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作者: Fernandeo (Fer)   2017-11-28 17:12:17
原文恕刪。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惡意
攻擊 T 板友。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在包
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
的判決和標準。〉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更別說只是與板
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
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
理由成立或不成立。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混入自己的
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
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未公
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仍然在
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
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是沒有
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基本上都會
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是不太可能的。
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流於謾罵,確確實實
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
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弄到自己有法律
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
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
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或「你這樣的字句,
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
犯到我,請你停止。〈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
罵他垃圾〉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甚至當 nightlight
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
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換著方法
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採用公投
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
缺法治精神的行為〈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在我看來,反而
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
作者: rangertsao (Estel)   2017-11-28 18:03:00
強加水桶?要不要先論述一下你這一大篇的先驗條件“PTT的看版管理規則應該等同法律” 然後再討論一下憑什麼一個無給的版主需要做到“有給職且無需被追究錯誤責任”的法官或檢察官的法治精神?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18:12:00
我怎麼聽版主說檢舉信本來就能公開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18:30:00
公布私信只違反站圭 而且還是對方要求公開判決過程的如果連站圭申訴都無效 這個信根本沒秘密沒毀謗你以為能告什麼根本不懂不要出來講法另外以你特殊的法律概念 哪條法律可以管水不水桶
作者: rekun ( )   2017-11-28 18:57:00
你不認為T是想要找麻煩的人?不好意思請你去google他的id看看他在其他板那些言論 還有私信挑釁他人的種種行為 他不回應是因為他原本就是故意搗亂為目的 他目的達到了他還沒事回文做什麼 你知道他已經去鬧過多少板了嗎?還有你講的這些我不覺得刺耳 我只覺得你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作者: gaucher   2017-11-28 19:02:00
你的法律素養完全不合格 建議下次打長文時先googl一下 免得浪費自己和閱讀你文章的人的時間
作者: mucle (阿肌)   2017-11-28 19:05:00
你這種程度還敢發長文,建議您從國小課本好好讀起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8 19:12:00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 這已經被重複貼過好幾次了一開始根本就沒有什麼公開不公開版規本來就沒有規定公開 而當事人「主動提出」要公開然後版主覺得可行 就同意了 到底哪裡"板主一開始不同意"?另外 這件事情扣除事後的延長賽 判決本身當事人已經接受而當事人一開始的意見「公布私信」 這很顯然是誤會造成當事人要求「公開判決」但有辦法「公開判決卻不公開檢舉信嗎?」這點要如何做到? 其次「雙方」都並沒有考量到「公開判決是否包含檢舉信」這個問題 以至於當事人沒強調清楚「公開」的定義讓版主誤會「公布判決過程包含檢舉信」這點顯然雙方都有責任 而且個人以為 提出要求的一方才幾乎得附上全部責任--你自己做了額外要求 希望進行額外服務 提供了額外建議 就「有責任自己把目的需求講明白」就算版主有什麼責任 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時版主馬上修正版主的責任基本上就盡到了 在當事人未明講之下 版主處於無知狀態(所謂公開竟不包括檢舉信 那叫什麼公開 要怎麼公開)並且也沒有犯意 你是要當事人為沒講清楚負責才是吧?
