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在國軍醫院反應問題考績被打乙(文長)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2015-04-22 00:01:53
大家好:
想把我在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前為左營海軍總醫院)服務所發生的事情,請大家評
斷。
在這家軍醫院多年來在門診單位存在者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此問題也違反了醫療法及其
它相關法律。
我為病患醫療安全反應這個問題,結果是被院方年度考績列為乙等。且院方認為我反應這
個問題已達到解僱原因,但審約情節非嚴重所以只將年度考績列為乙等。
在我反應此過程中疑似有非軍職主管操弄管理機制,相關高階軍職主管有意配合,強制我
們執行危害病患醫療安全及損害我們工作權益的醫療技術。無視軍職人員職責與紀律、缺
乏法治觀念、以權代法,執意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及其它法律與軍方法規紀律
我知道國軍1985申訴管道無能力處理多位高階軍職人員集體違法、違紀這樣的案件,所以
我將所有事証資料上呈總統府,請總統府指示權責單位依法辦理。總統府將此案分給行政
院,行政院給國防部,國防部給軍醫局。軍醫局調查後回函認為院方一切合法。我對軍醫
局回函提出異議上呈總統府,總統府轉國防部,國防部認定軍醫局與院方一切合法,無違
法情事。所以無奈此好將此案公開於社會大眾,讓大家來評斷。
我現任職於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門診護理師任職約三年,非軍職人員。我從事臨床護
理工作多年,也曾任職於國軍三軍總醫院臨床病房單位。
我現任職的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違反醫療法及其它相關法律,將編制於門診單位的注
射室當內科臨床病房使用,強制未具有相關病房臨床專業護理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
執行需要有相關臨床專業經驗的護理人員才能執行的化療及輸血技術已有多年,且門診注
射室依編制並無駐點醫師。在這樣的情況下為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技術有嚴重的醫療安全
問題及影響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
把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強制未具有相關病房臨床專業護理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
員,執行需要有相關臨床專業經驗的化療及輸血技術,且無編制責醫師駐點。稍有醫療背
景的人都知道,這樣做對病患是有嚴重醫療安全上的問題。
我簡單說明一下為什會有醫療安全上的問題,讓大家明白。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將門診注射室是編制在門診部門中,業務是為門診病患執行門診
主治醫師開立的針劑藥物注射,而此業務是由門診櫃台護理人員兼任,門診櫃台護理人員
編制人數為1人,由門診所有跟診護理人員約30餘人輪值。
而化療藥劑的注射與輸血技術都是屬於內科臨床病房之專業技術。需要具有專業或具相關
臨床經驗的護理人員於內科病房中實施,且要撰寫護理紀錄,實施前需要知道病患病歷病
史。同時要編制責任醫師駐點,以處理病患在施打化療藥劑或輸血時的不良反應。
而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的門診注射室非內科病房,且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大多無內科病
房或與化療及輸血臨床護理的相關專業經驗,院方卻強制要求他們於門診注射室在未配置
責任醫師駐點,為門診病患執行化療及輸血技術。
門診護理人員執行這些業務過程中對病人病史也不太了解,也未有臨床專業能力撰寫護理
紀錄。但這不是門診護理人員的問題,因門診非病房,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業務內容是跟診
,跟診是2不需撰寫護理紀錄。
門診注射室非病房,病患病歷不會隨著病患送到門診注射室來,也沒有提供電腦與權限調
閱病患電子病歷,而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因未有內科或相關臨床病房經驗,即使有病患病
歷,對病人病歷病史也因無臨床專業能力去了解更深入。然而院方無視相關醫療規範,病
患的醫療安全與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把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強制門診護理
人員為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技術。
而門診注射室業務是由門診櫃台護理人員一人兼任,此業務是由所有門診跟診護理人員輪
值。也就是說多年來,院方強制負責門診櫃台護理人員除了執行門診櫃台業務外,還要在
門診注射室為門診病患打針,執行化療及輸血作業。而且門診注射室非癌症病房或內科病
房所以也不會設置施打化療藥劑的專業儀器及輸血所需的標準設備。或許大家會認為我們
薪資很高或者護理素質低所以才不得不在這麼危險的環境下執行這些業務。
在此先向大家說明,我們單位所有門診跟診護理人員都是「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醫療事業
基金」聘雇人員,月薪22k,且依「國軍聘雇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經勞資雙方合議、切
結者,得辦理考成,不辦晉級及晉支薪給。用白話文講這個職務不管做多久,也不會因升
等而加薪,若有其它加薪辦法,在這家醫院實施也是困難重重。且我們都具有護理執照,
化療及輸血技術應在什麼樣的環境下,要由具臨床護理專業的人員實施,這是基本知識大
家都知道。
既然不是高薪的誘惑,也不是素質低下,那為何這麼嚴重的醫療安全及損害門診護理人員
工作權益的問題,以門診化療問題就存家醫院存在約8年之久,在101年底我提出化療作業
挸範及相關規定且與單位同事極力反應才使院方將門診化療業務移至病房。而門診輸血問
題院方軍職主管雖無視醫療法及相關法規,以非法的文件強制要求內科門診主治醫師與門
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病患執行輸血技術。
但門診內科主治醫師自行協調急診部,將門診需輸血之病患移至急診處理所以在103年6月
份以後至今據我所知已無輸血病患於門診注射室輸血。
但整輸血事件過程中發生了,非軍職基層主管疑似運用高階軍職主管的關係,對基層軍職
主管施壓,如此操弄軍方管理機制,而集體軍職主管為了各自的利益,及彼此的關係,以
