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憑自己的觀點和認知發文,發文前我就知道一定會被攻擊,那又如何?
且不管我是否有法律專業,或從事相關工作,我都不會理會什麼要亮出證明
這類的挑釁。
聽得懂的人自然會去思考和注意,或至少會去查證。
反對的人,那我也不用去多做爭辯。
認為我沒有出示法律專業的證明,說話沒有公信力,
自然可以去請教自己信任的法律從業人員。
相關的問題很簡單,推文中裡跟著風向就罵人流氓、垃圾,甚至還有辱及父母,各種
人身攻擊的,這些就不用多說了。
而我為什麼要幫他說話?也是光這點就夠了,他沒有用同樣的方式去攻擊別人。
而公布私信的部分,看看幾個客觀狀況下,是否能夠認定為故意?各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不完整出示,而用拆開重製的方式,是否就沒有法律問題了?
PTT 上,信件內容為和板主討論判決的尺度,而由板主在未詢問當事人的狀況下公開,
又是否就足以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這些都是很容易釐清的。
至於有人寧可把重點帶到一些諸如是不是分身,是不是認識,是不是朋友之類的,
而不願意就事論事,那我不想多說,也認為不值得多說。
作者:
nobuusa (兔靖語)
2017-11-30 18:11:00可以不亮證照,亮的目的是取信於人。既然您的「策略目標」不包括取信於人,又何必發這篇文?如果目的是發表己見,那其他人也可以發表己見。若有違規者,尋板規而論之。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21:00你知道本板被水桶的分身是不能發文的嗎?所以你是不是分身當然很重要,因為板規就放在那裏,有人提出質疑跟就事論事沒衝突吧?假設你是分身,你連發文的資格都沒有,你可以大方否認你是分身不就好了?質疑你是分身跟就事論事本身有衝突嗎?我看是沒有吧
作者:
Manaku (manakU)
2017-11-30 18:27:00為什麼又要炒起這議題 金庸板什麼時候才能回復平靜?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8:30:00
為何你不先作你信中說的事呢 查證問專業人員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30:00"至少會去查證""不會去挑釁別人"證明你連查證都沒去做就直接認定某人是對的 其他人都錯的 呵呵 打自己的臉不痛嗎
作者:
lolicone (∥○△○∥)
2017-11-30 18:32:00你根本沒搞清楚前因後果就下評論 準備看你被桶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33:00你被質疑並不是風向不一樣被質疑而是事件根本清楚明白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8:33:00
不是沒搞清楚前因後果啦 是這個帳號和某些帳號永遠意見一致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34:00是Ty理虧並且有亂板事實,你卻硬要扭曲事件原貌並擅自認定Ty是善良使用者,那你被質疑是分身本來就很正常因為有基本公民道德的都看得出他就是在那邊亂板
我覺得有分身疑慮就有版主去申請查帳號,意見相同或不同也沒什麼好奇怪的,就像有人覺得武功練到頂拿不拿武器一樣強,有人就覺得有拿武器較強。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1:00你本身職業怎樣不重要,你是不是分身影響你現在發文的合法性,所以你是分身嗎?要不要先否認一下?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8:42:00
有所本就把你查的東西貼出來阿
某T沒有攻擊別人?你是沒看到還是故意忽略→ Tywin: 想我也可以說你是腦殘粉吧。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4:00話說原來這兩個ID(T&F)常常出現在同一篇文章的推文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8:46:00
另外有分身要不要查 跟你這帳號在本版記錄無關 跟已犯版規的那個帳號有關 你的法理真的很有問題耶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46:00有M文跟這有什麼關係 看你先前發的跟這篇就知道你連查證都懶的去做 搞不清楚前因後果一直在自說自話 搞的好像你自己是清流 眾人在欺負你 某人言論如何google一下是有多難 一直重複跳針某人沒錯 其他人會質疑不意外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8:47:00
尚萬強還當市長好事作一堆 好好想想你的邏輯好嗎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8:48:00事實就是只要兩個ID空一格+PTT搜尋就看到他們都推同一篇文章了,現在你跟我說他們不是同一個人我都不信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49:00都不知到你是查證了什麼 某t在其他版的言論跟私信挑釁他人行為查一下就有 一直在說有查證 你有查到這個嗎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52:00反正某T攻擊挑釁別人的行為你都沒google查證直接無視 你開心就好 請繼續跳你的針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11-30 19:01:00哈哈
作者:
wayne1027 (æ¶¿éƒ¡å± å¤«å¼µç¿¼å¾·)
2017-11-30 19:05:00好啊~我可以大方的承認這邊噓文的都不是我的分身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9:09:00
呵呵 你查的到上面幾個帳號 都在不同版一搭一唱嗎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11-30 19:13:00難怪當年我也被費南度站內信挑釁騷擾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19:15:00
如果你是分身不管你這次發言有沒違規都不具合法性 若不是分身查了也不會阻卻你的發言 只是內容自有公平別擔心所以你要把你查到的判例和證據拿出來正視聽了嗎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30 19:43:00坦白說兩邊都有理盲的地方F因為沒看見T實際上違規的地方 只看見眾人抓著T猛打就幫T說話 這點引起眾怒是一定會發生的 至於提醒大家人身攻擊觸法 這點應該沒有人不知道 至於檢舉跟判決信公開是否觸法 你不拿reference出來也沒人能逼你F的確沒有必要明示自己的職業 就算他今天真的是相關從業人員 我想也會有很大一部分人因為他的立場而不相信他提出的意見但F不拿ref.出來 大家當成打高空也是很自然的事情至於是不是分身 問F要不要承認 這點其實蠻好笑的倘若他是 他為何要公開承認 就算他否認了也無法阻止被
F版主明確的分析出你上一篇文章的謬誤了,你不敢回他文章來個就事論事,還好意思在這邊說自己就事論事,這有趣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30 19:58:00板主查帳號 如果F跟T不是同一人 他無論承認否認大家也不會降低對他的敵意 那他為何要浪費唇舌解釋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30 20:18:00
就事論事 麻煩請你以三段論法論述是否符合著作權法裡面著作的定義 侵害了什麼著作財產權 為何不合乎合理使用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30 20:21:00
上面都有人說了 連版主用事實引述洋洋灑灑指出他的錯誤一概不回 還能期待就事論事嗎連說人確定犯法都不用證據了 講個立場特殊 奇怪 怎麼開始講證據了呢 立場問題還是google有跡可循 說人犯罪的ref呢 沒有你不同意我就是你覺得不必查證
就說了你為什麼一直咬著泰溫可以告L這個點不放?你以為就算泰溫真的提告而且結果是L敗訴,風向就會倒向泰溫?申訴信告著作權法?這就為告而告而已.
