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作者: F00L (愚者)   2017-11-29 09:40:26
※ 引述《Fernandeo (Fer)》之銘言:
: 原文恕刪。
「板務文章 #1Q6yh_Bl」註三:
(1)鑑於被告提請「公開」(不來暗的)
及「正面回應其永桶之請求」(勿安靜、勿顧左右而言他)。
本人本案之判決過程儘可請被告與各方檢視。
前文(Fernandeo 板友文章)到底是不是檢視「本人」本案之判決過程?沒明言!
但該篇文章講了一堆話,許多都涉及對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的批評……
這真是奇怪!
整個案件我承接下來了,也做出判決了。
那有異見不針對我?反而朝著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數落!?
但我是F,我不是L,我不是乃賴,我不能完全代表他們發言。
那麼,這篇文……我該回?還是不該回?
若我不回……是無視板友對判決過程的質疑?
若我代回……F又不是當事者二人,自己跳出來亂代言?
既然有兩難之處,我就用我的看法,回應您(Fernandeo 板友)的看法吧。
又,您我之間,到底是誰的看法,才是真正貼近所謂的「一般人」呢?
首先,我要說明一個很特別的感覺。
在公投文中,我看到不少與我意見不一致的板友,
但看到他們的言論,我是感到很激賞的,是恨不得多參考一些各方不同看法的。
在相同的是非標準下,輕與重的衡量本來就見仁見智。
而本著相同的目標,透過公投的機會理解對方的想法,對彼此都具很正面的意義。
反觀,不知道有沒有這樣的人?
對公投文中許多持與自己不同意見的板友感到高度認同,
而對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覺得就是那麼……恕我直言,覺得糟透了。
如果還有這樣的人,那麼我並不孤單,只是不知道我們這些能不能被稱為「一般人」?
我忍不住地想,為甚麼前文(Fernandeo 板友您的文章)給我這麼大的「違和感」?
個人不才,稍微歸納一下,可能的原因有:
一、不當的時機
對L板主有意見,應該在事件發生當下談。
對乃賴前板主有意見,應該在乃賴板主發文那時談。
現在我承接本案,對判案有意見,應該純就本案我的判斷質疑不是嗎?
到底是為甚麼非要「等到現在」再去扯前因後果,把L板主和乃賴前板主拖出來鞭?
二、錯謬的認知
用白話講,事情根本不是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那樣!
來看看您怎麼說的:
: 這個事件激化的重點看起來是因為 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 但後續又改變心意,並且在檢舉人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公開雙方的所有私信,
: 而遭到對方抗議,並向 L 板主提出擅自公開私信的行為將有法律的責任。
: 隨後 L 板主雖然配合修文,但立即表示他要因為這個事件辭職,而引爆
: 許多板友的不滿而對 T 板友大肆攻擊。
要就法理論述,我看到的是:
1.T板友對n板友說他「渣男粉」,向L板主「遞狀」提出告訴。
2.L板主的判決是:n板友未違板規,免罰。
3.T板友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提出「請求」:
(1)如果觀念不同,就說對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這明顯觸犯了對人不對事的原則。
(2)板規要有一致的標準,這部分就請板主判斷。
如果這樣沒有違規,那判決公布出來,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裡,
4.L板主駁回T板友的異議,並表示:
這個檢舉不了,在我看來他的言論並未達到違反板規的程度。
5.T板友再度提出「異議」表示不服,並針對判決提出「聲明」:
(1)以板主這個標準,我是否也能回應,
這種文章就是對岸的一些腦殘寫的,某N就是個腦殘粉呢?
(2)以後大家討論時都援用這個案例,這難道是板主希望看到的?
(3)我會尊重板主的認定,我也會用這個認定的標準來反擊對方。
6.L板主再度駁回T板友的異議,並表示:
本板,從來就不是「禁止使用字句」來判罰的。
7.T板友再次提出「請求」:
您就直接公佈判決結果吧!我也不想玩暗的。
8.L板主「接受請求」,將整個判決及為何公布、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點完整公布。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後續又改變心意」?
我怎麼沒看到Fernandeo 板友您說的「L 板主未得同意情況下,擅自公開私信」?
還是您把「遞狀提出告訴」、「對裁決表示異議」、「向公機關提出請求」……
這其中哪一項當成私信?