及自我的權勢,讓此非軍職基層主管姿意操弄他們的職權,做出違反法律,違法軍紀的事
情。
以下是我反應門診輸血案的經歷。為了把事件過程詳細陳述清楚,所以文件比較冗長,請
關心此案的朋友,耐心閱讀,謝謝。
在陳述整件事發生的大略過程之前,有些事項及相關行政權責與人事調任先做說明,以免
對陳述事項無所依據,及對現任人員產生誤解。
1.門診行政主管編制為:急門診主任上校主任、門診護理長為軍職職缺、門診副護理長非
軍職人員。此案發生時,門診護理長職務由急診少校護理長兼任。職銜為急門診少校護理
長。門診業務由門診副護理長處理。該副護理長原為急診部資深護理人員,於102年3月升
任門診副護理長,並於104年4月1日升任病房副護理長。
2.此案發生至今人事稍有變動。
原急門診上校主任約於102年初升任醫療部上校主任,並於103年初升任副院長。
原上校副院長外調其它單位。
心臟血管科主治醫師於102年初接任急門診上校主任,並於103年底升任內科部上校主任。
3.此案歷經二任院方政戰處少校監察官。
4.其餘與此案相關之權責主管至今尚未變動。
5.門診非病房,但門診與病房一樣依規定每月需由主管事先訂出時間,單位全體同事集合
開工作業務月報會,在病房單位稱作「病房會」,而門診行政主管皆由病房護理人員升任
,無門診業務相關經驗,所以也依病房貫例將「門診工作業務月報會」稱為「門診病房會
」。在此說明,以免造成大家誤解。門診非病房,將門診工作業務月報會稱為門診病房會
確實有些奇怪。但此醫院權責主管都這麼稱呼,那下文也就將「門診工作業務月報會」稱
為「門診病房會」。
6.與本案相關之所有事證資料均有上呈總統府,經總統府分給行政院,行政院指示國防部
辦理。本案經國防部權責單位調查歷時約四個月,共二次的調查,對我所提出之事證資料
中有非軍職主管操弄管理機制,多位高階軍職主管監用職權欺壓下級...等重大違反軍紀
之事證在回函中均無提出議異,及其它說明,同時回函副本也送至相關單位,而這些單位
也無提出異議。故我認為我所提供與本案相關的陳述過程與事證資料經上述單位認定符合
事實。
我於民國100年6月至這家醫院門診部門服務,發現這家醫院的門診注射室竟然要由門診同
事執行化療及輸血,同事們為病患執化療時也未穿隔離衣,也未使用專業儀器為病患執行
標準的化療藥劑注射劑量。為病患執行輸血時也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同時也未撰寫護
理紀錄。這不管對病患還是對護理人員來說都太可怕了。
我向同事詢問,門診注射室怎麼可以這樣為病人執行化療和輸血呢?同事說當然不行,但
這些年來已向院方反應多次,都無回應。
在101年8月我以相關法規與各大醫院門診化療處理規範在門診病房會提出:「門診化療由
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執行,違反相關醫療法規及影響門診化療病患的醫療安全
,與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並由門診護理長,向當時急門診上校主任反應,要求
院方依規定將門診化療病患移至安全適當的醫療環境執行化療。
經過多月門診同事極力的反應約於101年底門診化療病患則移至9樓病房由臨床病房護理人
員為門診化療病患執行化療技術,但未見院方相關主管對於門診化療案依法栽示的相關文
件,所以我們也在顧慮不知何時門診化療業務又會丟回給門診跟診人員執行。
約102年3月原門診主管護理長調職,新任門診主管副護理長到任,本來要繼續反應門診
輸血問題,但考慮到新任主管對門診業務不熟悉,所以直到102年8月才向院方反應門診輸
血問題。
從102年8月至102年10月期間,在門診病房會多次提出門診輸血問題,都未得到合理的回
應,且多次呈文給與此案相關之權責主管,依行政程序由要求急門診護理長,請她將我反
應問題之文件上呈給護理部及醫療部權責主管。
而急門診護理長似乎受到不明壓力,回應我說:門診輸血是我個人的問題,要我自己上呈
。到護理部呈文,請護理部權責主管將文件呈給醫療部主任,護理部也回應要我自行上呈

之後我發現在這段期間,門診副護理長疑似以不正確的訊息,誘騙門診同事及誤導相關高
階軍職主管,讓他們相信門診注射室是可由門診跟診護人理人員為病患執行輸血。(相關
事證資料皆有上呈至陳情單位)
102年10月初,門診副護理長未經上級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門診輸血技術與
輸血護理記錄之考核,要求門診全體跟診人員要向其考核以用於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
業務。
102年10月22日門診病房會,在開會前並無開會通知告知會本單位同事有權責長官來與會
討論門診輸血一案,只有在10月22日上午同事們大家在傳說當日病房會好像有長官要和我
們一起開,且會議前權責長官也無宣告此會議是對於門診輸血問題的決議,同時無宣告門
診輸血問題的決議是依每位同事的發言為依據,有會議紀錄為證。
此次會議由醫療部上校主任主持,由院方中校政戰處長聽證,與會人員有急門診上校主任
、血液腫瘤科中校主治醫師、院方公關、護理部中校主任、護理部中校副主任、護理部中
校督導長、護理部急門診少校護理長、護理部門診副護理、及門診單位全體同事。
102年10月22日後門診大部份內科部主治醫師已未將門診輸血醫囑交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
於門診注射室執行,只剩極個別門診內科主治醫師還將輸血醫囑交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
行。
102年11月01日門診副護理長在未經上級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11月份門診輸血
班別,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
102年11月04日我上呈醫療部及護理部相關主管對102年10月22日病房會之意見,並提出門
診副護理長未經上級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擅自安排11月份門診輸血班別為門診輸血病患
執行輸血之行政過失。
在呈文給護理部權責主管時,有向護理部主任反應現有輸血病患於門診注射室輸血,並表
示以門診輸血不合法,我拒絕接此輸血班。而護理部主任疑似以主管職權威脅我接班,不
接班就另找工作。此會談內容於102年11月06日呈醫療部主任。同時對護理部主任不當行
使主管職權向醫療部主任申訴。並影印102年11月04日門診輸血病患之護理記錄向相關主
管提出該護理記錄有不完整之處,影響病患之醫療權益,同時證明門診同事無撰寫臨床專
業護理紀錄之能力。並作為門診副護理長違反相關法規事證之一。
102年12月20日因政戰處長於102年10月22日於門診病房會中有提出並詢問門診輸血之合法
性,故而引用醫療法,護理人員法來論述現行門診輸血是不合法的。以及多位軍職人員違
反相關法規。
內容大略如下:
本院現行門診輸血作法因門診注射室非內科或相關臨床病房,門診跟診護理人員也非內科
或相關專業病房之護理人員,且又無編制責任醫師駐點,在這樣的環境下為門診病患執行
輸血技術已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
