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僅載明"不含稅"的租屋契約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10-05 22:55:54
推 selen: 民法427條規定租賃物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契約牴觸法條 就算雙 10/05 22:32
→ selen: 方合意 也是無效的合意吧 (租稅法課老師這樣說) 10/05 22:33
回應這一段推文
之前有一個判例 雖然是講土地增值稅
但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如果已經約定好稅金轉嫁 其契約仍然是有效的
如果一開始承租人覺得沒有必要繳稅 那又為何要訂這條款呢?
88,台上,1543
按土地增值稅依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五條之規
定,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繳納,但此納稅義務係國家基於能順利課稅所為之規定
,是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在公法上自有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義務,但在買賣當事人間,
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就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或賣方負擔,不妨另行約定,而約定由買方
負擔土地增值稅,僅在當事人間發生土地增值稅應由買方負擔之效力,賣方仍係公法上之
納稅義務人,並不生影響,即在公法上,納稅義務人並未變更,仍應以賣方名義向國家繳
納土地增值稅,國家亦係向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是買賣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
約定,與土地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七條、土地稅法第五條所規定以原
土地所有權人之出賣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衝突,不發生違法之問題。買賣
雙方就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約定,自為有效。
...
被上訴人與許賢富等人倘無此增值稅應由分得房屋者負擔之約定,則土地增值稅即應由
許賢富等人負擔,被上訴人於出售系爭房地時,何須與上訴人約定應由上訴人負擔每坪一
萬元增值稅以為轉嫁之理?
作者: selen (洢薰)   2013-10-05 22:32:00
民法427條規定租賃物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契約牴觸法條 就算雙方合意 也是無效的合意吧 (租稅法課老師這樣說)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4-10-06 03:43:00
請問這件有被選為判例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6 08:54:00
非判例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4-10-07 10:53:00
原來這有人回答了,^^私法自治的法理大到 自由 民主自我意志 的成度歐。 非一般民事法律對抗的。除非是 公平正義,國家要推動的政策,例如勞基法這些才會國家法律規範介入私人契約,勞工對顧主,財團對百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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