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罪.律法.婚姻(一):文本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03:52:32
本文是延續
#1OCSDyjK (Christianity)
#1OEH5Iup (Christianity)
#1OEKbZ6G (Christianity)
#1OFDsX5O (Christianity)等篇的討論。
一、議論線索
A.同性性行為=姦淫之一種?
→ murmurduck: 如果你只是想問律法是不是被廢除了?同性戀的姦淫是不 11/21 00:19
→ murmurduck: 是不再是罪了?歹勢,我想沒有。耶穌就姦淫有明確的教 11/21 00:20
→ murmurduck: 導,而同性戀的姦淫只是姦淫的下位類型。如果你要因此 11/21 00:20
→ murmurduck: 說“耶穌沒有直接特定說同性戀的姦淫是犯罪”,你可以 11/21 00:20
→ murmurduck: 再參考一下法利賽人問耶穌可否離婚的章節。 11/21 00:20
推 murmurduck: 我不清楚樓上是在哪裡看到聖經教導同性戀是有病、畸形 11/26 18:24
→ murmurduck: ,這其中好像有點誤會?聖經教導是姦淫是罪sin,而世 11/26 18:24
→ murmurduck: 人都犯了罪,我們都需要依靠基督救恩來幫助我們遠離罪 11/26 18:24
→ murmurduck: 。你要不要先理解一下聖經的教導和用語,不要看到黑影 11/26 18:24
→ murmurduck: 就開槍。 11/26 18:24
推 theologe: 畸形、有病是我講的,沒錯阿,有sin的同志伴侶來到反同 11/26 20:57
→ theologe: 的教會,難道不是用需要矯正的態度來對待嗎?更不要說你 11/26 20:58
→ theologe: 把同性性行為擺在姦淫底下?哪節經文說若忠貞的同志伴侶 11/26 20:59
→ theologe: 也算姦淫的? 11/26 20:59
→ theologe: 硬要說是可羞恥的「逆性」,若按字面遵守,這不叫畸形、 11/26 21:00
→ theologe: 有病、需矯正,不然叫什麼? 11/26 21:01
→ theologe: 對了,一般反同教會是說「不正常」啦 11/26 21:01
B.婚姻與妥拉/十誡
→ theologe: 姦淫破壞一體,殺這身體不叫破壞一體? 11/26 23:56
→ theologe: 哪個嚴重,是要回到十誡來談的,這是我對聖經的理解。 11/26 23:57
→ theologe: 婚姻裡面違反十誡的價值,都是在破壞一體。 11/26 23:57
→ theologe: 但是鑽漏洞找藉口來離婚,也是違反律法的。 11/26 23:58
→ theologe: 婚姻是人類最初的關係,十誡是神給予人妥拉最核心的部份 11/26 23:59
→ theologe: 妥拉就是生命之律,就是婚姻之律。 11/27 00:00
C.十誡中的價值體系
推 theologe: btw, 奴隸怎麼出現的?基本上是戰爭失敗的結果。 11/29 10:11
→ theologe: 因為奴隸是相對於「自由人=公民」的概念,國之不存,就 11/29 10:12
→ theologe: 失去了自由人/公民的身份,就有很大的機會被佔領國當成 11/29 10:13
→ theologe: 奴隸來對待。而戰爭首先是從武力,但也包含宗教與文化等 11/29 10:13
→ theologe: 等的征服。故宗教/文化的失去,也是讓自己成為奴隸的可 11/29 10:14
→ theologe: 能。這也是任何族群都要為自己的宗教、信仰、文化、倫理 11/29 10:15
→ theologe: 觀等等奮戰的原因;民主社會用選票來取代軍事武力的內戰 11/29 10:15
→ theologe: ;故許多基督徒輕看民主社會中的公共參與,事實上是讓自 11/29 10:16
→ theologe: 己走向奴隸之路而不自知。 11/29 10:17
→ pinjose: 所以有人出來反同婚 也是不想成為奴隸 11/29 10:37
→ apey: 或許聖經裡描述的奴隸,有些是真的債務經濟方面走投無路, 11/29 10:45
→ apey: 選擇一切由主人供給,是自願性的;跟全種族的逼迫不同 11/29 10:45
推 theologe: 而基督徒在民主社會中爭取權益的模式,是把某個族群變為 11/29 10:49
→ theologe: 奴隸嗎?這是基督徒抗爭的倫理嗎? 11/29 10:50
→ theologe: @a 沒錯,我漏了還有經濟的征服。淪為奴隸當然未必只是 11/29 10:51
→ theologe: 國族性的,也有個人的可能。 11/29 10:51
推 theologe: (玩過文明帝國就知道有各種的征服模式XD) 11/29 10:56
推 theologe: 從十誡的人倫來看,第五誡表示家庭(以族長/父母為代表 11/29 12:57
→ theologe: )高於生命(第六誡)與財產(第八、十誡)的權力; 11/29 12:58
→ theologe: 當然八到十是牽涉到這個家族(五到七)與其他家族=社會 11/29 12:59
→ theologe: 的倫理。 11/29 12:59
→ theologe: 但人倫又要受到一~四誡敬畏上帝之為規範。 11/29 13:00
→ theologe: 故奴隸的人權與非人權要在這個脈絡/價值體系下來看。 11/29 13:02
→ theologe: 這邊有趣的是,奴隸形成的家庭究竟是怎麼定位呢? 11/29 13:02
→ theologe: 而牲畜(申22:1-12)包含在第六誡的生命價值規範裡面, 11/29 13:06
→ theologe: 表示財產權是跟生命權混同的。家族支配或包含生命/財產 11/29 13:07
→ theologe: (第六誡)與忠貞(第七誡)的價值,家庭需要保護這兩項 11/29 13:08
→ theologe: 價值。 11/29 13:08
→ theologe: 保護、發展與支配。 11/29 13:09
推 theologe: 突然發現原PO經文寫錯了,第二段是出埃及記,不是利未記 11/29 13:13
推 theologe: @eno 應該不是因為雜種才被當財產,是家族裡的一切,都 11/29 13:16
→ theologe: 是族長(父母)的財產。 11/29 13:17
→ theologe: 所以家族是可以賣子女為奴的(21:7),因為子女是財產. 11/29 13:19
→ theologe: 故嚴格說,十誡裡面並沒有近現代講的個人的人權,只有家 11/29 13:20
→ theologe: 族的權力而已。 11/29 13:20
→ theologe: 可是家族若保護生命及忠貞這兩方面的價值不力,仍可能受 11/29 13:22