及安全設施。及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
執行業務。
及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
護理部權責主管強制本院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在權責單位違反醫療法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的
情況下執行可能違害病患醫療安全的輸血技術已違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為保障病人就醫安
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
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請政戰處長呈報本院院長依法處置。
103年2月份在醫院薪資查詢系統發現我102年度考績列為乙等,向門診副護理長詢問考績
為乙之理由,副護理長回應要由急門診護理長告知我。急門診護理長在門診副護理長面前
回應我102年考績為乙的理由有二。第一是影印門診輸血病患之護理記錄。第二是未參與
由門診副護理長為門診輸血安排之門診輸血技術與輸血護理記錄之考核。
103年1月23日向護理部相關主管提出考核不公,要求重新考核。
103年2月20日院方呈以「護理人員輪值櫃檯負責業務之25%獎助金點數修正案」為由,呈
文向軍醫局要求增加門診執行輸血護理人員之薪資點數。遭軍醫局否決。此舉以構成以金
錢利誘門診護理人員執行非法之輸血業務。
103年2月20日向院方監察官提出我102年度考核不公之申訴。(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
上)
103年2月20日於院方全球資訊網中的「我有話要說」內的「院方革新與建議」發表我因反
應門診輸血一案因而102年度考績被列為乙等,請院方同仁及社會大眾公評。
103年3月30日監察官無故刪除我於103年2月20日於院方全球資訊網的發文後,我又重發一
次,並要求監察官不要再無故刪除我的發文。 (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4月14日院方就我申訴102年度考績不公回文,如下:(原文件會po在我的fb上)
(一)台端因不願意接受門診輸血業務作法、技術稽核及非因公務所需,亦未經同意私自
影印輸血護理記錄,該部依本院「聘雇人員工作規則」第19條 第18款:「不服從合理之
工作分配(指派)」,經綜合考評後,102年度考成評為乙等,經查符合程序。
(二)本院依據「國軍聘雇人員考成規定」採初覆考與評審3級考評制,依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及年度獎懲狀況,評定人員之年度考成,作業程序均符合規定。
103年4月23日向監察官具名檢舉,門診副護理長未收到院方任何公文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
班別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嚴重影響門診輸血病
患之醫療安全,及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同時申訴門診相關行政主管及護理部相關護
理主管督導不週之行政過失。(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4月30日呈監查官第一次對於院方於103年4月14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號)對
我反應102年度考績不公案查證結果之抗辯。並於103年5月24日將文件發表於院方全球資
訊網供院內同仁與會社大眾公評。(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5月29日晨會向門診副護理長提出是否以103年3月11日護理部以102年10月22日門診
病房會之會議記錄為依據之簽呈要求門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與將我102年考績列為乙等
之依據。
從102年10月22日至103年6月份門診輸血病患人數大約二個星期約1個。之後至今104年4月
據我所知已無任何輸血病患在門診注射室輸血了。
103年6月12日呈監查官第二次對於院方於103年4月14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號)對
我反應102年度考績不公案查證結果之抗辯。並於103年6月21日將文件發表於院方全球資
訊網供院內同仁會社大眾公評。(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上)
103年9月25日將此案相關事證資料呈報總統府,請總統府指示權責單位依法辦理此案。
103年11月19日國防部回函。發文字號:國醫管理字第1030008917號(此文會po在我的
facebook上)
103年12月31日就國防部103年11月19日回函提出異議,呈總統府。(此文會po在我的
facebook上)
104年1月13日總統府回函。發文字號:華總公三字第10300201000號
104年03月13日國防部對我於103年12月31日提出異議函件之回應。發文字號:國醫管理字
第1040001927號(此文會po在我的facebook上)
關於此案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權責主管違法違紀問題,我提出相關事證向總統府陳情
二次,總統府指示國防部辦理調查歷經四個多月,以下是防部帶頭違法,違紀縱容包庇的
事證。
一、此案違反醫療法部份
指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以不合法之公文強制非內科臨床或與輸血相關專業護理人
員於非內科臨床或相關病房的門診部門的注射室,為門診病患執行內科臨床專業之輸血護
理技術,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
國防部於103年11月19日第一次回應:
有關門診輸血涉違反「醫療法」疑義部份,經查該分院業於102年10月22日由權責長官主
持「門診病房會議」,針對門診護理人員輸血工作進行研討,並檢視相關法規均無律定輸
血「場地」,該分院為求周延亦針對疑義部份制訂相關作業流程及教育訓練,經權責單位
審認尚無涉法之虞。
用白話文講就是只要開個會把行政責任及醫療責任推給基層醫護人員,就可以違反醫療法
,違反醫院編制規定,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臨床病房使用,在門診單位由副護理長以一個
多月的時間將門診全體護理人員30個人考核後就可以執行內科病房的專業工作。而且集體
權責主管還認定這樣的作法是合法的。
我於103年12月29呈文總統府回應:
本人指出在院方以不合法之公文強制要求門診跟診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
