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ssyoin (殺生院祈荒)
2025-04-19 11:18:09剛才板主群收到檢舉人 ubcs 來信通告。(後附證據)
板主群不明白,本案仍在進行當中,若有補充理由為何不願直接在此回覆?
同樣聚焦所謂「以拖待變」主張,這案都打到群組了,卻又想回到小組另外開一案?
來信內容主要圍繞 #1dyVVSdJ (C_GenreBoard) 、 #1dyVVnAq (C_GenreBoard) 兩案,
強調「小組長可沒有答應要配合等群組判決出來」,
因此認為說板主群應該立即執行小組判決。
板主群實在好奇檢舉人 ubcs 是不是根本也沒有看過小組公告是怎麼寫的?
小組公告( #1dXyZ9em (C_GenreBoard) )略以:
往後如果小組收到群組申訴的通知
應在小組判決下表明是否同意暫緩改判的執行
若同意暫緩則等待群組判決 若不同意暫緩請板主群盡早協助執行
「小組收到群組申訴的通知,應在小組判決下表明是否同意暫緩改判的執行。」
請問 #1dyVVSdJ (C_GenreBoard) 、 #1dyVVnAq (C_GenreBoard) 小組長有推文表態嗎?
沒有,所以板主前篇答辯的用詞是「不置可否」,因為小組長根本沒有講同不同意。
前篇答辯( #1d_ws2Ce (C_WorkBoard) )略以:
2025/01/15 針對 kevinlee2001 一案事後同意板主暫緩執行小組判決
2025/04/07 針對 Pash97143 兩案比照前案作法同意板主暫緩執行小組判決
( #1dyXfWig (C_GenreBoard) 、 #1dyXfWig (C_GenreBoard) )
2025/04/09(最晚) 收到了檢舉信( #1d-UCv2M (C_WorkBoard) )
從而對於 Peurintesa 兩案是否同意板主暫緩執行小組判決不置可否
2025/04/16 居然選擇了徹底推翻自己頒布的規定
小組長自己寫的公告說
「小組收到群組申訴的通知,應在小組判決下表明是否同意暫緩改判的執行。」
結果小組長自己忘記要表明是否同意,
然後檢舉人自己覺得說「小組長可沒有答應要配合等群組判決出來」,
所以板主沒有執行小組判決叫作拖延小組判決……
你要不要聽聽看你在講什麼?
#1dyVVSdJ (C_GenreBoard)
推 Sessyoin: #1dzT-xx7 (C_WorkBoard) 已上訴 117.56.175.73 04/09 10:47
推 Sessyoin: 已依群組規 4-2-8 以站內信通知小組長 117.56.175.73 04/09 10:52
#1dyVVnAq (C_GenreBoard)
推 ifulita: #1dzfFuPn (C_WorkBoard) 已上訴 118.168.171.102 04/09 23:50
推 ifulita: 已依群組規 4-2-8 以站內信通知小組長 118.168.171.102 04/09 23:52
「小組收到群組申訴的通知,應在小組判決下表明是否同意暫緩改判的執行。」
2025/04/09 板主主動通知小組長,迄今為止小組長在小組判決下沒有任何反應,
到底是誰想要「以拖待變」?可謂昭然若揭。
本篇回覆初步內容不到兩個小時就生出來了,
板主群不懂推文表態同意與否這麼簡單的事情為什麼小組長可以拖了十天還沒有反應。
本案小組長答辯( #1d_eW3CG (C_WorkBoard) )甚至還自信宣稱:
雖然小組效率提高許多,許多流程能在數日內完成
申訴案實際上並未長時間拖延
「小組效率提高許多。」
結果推文表態同意與否這麼簡單的事情都能拖了十天還沒有反應?
板主群的訴求和前篇答辯( #1d_ws2Ce (C_WorkBoard) )大致相同。
小組長自己發的公告--
kevinlee2001 一案用來事後解套當初沒有表明同意暫緩與否;
Pash97143 兩案遵照過往作法第一時間同意暫緩;
Peurintesa 兩案甚至連同不同意暫緩都忘記講了。
小組長自己規定收到通知之後要在小組判決下表態是否同意暫緩,
板主該通知的也通知了,
現在很明顯是小組長自己忘記要表態,
結果檢舉人竟然是準備要去小組檢舉板主拖延執行小組判決?
2.權力義務與相關規範
#1 本組所有板務、組務人員有必要參照板務部所列之看板內容
明確了解自身的義務與權力
勿因新上任而忽視既有之規範,恣意妄為,違者將視情況論處。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自己發的公告,自己當作空氣,這不叫作恣意妄為,什麼叫作恣意妄為?
還是檢舉人想要檢舉的對象其實是小組長?這就不奇怪了。
希望群組長要求小組長不得恣意妄為。
倘若只是不熟前人作法倒還罷了,雖然同樣違反群組規定,起碼聽起來不至於那麼荒謬;
但是到底為什麼有辦法辦到,連自己的公告講了什麼,自己都能忘記?
檢舉人來信最後宣稱「三日未回應將至小組進行檢舉」,板主群認為不用這麼麻煩。
既然同樣聚焦所謂「以拖待變」主張,沒有必要一再浪費組務資源,
尤其本案涉及小組恣意妄為(自己公告自己忽略),建請群組直接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