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死前兩年內 贈與家人現金…須報遺產稅

作者: 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   2019-08-17 04:02:56
2019-08-16 14:14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媳婦不是繼承人,但公公死亡前兩年贈與媳婦的現金,要併入遺產申報。被查到漏報,要
依遺產稅應補稅額罰0.8倍,處罰很重。
一名老先生民國105年10月5日死亡,他104年贈與老太太現金1,000萬元、兒子和媳婦各
200萬元。兒子在申報老先生遺產稅時,並沒有申報上述三筆現金,被台北國稅局查到,
視為漏報。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上述贈與,老先生並沒有申報贈與稅。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但
兒子和媳婦的贈與合計超過免稅額,要補課贈與稅。老先生已過世,會開單給受贈人;死
亡前二年內贈與,要併入遺產申報。
官員指出,前述現金合計1,400萬元,要課遺產稅,受贈人繳的贈與稅,則可以自應納稅
額中扣除。以當年遺贈稅率皆適用10%,遺產稅因而要多繳約122萬元;0.8倍的罰款估計
要97萬多。
官員指出,國稅局會去查看老先生生前的存摺,從資金流程查核是否有生前現金贈與,現
金贈與仍是查得到的。其次,生前贈與併入遺產申報不限於對配偶、子女的贈與,民法第
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都在內,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父母、兄
弟姊妹、祖父母,還有前述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992650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8-17 11:09:00
假設老先生死亡前和妻子離婚,兒子媳婦也離婚是否只能課給兒子的二百萬稅基?還有補課帶罰400-220=180萬贈與稅稅基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8-18 13:20:00
相關法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財政部82/0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 一樓到三樓說的那個問題,依財政部82/0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前妻及前媳婦之財產,免併入其遺產總額來計算遺產稅。
作者: zxlu (有買有伯比~!!~)   2019-08-30 19:45:00
不能用夫代表匯款,夫妻合併440萬免稅額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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