輸血技術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關於醫療法規的解釋權應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來解釋。國防部軍醫局非衛生單位主管機關所以無權解釋。
因此本人在此提出要求,關於在門診注射室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
技術是否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應由衛生單位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來解
釋認定。
然而自從本人向院方反應門診注射室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之化療與輸血作業違反相關
規定以來,門診化療業務已由院方移至符合規定的環境執行。而門診輸血業務也由門診主
治醫師自行協調適合執行的單位處理。本案門診輸血合不合法從這裏就看得出來。
國防部於104年3月13日第二次回應:
案經由諮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表示,相關醫療法規並未硬性要求醫療院所於執
行化療或輸血等臨床業務,必須於某特定地點實施惟經醫療機構自行擇定適當之醫療場所
及確保安全設施無虞下,律定相關臨床標準作業流程,並於醫護人員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並解釋門診主治醫師自行將輸血病患移至急診處理是依照103年3月11日護理部簽程
的決議:遇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於每週三及每週四由門診執行輸血,其餘於由急處理。(
全文我會po在fb)
我在此回應如下:
此案是否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應由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解釋認定,並以
相關解釋文件為依據,而非以口頭諮詢高雄市衛生局的方式回應。但就以高雄市衛生局回
應內容可判定,此項資料提供單位可能有意未提供以下重要資料:門診注射室非臨床單位
,且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大多未具有與輸血相關臨床護理經驗,要求非臨床單位之護理人員
執行需具相關臨床專業經驗之輸血技術。
本院門診注射室編制於門診部門中,院方違反醫療編制規定將門診注射室變成內科臨床病
房。
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工作業務為處理門診跟診相關業務,院方權責主管卻配合門副護理長之
非法要求,在門診安排輸血作業及撰寫護理紀錄之訓練,強制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臨床
輸血之技術。
請各位思考一下,門診單位怎麼可能訓練臨床病房之護理技術及撰寫護理紀錄呢?且在短
短一個多月就可訓練30個門診同事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技術。而且自從102年10月22
日以後至103年6月以前,大部份輸血病患已由內科主治醫師自行協調急診部門處理,在門
診輸血病患,約二個星期才一個病患,這怎訓練操作呢?那究竟是何原因,為了二個星期
才一個病患這麼大費周章,這麼不合理的事情院方權責主管竟然未予督察。只考慮此案如
果提出反對意見會影響日後的官位仕途。
而國防部更誇張,經二次調查歷經四個月,無視我提出之相關事證,只為下級單位包庇,
砌詞詭辯,踐越職權曲解醫療法,無視於院方此嚴重違失已逾多年,一意維護,已失公正
,帶頭違反軍紀及醫療法等相關法律。
請大家再想一想如果國防部如此曲解醫療法,認同左營分院於門診注射室可由門診跟診護
理人員執行臨床輸血技術,只要由門診副護理長用一個多月對30名門診護理人員加以訓練
,再隨便擬個sop程序,將所有醫療責任歸屬推給護理人員。
那就等於認同可以用此方式也執行化療技術,是不是也可以執行門診開刀,即然門診注射
室都可以用此方法執行臨床病房單位專業護理業務,那何不也將全院病房改制為門診注射
室,都以22000元聘請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臨床護理業務。
那是不是台灣各大醫院也可比照辦理。跟本就不用再耗費巨資成立癌症化療輸血中心,只
要將醫院門診注射室擴編,也不需高薪要聘請相關臨床專業護理人員,只要用較低的薪資
聘請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再由門診單位訓練一個月就可以執行臨床的輸血化療技術,再隨
便擬個sop程序,將所有醫療責任歸屬推給護理人員。再由護理部上個簽呈,也不需相關
單位主管的同意,只要院長核可,就可強制要求門診內科主治醫師做為駐點醫師,連駐點
醫師都省了。
在此敬告國防部長官,你們帶頭違反軍紀違反法律,讓國軍軍紀崩壞那是你們的問題,但
不要用你們那一套來污染我們醫療界。請尊重我們醫療界各科別的醫護專業。
請不要用你們軍方那套背離正常人的思維認為做做假資料,用權勢欺壓下級,只遵從主官
意識,不遵守法規紀律,並將責任歸屬推給基層人員的模式來認為醫療界也如同你們一樣
腐敗,我們知你們這些國防部高階軍職人員都是這樣對待國軍基層人員,這在國軍內部可
能行之有年,但在醫療界是行不通的。
在醫療界有常明確的責任歸屬,和詳細的作業規範。因為人命關天。我知道這些國防部的
長官沒有把人命看重,只把自己的權勢看重,想盡辦法包庇下級單位的過失,來維護自已
的權勢與職位。而基層軍職主管只要遵從主官意識就可以受到褒獎或升職。
在軍方,下級單位的過失,你們只頂多受個行政懲處,不痛不癢。但在醫療界,醫護人員
對病患醫療上的過失,都會造成病患身體與精神上的病苦,甚至失去生命。
在此案,什麼忠誠負責,視病猶親,一切都是謊言,上級軍職主管下屬要求的忠誠要達到
違法的程度才是他們認為的負責,下屬要服務上級軍職主管要達到親人的程度,才是他們
認定的優秀醫護人員。
如果國防部在此案重視病患的醫療安全大於為下級單位包疪過失的話,從我上呈的文件與
這二次的調查中,一定可以發現從102年10月22日以後至103年5月份間在門診注射室輸血
的病患約二個星期才一個病患。103年6月以後至今所有門診病患都由內科主治醫師恊調至
急診室處理了。
對此案正常的處理方法就是指示左營分院將門診輸血病患移至急診室處理。而為什麼國防
部沒有這麼做,因為這麼做就等於認定左營分院違法違紀。
所以國防部為了要包庇下級單位違法違紀的事實,所以只好曲解法規,砌詞詭辯,來認左
營分院一切合法。無視於門診主治醫師遵守醫療法規及為病患醫療安全考量已將病患移室
急診室處理現在已無病患在門診輸血的事實。
由此可證明國防部處理此案的態度,包庇下級單位違法違紀是最重要的,病患的醫療安全
直接無視。反正若發生醫療疏失的話,可將過失推給基層的醫護人員。
我再說一遍,拜託國防部長官,你們不要將因你們而起的國軍軍紀崩壞傳染給醫療界。
