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第3條 增補詳細說明

作者: Dilbert (嘻)   2017-05-09 17:25:29
本次是為板規新增備註說明,所以只節錄涉及的板規內文,其餘略過。
【原始板規】
3. 接受餐廳招待試吃者,張貼食記必須誠實揭露,並以[廣宣]為標題,勿自創標題。
與『同一家餐廳、業者』有關的廣宣,不分張貼者為店家或接受試吃者,
須一併計入廣宣額度限制-同一家餐廳60天內廣宣不得多於1篇。
(以下略)
【微調板規本文內容】
修改前→同一家餐廳60天內廣宣不得多於1篇。
修改後→同一家餐廳兩個月內廣宣不得多於1篇。
【新增說明備註】
2.『兩個月』張貼限制期間,係指兩個月後的同日可開放新一篇廣宣。
例:某餐廳於2/28在板上有廣宣→下次可貼廣宣時間:4/28。
5/31在板上有廣宣→下次可貼廣宣時間:7/31。
特例: 7/31在板上有廣宣→下次可貼廣宣時間:10/1。(因9月無31日)
12/29~31間張貼的廣宣,統一於隔年3/1開放張貼下一篇廣宣。
3.『同一家餐廳』定義,以同一連鎖集團旗下的AA燒肉、BB拉麵為例:
AA燒肉台北店←→AA燒肉台中店:皆算同一家餐廳
AA燒肉台北店←→BB拉麵台北店:不算同一家餐廳
原則上,只要店名相同的各分店皆計為『同一家餐廳』。
【增補原因】
板規3上線八年以來,時而遇到部份板友因為對「期間」或「同一家餐廳」
的認知有疑惑,因而來信詢問或是申訴裁罰,雖然總數不多,但盡可能
讓板規被清楚理解,是板主們必須持續努力的目標,因此增補說明並附上
舉例,希望有效促進理解,降低疑問。
當然,一如往常, 對這次增補若有其他意見或建議,歡迎來信與我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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