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amc (普蘭可)
2021-02-20 22:58:52: 推 csi9507121: 好奇問一下,p大似乎認為由政府授權少數菁英片面剝奪 02/19 22:46
: → csi9507121: 特定ㄦ團體的權利本質上就對民主有害(如本文聽到泰國 02/19 22:46
: → csi9507121: 憲法法庭對人民力量黨做出違憲宣告)可是依照這樣的邏 02/19 22:46
: → csi9507121: 輯,那司法機關不就不該有法律審查權嗎? 因為違憲審 02/19 22:46
: → csi9507121: 查本質上就是掌握司法權卻非經選舉產生的官僚,侵犯立 02/19 22:46
: → csi9507121: 法機關立法權的行為,如果今天民選國會通過的法律可以 02/19 22:47
: 推 csi9507121: 少數法官直接宣告無效,那同樣的權力也可能被野心家拿 02/19 22:52
: → csi9507121: 來當架空國會的工具,這樣的話,司法審查制度的存在不 02/19 22:52
: → csi9507121: 就對民主有害嗎,但這項制度設計又被公認是維持民主的 02/19 22:52
: → csi9507121: 支柱之一....這不是很矛盾嗎? 02/19 22:52
你問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我不確定我答的是不是就是正確的,板友一起補充討論
首先我先來講個歷史故事,那就是這個司法權獨立的由來,至少在美國,是這樣...
「馬布里訴麥迪遜案」
話說美國開國先賢亞當斯跟傑佛遜一個當總統一個當副總統,兩人卻互相幹到沒力
華盛頓最初認為不要搞政黨,黨同伐異很不好
但人多一定會分邊,最終還是成了亞當斯的聯邦黨,和傑佛遜的民主共和黨(民主黨前身)
亞當斯幹了一任以後,選輸傑佛遜,噹噹,美國第一次政黨輪替來囉...
啊幹,美國不是民主表率嗎? 竟然鬧出「官賤對決」
亞當斯竟然趁著看守國會中聯邦黨還佔多數,趕緊搶佔司法位置
1.修法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從6人減少到5人,讓傑佛遜上任後,沒有機會因為
最高法院法官出缺任命新任大法官
2.亞當斯把他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任命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3.增加10個聯邦地區法院,把聯邦巡迴法院由3個增加到6個,增加16個聯邦巡迴法官。
4.任命一大堆治安法官,即地方簡易庭法官
亞當斯趕在卸任前夕,連夜一口氣任命修法多出來的16位聯邦巡迴法官以及42位治安法官
,這些法官被戲稱為是「午夜法官」,不過亞當斯寫任命書倒不是真的在午夜,他在晚上
9點前就搞定了。
這下子可把司法系統都填滿了聯邦黨人,亞當斯打算靠司法系統繼續政黨惡鬥下去。
(所以司法是民主的守護? 還是反民主工具?)
傑佛遜當然暴怒!!
由於亞當斯連夜任命,亞當斯的國務卿約翰‧馬歇爾來不及全部處理,有17份委任狀
未能在亞當斯卸任前發出,傑佛遜知道此事後,就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不准把這些
委任狀發出去。
這本來是幼稚的意氣之爭,卻產生了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後果
委任狀被扣住的治安法官之一,威廉‧馬布里,決定控告麥迪遜
而負責審理的,就是剛剛提到的,亞當斯任命的馬歇爾
這下子馬歇爾可尷尬了
1.要是判決麥迪遜應該發出委任狀,由於其實亞當斯的做法在道理上站不住腳,
可預見傑佛遜一定會要麥迪遜無視最高法院判決,導致司法威信全失。
2.如果他稱最高法院無權要麥迪遜發出委任狀,那等於是說司法權在行政權
之下,身為聯邦黨人,以及身為司法權的代表,他也不想造成這種結果。
馬歇爾這個老狐狸,想出了一個天才的脫身之道:
馬布里以《司法法》「美國最高法院有權向聯邦政府現職官員下達執行令
,命其履行其法定義務」來提告
馬歇爾釜底抽薪,舉出了憲法,表示憲法中規定最高法院只具有上訴管轄權,沒有初審
管轄權,所以《司法法》相關規定無效,而最高法院也無權判決此案。
~~~老夫我沒有權力來判這個案子,不關我的事囉~~~~
啊幹,這是美國嗎? 是中國吧,好個太極拳啊,好熟悉的感覺啊....XD
馬歇爾就這樣滑溜的躲過了政治責任,但是他意外的建立最高法院具司法審查權的判例:
國會定出的法律,最高法院可以審查是否符合憲法,若違憲則可宣布法律無效
這使得司法權與立法權平起平坐,建立了「三權分立」的重要基礎
至今,談到三權分立,幾乎都會提起「馬布里訴麥迪遜案」,馬歇爾青史留名,馬布
里也一起「雞犬升天」留名歷史。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幾件事
1.本來美國是沒有司法權獨立這種事,是一場神扯的鬧劇中才意外誕生的
所以司法獨立並不是民主的充要條件
只是剛好美國有了,後來運作起來還不錯,大家覺得蠻OK
所以現在認為司法獨立是民主順利運作的一個要件 (但並不是民主的必備或定義)
2.所以所謂司法審查權,是一種法律技術上的審查
以這個故事來說,馬歇爾是審查「在法律上,我沒有權力,來審理這個提訴」
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一個程序問題,馬歇爾可不是去審查亞當斯跟傑佛遜誰才對
美國憲法剛寫好就要修正十條,所以立法的即使是德高望重的美國開國先賢們
也是會犯下很多基本錯誤,導致法律違憲,或法律之間自相矛盾,因此必須要
有一個客觀公正的單位來自法理上做出闡述,告訴國會他們立了有問題的法案,
要拿回去重寫成不會自相矛盾,不會牴觸別的法案或憲法的條文。
至於條文的內容到底要怎樣,那是國會的事,大法官只管有沒有互相牴觸。
如果司法權所謂審查,是這樣的範圍,當然是民主運作的重要機制
但如果司法現在可以判定某個政黨違憲要解散? 這還在這種純技術範圍內嗎?!!
當司法跨越那條影響事實的界線,它就變成政治工具
而這麼強大的工具,執政者不可能不試圖控制
光是亞當斯就伸出髒手了,他還是民主開國先賢呢!
至於人類歷史上所有獨裁者,當然絕對不會忘記使用司法來當獨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