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說到有反面立論的人拿出了行政院制定之規定當定義
在下回覆論證後說
若認為不是關說沒關係
可以推翻在下的論點
或放棄當初所提之定義
推翻前文文論點的方法有二
1.林檢察官做成心證之方式無違法之虞
2.請求與該結果無因果關係
這次接著看發生甚麼事
我也回復過林怎麼做根本不重要 因為王沒打電話給林
王是否構成關說就是看他對曾和陳講的內容
有講涉及違法事項就是關說 沒有講到那就是遊說
單一內容論您自己已經已於前文放棄辯護...此處重申之意?
但林作啥根本不重要 請容我再次重申:根本不重要
現在是在談王構不構成關說 不是在談有沒有造成個案影響
假設王和曾與陳提到柯的個案 然後說請依法審酌
該上訴就上訴不該上訴就不要上訴 且語氣平和無威脅之情狀
那麼如果曾或陳自己聽了以後揣摩上意 然後要求林不要上訴
而林本來會上訴也因為這樣而放棄上訴 結果?
王依然是遊說不是關說 這樣很清楚了吧
所以這是您的自行定義
還是您所引用的行政院規定定義
還有您的假設有所本嗎
我的原文有引行政院辦法的關說定義 其重點在:
"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如果是請求依法審酌 何違法之有?
所以該請求是否造成有違法之虞的事實?
"該請求有違反"是指請求內容本身
你想想如果你去陳情一件合法的事然後行政機關聽了以後
誤解你的意思把他搞成違法 那能怪你嗎 可以說你關說嗎
所以您同意有造成違法之虞的事實了嗎?
可能啊 我不是說王就個案遊說可能影響司法個案結果
不然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為啥要禁止立委對個案遊說呢
所以您也同意有因果關係是嗎?
我不知道啊 這要看證據 但不論有無因果關係都不是關說
而是關係到王的游說有沒有影響司法個案結果
所以您認為王院長沒打電話林檢察官會做有違法之虞之事?
目前出現的新聞沒有王直接打給林的吧 如果我沒漏看的話
倘若有的話那當然就另當別論 要看王直接對林說啥
當然沒有~~~我問的是因果關係~~~謝謝...所以會嗎?
我怎知 林檢自己的心證要問其本人 問他有沒有因為上級
關心而變更原來決定是否上訴之心證
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914212139444.pdf
請看編號第九頁
所以您覺得有因果關係了沒有?
單憑特偵組的新聞稿恕我無法認定 對於這件事該機關根本無
調查權 遑論還亂提供資料給總統之類的
所以您要質疑林檢察官的具結證詞?
林檢自己有翻供啊 我是覺得如果特偵組訊問時有錄音的話
聽全程錄音紀錄會比較可靠 筆錄往往會增刪 造成扭曲
當然 我不是要特偵組再把林檢的錄音檔公諸於世
這種蠢事拜託別再做了
所以是具結證詞有證據力還是自己在外面喊有證據力?
筆錄增刪後才具結還是之前具結?
都不怎麼有證據力 要是我是負責調查就全部重問
然後掉特偵組偵訊時的錄音檔來聽
已具結證詞無證據力?您請所有法界人士以後不用攻防了?
有證據能力但證據力令人懷疑啊
難不成你沒看過好幾份筆錄內容相矛盾的嗎?
懷疑的點?
單憑一份筆錄就視為絕對正確之事實 遇到不同內容筆錄是要?
懷疑的點就是林檢有翻供 所以閣下對翻供都視而不見嗎?
所以筆錄有證據力還是公開場合喊就有?
而且您是否已承認筆錄有證據力的事實?
公開場合喊的與筆錄不同 所以有權責的調查單位應該再傳
來問啊 問完就是另一份筆錄或紀錄 然後評斷者再依其心證
認定哪一份可信
你分的清楚證據力和證據能力嗎?
具結證詞不怎麼有證據力這種話我說不出口...您說呢?
您是否已承認筆錄有證據力的事實?
請勿跳針 筆錄證據力夠不夠是看審斷者的心證
你問我個人認為筆錄證據力如何沒有意義 因為我不是審斷者
至於你如果是想問該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 我會說如果是刑事
案件的話就有 但因為本件根本不是刑案 我覺得有沒有行政
調查上的證據能力還要斟酌 這牽涉特偵組訊問是否濫權等等
以上部分節錄
並採不改變原意的前提下稍做更動次序並排版
所以再怎麼躲來躲去
特偵組採用已具結證詞要是沒有問題
因果關係是不是可以成立了
單一內容論自己都放棄了
重新舉例還自己加假設再拿回來用
引號寫"該請求有違反"就又再說單純看內容
看看這種解釋如何
該請求有:違反______(a.法令、b.營業規章、c.契約)之虞者
說因果關係不重要也可以
在下只知道論罪、處刑、甚至是日常生活常見的車禍責任歸屬都看因果關係
堅持己見是您的權利
在下只能說
最有力的假設理論叫假說
要是連不用假設的觀點都推不倒
您要多加幾個假設來確認自己的說法成立都請便
反正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不犯法
那回去看看我之前的陰謀論您要不要也認可拿去用一下
對了
排版太久也分太多次
要是有錯誤請大家幫忙看看
在下再修正一下
也免得有人說斷章取義之類的
幹!
陪人認真真的是有夠累!
還好這幾天放假又下雨!
馬英九難道不該負責嗎?
這樣應該符合政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