10日,I II併攏,我書得汰換,感謝指正y最好笑之處乃落井下石,每個推文均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19:12:00
這偏頗有趣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19:12:00
謝flutterdown與malemma二位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3:00
444-1跟444I是不一樣的都不曉得,多說無益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3:00
先酸法學一樣爛的Y不會吧,我民法是去年二月買的欸,又得買新的??Y 法官可以裁准自費測謊,多說無益,笑話一個真的只會落井下石欸,超級的,似乎只要是我出錯,就會看到然後我回答錯都會道歉,從沒看過K與Y這兩位錯誤達人道歉過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7:00
弄錯444-1跟444I的人可不是你,你這意思是你承認你就是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7:00
在笑別人前,請先想想自己回答的是有多專業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8:00
另謝謝F大及M大,我再趕緊去買新的,我民法已經有七本!!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18:00
不對 說弄錯有點怪,是兩個人都不知道444-1跟444I不一樣專業稱不上,但總是比某些人強點。
作者: v3su   2016-08-08 19:19:00
我們兩個一起錯啊,但請問您,轉租只把I與II併攏,有差嗎?放心,有在看回答的都知道您與K這兩位,建議您可以罵我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20:00
d大給的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04號看看吧。
作者: v3su   2016-08-08 19:22:00
早看了啊,查早期的幹嘛,我貼出我的判決,您要道歉嗎還有張淑晶的判決,有四個,我也有,您要看嗎判決系統查不到,因為她掛二房東,但承租人不是她民法444是去年六月才修法,隨便問個律師,除非是專攻領域,或是剛好需求,不然沒一個會去買新的或讀新的,隨便問任何一個律師都行,問今年修法的勞基法有哪幾個細項,能否回答出記得刑法也有增修刑責,隨便問律師增修那些,看回不回答的出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29:00
444-1跟444I不一樣跟修法I、II合併沒有半點關係....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31:00
民法444條從沒修過,也沒有存在過444-1,建議v大s大查詢一下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8-08 19:32:00
對不起,我誤以為真的有所謂的合併QAQ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9:34:00
重點不是時期是法律審才有參考價值然後我找不到真重點雅房、隔間套房 這本身能算房屋的全部嗎 = =當然原PO也沒表示她租的是哪種 XD
作者: v3su   2016-08-08 19:41:00
非感謝f 大,但我查詢真的有哦http://i.imgur.com/uTZ9qRT.jpg他有訊息我,他說他是用自然人憑證上律師公會,才知道去年修正的。我現在查也是有呀,因為我圖片的民法總則是去年104二月版的哦,裡面還444-1、444-2http://i.imgur.com/NE2qTcD.jpg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9:48:00
88年台上字第436號 發回理由之一原審沒看443→違背法令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49:00
104年6月10日的修正只有針對第10條,v大你都知道去法規資料庫了,請拉到網頁最上方的修法沿革寫得很清楚另你念茲在茲的444-1跟444-2,那是444條第1項跟第2項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1:00
F大,非常謝謝您,那應該是書的問題,因為我的是民法總則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51:00
這篇的推文一整個歪了,原PO如果需要個方向,建議參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2:00
104年2月出版,S 我記得他是比我更厚一本的民法全篇
作者: flutterdown   2016-08-08 19:52:00
考d大的推文,僅回應至此。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3:00
然後我翻了我買的基本小六法也有,所以我再多問問他我是建議原PO直接去問律師,順便問問解決之道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9:54:00
