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edDest (油宅)
2025-04-19 15:42:11※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原案 #1dvYxx57 (C_GenreBoard) 經組務判決後,本人迄今未能甘服,故需報請群組長以
: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受理續行申訴。
: 據判決文 #1d-x-2dm (C_GenreBoard) ,仍有以下數個疑點待釐清:
: 一、是否有經過多數決(合議制)?
: 按據以處分之 C_ChatBM 板規 B-4,「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
: 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言下之意必須有參與認定之板主的同意,才可以執行違
: 規判決。然而:
: 一:在原處分公告中,沒有看到其他板主對此表達是否支持(含轉錄之申訴文);
: 二:至組務申訴階段,亦未見有任何補附議的情況(只敘述判決理由、在隱板的討論
: 情形云云);
: 三:小組長判完之時,更無發現對前述問題的指摘、甚至糾正程序錯誤。
: (這部分可參考#1deDlTRv (C_GenreBoard))
: 且同時,小組長還表示「(即便是推文,)仍不適合干涉板務事務」,這段文字更令
: 人匪夷所思,據此應已構成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板主們是以B-4處理,C_ChatBM板規敘述中是說板主群得討論
B-4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我是認為沒有到像是B-2-1要有板主群多數認定(合議或多數決投票證據)
而且B-4主要是用來處理特殊狀況
這個特殊狀況第2點再詳細回應
被判定違反B-4的是這句推文
→ laptic: 板主群:幹 180.74.219.35 03/26 21:15
板主們多少有表達他們對這個推文的發言不滿
→ black80731: 但任何人 不可以假冒板主發言 罵人引111.246.18.211 03/26 22:33
推 ifulita: 不要把我沒講過的話往我嘴裡塞啊118.168.137.95 03/26 22:34
→ black80731: 戰 會有不知情板友誤會 以為板主亂罵111.246.18.211 03/26 22:34
→ black80731: 人所以不會改判111.246.18.211 03/26 22:34
以一般使用者在通常沒有受到其他公告限制的狀況下
對這句推文使用B-4過於我會認為過於嚴格
: 二、是否有配套措施,以促使板主群(不管是現任或未來接班者)在前板務站長敘述之事
: 情消滅時,許本人不再被禁止發言?
: 對於小組長認定「以較嚴格標準檢視,以板主群名義發表不雅感想具有影響板務文章
: 下秩序的可能」等語,本人在此不爭辯;然而按群組規,已明確表示「非現任板主群
: 不得解除水桶」,而前板務站長的判決既無從撤銷,如果滿足了其中附帶的解除管制
: 之條件,試問這部分要如何處理?這部分可能有權益受損的問題,需請群組長審視。
關於申訴人laptic相關的案件
有個前提是要需要考慮BoardCourt D0046案公告 #1cIFkURM (BoardCourt)
因此目前laptic不得於板務看板發文、若有違規永久水桶
也就代表目前laptic沒有參與板務檢舉的權利,但仍可以在板務板推文
既然沒有參與板務的權利,用詞方面跟板主有所衝突後續後續易衍生無謂爭端
以較嚴格標準檢視,板主群限制不適合參與板務的laptic繼續參加板務文章下推文發言
我覺得尚能接受
侵害言論自由與權益受損的部分
其實參與討論、閒聊laptic還是可以去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