作者:
boboleo (還有多久?)
2017-11-30 22:43:00可以還給我一個清靜的金庸版嗎
我覺的你直接說小心觸法是可以的,只是你後面像是幫那位說話,所以就捅了馬蜂窩啦…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2-01 00:10:00姿態真的蠻高的,沒事來攪這渾水幹什麼啊?無法理解
講小心觸法,就連推文幫腔的都要小心,然後偏偏沒看見T罵人腦殘粉的人身攻擊,這種雙重標準不被批才奇怪
那個申訴信件根本不是著作,沒有創作性,日常溝通而已,沒有文詞修飾排版,很難被認定是著作
關於著作權法的部份,科普一下,確實有過判決認為公開騷擾信侵犯著作權。很荒謬嗎?騷擾信欸!對,我也覺得很荒謬,但就是有法官持這樣的見解。想知道更多就自己估狗吧。
你要談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前,要先選定你的罪名或請求權基礎。以重製罪來說,重製罪的故意在於故意複製信件,有意識的,也知道結果的複製信件,而非故意公開私信(如果你叫那個溝通記錄是著作的話情書有用文辭修飾,排版,寫詩,單然就是著作了,這種舉例很經典,上課都會講到是否對對方是騷擾跟是否為著作,並沒有任何相關
那個判決有提到,信件內容為思想之外部化,具最低程度之創意,為具有原創性之文字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另外著作法的阻卻違法在合理使用,相信大家不是很陌生這個詞並非所有信件都有原創性而被認為是著作,你沒把著作的定義搞懂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2-01 00:55:00
都附上對方說我不來暗的 請公開判決了你舉例的人 信件內容都被法院公開了
以相片做舉例:有人亂丟煙蒂,我覺得好沒公德心,拿出手機隨意一拍,放上網去……這樣這相片不是著作。今天我看到有人亂丟煙蒂,心血來潮拿出相機拍攝,調整光圈,景深,畫面配置,以凸顯現代社會中的一隅等等等……這個就是著作
判決有提到合理使用以「以公開發表之著作」為限,這也是那個判決認為公開騷擾信呼籲大家小心並非合理使用的理由。雖然判決有爭議,但還是小心避免被有心人告。
寫信也是一樣的道理,不是我寫出來就是著作耶。蔣勳演講是著作,可是我跟鄰居吵架不是著作因為公開發表跟著作人格權有關,但是我不認為有需要討論到後續合理使用的部分
我搞不搞得懂不重要,法院怎麼認定才是重要的。上了法庭難道要說法官沒搞懂嗎XDD況且我本來就不是很認同這判決
既然你都知道法官怎麼想才是重要的,就知道這個判決不具有拘束力才是,更何況判決重點不在於是否為信件本身,而在與是否為著作
我一開始就說了,「有法官持這樣的見解」,開庭通知來時沒人知道會遇到什麼法官。
另外我覺得那個判決沒什麼問題XD適法論罪,我送你我的著作本子,那上面的智財權還是我的無誤,除非我有聲明授權給你你一直誤解信件就=著作了,這個判決不是這樣
是你誤解喔,我的意思是「法院認為」只要有某種程度的個人意思表示就算至於我怎麼想的我都還沒說過勒
著作權保護的是創作形式,意思表示不被保護,具有創作性的意思表示才會
我突然想到,應要求而公佈,誤以為授權是否就不具重製故意?法官依法審判,自由心證一點都不自由
作者:
ninjavv (Vic)
2017-12-01 12:59:00擾亂一池春水又擅自消失留下殘局,跟原事主有點像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2-01 18:52:00這個事件早有定論 事實、判決和投票早已明朗
作者:
rickk (沒有主義)
2017-12-02 01:14:00你好辛苦想要亂喔,加油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7-12-02 12:14:00租屋版的事情怎麼解釋,巧合嗎
作者:
suker (..)
2017-12-02 13:44:00無言中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12-03 00:58:00丑~~~~啊
作者:
rickk (沒有主義)
2017-12-03 14:23:00兩個帳號一起 google 結果真有趣哈哈哈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2-03 16:22:00這兩個帳號跟TRosi跟LouisGrey莫非是四手聯彈???老頑童是不是被超越了啊
作者:
bearhwa (文字暴露狂)
2017-12-03 18:00:00老頑童左右互搏 表現出來的性格起碼還是一樣的吧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2-03 18:11:00性格不一樣也是有高手的啊 仙水忍
原來這位是MLB神邏輯的那位 還兩個帳號拼命同時出現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2-04 13:01:00想起來他是誰了哈,我之前被水桶就是他來嗆聲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