我怎麼看到的是T板友想給L板主難看,要求「公開判決」?
我怎麼看到的是T板友要用L板主「說人渣男粉無罪」的判決
「依樣畫葫蘆」公開打他的臉?
(你敢判說人渣男粉無罪,那就公開來呀!我就照罵人「腦殘粉」呀!)
這被Fernandeo 板友您說成L板主一開始不同意發表公開判決後續又改變心意,
瞧瞧……與真實的全貌差了多少?
又,一個見事敘事都那麼偏差的人,要怎麼讓人相信是來好好討論事情的?
三、教者的高度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是某某法學系的教授?還是何處法院的法官?
檢察官?書記官?律師?哪間寶號的法務?
真是失敬了!
不過您得先清楚的介紹自己,告訴大家您是「以何立場」建立此高度教育大家?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說法:
: 但憑心而論,L 板主是否有觸法行為呢?答案其實是肯定的,甚至他的觸法行為
: 仍然在持續地進行中。
瞧瞧這語氣,高度真是不凡呀~
不過……把「對裁判的異議、聲明、請求」當成「私領域之未公開私信」!!??
這高度更是高到……有兩三層樓那麼高了!
四、偏頗的心證
Fernandeo 板友您文章是故意看一半?還是敘述事情故意只論一半?
來看看您說的:
: L 板主在 T 板友第一時間的抗議之後,確實配合修掉了對方的私信。也讓包括
: nightlight 在內的許多板友提出 L 板主是無心之過,T 該以私訊先行溝通,不該
: 當場給板主難堪這樣的說法。甚至轉而用到底是有裸照還是信用卡號碼之類的文字
: 惡意攻擊 T 板友。
: 但事實上,L 板主無心之過的說法可以說是確定排除了。
: 一則 L 板主一開始使用的標題是,「我亂判決?應檢舉方要求公布判決過程。」
: 〈在包括 L 板主後續公開的信件中,還真沒看到檢舉方說過板主亂判,
: 還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
所以呢?
T板友說了好幾次「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就是真的尊重?
他後半句有沒有說是怎麼個尊重法?怎不看完?
這裡真的要插話表示一下對Fernandeo 板友論事邏輯的佩服之意。
T說了好幾次尊重→便即是他真的「尊重判決」。
T說了好幾次永桶→變成是強加以「自求永桶」。
是立論正直還是為反而反?不言而喻!
我們看看T板友是怎麼個尊重法?
對L板主判決n板友「說人渣男粉」並未滿足對人不對事的構成要件,T板友表示:
如果觀念不同,就說對方是渣男粉,或在神化渣男。
我想這明顯觸犯了對人不對事的原則。
板規要有一致的標準,這部分就請板主判斷。
如果這樣沒有違規,那判決公布出來,我想大家也能清楚界限在哪裡,
T板友表示尊重的方法是甚麼?
他要求L板主公告出來「說人渣男粉可以判無罪」,
然後他要援引此判例,帶頭罵人腦殘粉……
T板友表示,板上或許就變成:
討厭張無忌的看到有人說他的優點,就出來罵別人是花心賤人粉,
陳家洛就是三心二意軟蛋粉。
L板主的判決認為不足以構成「對人不對事」。
T板友認為這就是「對人不對事」,
而且這種判決標準會造成板上大亂,大家罵人「XX粉」都可以解禁。
我實在很好奇Fernandeo 板友您的是非價值觀是怎麼建立的?
T板友的主張,是把對判決的不服氣,試圖援引該判例反擊、形成亂板。
對了,他不是試圖,他立馬就真的這麼做了。
T板友真的就不顧L板主的勸導,帶頭示範罵人腦殘粉了。
他明確表示,「照L板主那樣判,那他也可以罵人腦殘粉」。
所以咧?L板主判渣男粉無罪,他罵人腦殘粉也就無罪了,這樣亂能奈他何?
這行為做法擺明就是針對L板主的判決來作亂。
這行為在Fernandeo 板友您的眼中,是「尊重板主的判決和標準」!!!???
您這樣主張真的不覺得有些面紅耳赤嗎?
