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任職於通訊行,有業績壓力,沒有在目標日前達到業績就是禁休(店長的規定),目
前店裡除了店長跟我朋友還有另兩位員工,另外兩位員工在那間通訊行已經很長一段時間
,跟店長感情很好,由於店長不算業績,他經常把業績掛在休假的那兩人身上,而我朋友
只能靠自己,做得要死,接下來的休假又因為做不到業績而禁休,他已經跟公司老闆提離
職,但老闆以人手不足為由希望他繼續留,還說:如果有事情的話請假就好了。此外,店
長經常指定他休假日到外縣市上課(苗栗到台中),不算加班也沒有交通費補貼。
是我的話,我若今天選擇默默離職不踢爆,就一定會有下一個被這樣對待的員工,既然要
走就一定會投訴到勞工局,但不確定這樣的事件雇主是否已達到違法且會受罰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