→ theologe: 懲罰。這就是因為家族權以上還有上帝的權威,故家族權並 11/29 13:23
→ theologe: 非無限上綱。 11/29 13:23
推 theologe: 故子女結婚後,就是離開父母/原家族,而出去建立一個新 11/29 13:27
→ theologe: 家族,這時人才獲得法律上的權力,就是成為「一體」=「 11/29 13:28
→ theologe: 家族」的權力。人要建立婚姻後,才能說成為一個真正的人 11/29 13:29
→ theologe: =獲得人權。但新約時代,在基督裡的人就成為自由人, 11/29 13:29
→ theologe: 就是一個擁有人權的個體了。 11/29 13:30
→ theologe: 而這個人權就是因為加入「基督家族」,也就是這個新的家 11/29 13:30
→ theologe: 族成為基督徒人性價值的根源以及發展的保障。 11/29 13:31
推 theologe: 所以保羅說,我們是與基督成為「一體」了。(林前) 11/29 13:33
推 theologe: 故林前七章,保羅似乎認為婚姻不是那麼重要的價值,只是 11/29 13:41
→ theologe: 人性軟弱的妥協制度(最好是只忠貞於基督這個家族), 11/29 13:42
→ theologe: 就可以獲得解釋了。 11/29 13:42
→ theologe: 甚至可以說,保羅眼中,基督徒結婚正猶如在基督家族中的 11/29 13:43
→ theologe: 奴隸(義的奴僕,羅6)去結婚一樣,出21的規範似乎又浮 11/29 13:45
→ theologe: 現出來。 11/29 13:46
推 theologe: 補充:八~十誡應該是冒犯到其他家族的生命財產與忠貞權 11/29 13:50
二、經文:
A.十誡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D%81%E8%AA%A1
"十誡的內容在《舊約聖經》中出現三次。
在《出埃及記》20:2-17和《申命記》5:6-21兩處的記載大致相同,
傳統猶太教認為,此處記載的,是上帝第一次給與十誡時的內容;
《出埃及記》34:10-27中所記載。
通常在提到十誡時,所指的是《出埃及記》20:2-17這段的內容。"
基督教[編輯]
第一條  不可拜耶和華以外的神;
第二條  不可製造偶像與拜偶像;
第三條  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字;
第四條  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第五條  應尊敬父母;
第六條  不可殺人;
第七條  不可姦淫;
第八條  不可偷盜;
第九條  不可作假見證;
第十條  不可貪心。
B.主耶穌
馬太福音
5:17 「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5: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
5:19 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
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
5:20 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5:21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
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5:2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
斷;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5:23 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
5:24 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5: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
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
5:26 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
5:27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
5:28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
5:29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
獄裡。
5:30 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
不叫全身下入地獄。」
5:31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5: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
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C.保羅
林前
6:9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
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6:11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
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6:12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
我總不受它的轄制。
6:13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 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
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
6:14 並且 神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
6:15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
斷乎不可!