五、矛盾的引證
根據板規:
14.3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有罪,應公告其判決書於本板。
若板主仲裁結果為被告無罪,得寄發判決書予原告,不另公布。
相信大家都知道板主對原告敗訴的判決,依板規可以視狀況公布或不公布。
當初撰擬這條板規的人是我,本意是「沒必要的話就不再貼出增加吵嚷爭議了」。
本著依照板規執行板務的精神,
L板主上任後所寫的判決文可有莫名其妙貼過「原告敗訴」的判決文?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引證:
: 再者,包括檢舉信在內,金庸板的判決從來沒有公布當事人信件的傳統,
: 更別說只是與板主討論認定尺度的信件。至少我查詢了 L 板主上任後所寫的
: 全部判決文都是如此,格式非常固定,經檢舉某人某事項違反板規幾條,
: 板主查證結果如何,判決檢舉基於何種理由成立或不成立。
: 附上檢舉信件,甚至只是引其中一段完整文字的,一次也沒有。
: 而其後 L 板主更是採用變通的方式,將 T 板友私信的文字拆開,
: 混入自己的評論之中。不管 L 板主的動機是什麼,這樣的舉動
: 等於是在承認未經同意公開私信的行為並非意外,而是有意為之。
: 或許 L 板主認為只要不公開完整的信件,而採用拆散、重製的方式,就不再有法律
: 問題。但很可惜,現行的法律中,即使採用這種方式,仍然是違法的。因為就他人
: 未公開的文字內容,是無法主張合理引用的。這是我為什麼說 L 板主的的觸法行為
: 仍然在持續的進行中,真的目前只是端視對方要不要提告而已。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發現自己的矛盾之處沒有?
L板主判決中從未附上檢舉信件……這是果;
L板主從未被原告要求公告判決……這是因。
您看事情不用論因果的嗎?
以前沒這爭端、沒這類似案例,L板主當然從未附上檢舉信件。
以前沒有,那這次L板主為何要公布「原告敗訴」的案件?
因為原告行文提出請求呀?
為何原告提此要求?
因為原告針對這次L板主的判決提出數個「異議」的不服理由呀。
那麼,既然要「依允原告請求」公布判決,
當然是要將提訴、判決、異議、異議駁回理由……完整公布呀。
一來哪有甚麼公布一半、公布部分的道理?(原告的請求就是「不來暗的」呀)
二來原告請求公布時,哪有主張「只公布心證、不公布異議聲明與駁回理由」?
Fernandeo 板友您說觸法就是觸法嗎?
您說這是私信就是私信嗎?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件,向裁決者提出異議及請求,這叫做私信!!!???
退一萬步講,即便是完全在私領域中(不是板務公文),
T板友自己請求要公布的,又嗆說「他」不要玩暗的……
T邀約,L承諾,就按照前面的「既成約定」執行,哪來的觸法問題?
T最好是可以事後對之前的既成約定,擅自「增補限制」咧。
請再仔仔細細的看清楚,T板友是怎麼說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我也不想玩暗的。
很重要,所以貼了七次!
是主張說要將甚麼化暗為明?是T板友自稱的「我」!
結果L板主公布內容中,有揭露他T板友提告時,他又扯:
您確實告訴過我,您依板規可以不公開判決,我也尊重。
當時單純認為這樣的板規有些保護敗訴檢舉人的用意,
這是怎樣?
明明是你T板友表示「你不要暗」!
再說一遍:甚麼不要暗?你T板友這個人主張不要在暗處玩了!
那把你的身份及主張揭露時,「事後」又再修改增補說法……這是在打自己臉嗎?
觸法!?提告!!??
請問Fernandeo 板友您真的有學過「一般人」受過的基礎法律訓練嗎?
六、奇詭的想法
Fernandeo 板友您猜想……創作!?著作權法!!??好奇妙的猜想啊!
詳細拜讀一下您的教案:
: 這裡,我猜想會有人提出私信的內容並非創作〈這邊先只討論著作權法,事實上因為
: L 板主擅自公開對方私信的行為,引來很多後續對 T 的攻擊,
: 我認為其中的法律問題,是更複雜的,可能民刑都能連結〉。
: 這確實是個說法,不過現行在實務上對此的認定可說是非常寬鬆。除非你的私信
: 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像是,安安,吃飽沒?之類的文字。否則只要是稍有論述內容,
: 基本上都會納入當事人的權利之中加以保護。而以目前看到的而言,要主張這部分
: 是不太可能的。至於許多板友基於各種理由對 T 所做的各種攻擊言論,在我看來,
: 流於謾罵,確確實實涉及到公然侮辱甚至誹謗的文字真的不在少數。告不告得成,
: 會不會定罪,是一回事。但公訴罪,對當事人來說,真的要走這條路,
: 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 其實真的沒錯,不管是板主義務性的管板,或大家利用閒暇時間看板。
: 弄到自己有法律責任,被告上公堂,根本不值得。但在法治國家,我不認為
: 該把提出法律問題的人當作攻擊對象,而是該自問,對方提出了法律問題,
: 那我是不是真的違法了?