把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違反醫療法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具
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
強制未具相關臨床經驗之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需相關臨床專業經驗之輸血技術,且未編
制責任醫師駐點。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
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
上述違法事項請由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判定處理。
二、現已無門診病患於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技術
在103年3月11日由院長簽核的護理部簽呈中有提出病情穩定之病患集中於每週三及每週四
由門診護理人員依醫屬執行護理技術,遇急情患者則由急診部門執行。這已違反所有病患
都應擁有平等醫療安全的權益。
本院門診輸血之病患大都是患有癌症或其它需輸血慢性疾病,需長時間回醫院輸血,或化
療。且多是年事已高的長者,更可能有其它病症。在執行輸血前可能精神情況及血壓與基
本生命徵象是穩定的。但不表示在輸血過程中不會有輸血不良反應現象發生。
若有輸血不良反應的發生,門診護理人員即使在病人表象能發現些許異常,但也無臨床相
關專業能力判斷是屬何種異常現象。只能送急診部門處理。請問大家有誰會願意讓自己或
自己長輩親屬,來醫院門診看診而發生緊急醫療事件,而從送急診的。
我認為每個人生命是平等的,在病痛時所受到的醫療照顧雖然無法每一個人都能相同,但
最底線的醫療安全要是平等,這才能體現人與人之間人性善良的存在。
我知道有些國軍醫院設有vip病房提供給國軍高階軍職人員使用,相信這些高階軍職人員
使用這些病房時,一定會要求院方請醫術精湛的醫師診治及派專業優秀的護理人員照顧,
就連到門診就診也有優先就診的權益。
我並不是反對國軍醫院對高階軍官在就醫就診時的優待,而是要說這些高階軍職人員在軍
醫院享有如此優厚的待遇,但對一般民眾在軍醫院就醫最基本的醫療安全都不維護。甚至
連為這些民眾向院方爭取醫療安全的護理人員被以工作及考績作威脅,甚至被院方將本身
多年的醫療問題所應承擔的責任推到她身上,而且國防部還認為院方合理合法,為什麼現
今社會上還會出現如此不公義的事。輸血技術是臨床專業護理技術,有其專業性與醫療風
險,所以輸血病患一律要於臨床病房由臨床病房護理人員實施。怎麼會有病情穩定的輸血
病患於星期三和星期四在門診實施的作法,請問大家台灣那一家醫院有這麼做的,對一樣
是需要輸血的病患如此差異對待的,我想這只有國軍左營分院才會這麼做,而且國防部還
認同。
自從102年10月22日後,院內大部分內科主治醫師也因我反應門診輸血對病患有嚴重的醫
療安全問題。而自行協調適合執行的單位處理。但確實還有一些內科主治醫師或許不了解
門診輸血的問題,還有將門診病患輸血醫囑交由門診注射室處理。可能這些極少部分的主
治醫師也覺在門診注射室為病患執行輸血不妥當,所以自從103年6月份以後,據我所知至
今已無病患於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了。
在此為這些輸血病患感謝這些醫師們能展現身為醫療人員專業的素養遵守醫療法規,維護
病患的醫療安全。展現高尚的人格有智慧去分非辨是非,有勇氣去拒絕院方不正確的決策

國防部對於門診主治醫師自行協調急診室將病患移至急診室處理,現已無病患在門診輸血
。回應如下:
門診輸血已由分院長核定,考量病人安全與緊急處置需要及醫院整體運作,....遇病情穩
定之慢性病患集中於每週三及每週四由門診護理人員依醫囑執行輸血技術,遇急性由急診
室執行輸血...。
也就是說國防部不認同門診主治醫師是遵守醫療法規及重視病患的安全而將病患移至急診
室的,而認為門診主治醫師是遵守主官意識而將病患移至急診的。
當然在此不討論門診主治醫師是何原因將門診病患移至急診,但在國防部傳達的訊息中,
讓我們知道軍職人員要先遵守主管意識,而不是軍紀或法律。所以才會認為主治醫師的行
為是遵守主官核定之指令,而不是遵守醫療法。
當我知道我102年度考績因反應門診輸血事件而被不合法的理由列為乙等時,我就有向院
方監察官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
當我收到院方回文時,有去找監察官了解為什麼會這樣,並詢問他在此案上有秉公調查處
理嗎?監察系統不是獨立公正的嗎?監察官無奈回應,監察系統是獨立的沒錯,但案子的
結果還是要遵從主官意識。
這回答的太完美了,真不愧是我們的國軍監察人員。這句話的意思是監察系統是獨立的,
但公不公正要看單位主官能不能公正。不過這句話也道出了監察官欲盡責秉公辦理此案遂
不得願的無奈吧!
所以大家要明白:國軍監察單位是公正的,但調查結果要遵從主官意識。同理可證,國軍
軍紀是嚴明的,但要不要遵守是遵從主官意識。
所以在此案國防部傳達給我們一個很重要的訊息:當醫療法與主官意識方向相同時,主官
意識是凌駕於醫療法之上的。所以門診主治醫師將病患移至急診室至使門診沒有輸血病患
是門診主治醫師遵從主官意識而不是醫療法。當我因反應門診輸血案102年度考績被列為
乙等而向院方監察官申訴時,院方監察官為遵從主官意識而未能公正處理而回應我考績評
核合法,而國防部也認為無不法情事,所以當是非公理與主官意識相左時,軍職人員要遵
從主官意識,背棄是非公理,這就是國防部所嚴明的軍紀。
那好!就如院長核定之護理部簽呈所決議。 病情穩定之病患集中於每週三及每週四由門
診護理人員依醫囑執行護理技術。在此向大家報告,這樣的病患有多少個?從102年10月
22日至103年5月份這段期間,有時候一個星期都不到一個病患,約二個星期一個。103年6
月份後就沒有病患了。
那為何院方不將這幾個ㄧ星期不到一個的病患亦協調適合單位執行輸血,卻要門診全單位
30餘位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由門診副護理長教導臨床輸血技術,與學習撰寫護理紀錄呢?所
以院長簽核同意此簽呈的決議是不是有違常理呢?豈只是有違常理而且還濫用職權。
而且門診副護理長更在102年10月初未經上級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
技術與輸血護理記錄之考核,102年10月22日由院方醫療部上校主任主持門診病房會。102
年11月01日副護理長排出門診輸血班要求為門診病患執行輸血並撰寫護理紀錄。短短的不
到一個月,在門診單位就可以將30個門診護理人員訓練成專業的臨床護理人員,並能撰寫
專業的護理紀錄。也就是說院長,醫療部,護理部等權責主管都認同且相信在門診單位可
以訓練臨床病房專業護理技術,而且只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可以訓練完30個人。這
真是可笑至極。而這一切都只為了服務一個星期不到一個的門診輸血病患。還是這一切都
只為了讓一個非軍職人員,利用這些高階軍職人員的職權,來達到個人目的嗎?這不是嚴
重的軍紀案件嗎?
國防部辦理此案有意不依法辦理又是何故呢?
