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劣文新規範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1-19 00:47:24
通篇破綻百出,讓人不用細看就可以直接END
首先引用Ptt申訴制度變更
┌─────────────────────────────────────┐
│ 文章代碼(AID): #1CLXxDNX (SYSOP) [ptt.cc]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280712397.A.5E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13233 m15 8/02 okcool □ [公告] Ptt申訴制度變更
其註解如下:

第1點,即日起法務站長退出板務相關申訴判決
第1點,即日起法務站長退出板務相關申訴判決
第1點,即日起法務站長退出板務相關申訴判決
因為對你gkc很重要,所以要強調三遍
再則引述你引用的Violation板進板畫面:

看不懂意思嗎?
很簡單,你只要看懂以下這幾字:
1.你引用的法務相關規定及判決完全不適用於劣文(退文)申訴之回應
2.法務站長無法干涉板務運作
光這兩點,就可以證明你所主張無實質效力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那我就依內容分析給你站方的邏輯:
: 1.名片檔廣告現在法務版如何判罰??
: 是依~
: 判決說明:
: 被檢舉人違反使用者違規申訴及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五目,處罰單一張。
: 文章代碼(AID): #1OTuz1Hy (Violation) [ptt.cc]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Violation/M.1484230465.A.47C.html
: 2.那麼第六條二款五目是什麼??
: 第二編 違規行為
: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 公開之個人資料。
: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 形式之利用者。
: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 (四)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
: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 (六)未經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帳號者。
: (七)故意利用本站程式,以不正方法更改帳號資料中各項數值者。
: (八)於公開聊天室或無管理者之私人聊天室發送一定之訊息,致嚴重影響該聊天室之秩
: 序及正常使用者。
: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 ============================================================================
: (小結):
: 也就是法務站長也是跟我一樣依據同一版的站規來裁罰有人放廣告在名片檔。
: 3.那麼過去的法務站長的公告是什麼??
: ※ [本文轉錄自 PttLaw 看板 #11ZbNFKR ]
: 作者: JasonBourne (JasonBourne) 看板: PttLaw
: 標題: Re: 檢舉-商業名片
: 時間: Mon Nov 8 01:06:22 2004
: 違規行為應至Violation板檢舉
: 且
: 在名片檔中放置商業連結
: 並不屬違規行為
: 法務板工 JasonBourne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7-01-19 00:58:00
所以版務有認為舊法應凌駕在新法??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1-19 00:59:00
沒有新不新的問題,純粹是你解讀錯誤你胡亂引用法務規定而忽略法務不再處理退文申訴相關文章就是事實,還敢頑辯?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7-01-19 01:02:00
我引用的是(判罰邏輯)。
作者: cute781217 (XXX)   2017-01-19 01:03:00
他就是這樣啦 不用跟他浪費時間了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1-19 01:04:00
法務邏輯相同與否不適用於板務退文申訴相關上
作者: malosing (瞇瞇眼)   2017-01-19 01:04:00
邏輯都出來啦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1-19 01:05:00
文章代碼(AID): #1JRn39Xt (C_JapanBoard)文章代碼(AID): #1KAclFjf (C_JapanBoard)根據此兩篇文章,兩位板主皆引用該管看板內之板規
作者: Danny74 (小泓)   2017-01-19 12:36:00
邏輯奇差無比的人就少用邏輯去作推論好嗎....
作者: licajlh (lica)   2017-01-19 13:25:00
目前有關於g大師的文已有65篇
作者: 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   2017-01-19 18:12:00
爛人一個~
作者: antiasus (41華誕,生日快樂!!)   2017-01-19 19:33:00
人身攻擊就省下來,不要留話柄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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