: 在一面倒的風向中,我講這些話,大概許多人都看了刺眼。
: 但我不認為 T 是個真的想要興訟找別人麻煩的人,這類人的言詞會是,
: 「我要告死你」、「你等著收法院傳票」、
: 「我們法庭上見」、「我會讓法官來教訓你」。
: 而 T 最嚴厲的言詞,也就是像,「你這樣的行為,將有法律問題。」
: 或「你這樣的字句已經踩到了法律的界限。」我會把這樣的言詞,
: 視為對方在嚴肅地提醒,你的行為已經侵犯到我,請你停止。
: 〈L 板主是擅自公開私信,另外一個被他說的好像是在推文罵他垃圾〉
嗯嗯,感覺這是在教導T板友可以怎麼做吧……
那您不妨也順便幫他防堵一下他在其它板面的華麗事蹟,不被鄉民拿出來反制喔~
因為若是公訴罪立場顛倒,對鄉民來說,提訴一點都不麻煩,也不用花多大代價。
七、代言的口吻
Fernandeo 板友您前文推文中,有板友提問懷疑說您與T板友的身份問題。
本著就事論事的本質,我們論是非不能誅心。
但是……Fernandeo 板友您說話的立場與口吻……實在與T帳號太貼合了!
我們來看看您的說法:
: 而也確實,比如 L 板主一開始配合修改文章後, T 也沒再說他甚麼。
: 甚至當 nightlight用非常針對性的文字攻擊他後,他也願意去思考
: 或許對方真的是無心之過,而在 L 板主其實甚麼都沒表示的狀況下,先行發文道歉。
: 並多次表達,他不想興訟,願意到此為止。
: 只是 L 板主不但沒有出來表示自己是無心之過,甚至用修文和引用的方式
: 換著方法公開私信,那我想即使最遲鈍的人都看得出來,是故意而非無心了。
比較一下,立場有沒有非常一致?
→ Tywin: 考慮到L板主公開私信這件事可能為過失,這是為什麼我先前 11/17 11:17
→ Tywin: 願意為自己比較大的動作先道歉。 11/17 11:17
→ Tywin: 是的,有意為之,我的態度就不同了。而也是上面那位N大一 11/17 11:31
→ Tywin: 直提出,L是無心之過,我沒有私下溝通確認,大動作直接講 11/17 11:31
→ Tywin: 不應該。而我願意參考他提出的意見,所以才先發文致歉 11/17 11:31
為甚麼這裡讓人有「違和感」呢?
因為T板友所聲稱的道歉是指這句話:
如果您認為自己是無心之過,而我動作過大讓您不快,我願意在此致歉。
是所謂的:
如果L板主認過,T願意致歉。
客觀論之,
L板主並沒有再於文後有任何回應,當然沒有所謂的「認過」之說;
T的聲明也僅止於「聲明在前提成立之下,他就有意願」,
根本沒有走到「實際道歉」那個步驟……
一言以蔽之,T板友根本還沒道歉!
而且重點是,T板友念頭一轉,把那句所謂對L板主的道歉都修掉收回了!
只做一半,還沒進入正題,結果還不繼續完成就撤了……
根本沒有所謂的T先道歉!
在我看來,稍有語言邏輯能力的「一般人」都能理解的事,
能被少數人刻意扭曲,還形成口徑一致的硬拗,實在是件極其巧合之事。
其中是否別有用心?恐怕這問號就不是那麼容易從眾人心中消解了……
無論如何,Fernandeo 板友您說話的立場與口吻與T帳號高度相似,這實難否認。
八、反群的指控
孟子云:
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
所以合群與反群不是重點,重要的是合理與不合理。
T板友最後的一句話是:
→ Tywin: 。只有網路上匿名的狀況,可以肆行這種群眾暴力吧,出到外 11/17 22:48
→ Tywin: 面,用真實身分還敢這樣亂說話嗎?的確暗處看出人的品格呀 11/17 22:48
→ Tywin: ! 11/17 22:48
好吧!一樣是用「群眾暴力」這詞在詮釋自己逆反民意的處境,
我們就來瞧瞧Fernandeo 板友您的指控,合理不合理?