我依正常呈序向院方反應存在多年的門診輸血及化療業務嚴重影響病人醫療安全的問題,
最終得到了改善。但在國防部與醫院卻都認定我反應這個問題是犯了重大過失,而這個過
失已達解僱原因,而且還是院方審酌尚非情節嚴重,所以將我年度考績列為乙等。我才繼
續保有這個工作。
這倒底是什麼樣的思維呀!難道我們國軍為了官官相護已達到思維不正常的地步了嗎?
請問國防部與這家醫院,這麼多年的門診輸血和化療問題是我造成的嗎?我反應這個多年
來嚴重的問題過失就在我嗎?因為我極力的反應改善了這些嚴重的問題就是國防部與這家
醫院認定的過失嗎?還在回文寫說此過失已達解僱原因,這不是用工作在威脅嗎?這不違
法嗎?請國防部向全國民眾交代。
三、由院長簽核的護理部簽呈未有法源依據,未經照會會辦單位,未發給會辦單位及承辦
單位是否合法?簽呈決議事項是否可執行?
既然國防部與院方都認定以102年10月22日門診病房會議記錄為基楚的103年3月11日護理
部簽呈,就可以逾越醫療相關法規,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強制未具輸血相關臨
床護理經驗的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技術。
我向國防部指出該簽呈文頭雖由院長簽核,但卻無引用法源依據也未有該會議權責主管醫
療部主任核章,同時未照會內科部、急診部,也無上述部門權責主管核章,也未發文至內
科部、急診部及門診單位。依行政規範,此簽呈實為無法執行之簽呈。
國防部回應:本案為門診病房會議紀錄之簽呈,會議內討論門診輸血作業流程及設施設備
之建置,並由單位依權責呈主官核示,另審酌會議紀錄及公文書無需對內所屬發文,宜由
與會長官會後運用相關集會時機宣達,故無違法情事。
我對國防部這段回應的理解是,這份簽呈上只要有承辦單位護理部權責主管核章,及主官
院長核示,不需經由護理部直屬上級單位醫療部主任核章,不需照會會辦單位內科部主任
,與急診部主任。就是一份合法可執行之公文。
而且不用發文知會各會辦單位,只要運用相關集會時機宣達即可要求這些會辦單位執行此
簽呈之決議事項。
小女才疏學淺,孤漏寡聞,真不曾知道一分簽呈未有直屬上級單位核章,未照會會辦單位
,且未發文至會辦單位僅憑長官運用相關集會宣達即可決行的規定。這是小女太愚昧無知
,還是國防部無視公文發送相關程序之規定在這胡址硬拗,還是國軍單位都是如此處理公
文並決行的,如果國軍都是用此方式處理公文,那小女真的是無話可說。但這個部份還尚
請各方賢達指教。
好吧!那就如國防部所宣稱的此簽呈不需要會辦單位核章,不需要發文,只需 長官運用
相關集會宣達即可決行。也就是說此簽呈決行事項若有違失,這些沒有核章的主管也都要
負責,意思應該是這樣理解的吧。
只好在此向那些應核章而沒核章的主管有醫療部上校主任、內科部上校主任、急門診上校
主任、急診部中校主任各位長官說聲抱歉。因為國防部認為此簽呈雖無經過各位權責主管
簽核,但主官已長官運用相關集會各位宣達告知,所有此簽呈決行事項若有違失,你們也
要負責。
此簽呈是103年3月11日簽核的但門診主管副護理長卻未在文到時出示該簽呈並宣達於門診
同事知悉此案之決議,而是在我們多次追問下,門診副護理長才於103年5月29日公佈讓我
們知道有這分文件。
在此請問國防部當院方主官尚未簽核並公佈這份簽呈前,多年來在門診注射室所做的輸血
技術算不算權責主管的行政過失?
以103年3月份的簽呈決議事項來評核我102年度的考績這算不算過失?
在此告知國防部主官,你們要想盡辦法違法循私,用盡各種方式要官官相護,把院方多年
的嚴重醫療違失推責給我,如此事非不分,欺壓基層工作人員也總要有個限度吧,也要符
合正常人的思維吧!
四、非軍職基層主管依仗與高階軍職主管的關係,操弄管理機制,集體軍職主管違法,違
紀。
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多年來強制門診輪值櫃台護理人員兼任門診注射室業務,並於
注射室中為病患執行輸血及化療業務,且上述業務皆由一人執行。
而在輸血業務中,無視大部份病患已由門診注治醫師移至急診處理,剩下極少數主治醫師
因尚未了解門診輸血違反相關法規,而開出的門診輸血醫囑在門診注射室輸血的病患(約
二個星期一個病患,從103年6月後就無病患於門診注射室輸血)。讓一個僅於門診單位任
職約6個月的副護理長利用與院內高階軍職主管的關係,濫用主管職權,在未經權責主管
同意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班及全單位同事輸血技術及護理記錄的考核,以做為門診輸血用
。並疑以「有護理執照就可以在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和「門診輸血只有我有問題,所以
是我個人問題,向院方多數高階軍職主管誤導」。且院方權責主管集體有意配合違法,違
紀。
且從院方評核我102年度考績列為乙等的理由,即可證明門診副護理長利用院內與她關係
良好的高階軍職人員操弄管理機制,且集體軍職主管有意配合的具體事證。
在我向院方監察官申訴我102年度考績不公,院方回應經綜合考評後,102年度考成評為乙
等,經查符合程序。
並說明考績為乙的理由是:
1.不願意接受門診輸血業務作法、技術稽核。
2.非因公務所需,亦未經同意私自影印輸血護理記錄,
依據「國軍聘僱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第四條考成層級權責劃分。初考官由直屬副主管擔任

所以提出我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是副護理長,且我於單位會議上也公開詢問副護理長我
102年度考績理由是不是她呈報給護理部的。她有向我確認。
當時門診輸血業務作法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及違反醫療法,所以我不接受,但副護理長
卻強迫我們接受,即可證明副護理長個人同意要做門診輸血,還強迫同事們接受。
門診輸血技術稽核其中包含撰寫護理記錄,副護理長並宣告此稽核是成為門診輸血用所以
我不接受。
但門診副護理長於102年10月初在未收到上級的指示下即擅自安排此稽核,在此又以此理
由呈報我102年度考績評核因由,可證明此輸血技術稽核為門診副護理長主導而非受上級
主管指示。
上述可證明門診輸血為門診副護理長主導。
而院方權責主管卻在10月22日利用我們單位病房會在無事先告知相關事項下,與全體單位
同事討論門診輸血問題,並做出門診輸血決議。來符合門診副護理長要在門診注射室由門
診單位同事為門診病患執行輸血的需要。
院方權責主管集體無視門診輸血違反醫療法,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只為門診副護理長
做出她需要的決定。這不是有問題嗎?
