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班機延誤時航空公司的責任

作者: buzzard (Buzzard)   2018-04-09 10:54:43
1. 原本法律設計班機因不可抗力事由造成遲延時,航空公司亦應負賠償之責
(1)對滯留機場之乘客應提供照護服務
依民用航空法第91第2項、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4條,運送遲
延之情形雖係出於不可抗力所致,但航空公司在運送遲延中,對於滯留機場之乘客提供必
要之通訊、飲食、禦寒或醫藥急救物品等照護服務,乃航空公司依運送契約所應負擔之附
隨義務,且已形成我國交易習慣之程度。
故航空公司違反上開附隨義務而有債務不履行時,若乘客因之確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
害,航空公司不能證明未履行此附隨義務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存在時,自應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168號)
* 此判決認為1929年華沙公約第20條、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第19條,非民用航空法第91條
第2項但書所指之交易習慣:
a. 此所指交易習慣之內涵,本應依我國法律規範為解釋,至於依我國法律規範是否包含
國際公約或國際交易慣例等之適用及參酌,仍應在我國法規範解釋下為之
b. 關於上開公約所得適用之國際運輸對象,仍限於出發地和目的地均為該公約之不同締
約國,或係出發地及目的地在同一締約國但停留地在他國(不論此是否為締約國)者,並
非所有航空運送行為均有該規範之適用
(2)乘客因班機遲延而實際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2項但書應予賠償
(3)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依民
法第659條,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2. 現實上各航空公司運送條款記載時刻表不構成契約上的一部分,民用航空法第91條第2
項因此被排除適用。而延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有歐盟條例 No 261/2004適用時
依其規定。如歐盟航空公司
(2)無 No 261/2004適用時
依運送條款定之。有些航空公司會在運送條款中特別記載延誤期間的照護服務,如華航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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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延誤無過失
延誤時乘客僅得接受其安排,或退還未使用行程之票價及行李費用
此之安排,以長榮航空為例,指:
9.2.2.1如果有機位,改搭乘本公司或他航之定期班機,而不另收費,如有必要亦可延長
機票效期。或
9.2.2.2在合理的時間內,根據機票的目的地,以本公司或他航的班機,或其他互相同意
之交通工具艙等,經由不同的路程到達原目的地。如其費用低於原購票價,可退還給您價
差。
*有些航空公司可由旅客任擇其一,如國泰航空10.2.2;但亦有乘客無選擇權者,如華航1
0.2.2
b. 延誤有過失
除以上權利外:
(a)可適用公約時
依公約請求賠償,但不可超過責任限額。
如新航運送條款第16條第1項
(b)無法適用公約時
不負賠償責任。如長榮9.2.3
負賠償責任。如華航16.7.1、國泰16.4.1
3. 航空公司的免責約款有效
(1)不適用民法第659條
在機票上記載對旅客之通知,為我國主管民用航空事業之交通部所准許,此觀交通部所頒
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八條規定自明,該辦法係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授權規
定而制訂,亦即民用航空法之延伸,為民法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
(2)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2項第1款
航空運送之航班起降悉以機場為途,故機場設備妥善與否、天候狀況是否達安全起降標準
、機場周邊空域是否安全無虞等條件,均足以影響航空運送航班起降及準點率,其不確定
因素甚高,究與一般旅客地面運送情形不同,若令航空公司就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旅客
運送遲到結果負損害賠償責任,未免過苛,故系爭旅客運送條款雖排除班機表定起降時間
作為契約一部分,及運送人不可抗力之遲到責任,難認有加重原告之責任而違反誠信原則
或顯失公平之情形。
(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桃小字第330號)
*國內線航空因受消保法第17、56-1條及「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
記載事項」之限制,而無法免責
4. 個人想法
目前班機延誤的規定過於零散,多數也欠缺照護滯留機場旅客的規定。且雖然可自行加保
不便險,但若照4月6日長榮的處理方式,效果也是大打折扣。
故應有「國際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規定,並包含以下事
項,同時將免責約款列為不得記載事項:
※班機延誤時航空公司的處理準則
準則應明確化,使乘客對違反的航空公司得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遲到的賠償標準
可參考歐盟條例(EC)No261/2004,規定賠償要件(如可證明無過失則不賠……等),與
各情形下的最低賠償數額;數額部分宜一併修法訂明
Ps.民航局去年有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航班誤點超過5小
時,乘客若不接受航空公司安排,可選擇退票,航空公司不得收取手續費
作者: amethyst9551 (かに)   2018-04-09 10:55:00
修正一下亂碼吧...
作者: dhtsai (tsai dzeng-han)   2018-04-09 22:56:00
261/2004的問題是,一但延誤超過可延遲時間,就開始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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