: 板上用幾乎等同是群眾暴力的手段去攻擊 T,甚至在他沒有相應違規的情狀下,
: 採用公投75% 的方式處罰他永桶,並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
: 這是一個很糟糕,並且完全欠缺法治精神的行為
: 〈那何須法律?台灣也可以用 FB 投票來判刑呀!〉
: 或許有人認為實現了「鄉民的正義」獲得了勝利,但真的有贏到甚麼嗎?
: 在我看來,反而是輸得徹底,輸掉底線和原則。
在通篇怪罪L板主、指責乃賴前板主、否定民意向背之後,
終於來點跟我有關的指控了!
我的回應是:
1.公投方式「處罰」永桶的說法有誤,是公投方式「授權」我接受其請求。
2.關於強加以「他自行要求」的說詞,是錯誤的指控。
我本以「T並非請求永桶」認定處理,
是他本人自己否認的,還強調「他提永桶,我不處理是顧左右而言他」。
以「T並非請求永桶」被他本人否定,還要求正面回應他的請求,
那就以「T確實請求永桶」處理呀!
T說尊重L判決,您Fernandeo 不看他怎麼嗆L且違規,就說T有尊重。
T說他不要玩暗的,請L板主公布,您Fernandeo 又主張不該公布原告訴狀。
T說不處理他提永桶,是顧左右而言他,您Fernandeo 又說強加以冠他自請。
難道T做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難道T寫的都不算,您Fernandeo 判定的才算!?
(所以第七點說您Fernandeo 的立場與口吻,彷彿自認可達代言程度咧!)
3.Fernandeo 板友您似乎沒辦法分辨「論壇討論會內規」與「法律」的區隔。
一個公開提出退會的人,討論會所有會員不能投票授權相關幹部處理除籍程序?
退一萬步講,
我不處理T提永桶,被T嗆是顧左右而言他,我再三要跟他確認,他不理呀。
我就他最後的請求完成他的遺願,問他24小時不回應,算甚麼強加?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好吧,公投開始表決了,為期七天。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好吧,永桶就要執行了,給他留七天。
他有異議?嗆L板主的時候不是很會說?來跟我提呀!
永桶處置文是在T上線時發佈的,T立馬看完信還「查詢F00L狀態」了咧~
有異議怎麼不來提?
T本人沒來提異議,您Fernandeo 倒是來代言那是「強加」了!
那您Fernandeo 好歹設法幫他圓一下說法好嗎?
T自己愛嗆永桶,真按照他說法永桶他,這也叫強加?
給他時間提個說法呀~
他不是罵人甚麼香蕉皮溜得快?怎麼自己也溜了?
您要問我,我根本不想永桶他,我本來還預期75%不會過咧~
公投真正用意是引出民意正面討論「修訂板規的方向」與「臨時條款的細則」。
這位仁兄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哪值得為區區的他投票啊?
只是他要求我處置,我就把他的問題順道收拾啦,誰才顧左右不敢面對了?
我這裡不妨再明說,他永桶後一樣可以隨時跟我提出異議解桶,我一樣接受呦~
(早就提過「權益」可逆的說法了,但當然是他聲請的意見要讓大家覺得合理)
您Fernandeo 知道討噓文有刪(劣)文的判例嗎?
您知道我對T有手下留餘地嗎?
您Fernandeo 不是很會猜嗎?(第六點)
您猜猜他會想要快速累積劣退記錄嗎?
您猜猜一個被他自己弄得那樣的帳號……目前另一篇文的11推被噓爆有多快?
您猜猜他這樣的帳號,還敢來本板貼文章嗎?還是只敢躲在推文釣釣魚呢?
九、粗陋的模擬
他T留一手,我沒有留一線嗎?
本板鄉民們是您Fernandeo 所想像的那麼簡單嗎?
我們來看看Fernandeo 板友您的行為預測模型:
: 而會不會逼使一個本來只是做出警告的人,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 看來 T 現在也不再做出回應了,那不論是 L 板主,或那些用詞確實太過分的人,
: 只能靜待追訴期過去之前,會不會被提告了。
您真的這樣想嗎?
