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Sin or not

作者: amishitter (阿美強打)   2016-11-27 11:27:00
同性戀婚姻議題在基督教圈的風波不小
如果基督徒反對的依據是因為那是「罪」
同樣道理在聖經中婚前性行為也是罪
我們應當也呼籲婚前性行為在法律不能除罪
其餘包括帶血之物 女人蒙頭
女人在會堂應靜默 私生子不得進入會堂
等等舊約中所規定之例
說真的我本身身為基督徒
對於什麼毀壞傳統家庭制度的的說法
我感到不以為然
大衛王 所羅門王 雅各 摩西 亞伯拉罕等等
這些一夫多妻的例子也毀壞目前家庭制度
連自己人都不能說服 這絕對不是個好的理由
宗教不是法律的依據 宗教是約束教徒
仔細查看聖經記載的是同性性行為
做個思想實驗:沒有性行為的同性伴侶
這不就沒有違反新舊約所提及的惡?
這不再是高舉聖經審判人了的年代
請不要高舉上帝之名 心中卻懷著恨惡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0:00
高級基督徒 要審判世人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1:00
同意sin不是直接參與公共倫理的理由,crime才是。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2:00
現在講到同性婚姻民法修法 主任牧師變成魔鬼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33:00
到底公共倫理怎麼定的? 現在台灣多數決, 同性性行為是否違反倫常, 這樣定?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5:00
還是要談公共利益與你所謂的公約道德吧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37:00
差別在哪? 公共倫理不是公約道德?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11-27 11:37:00
馬丁路德叫信徒不能反政府 怎麼基督徒一直反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38:00
公共倫理=公約道德+公共利益+...倫常是公約道德的一部份,但還沒有這麼具體,所以我也還在思考我真正反對伴侶制度的點在哪裡或應如何表述...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42:00
利益加進來, 你怎麼定義什麼是crime? 什麼叫做違反公共利益? 不就回到不傷人, 滑波論.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42:00
基本上我的點還是回到婚姻的目的與價值吧公共利益,例如說反方現在是說會教壞孩子、降低台灣生育率、鼓勵淫亂/讓社會秩序不穩定等等,雖然都有點可以簡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45:00
我不認為不能思考sin, 只是論述的時候要從法律和公眾的角度著手, 建立一些common consensus, 像是婚姻的目的.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45:00
單的駁斥掉,但他們的「非宗教」表述的確就是在談公共利益。婚姻的目的我也認同是該談的。而我現在也直接認為伴侶制會傷害婚姻價值,也就是傷害你所謂的公約道德。這樣一來,反方原來反同婚的教壞孩子、降低生育、鼓勵淫亂/不負責任的關係/破壞社會穩定等等的公共利益損害反而會出現。如果要談性行為的sin,那伴侶制就是鼓勵婚姻外的性行為.
作者: Otter3 (P毛)   2016-11-27 11:53:00
推正常基督徒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54:00
你可以說同婚是鼓勵婚姻內的逆性性行為。你可以說兩個都嚴重,但我認為前者更嚴重衝擊基督教性倫理,也衝擊到台灣儒釋道傳統的婚姻價值。例如說,異性戀婚姻裡面也可能出現SM、口交、肛交等等逆性的性行為,也可以考慮妻子逆性教導丈夫、不服管教的逆性XD 所以這種狀況出現的時候要怎麼辦?他們不配經營婚姻下去嗎?即便他們平時都把孩子教育得好好的、努力工作、熱心公益,甚至教會服事忠心擺上;但他們的夜生活比較「精彩」一點,那我們要說他們已經抵觸到「婚姻的目的」了嗎?
作者: bmcat (黑嘴貓)   2016-11-27 12:17:00
我也覺得明明舊約裡的男人都可以有多個妻妾,還可以嫖妓,基督徒要根據聖經哪些經文,來說一夫一妻,不可有婚外性行為?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2:19:00
林前6:16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十誡第七誡(不可姦淫)、第十誡(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可是一夫多妻,如果都很忠貞的話....我最近才又聽到一個一男三女同居的愛情與生活小故事XD
作者: bmcat (黑嘴貓)   2016-11-27 12:22:00
什麼是自然律?明明人類社會各種形式的男女關係都有,同性戀也是人類和一些物種都有的現象,性暴力在人類社會更是從古至今都存在,這些不是自然律嗎?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2:23:00
所以我認為真正的性倫理就是「忠貞」。其他什麼形式就未必是重點了。但我認為伴侶制會破壞一些規範忠貞的驅動力同婚是對於「忠貞」倫理的肯定。大部份女性神學都是對保羅多所批判的XD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4:07:00
婚姻怎麼可能只是兩人忠貞, 就說包含生育了.. 你提的一堆例子, 都是可以更新而從婚姻中學習婚姻, 本質上明明就不同.