作者: CoreyV (Welcome)   2017-11-28 20:26:00
好想知道是不是T換個帳號上來發文
作者: washwashID (洗洗埃低)   2017-11-28 20:50:00
呵欠。到底是多麼自認為眾人皆醉我獨醒。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0:57:00
如果我記憶正確的話應該不是分身,這個ID之前有看過推r大,感覺這篇搞不清楚狀況+1
作者: cloud1017 (銅鑼衛門)   2017-11-28 21:02:00
應該不是 哪有分身的登入次數是本尊八倍的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8 21:15:00
泰溫比較像分身不過回去看原po文章大都是反大眾居多,只是這篇正在風頭上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2:46:00
不是護航,哪些是私信,哪些是檢舉信,哪些是判決,不用多作解釋一般人都分的出來,我覺得把私信當成檢舉信看待不是個很好的理由。總之,這次的判決內容,有很多細節都可以處理的更好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2:55:00
怎麼總是有人覺得自己是一般人 別人不是一般人怎麼看交流的過程都是判決的一部分 公開過程以法律來看本來就完全合法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2:56:00
那我也來學一下通篇都在討論判決的信,我想一般人都分得出他不是私信不用多作解釋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2:58:00
有些人以為私信是上了無敵星星可以不用負責 根本大錯特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2:58:00
你們覺得這樣護航真的好嗎XDD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2:59:00
錯 有很多情況都有公開需求必要 不是嚷嚷隱私權就都不能公開 矯正一些錯誤觀念我覺得很好 少一點自以為大眾之表率 自以為自己一般別人暴力得好多了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3:01:00
要中肯的護航可以看salami大的推文,我很同意他的看法我那句則不是護航,只是諷刺你而已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02:00
我們在討論判決,所以也是判決的一部欸,真有趣(只不過我們是公開的)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8 23:04:00
法官跟當事人的討論是判決的一部分,鄉民的討論不是我想這個常識一般人都懂,不用多作解釋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06:00
大錯特錯喔,法官訊問當事人的過程叫「筆錄」。唉,難怪會吵起來,好好講偏要用尖酸刻薄的字句回。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12:00
不就好好討論就討論 少一點像你這樣眾人皆醉的樣子誰想跟你吵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20:00
就版主的判決認為可以處理得更細緻叫眾人皆醉我獨醒?至少本篇作者也認為可以更好不是嗎?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23:00
那你是指跟你一樣意見的是一般人還是跟你不同意見的是一般人你們覺得這樣護航真的好嗎 是誰在護航你在護航這篇還是別人在護航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25:00
我並沒說跟我一樣意見才是一般人喔,我是說一般人都能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8 23:25:00
可以更好是一回事,但一開始的論述跟論述好像不太合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25:00
所以不同意你結論的是一般人還非一般人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26:00
分不清那三種東西的不是一般人不同意我的意見很正常啊,人的看法本來就不一致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27:00
所你你說現在這是私信 別人認為不算 誰分不清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30:00
為什麼不算也要有個理由吧,上面有人提因為是在討論判決,但這理由確實不夠好啊,你能在法官還沒宣判前去影印筆錄然後說這是判決嗎?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30:00
所以你覺得你分的清別人分不清囉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8 23:31:00
是故意分不清還是真的分不清我不知道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8 23:31:00
判決已經作完了 把判例過程講出來不算判決算什麼敢說不敢當還叫好好討論 要繼續眾人皆醉 就別裝無辜了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8 23:33:00
其實板主就差一個問:「若要公開,必須把您的來信都公布」的動作而已,因為看來看去,不公開這些信好像無法完整論述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8 23:35:00
你拿出你是律師或檢察官或法官的證明 我就補推回來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8 23:37:00
其實板友也有叫泰溫快去吉,結果他沒吉,反而是F板友幫他警告大家說泰溫只是大人大量,不計較而已呵呵,真的大人大量就不會咬著板主不放了,好笑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8 23:45:00
警告? 亮個法律證件或許比較有公信力聽得下去
作者: nightlight39 (乃賴)   2017-11-29 00:03:00
喔。
作者: aquacomfort (那個誰)   2017-11-29 00:17:00
哈哈 風頭過了才敢回來 下個禮拜是不是輪到TRosi叫陣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9 00:23:00
蓋世太保?你有看到泰溫所有的留言跟文章嗎?講什麼東西啊,不知所謂
作者: rickk (沒有主義)   2017-11-29 04:04:00
就某聊,認真爬文很難嗎
作者: rekun ( )   2017-11-29 04:21:00
噓你就是因為你沒查證就認定某T不是有意找麻煩 事實上這個id就是到處以鬧板為樂
作者: YoursEver (豬是妳)   2017-11-29 08:17:00
目前在另外某個群組,發生了群組長/小組長/版主聯名至版務站長處檢舉某使用者意圖以不當方式干涉版務,版務站長目前的裁定就是:所有與該案有關的來往信件,均視同版務信件,目前聽說正在一篇一篇檢視.我認為在這次t案中的狀況也類似. 既然是與版務有關,則不可以私人信件看待.