以T板友這帳號大名之盛,您判斷不出是好名還是惡名嗎?
他能提告,難道鄉民們是吃素的嗎?
鄉民被告幾句話賠個多少錢您算算?
T被告可是要被揭露真實姓名,這後面損失又是多大您算算?
人云:「經一事,長一智。」
前有T板友自以為以彼之道可致必勝,梭哈下去嗆L板主,結果告人不勝反被告成。
後有F板友竊妄斷對決法庭只攻不守,表示T這一注穩贏,結果……
凡事想清楚,別把鄉民想得太簡單。 ^^
我是只歸納這九點啦,但我不代表L板主與乃賴前板主,更不能代表所有鄉民……
他們認不認同我所提的上述九點,我也同時受到大家檢驗。
他們不認同一樣是噓我,
又或者是再提第10、第11……點,那就不是我能判斷的了。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1:08:00
T很明顯不打算善意討論這點是毫無疑問的F跟T是否為同一人 這大家都無從判斷 也無法證明我不覺得兩位版主的處理方式有任何情理上的瑕疵但質疑教者高度這件事個人覺得有點像小孩子打架提出質疑應該是要求對方提出詳細的法條reference以供大家參考借鏡 而不是抓著對方是否表明自己為專業人士來做文章 專業人士的看法也不一定完全正確我想大家都可理解板主在處理T這種惡意使用者時的難處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9 11:20:00
金庸板最近挺熱鬧的,一直看F板主的"戰文"也很有意思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1:23:00
但假若F真的是基於善意討論 那我們也該給他個機會如果他真的言之有物 對大家也沒有損失不是嗎
作者: jasonwu23 (jasonwu)   2017-11-29 11:39:00
我想還是有損失的,畢竟來這版想看的是金庸,不是假道學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9 11:45:00
泰溫自己沒說話,結果有人嗆版友小心追訴期呵呵也要言之有物啊…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9 11:53:00
F跟T是否為同一人 在有一個帳號違反版規的情況下我記得可以向多重帳號部提出申請查詢
作者: aquacomfort (那個誰)   2017-11-29 11:54:00
吞不下這口氣 結果連本尊都拉出來一起臭掉 呵呵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9 11:54:00
不過我簡單看來應該不是啦 我是一般人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9 11:57:00
看之前的文,F版友很久前就跟板主戰文過了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02:00
我知道可以送帳號部 但把每個看起來論點相似的人都送帳號部 這於情於理都說不太過去 一般來說還是得等到有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9 12:03:00
當然要有足夠證據啦 立場和口氣像 還不夠 要真的像到某些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04:00
客觀上的蓄意違規事實才會送帳號部吧
作者: salami (史萊姆)   2017-11-29 12:04:00
程度 另外最好有其他佐證 Q了IP一樣當然最有說服力聽起來F只是講來嗆他的啦...證據應該沒有很充分XD但如果用詞標點很像 是可以合理懷疑啦實際上送不送當然就得更嚴謹一些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9 12:06:00
我倒覺得不是法界專業人士哪來資格給啥法律意見反倒是誤導一般人的機率大得多
作者: stocktonty (前田憂佳)   2017-11-29 12:08:00
語帶恐嚇再說我開玩笑的到底算不算恐嚇?暗示說我可能要告你讓你有官司纏身這樣算嗎?
作者: PatlaborGao (Patlabor)   2017-11-29 12:10:00
有人能拿出法官證件 那他說算或不算 我都信他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12:00
ptt能人異士很多啊 你生得出reference 自然有人會判斷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2:13:00
我也覺得不是法務相關人員的話,在那邊警告小心被告還提什麼追訴期很好笑
作者: kikijuice (Last Cigarette)   2017-11-29 12:13:00
正確與否 光拿張證件怎麼可能唬得了人如果是專業人士 生個reference根本信手拈來 如果是來插花的 一下就自曝程度了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2:15:00
真要小心的話,我聽說對方告你半夜插草人咒他都可能告得成,這樣是要怎麼小心啊XD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9 12:22:00
滿有趣的,F板友po長文後,連推文都沒有!?有證件也不可信?那要信什麼??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9 12:27:00
不算 要告你並不算恐嚇但他說某人已確定違法 還在持續 到是有機會弄他
作者: Kaili (飛人)   2017-11-29 12:31:00
嗯啊,「確定」違法不知從何而來鍵盤法官
作者: sexygnome (沒道德有水準)   2017-11-29 12:45:00
「一般人」是我提的吧,F版主是搞錯還是?
