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不可能不知道法律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除非他連法律條文都看不懂或根本沒看。
一個律師可能拿這種騙人的謊言來欺騙無知的吱吱,
但是如果要拿謊言來欺騙法院,而且法院居然還自願被欺騙,
那可真是國家司法的恥辱,只是證明「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反正司法可以接受關說,又有什麼做不到的!
事實上,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
之財產。」
以及第2項:「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本來就是夫妻合併申報,這跟綜合所得稅申報一樣,
所得總額是夫妻合計,而不只是夫或妻任何一個人而已。
再回到實際申報資料來看,馬英九兩次財產申報資料請見監察院廉政專刊35期及42期,
詳細資料請自行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其中第35期財產的申報日期是:「100年11月17日」。
第42期財產的申報日期是「101年7月18日」,
資料間隔時間並不是4個月,而是8個月!
而在第35期的存款申報中,夫妻二人的存款總額是73726759元,
其中馬英九的存款是14488879元,
而周美青的存款是59237880元。
到了第42期的存款申報資料,夫妻二人的存款總額是77615028元,
其中馬英九的存款是16349300元,
周美青的存款是61265728元。
在8個月之中,馬英九的存款增加1860421元,
平均每個月只增加232552元!
而其中還含有一個過年(自100年11月至101年7月)!
至於周美青則增加2027848元,是二人合計增加3888269元,
並非馬英九個人存款增加388萬8269元!
要指控人要拿出真憑實據,如果要拿不實資料來指控,
甚至拿不實的資料提告,已經有涉嫌誣告之嫌了,
只是如果要辦黃大律師誣告罪,一定會有一堆賤畜跳出來說「司法迫害」,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等鬼話!
事實上,「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才是事實的真相,
國民黨的政客貪污只能被起訴判刑,
民進黨的政客貪污卻能逍遙法外,
現在還有國會議長為民進黨大黨鞭關說脫罪,
這麼好用的黨證,還不趕快去辦一張,
「只要有黨證,萬事都OK!」
要辦黨證者請洽民進黨大黨鞭,他個人就是一個人頭黨員大戶,
欲洽辦者請從速,以免向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