作者: julia508 (Julia)   2017-11-29 08:53:00
吃飽太閒,又想亂?這件事情就過去了好嗎
作者: lolicone (∥○△○∥)   2017-11-29 10:53:00
夠了沒阿 不看起頭的馬後炮喔
作者: ifyoutry (馬H)   2017-11-29 11:23:00
事情都快半個月判決都下來了,當初沒跟到就不要勉強了.
作者: jasonwu23 (jasonwu)   2017-11-29 11:35:00
要告快點告, 不要躲網路後面威脅來威脅去的, 廢話一堆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9 11:35:00
「一般人能分清楚?」剛好相反吧 如果沒有後面發生的事實讓我們能當「事後諸葛」 顯然當事人、版主 一開始都沒想到還是我們要投票一下 哪些人一開始有想到 一開始沒有想到?還是要投票一下 誰屬於一般人 誰不是一般人?顯然在這個事件中 當事人和版主"一開始都沒有想到此細節"推給什麼 一般人 難道還要去定義界定 誰是一般人嗎?我覺得我算一般人啦 我就是一開始想不到的那種"一般人"如果每個人都有「上帝視角」「諸葛視角」「穿越視角」那應該真的「可以更好」 但又如何? 我昨天的彩券還是沒中同意YoursEver 在PTT 檢舉信 當然是 版務信件申訴到小組和群組 這些都是證據 例如 檢舉的時間點就能證實版主是否放置太久不處理 而有怠職嫌疑檢舉人的檢舉格式與內容 是否合於版規 足夠清楚除非當事人主動清楚要求 避開檢舉信 否則當然是版務信件
作者: ifyoutry (馬H)   2017-11-29 11:51:00
我是認為不需要特別定義這些東西啦,就算可以告好了,但可以告本身並不代表你這麼做不會受到抨擊,不然為什麼大家通常都對網路訟棍反感?這些討論串中是真的有人對泰溫人身攻擊,泰溫沒告我並不覺得他寬宏大量,只讓我覺得他當初威脅L更加沒有必要:人家直接侮辱你都沒事了,L是義務在做這些事情,那些信件是寫了什麼讓泰溫感到重大傷害
作者: allgod (歐尬德)   2017-11-29 13:31:00
事件激化是某人嗆說他要故意用不恰當用字亂板吧?隨便嗆告不就網路小白、訟棍、健訟的刁民?而且版主公布的信件內容也無什麼不妥,人也是客客氣氣沒要公審什麼事情,只是公開在版面上對於私信來函討論版務的事情要如何處理。板友當然可以告。這個社會濫訟還多嗎?只是法律站對位置了,道理就站得住腳嗎?人情世故比法律複雜困難多了,版主能贏得掌聲,你覺得是什麼原因?只是網路霸凌嗎?多想想吧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29 14:24:00
你要護航之前先把六法全書翻通了再來護航我是不知道你估狗ID了沒,如果沒有,那你不懂狀況就擅自替他辯護說他無心亂版,是否太過片面?如果你估狗ID還認為他不是來蓄意亂版,我建議你回去問問你的小學國文老師以及數學老師,請他們重新教你如何讀文章跟邏輯思考
作者: kmtlikeslave (國民黨愛沐浴)   2017-11-29 14:49:00
有沒有犯法是憑法條,不是憑你心證
作者: BRANFORD (請保佑我的父親)   2017-11-29 22:01:00
我還在想他這次怎麼忍得住
作者: tacoyo (ˋ(′_‵||)ˊ)   2017-11-29 22:03:00
請問閣下是司法官或律師嗎?請問是以什麼身份資格或專業來認定是否違法
作者: windguess (猜風先生)   2017-11-30 00:32:00
聖光
作者: rickk (沒有主義)   2017-11-30 02:39:00
想知道你花了多少時間寫這篇廢文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30 23:26:00
我覺得問題是你沒看到私信內容
作者: m122e (m122e)   2017-12-01 01:24:00
不懂裝懂 有人去檢舉站內 調查分身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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