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香港協進會發聲明 指台灣以策進會干預香港事務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06-27 17:28:58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006270079.aspx
(中央社香港27日電)
對於台灣方面決定在策進會之下設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策進會的香港對口單位協進會
強調這是「台方單方面決定的行動」,並批評台方的「援助行動」干預香港事務。
大陸委員會18日公布了「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內容,為執行專案,台港經濟文化
合作策進會(策進會)將下設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
辦公室預計7月1日營運,提供港人赴台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以及跨國企業
、國際法人團體赴台等專案諮詢與協助服務。
策進會的香港對口單位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協進會)今天就政府設立台港服務交流
辦公室一事,向中央社發出書面聲明。
聲明指出,協進會和策進會的成立旨在促進兩地的交流和合作,作為討論共同關心的公共
政策的平台;在策進會轄下設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是台方單方面決定的行動,與「協、策
」兩會促進港台兩地交流合作的原意背道而馳,亦不符合策進會成立的初衷。
協進會同時指出:「台方所謂的『援助行動』干預香港事務,為暴力示威者及破壞香港繁
榮穩定的人提供庇護並引入台灣,對台灣民眾有害無益。」
協進會強調:「反對策進會單方面以所謂『援助行動』干預香港事務。我們強烈要求策進
會不要從事與其形式不符、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協進會不會與策進會就所謂專案作
任何溝通或討論。」
港台兩地於2010年各自成立協進會及策進會,共同推動兩地的經貿文化交流。
相對於海峽交流基金會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的「兩岸兩會」關係,外界形容協進
會和策進會為台港的「小兩會」。
協進會和策進會成立之初,每年輪流舉辦交流活動。但近幾年,隨著官方關係陷入低迷,
台港兩會交流也進入冷凍期,過去的正常互動戛然而止。
(編輯:賴言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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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內容條款 汪浩精闢分析
https://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2006/202006272005176.html
綜合報導/香港
中國在5月推出,並可能在6月底通過法版國安法,詳細內容為何?並將會給香港未來的民
主自由發展,帶來何種影響?來看國際政經專家汪浩的分析。
各位觀眾大家好,我是汪浩,今天跟大家談一下港版國安法的內容和國際社會的反應。
2019年6月開始,百萬抗議者湧上香港的街頭反送中,要求撤回一項將犯罪嫌疑人引渡到
中國的法案,這項法案最終被放棄了,但是支持民主的抗議活動仍然在香港繼續。
可是今年5月開始,中共推出港版國安法,該法是可能在今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
,港版國安法的內容根據媒體的報導,包含6章共66條,分別為總則,第二香港特別行政
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第三罪行和處罰、第四案件管轄、第五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六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還有一個附則。那麼根據這個
媒體的報導,港版國安法的最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北京中央政府要在香港派駐,維護國
家安全公署。
這個公署的責任是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
策,提出意見和建議,那麼這個駐港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還要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和支
持香港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蒐集分析國家安全的情報資訊等。這一個新
的國安公署,是在中央駐港聯絡辦公室,也就是我們知道的中聯辦解放軍駐港部隊,外交
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之後,第四個北京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而這個駐港國安公署,本
質上是一個太上皇機構,它不光是在香港有本身執行國安工作的內容,它還負責監督指導
香港政府,那麼這個駐港國安機構根據新的港版國安法,它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對極少
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它是中央全面管制權的重要體現。
所謂行使管轄權,可能就是說他可以在香港抓人,而且不經過香港的法律程序來檢控或者
是審判,直接把抓的人送到北京去審判。這樣的一個機構就等於是國中之國,等於是完全
徹底顛覆了香港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一個格局,它顛覆了香港現有的體制
,而是把北京在中國境內,其他地方實行的統治方法直接延伸到香港。另外根據香港國安
法的,港版國安法的規定,它要求香港政府還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一個維護國
家安全委員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由香港特首,還有香港政府的主要官員
組成,並且由中央政府派國安顧問來加以指導監控,他們負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
同時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且他要求香港政府的各級部門,也就是說香港的律政
事務所,香港的警務處,都要設立這個配合國家安全部門工作的這個部門,來檢控違反國
家安全的職責,那麼在新的港版國安法裡面還有一個附則中的規定,這個規定是非常要命
的,這個規定是說,香港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香港版國安法的解釋
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就是說,香港所謂的高度自治,司法獨立的這樣
一種法律體制。如果內容有碰到,跟這個國安法牴觸的地方,就適用這個國安法,也就是
徹底把香港的司法獨立性給取消了。那麼根據媒體報導,這一次的港版國安法的內容裡面
有一個重要的,就是對於所謂的罪行的定義,那麼這裡面包括4個方面的罪行,一個是分
裂國家罪一個是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三是恐怖活動,第四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
國家安全這一共4類犯罪行為的具體的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
那麼這4類的構成的概念,很多是在現有的香港法律體系中沒有的,特別是它按照中國政
府對於這4種罪行的解釋,會非常地寬泛,比方說港獨台獨藏獨疆獨,各種各樣的可能被
認為是支持獨立的行為,都是分裂國家罪;第二顛覆國家政權也是一個規定內容寬泛的罪
行,國家政權包括各級政權也包括黨的機構,都可能成為被處罰的行為。
恐怖行為,比方說去年反送中運動,被中共的官媒和中共的官員認定為是暴動而這種暴動
,就可能被港版國安法認定為是恐怖行為受到處罰;第四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
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700多萬居民中,有400多萬是有各種各樣,外國護照的持有人他們
都可能是境外勢力的代表,或者是跟各種外國和境外勢力是有關係的。
因此他們的各種行為,都可能受到港版國安法的懲罰,特別是在香港有許許多多的國際組
織,國際企業和國際個人的在香港的分公司辦公室和行為,包括宗教的、媒體的、教育的
、政治的、軍事的,各個方面的機構都有可能被認為是,干涉香港和中國安全的外國機構。
受到國安法的管制,這種情況範圍廣泛,對於香港現有的自由和高度法治社會的破壞,是
非常明顯的。當然最根本的一條,是這個港版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強加於香
港頭上的,而不是經過香港立法會來通過的一個法律,它完全不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基本
原則,所謂港人自港高度自治50年不變的這樣一種情況,因此香港國安法在具體執行下,
會對於香港本地長期有的自由和司法獨立,對人權保障的這樣一種社會生活方式和文化進
行摧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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