因副護理長在未收到上級指示下即擅自安排門診輸血班,為病患執行輸血,並撰寫護理紀
錄。我們都知道門診單位非臨床病房單位所以不用撰寫護理紀錄,且有些同事也無臨床相
關經驗,所以也不具備撰寫護理紀錄之專業能力。
所以我向單位主管指出該護理紀錄撰寫有不足之處,影響病患醫療安全,並影印成為副護
理長擅自要求同事執行輸血,並證明門診同事無撰寫專業護理紀錄的能力向護理部及醫療
部權責主管呈報。
所以我此舉是為因公務所需,並行使法律付予我保護病患醫療安全權力與責任,所以不需
要經由誰的受權才可以行使此權力。
依據「國軍聘僱人員考成作業規定」第四條考成層級權責劃分,要評核單位人員考績要經
過層層主管核定。也就是說門診副護理長向上級呈報我102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如此不合
理而卻沒有一個主管提出異議。到最後連院長也同意。
門診副護理長以個人意願要求門診同事於門診注射室執行輸血技術,院方權責主管沒有禁
止這嚴重影響病患醫療安全,違反相關法規的事件。反而依她的需要於102年10月22日以
會議的型式將此事件的行政責任與醫療責任推給基層醫護人員後同意她執行這項違法的事
件。更於103年3月11日簽核不合法的文件作為她執行此事項的依據。
當門診副護理長向上級呈報我102年度考績為乙的理由時,院方權責主管竟無詳查此理由
合法與否,片面采信。
當我向權責主管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時,權責主管並無任何回應與說明。
當我向院方監察單位提出考績不公之申訴時,院方回應對我考成評核一切合法。
院方集體軍職主管在門診輸血案配合門診副護理長的需要為她開會發文,給予她非法執行
此案的依據。在評核我102年度考績時,院方集體軍職主管依照她的需要將我年度考績列
為乙等,甚至達到解僱的程度。
院方集體高階軍職主管只重視自己的利益,關係與權勢,無視我多次呈文告知此案諸多不
合法與不合理的現象。執意配合做出不合法的決定。並同意副護理長提出不合法的理由將
我年度考績列為乙等。這已足以證明非軍職基層主管操弄管理機制,集體軍職人員違法違
紀,國防部竟未予以詳查。
此案依軍紀與軍人素質的角度來看,其嚴重度可比,勞乃成中校阿帕契違紀案,及洪仲丘
士官虐死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勞乃成中校阿帕契違紀案,是因勞乃成中校恃寵生嬌,虛榮炫耀。但無此案集體軍職主管
惡意設計陷害下屬,顛倒是非,將功為過。
洪仲丘士官犯案主官宣稱不知道士官不可關禁閉的規定。但此案我多次呈文告知集體軍職
人員已違法,違紀。但這些軍職人員執意違法,違紀。
然而國防部對於此案所有事證資料歷經四個月共二次的調查,為了包庇違法違紀的下級單
位,最後的結果是一切合法,無違法情事,這要如何讓民眾相信國防部有能力與誠意處理
其它軍紀問題。
五,違反勞基法及勞工安全的部份
我們有與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簽定勞動契約書,所以我們與院方
是屬於勞資關係,而非軍職人員與國家的關係,我們的工作所有權益皆受勞工相關法律保
障。
我以左營分院多年來違反醫療法及相關醫療範,強制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
診病患執化療與輸血技術,不只損害了門診護理人員的工作權益,更嚴重的影響門診病患
的醫療安全,是「血汗醫院」向總統府陳情。
而在此案中,院方權責主管又以年度考績與工作權作為要脅,威迫門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
射室執行可能危害病人醫療安全的輸血技術。
院方將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要求門診護理人員執行內科病房之輸血業務,本院內科病
房護理人員起薪約31000元享有年資加給....等多項福利,而門診護理人員薪資22000元沒
有年資加給福利也不多,以工作內容和待遇的角度來看,要求門診護理人員執行病房護理
人員之技術,這不是在剝削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的勞力嗎?這不違法嗎?但在遵守醫療法與
保護病患醫療安全的基礎上,即使院方給予門診護理人員點數加給或其它的獎金而要求門
診護理人員執行輸血技術也是違法的。
國防部103年11月19日回應:
有關臺端陳情該分院為「血汗醫院」部分,經查該院門診部出勤紀錄表,均按月自行稽核
,遇有異常即主動查明,如有延長工時,則發給延長工時工資,尚
無查獲違法超時工作、工資不給付或未給員工休假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其他勞動條件
亦依法辦理,依行政調查權限,尚未發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
事實。
我對此結果表示異議於103年12月29日上呈總統府如下:(內容有所刪減)
本人從未提及本案所指之「血汗醫院」為工時與延長工時之工資部份問題。而是院方違法
強制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非門診業務之工作內容。
在門診注射室由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為門診輸血病患執行輸血技術已違反醫療法第五十六、
五十七條。院方又以不合法之公文簽呈,強制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該項技術,不依
從者不論平時表現優秀與否一律行政懲處,不惜記小過或大過,將年度考成績分扣至80分
以下,年度考績列為乙等。難道這不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更可能違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
院方強制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為門診化療及輸血病患執行化療及輸血技術已約
有八年以上,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違法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執行內科病房之
化療及輸血技術。
我們都知道內科病房護理人員與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的薪資待遇有很大差別,就以本院為例
,人員編制差異的升遷及其它福利除外,就以月薪待遇可能就差別約有二倍。
院方將門診注射室當內科病房使用,強制要求門診跟診護理人員於門診注射室執行病房之
化療及輸血業務,以工作內容和待遇的角度來看,要求門診護理人員執行病房護理人員之
技術,這不是在剝削門診跟診護理人員的勞力嗎?這不違反勞基法嗎?