作者: rekun ( )   2017-11-29 12:47:00
t就是單純來亂一下而已 我相信f板友跟t不是同一人 某t可是嗆的很勒 f板友下次回文前請先搞清楚狀況就好 一開始立論點就是某t非惡意不是故意找麻煩就有問題了
作者: rangertsao (Estel)   2017-11-29 13:03:00
應該只是見獵心喜戰一下版主吧 如果是同一人也太可悲簡直可憐
作者: randykaku (換個想法就換個心情)   2017-11-29 13:07:00
戰這個板的板主也太難了吧 七子怎麼打的贏五絕
作者: XSZX (沉默‧封印......)   2017-11-29 14:19:00
没空打文章來反駁F版友,但推文支持一下F版主的時間還是有滴...^^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4:48:00
F版主文章的理路清楚太多了,根本不是一個等級的,像五絕在打靈智上人一樣
作者: rogner7777 (王羅)   2017-11-29 15:47:00
事實上,我也覺得這位F應該不會是那位T,畢竟結果只是讓大家有機會更清楚的看到整個過程.....自己打臉也打得太腫了吧?XDDD 也感謝F板主讓我欣賞到這篇有情有據的好文。
作者: ljames (james rain)   2017-11-29 18:51:00
T有機會在水桶之前,表明自己是說幹話本意並非如此要他承認自己的幹話比被水桶還難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29 19:07:00
版主文中有講,就算是T被桶之後,他都可以寫信去表示異議要求解桶,版主一樣接受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7-11-29 21:27:00
文章寫太長了啦另外我不懂的是,連法院之間的判決都互不具有拘束力。而翻閱站規,板規也無判決拘束原則的條文,t網友何以見得針對A事件的判決必需適用到往後類似事件判決上呢?若是往後對此問題有爭議,可以以決議(新板規)方式公告之最常見的例子就屬妨害名譽罪了,有些司法官認為網路帳號沒有人格,有些認為有而做出來的處分,判決都會不一樣,所以網路上流傳的“罵人價目表”實在是可笑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17-11-29 21:55:00
真的好有趣喔 google有三個ID常常一起出現 一搭一唱應該不是理解力有問題啦
作者: linfuon (龍王的劍技)   2017-11-30 00:42:00
有點奇怪...真的會有局外人這樣進來分析前一陣子的事?
作者: aquacomfort (那個誰)   2017-11-30 02:23:00
其實估一下就很明顯了啦..也不只三個 IP換很勤罷了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11-30 07:09:00
我辜狗不到~所以有八卦?
作者: ifyoutry (馬H)   2017-11-30 07:26:00
你把這兩個ID跟PTT一起搜尋,在推文裡會觀察到一些東西,但算不上什麼直接證據,看個人心證吧.
作者: m6699 (<(‵▽′)> )   2017-11-30 09:11:00
其實套用往後事件也沒問題,渣男粉罵的是渣男,但腦殘粉一般是指粉絲腦殘,而不是腦殘者的粉絲
作者: ifyoutry (馬H)   2017-11-30 09:45:00
泰溫的做法就是先把腦殘定義成名詞而非形容詞接著拿來用,指桑罵槐之際還可以說這是板主背書的.
作者: voko   2017-11-30 11:45:00
雖然IP都不一樣但論調可以銜接哦 之前還有板友質疑那句不是對他ID講的 可是卻一直回ID都有大寫 都用(縮寫)當暱稱只能供懷疑啦 不是直接證據呵呵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7-11-30 12:11:00
如果真是分身,知道換IP算有一般常識了,之前有個被抓包還凹說是自己室友的,有夠好笑
作者: rekun ( )   2017-11-30 18:32:00
真的是一搭一唱 如果真是同一人還蠻可憐的 沒人挺他只能自己開分身唱獨腳戲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11-30 23:25:00
倒是小心訟棍是真的...
作者: rogner7777 (王羅)   2017-12-02 07:28:00
真的.....如果是只能自己偷偷幫自己,那好慘好可憐......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