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分管契約之成立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06 12:17:05
民法820條關於共有物之管理,可以多數決定之。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有認為即指分管契約。
關於分管契約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在我的理解裡面,債權契約成立需意思表示一致,
也就是要全體同意為之,故分管契約之成立也需要全體同意。
但有人認為分管契約規定在820I裡面,應該適用多數決。
想問一下實務上,分管契約成立是多數決還是全體同意?
我查了一些關於分管契約的實務見解,
多數是對第三人效力的討論,
而96台上2025決分管契約之成立,則是在討論第三人傳達意思可否達成意思表示一致,
並沒有解釋意思表示一致是全體同意還是多數決即可。
求助 QQ
需要實務處理方式。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06 13:03:00
分管契約不是管理契約 有使用收益的問題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06 13:22:00
是指他不應該放在820I下討論,更無多數決之可能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6 13:59:00
契約一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多數決的問題另一個議題,共有人多數決出賣共有物,不同意之共有人是共有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嗎?反問你一下,想通應該就通了這個實務見解應該比較多,但道理是一樣的XD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4-10-06 14:43:00
我記得這有兩說,代理權說根處分權說實務好像是採處分權說,不同意之人非契約之當事人字號我要翻一下 XD88上1703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6 19:08:00
所以這樣答案就出來了,因為820的多數決是物權新法新增找不到答案(判決、判例)很正常另外代理權說的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07 11:12:00
契約請看153沒啥多數決,820顯然是不能有契約才為了物之利用發明的法律。。。為了對負僅有1%所有的人當初發明的至於第三人效力,只要不是每天超襲 判例的法官,826之1算明文規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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