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關於網球版版主濫用職權

作者: VWilliams (年世蘭)   2011-06-17 03:03:17
謝謝群組長給我機會重新陳述
就群組長裁定之1
在未知會上層管理者就將申訴信件於Violation板提出的部分
過去網球板前板主esnique即有前例
在案主來信人身攻擊後 於Violation板提出申訴
請見 #1AitZrDm (Violation)
在我剛任板主之初 他也有指導過我板主在處理板務時應該保留申訴之權
因此這次在Violation板的申訴
純粹是循esnique板主當時擔任小組長的前例
並沒有刻意打壓案主的申訴權
另外一部份我在Sportcenter板提出多重ID鬧板案
純粹是我並不了解申請查詢多重ID之規則
當時我的想法是: 這位申訴人與案主IP相同 但在文內要說是"我朋友"
讓我覺得是不是有試圖以假第三人身分提出申訴
我在不了解規定的狀況下貿然提出這個申請查詢
也馬上於推文中說願意收回
斷無藉此打壓案主申訴權之情事
在群組長裁定之2中
要求我立刻至Violation板撤銷對案主之申訴
但在申訴時我即有明確指出我的身分為板主 而這些信件是申訴信件
若法務站長認為不妥或者是公務信件不應進行申訴
則在判決之前即應駁回 而非做出案主確有言論違規需繳罰單一張之判決
既然法務部門認為板主對案主提出申訴是可以判決的
那群組長又為何非將他視為妨礙使用者申訴?
群組長裁定之4中
認為另兩位板主未加細察 可能因同事之誼影響判斷
我認為必須向群組長說明網球板板規的訂定過程
引述該案主對群組長的申訴信件:
: 第一:根本不符合板規 板規第四條之b "板主得依情狀裁量禁聲期間"也是要依據
: 犯了版規的第三條的其中任何一條再依據犯的嚴重程度 來判斷是否要加重
: 但是我們是在信件上的爭執 也不是在板上 根本也沒有犯 版規第三條的任何一點
: 要是版規照他那樣用的話 我哪一天無緣無故寄信去罵他 我也要因為辱罵版主被網球
: 版水桶嗎??? 這樣完全是濫用職權
這部分 我想案主誤認了板主裁量的先後順序
板規原文:
四. 禁聲(水桶)
a.集滿兩支警告送一個水桶。
b.水桶處分,原則禁聲七天。板主得依情狀裁量禁聲期間,
期滿請主動來信板主解除禁聲。
所謂板主依情狀裁量禁聲期間 並非依據"再犯"的嚴重程度
而是在確認水桶判決之後 進入板規四 再根據子條目b
依案主的犯案時機、頻繁次數、態度等做出考量
既然都已經水桶 已經被禁言自然短期內不可能"再犯"
所以當然不是這位案主所自行解釋的方式判決
而是根據同案來審查 案主根據同案來信申訴當然也視為其中一部分
: 第二:他硬用水桶來強迫我道歉 依照他的說法是 道歉的話就不必水桶 我兩部分都道歉了
: 可是還是被水桶 而且還是因為自己聽到不開心 就可以忘記他前面的說詞 重點是
: 她聽了不開心的那部分 判決出來 是沒有問題的 沒有恐嚇的意思 而他也不聽我解釋
: 執意認為那樣就是恐嚇版主(他被別人罷免的事) 而完全沒有照他剛剛的說詞(道歉就
: 不水桶) 這樣也完全是濫用職權!!
這部分 以esnique板主過去的處理方式而言
去Violation板申訴與否
或是是否因為案主申訴態度不佳而與其他板主討論改變判決
也是處理申訴的板主個人認定
因此我並非用"水桶強迫道歉" 而是告知案主若他願意就失言部分道歉
我不會去Violation板申訴 也不會向另外兩位板主提出判決是否加重
換而言之 我願意因為他的道歉而原諒他信件中的不當字眼
但是案主道歉的態度並不好 讓我感受不到道歉的誠意
那我以個人角度而言 我認為我有權選擇不接受道歉
因此去Violation板申訴 並且與其他板主討論是否水桶延長
在信件中從頭到尾我沒有說過"道歉的話就不必水桶"這種話
我的原話是"若無向我道歉 我會去Violation板並且與其他板主討論"
另外兩位板主也是基於在看過信件之後
認為案主態度確實不佳 也與隨後法務判決看法一致
案主確有申訴時汙辱我本人的言論
因此"情狀裁量禁聲期間" 將案主水桶期限再度延長一次
我想讓群組長有這樣的感覺 只是因為不清楚我們的決策過程
所以希望我的說明可以讓群組長了解他們同意延長水桶期限
絕非"以同事情誼凌駕公正裁量之責" 而是在看過信件後做出的判定
以上 謝謝群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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