6:16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
6:17 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
6:18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
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6:19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
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
6:20 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
7:1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7:2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7:3 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7: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
乃在妻子。
7: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
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7:6 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7 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 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7:8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7: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7:10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
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7:11 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7:12 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
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7: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7: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原文是弟兄)
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7: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
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7:16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
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7:17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 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7:18 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
7:19 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 神的誡命就是了。
7:20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7:21 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7:22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
就是基督的奴僕。
7:23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7:24 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 神面前守住這身分。
7:25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
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7:26 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7:27 你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著呢,就不要求妻子。
7:28 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
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7:29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7:30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7: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7:32 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7:33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7:34 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
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7:35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
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7:36 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
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7:37 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留下女兒
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7:38 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7:3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
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7:40 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 神的靈感動了。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7 11:07:00
參考書目是:1.耶穌信經 https://goo.gl/tNz77G2.《上帝子民的倫理學--重現申命記中的恩典社會》,校園,頁228-254。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7 11:22:00
那請問耶穌只舉一個不上不下的淫亂, 為什麼?
作者: ypw (橙黃橘綠秋心不已)   2016-11-27 20:02:00
保羅在林前7:12這個補充說明或說"判斷" 沒被摒除在新約外代表後來是有認同肯定的 不然這種章節早就被刪了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15:49:00
那麼女婿媳婦對父母嚴重不敬, 可按第五誡離婚? 總之照我看來耶穌是在限制的話,意思就是離婚並非好選項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6:01:00
之前已經說過了,鑽漏洞不是登山寶訓的思維。在古代,女婿媳婦或子女敢對父母不敬,當然是準備等死耶穌、保羅、雅各都講到「饒恕/憐憫」的無上價值,新約的基石在這裡,就是上帝對人的無限憐憫與饒恕。故現代的或新約時代的父母、夫妻等人倫,當然是包含饒恕/憐憫這個部分,但施暴者不能把被施暴者的憐憫/饒恕當作理所當然。(其實舊約也存在饒恕的條例與精神)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8 17:01:00
那不是一樣嗎? 父母饒恕也非理所當然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11-28 17:06:00
所以古代當然是會用這個理由休妻的或殺死/懲罰妻的;台灣現在還有一些傳統家庭是如此。耶穌開了第七誡這個限制,不是讓人可以用來鑽漏洞的;因為耶穌講這個限制之前,那時大家是隨意休妻的。但第七誡的限制是重申法律的價值與實質;而這個價值體系的高峰是愛神與愛人(大誡命;十誡總綱),故鑽漏洞行為或心態是違反大誡命的。丈夫要守大誡命、除去鑽漏洞心態,妻子當然亦同。故有人外遇、有人家暴、有人一時拋下家庭,都有挽回的機會,但若因此有人要離開,沒有人能譴責對方。因為犯誡命的這方雖然可以盡力去修補、請求原諒,但對方可以選擇自己對神交帳的方式(何時是停損點、仁至義盡)。故非因對方犯姦淫而休妻再娶者,就是自己要犯姦淫無誤。但現代平等婚姻裡面,離婚的原因百百種。是不是都是能夠表示離婚的動機違反忠貞價值在先,故隨後的交友與再婚延續這個價值的破壞,那就不是三言兩語可以道盡的。而重價恩典若讓一個失婚的基督徒誠實地面對神與自己,那麼隨後即便再婚等等可能,都是他自己與神間的交帳,旁人無法隨意論斷。不過黃X倫還是有點怪,沒錯啦XD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29 13:17:00
本來就沒人能譴責誰啊, 敘述應是 「若有人因對方做了錯事受不了而決定離婚(肢體, 忠貞, 父母, whatever) 那麼他是否放棄了生命道路, 不過這試鍊, 神是否喜樂這樣的離婚? 這是否是順從聖靈還是順從自我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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