作者: flower1121 (小花)   2016-11-27 15:08:00
+1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5:27:00
生育他們就像有點難以懷孕的異性夫妻一樣,用借精、借卵、領養等等方式就行啦;除非你要說那些方法都違反倫理?如果違反,那遇到懷孕問題的異性夫妻也不該用?還有我是說「性倫理」是忠貞,不是說婚姻只是忠貞。婚姻我提到四個主題:彼此相愛相守-生子女-夫妻互相成全與發展-子女受栽培與成長。
作者: ypw (橙黃橘綠秋心不已)   2016-11-27 17:45:00
現今生物 石斑魚、黑鯛可隨年齡變性 蚯蚓雌雄同體、異體受精人類似乎還沒有發展(退化)到這種自然變性或雌雄同體的程度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43:00
不孕是身體殘缺, 你認為同志是身體殘缺嗎?忠貞的性倫理包含多夫多妻ㄧ同忠貞?到底怎麼得出只是忠貞? 又是個隨時間改變的倫常? 也許以後忠貞也不需要了.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28 00:49:00
老人表示:??????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3:00
老人也是因年齡有身體上的退化/缺乏.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28 00:54:00
嬰兒表示:??????和尚表示:??????還有神父修女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5:00
嬰兒什麼時候可以結婚你再問.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28 00:56:00
有啊,指腹為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0:56:00
神夫修女選擇不結, 你到底在比啥不回了.而且th目前你倒底認為同性性性為是否是sin? (跟所有人都是罪人無關, 單指這個行為)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04:14:00
上面講的是古代/含聖經裡的一夫多妻吧 不用忠貞去談,要怎麼談?而現實中我們台灣社會還是有很多一夫多妻存在,我也認識一些長輩是如此,他們有他們的辛酸,但也有正面的部份。同性性行為按聖經字面來說,可以用保羅講的逆性去說是sin;但我認為其中還有很多疑義,故我是存而不論、可以先假設是sin;至於同志神學的解法,我認為也有解釋力,故同樣存而不論。但是sin或不是sin,說實在是跟上帝之間的事情,正如我們每個人都有一堆邪情私欲在裡面,乃至化為了行動。故一方面每個人都帶著sin在生活,基督徒又有基督救贖稱義的恩典,以及聖靈引導指出sin的能力同在,朝向一個內心完全依循神的律則生活的基督徒自由。但在世我們都是充滿sin的。故關於同志及其性行為,要討論的時候,當然必須考慮其為sin的狀況,畢竟這就是非同志教會的實況。故我前面都是在這個預設底下討論的。故在此預設下,同婚制是讓逆性的性行為在婚姻中發生,成為合法,但我前面也講了異性戀也可能有逆性的性行為,還有妻子不服丈夫權柄的逆性;故逆性是婚姻不成立的條件嗎?各方面都努力經營婚姻,但夜生活精彩的異性夫妻,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嗎?另一方面,伴侶制是讓婚外性行為成為合法,這我非常確定是sin,而且會實際衝擊到婚姻的價值.損害公約道德乃至傷害公共利益。(crime)反過來說,除去了逆性的性行為,同志婚姻就可以成立了嗎(思想實驗)a彼此相愛相守-b生子女-c夫妻互相成全與發展-d子女受栽培與成長。還是把婚姻主題編號好了,免得一直貼很累。也把G的道德觀架構改一下用詞:1神的道德律則,2個人的道德律則,3社會公約的道德律則。性行為應該是擺在a的主題裡面。懷孕生子女或領養是b。忠貞問題也是在a。故一夫多妻之婚姻要成立,必須有忠貞的部份,是因為考量a;畢竟bcd一夫多妻是沒有太大問題的。abcd是我目前列出的婚姻主題/目的/價值,有補充的可以再增加上去。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7:12:00
就說sin解決後婚姻會更好, 跟婚姻會解除, 是完全不同的.怎麼一直在問「有sin就不能進婚姻?」 伴侶制怎麼讓婚外性性為, 同居, 「合法化」? 假設界定的是權益問題. 婚姻的目的與性行為是分不開的. 生育/增強倆人連結. 如果要達成婚姻的目的, 必然要sin, 那怎麼做? 另外, 你說三位ㄧ體人神二性受造有限的細節那種存而不論ok, 是否是sin, 或者到什麼地步, 什麼東西都可以存而不論嗎?abc比較是婚姻直接的目的, d感覺算親子關係不過應該也算似乎有個東西要澄清:「伴侶」的目的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08:08:00
