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死亡後繳交所得稅可從遺產總額扣除

作者: shawnzeng (乘風)   2019-08-24 09:44:29
記者吳靜君/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前年度的所得,以生存配偶,其死亡
日後的所繳納的綜所稅、屬於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定公式計算的應納未納綜所稅,可以
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簡而言之,如果丈夫今年不幸過世,那麼明年就5月改由太太來申報綜所稅,但是因為丈
夫今年還是有所得是由太太合併報稅,未來就可以按照比例與公式算出丈夫應繳的稅額,
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計入遺產稅中,對於較高所得的民眾來說,可扣抵的部分就較多,
算是小小的鬆綁。
財政部說明,解釋令發布前,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被繼承人人死亡應
納未納的綜合所得稅,僅限於所得稅法所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所得配偶申報的
情況。至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選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後才繳的綜
合所得稅,即屬於被繼承人所得的部分,並不能從遺產扣除。
但是,綜合所得可以採取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被扶養的親屬的各類所得,應該
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計算稅額,且配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繳納的稅款,仍可透過繼承
人的內部關係自遺產關係獲償,同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也應該有一致的規範,所以財政部
重新核釋,如果被繼承人有應納未納的綜所額,都可以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的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需按年分別計算,並以
被繼承人所得占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合計的比率計算;又為配合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
務人得選擇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的規定,公式也增訂股利及盈餘
稅額比率及所得比率,以合理計算屬被繼承人股利及盈餘的應納未納稅額。
財政部官員表示,因為過世繼承的案件有九成以上免稅,所以對大多數的遺產案件影響並
不大,對於稅收影響也是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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