真的要餐考我的嗎? 那我建議如果是雅房或隔間套房麻煩打到第三審再跟我說 她們算房屋的一部還是全部我懶得找了 XDDDD真理比較重要 千萬別為了只有三千比較便宜就付了 XD
作者: v3su   2016-08-08 19:57:00
我很推D大的判決字號,但我的實例是透天平房,上訴被打槍而且二審法官寫得很難聽,以我濫訴忽視承租人權益開罵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19:58:00
生法板我會建議妳付三千省時省力法學板當然是爭真理 XD那保護信賴...云云很重要啊 當收錢打第三審時可以抄 XD古老的判例不是沒用的 XDDDD
作者: v3su   2016-08-08 20:03:00
靠 >/////<,現在都來不及了,整個就只有備感心酸 OTZ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19:00
拉回來回原PO吧,一樓K大的推文是沒錯的。法律上的轉租等於一般口語上的「找人續租」,因為你不住了,要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20:21:00
真的找不到主張房東本身僅是部分出租沒有443的適用 QQ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3:00
找其他人住進來,所以算「全部轉租」,法律原則上是禁止的。如果房東拒絕找人續租,在法理上你也沒輒現在房東用3000元換約費...可以說拿翹,但比較你要續擔租金直到租約到期,或是直接搬走違約被扣押租金。是比較划算的方式,你的房東對這方面應該很有經驗
作者: v3su   2016-08-08 20:28:00
唉,這樓某位就是黃榮膜律師,他如果建議原PO找法院問,去吧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8:00
如果已經繳了這個月的房租,可以跟下一位房客商量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29:00
由下位房客負擔這筆換約費,之後就由他/她承租
作者: v3su   2016-08-08 20:30:00
像是現在的T 連法官簡易判決需耗時一個月至一個半月都不知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0:30:00
然後有些推文是連法律條號、項次都能搞錯的,就無視
作者: v3su   2016-08-08 20:31:00
以及再議成功或發回起訴會換檢察官都不曉得,原PO還是去法院我錯了,我向來把I II 都講-1 -2,所以是我錯S 則是習慣複製,您可以打電話去黃榮膜律師事務所告訴他我錯的法學都會勇敢承認錯誤、日後不再犯,也絕不隨便教錯但您們有些人不但嘴酸抓語病,有量量自己幾斤重嗎我已訊息告訴他複製到444-1,他一定沒發現,因為他後面就打I只是他未讀就離線,既然您挑了語病,直接打電話給他比較快另外抱歉,我沒辦法打出言莫兩字,我的字體不支援所以就請T大,您直接告訴黃榮言膜律師他搞錯法律條號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8-08 20:56:00
此篇有機會被最高法院選編為值得參考見解QQ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09:00
搞錯沒有修正過之法律條文項次,無須討論。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21:16:00
….爛到極致與差勁到極致與無腦極點教甚麼法律你可登入自然人憑證?我貼出修正,你捐十萬?還是像之前賭十萬與一萬不見錢捐哪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26:00
至於刑事簡易判決案件,一個月也許是平均值,但無實證數據支持。刑事個案尚看承審法官判決速度,起訴分
作者: v3su   2016-08-08 21:28:00
幹嘛跳過十萬話題?確如F大說的,是444第一項 444第二項,是我自己打444-1,是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29:00
案後一週即判決者亦有,提醒告訴人速提附民本是正確
作者: v3su   2016-08-08 21:29:00
我的問題與錯誤。如果不是今天F大,我一直都不知道區別現在還是看到廢話一堆,"搞錯沒有修正過之法律條文項次,無須討論。",他都說要貼出修正,您那麼有信心不敢賭嗎?連簡易判決在檢察官那就可遞交刑附民也不知道起訴分案後一周即判決,您是不知道可提出異議嗎?哪個法官一周判決?從地檢聲請簡易判決還需主任檢察官蓋章再送呈給檢察長蓋章,這就需要花費兩周,再分案給簡易判決庭簡易判決庭再分配分案給法官,行政流程又需耗費一周承辦法官受理後,會審視起訴內容以及偵訊光碟,再發文給該位聲請簡易判決檢察官,確認全部資訊都在起訴書裡,再視情況做出判決,一來一往公文就需一星期多,法官還得等地檢確認函覆您喇叭誰啊?另,不是聲請簡易判決就都允許,法官會視起訴內容及偵訊,變成審判庭,聽取被告說詞,這您知道嗎?如果有開審判庭,約莫審判庭完再等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才會有判決書,等於是三個月您為何不查查妨害名譽或是竊盜這種簡易判決,看檢察官什麼時後起訴,至簡易判決日又是幾號,不就一目了然。喇叭誰都會PS:簡易判決法官手上的案子高達數千,最好是今天收到,一星期就做出結論,完全沒有先來後到程序。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1:54:00