國防部於104年3月13日回應如下,這樣的回應可真讓人意想不到,原來是可以用這種思維
包庇下級單位違法違紀。
綜觀全案應屬勞資雙方溝通協調扞格所致,部分陳情事由亦屬單位行政裁量之權限,本部
已責成該單位適法辦理;另有關是否違反相關法規部份,除本部釋疑說明外,仍建議臺端
可循該法律之主管機關諮詢,以維公信。
也就是說國防部經過多月調查,認定此案僅只是勞資雙方溝通問題,並無集體高階軍職人
違反軍方法規紀律,違反法醫療法,違反勞基法。
總結:
我將所有資料經總統府轉國防部處理此案已有二次,國防部調查此案共花了進4個月。國
防部對此案調查結果竟回應,一切合法,無不法情事。國防部將對此案為了循私包疪,官
官相護而有違常理的調查結果呈報總統府用以欺瞞總統府,這不違法嗎?
國防部以勞資雙方溝通協調的問題歸結此案,相信國人對國防部的了解也不會感覺太意外
,只是又要委屈了在國軍克盡職責的基層軍職人員,希望廣大的基層軍職人員能以此案為
鑑,要學習遵守軍規法紀而不是主官意識,在多年以後,是以你們各自的功勞與努力晉升
主官,而不是靠權力關係,這才是真正的榮耀。再用這份榮耀改變未來的國軍,讓未來的
國軍能真正成為國家的軍隊,民眾的軍隊,而不是主官的軍隊。
我認為選擇軍人當職業與選擇醫護當職業的人在某些因素是相同的,軍人為國家,醫護人
員為病患,都要捨棄某種程度為私的執念,也都擁有與一般人不一樣的信念與價值觀,而
這樣的崇高的信念與價值觀在醫療界趨進於真實,在國軍內趨進於虛假,所以社會大眾相
信醫護人員遠遠大於相信軍職人員。要擁有什麼樣的未來,是現在的人決定的,希望有志
於軍旅的軍職人員能堅定自己的志向,讓自己的軍旅生涯有光明的未來。
在此案我們由國防部包庇違法違紀的下級單位,而看到國軍真正的黑暗,我們看得到黑暗
表示我們內心有光明;我不是不相信律法,而是不相信執法之人,但我相信公道在人心,
所以把此案經過讓大家知曉,以見證大家內心的公道。
就以此案來見證大家內心的公道,對我來說就已足矣。
因此對於我考績被列為乙等,我並不在意,因為這個考績並不是我所服務的門診主治醫師
給的,並不是我照顧的病患要的,更不是上天對我這一生選擇從事護理工作的評斷,而是
門診副護理長操弄管理機制,以不合法方式,報復的手段,且相關軍職主管有意配合造成
的。
但因為這個考績乙是對我們醫院克盡職責的醫護人員的屈辱,是對醫護人員擁有比一般人
更正義善良天性的扭曲,是對人們信仰正確價值觀的破壞。
所以我要為克盡職責的醫護人員洗清屈辱;使盡責任的人應該擁有相應的榮耀。所以我要
讓醫護人員相信我們的正義與善良是不容扭曲的;在正義與善良的作為下,心靈才能得到
提升。
所以我要守護人們正確信仰的價值觀,讓人們相信做對的事情能得到正面力量的支持,而
得到好的結果。
所以為了守護這些我所珍惜的信念,我會要回屬於我應有的榮譽。
在國軍廣大基層有自願役和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及為國軍服務的國軍聘僱人員,
相信大部份的人都盡忠職守,克盡職責,而在此案國防部怠職包庇違法,違紀的下級單位
及集體軍職人員,更顯我們國軍基層人員盡守本份的榮耀。我雖 不是軍職人員,但我比
此案的軍職人員更重視責任與榮譽。
我們一同生活在這個島嶼上,經過多少前人的努力與奮鬥才有現今文明,繁榮的社會,我
們這一代承載者前人的成果與寄託,和下一代的未來。我們要追求的不只是更繁榮的未來
,還有更高尚的文明。
而管理我們所有軍隊的主要單位國防部,原本應要求軍隊嚴明法紀,遵守紀律的單位。現
在卻變成無視法律,不辨是非,不問對錯,無所不用其極的包庇違法軍職人員。讓這些軍
職人員不知道自己已違法,讓軍隊更黑暗,更不文明。讓軍人不相信軍紀,只相信軍中關
係。讓軍人不重視榮譽只重視利益。讓軍人不對國家忠貞,只為上級服務。
相信大家與我一樣訝異,在現今台灣社會中竟然發生一件這麼不文明的事,而且還發生在
講求軍紀嚴明的國軍中,發生在重視病患醫療安全的醫院中。一件多年來嚴重影響病患醫
療安全,違反醫療法規的事件,院方竟然可以將此嚴重的醫療安全問題視為護理人員的個
人問題,並以工作要脅有責任反應此問題的護理人員,並將其年度考績列為乙等。甚至將
問題反應到總統府,也被承辦單位認為院方一切合法。而總統府也未對此案承辦單位國防
部的處理結果提出異議。難道這就是政府機關要傳達給我們民眾的公義與文明嗎?還是要
讓我們大家相信國軍是黑暗的,一切與國軍有關的問題都不可以反應,即使反應了,連總
統府都會包庇。
這樣黑暗與不文明的狀態已嚴重影響著我們的社會。讓我們失去對國軍官兵會遵守紀律的
信任,讓我們失去對國軍官兵有勇氣承擔責任的信任,讓我們失去國軍官兵會保護國家的
信任。
國防部要改變,讓我們基層的國軍官兵能勇於盡責,不再受上級長官的欺凌,讓上級長官
守法重紀,不再以自己的職權威迫下屬做違反職責的事情。讓受欺凌的基層人員的冤屈可
以得雪,讓有親人在軍中冤死的家屬可以得到慰藉。
請在這個社會中,擁有智慧的人,擁有善良的人,擁有正義的人,擁有勇氣的人,擁有錢
財的人,擁有選票的人,及擁有未來的人。
大家一起來改變這個讓帶頭破壞軍隊紀律,使軍隊制度黑暗化,讓我們社會文明無法進步
的國防部。
護理師 謝美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