存而不論就是擱置爭議,以後再說的意思,不是不嚴肅態度d是真愛聯盟/護家盟主打的部份,就是教育問題。異性戀一樣可能帶著sin在做愛,每次做都有sin。異性、同性也都可能無性進入婚姻,這些個體差異都是存在的。而現實上,bcd就是可以運作的,即便a裡面有非正規的性生活存在。若說不孕症夫婦或各種案例是少數人,但同志一樣是少數人存而不論對於各種不同信念間對話是很重要的,例如無神論者要認識基督教神學,他當然必須先假設上帝存在的狀況。對於不確定的前提,卻會影響後續討論的狀況,當然也需要先存而不論/放入括弧。非正規的性生活,也未必與相愛及忠貞抵觸。還有很重要的點,同志間的性,台灣法律基本上不定義為性行為;要捉姦的時候是不會成立的。當然我們不是單從法律來定義,不過非正規的性,例如愛撫算不算等等(我之前有在某篇推文下面稍微界定幾個階段...)這部分也是考慮何為逆性、或屬於sin的性行為需要稍微注意的...其實談下去,異性間沒有那些非正規乃至逆性的性嗎?我也是聽過很多、沒有很多,一些夫妻間精彩的夜生活XD#1OAAHAQn (Christianity)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09:51:00
所以呢? 假設是sin, 此sin一生不打算解決? 你一定得假設不是sin. 其他你說的可能是sin的, 若是sin, 按理可去解決.如何假設是sin? 接受是sin然後持續sin?有東西定義不清不楚論述難度就會上升, 依你目前的方向, 就是為了application, 同志, 必須假設不是sin才好應用教導,否則困難重重, 對嗎?存而不論無界限? 就像你說的, 對神是否存在存而不論, 就非基督徒. 那麼, 研究過後, 基督徒對哪些sin可以存而不論?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2:30:0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m-BK_-G5s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QpKQRTQruM第二個影片有講到,離婚再結婚,嚴格字面解經是可以當作每天都在姦淫,所以有些教會認為這是在sin中,不能領主餐。你也可以同意那些不讓離婚再娶者領主餐/保留會籍的作法;當然無論是sin或不是sin,教會仍然都有接納他們的可能;你可以說愛他們但恨他們的sin;但若能接納離婚再娶者繼續在他的新婚姻裡面,那同樣可以接納同志在他的婚姻裡面,是sin不是sin都可以有不同的理由與作法。故問題應該還是回到婚姻的本質是什麼。離婚再娶者的婚姻不符合婚姻的本質嗎?同志的婚姻不可能達成以上的abcd嗎再者,同志結婚未必要受到非同志教會的接納與祝福,而是國家法律的保障問題,正如國家法律保障離婚後再嫁娶者的婚姻一樣;按自然法的角度或婚姻目的的角度,或許就是能符合abcd的功能/目的/價值即可。當然abcd是否為全部目的,或同志婚姻是否能達成全部,如何稱為達成,是可討論的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14:39:00
John Corvino 就是標準的制造對立, 攻擊, 他影片立場太強.法律是另一回事, 兩個ㄧ起論很糊. 但用離婚再娶這例子在教會教導中也許成立, 存而不論. 首先我是支持能不離就不離的, 就算姦淫, 我也不覺得離婚是好選項.(話說你再前篇沒回為什麼耶穌只舉姦淫不說十誡). 面對已經離婚, 悔改, 再娶的, 是否每天在犯姦淫, 我確實不太知道.但以還沒離婚的, 就是清楚能不離就不離. 以現實來看,其他身體保護等確保, 那離婚目的就只是為了結束, 好等待下一段關係--我會"覺得"這不太正確. 回到同志, 以同樣方式的話, 那也不會到教導同志如何進入婚姻, 而是已「心硬」進入同婚的例子, 該如何對待的問題. 但如何算進入同婚, 也是糢糊. (以某些聖經觀點, 性行為/性交就算結婚) 以這舉例,教導如何步入同婚, 就跟教導如何順利離婚一樣.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4:49:00
申命記22:13-30談「不可姦淫」的細則,前段則是談「不可殺人」的細則;申命記按十誡架構來闡述是事實;而登山寶訓 太5:27不可姦淫這段,前段也是在談不可殺人。故十誡同樣是申命記跟耶穌談律法時背後的總綱是無可疑義的。(這部分還是回在那篇底下好了,避免離題)John Corvino他那個影片舉的解經例子,我認為很清楚阿按字面解,還是按脈絡解,兩種解經,非常清楚。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9 00:31:00
拋棄可得出的更細的原則, 只用「不字面解」來說所謂「脈絡」, 根本不清不楚. 對我來說根本不該這樣兩分.不過John Corvino的影片主要目的只是諷剌而已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9 07:28:00
起碼以上連結我不認為如此。「可得出更細的原則」那就是進入脈絡的部份了,可是我看板上一些人對於一些倫理規條的堅持,明顯是只按字面解,並且還是選擇性的按字面解。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9 13:53:00
也許你誤會啊, 你怎麼知道誰一定是只照字面守規條? 只用大脈絡, 也可能為了感覺或目的, 忽視細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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