以最長期舉例或轉換成通常程序的情形,並不常見。又,我國簡易判決以酒駕相關案件為多,亦無異議制度最後,民法第444條依立院法律系統查詢,未曾修正。
作者: v3su   2016-08-08 22:04:0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105原簡12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105中簡129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105基簡1035這些是我找到算"很短"的簡易判決最快的沒有異議是吧,我剛才有看到,等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18號我現在查確實也沒修法,這點要等他上線,因他剛真的有給我看另,我剛有查了兩件酒駕,因是現行犯不說,至簡易判決幾乎長達兩個多月(從檢察官聲請日)建議T大可以查一下"易字號"判決,我剛看了三個都是聲請簡易判決不過,而變成一般審判庭,其中有一個是被告不同意但我忘記是哪個法院,再麻煩您有空時查一下,是公共危險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3:00
新北、臺中兩份判決在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無資料。而基隆地院那份,則感謝您提供佐證:被告於105/6/28犯竊盜罪遭報警逮捕,歷經偵查起訴審判,法院於105年7月29日即為判決,足可證明簡易判決並不是必須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後才會下達。又,您補充的北院105年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係法院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22:38:00
其實板上有衰人 收到拖了幾天才來問就來不及附民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8:00
認定被告應為無罪判決,故依法轉換為通常程序。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2:39:00
通篇無異議二字;若我國刑事程序允許被告對檢察官所提起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有異議權,應有法源依據,還請示下。就我所知,聲明異議大多係對證據調查或檢審於偵查程序、訴訟程序中之指揮而設,對簡易判決則無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8-08 22:57:00
無法源但實務上聲請多數法官會同意開庭(別問我怎來的)
作者: v3su   2016-08-08 23:04:00
是您查詢太爛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3:04:00
v3su網友沒說錯的一點是,刑事簡易判決案件很多。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8-08 23:05:00
但數量沒到上千那樣,而大部分的法官是想快速結案的
作者: v3su   2016-08-08 23:08:00
先說,T 大,對不起,我對您很沒禮貌,我剛看錯帳號,以為是K 回我查不到。我真的要跟您道歉,真的真的真的很對不起,我法學真的需要鍛煉、而不是將您個正確的法律答案認為是錯的數量是上千哦 :),我去年就是跟簡易庭的,但只做了一個多月就留職停薪在家 Orz
作者: sy711 (晴天一整年)   2016-08-08 23:12:00
v,我很想賞你巴掌,也已與板主反應.你要嗎是無腦一個,要不就是我詞語表達差.給你看那截圖是上面f所言甚是,我登入輸進444只看見1040610就以為修法,沒點閱.直到看f一講10才點進去看.我賭十萬乃指民法去年有修法與444有 I II,不是我們對,而是我回答也錯傳圖給你是讓你知道修法是第10條,你只看我圖的搜尋444沒看旁的10,你最好是換腦袋.你自己說過身為法律人本就是終身學習,我欣賞,可你常沒法律人耐燥耐煩,急性子很要不得,要改.我回應至此,也對於稍早錯處推文致歉,還是建議發問人去問法院.本人不再回應此文沒想到你回了,有道歉就好.本人不再回應
作者: v3su   2016-08-08 23:17:00
真的很對不起大家,另"爛到極致與差勁到極致與無腦極點"這罵的是我,真的是我,因為我太糟糕,所以他跟板主反應我了也非常感謝回覆此篇的版友,因為您們,我真的學到好多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6-08-09 02:04:00
看到這一串真的覺得很有趣 v大 加油~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8-09 09:12:00
講實話是落井下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09 10:33:00
大家以和為貴~~~~~~
作者: pomr8177 (媽媽的味道)   2016-08-10 10:56:00
謝謝大家的回覆 感動不已
作者: cchna (G好)   2016-08-11 02:02:00
推文歪的有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