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不認同)機師工會版的酒測驗血辦法與懲處規定

作者: certifi (Rabeprazole)   2019-02-10 02:32:46
: 2.酒測器存有誤差,不可靠?
: 在台灣現行法律制度下,只要是拿每年定期認證校驗,且未達1000次的ASIV酒測器,
: 並且檢視是否有按照SOP 處理程序去施測,那測下去的證據力,基本上幾乎難以推翻.
: 極少數例子如有吃東西(忘了吃甚麼,不過不是荔枝就是),且有人證,在法庭上再次重覆
: 實驗,的確會引起酒精反應,那有機會翻盤.
: 一般法院的見解如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26號)
旁觀者的一點補充
我會認為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會有這樣的解釋,
若為行政罰,參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訴字1692號判決,
在水污染防治之處分,自不允許處分機關在實際檢測之數值上,自行加上公差之可能最大
值,以作為檢測之最高值而為不利行為人之認定,
同理倘被處分人主張應在實際檢測得之數值減去公差之可能最大值,始為其廢水之實際檢
測值,同屬無據。
否則無異限縮或放寬法律規定,並非立法意旨,是故檢測值仍應以所實際檢測之數據為準
水污、空汙不管你是只超出0.01ppm,都幾乎不可能訴願成功。
但是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有些判決會比較慎重,認為酒測「應」扣除公差值。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 19 號判決
台南地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 226 號
當然不認為扣除公差值的除你所列,另有以下。
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 103 號判決及106 年度交聲再字第 14 號裁定。
各級法院就更多,不列舉了。
此外當年本法修法理由:修正原條文第 1 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
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之前是利用走直線等較主觀因素來決定是否違法,不如機器的客觀,確實不適用於刑法。
作者: nyrnu (B-18901)   2019-02-10 13:34:00
感謝討論,提供更多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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