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0條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數決定之。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有認為即指分管契約。
關於分管契約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在我的理解裡面,債權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要全體同意為之,故分管契約之成立也需要全體同意。
但有人認為分管契約規定在820I裡面,應該適用多數決。
想問一下實務上,分管契約成立是多數決還是全體同意?
我查了一些關於分管契約的實務見解,
多數是對第三人效力的討論,
而96台上2025決分管契約之成立,則是在討論第三人傳達意思可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並沒有解釋意思表示一致是全體同意還是多數決即可。
求助 QQ
需要實務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