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PT板使用感想與建議...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0-16 20:21:04
裁定:
不採納該建議。
說明:
一、工時/休息時間
此項應為工作日期,而非工作時間,合先敘明。
原徵才文管理辦法中,要求使用者載明工作日期,明顯對於無法有確切日期徵才帶來
不便。
休息時間部分,亦對未有固定休息時間徵才帶來不便。
此二部分於2016/10/12公布之徵才文章管理辦法皆有所改善。
有固定日期之徵才,仍需填寫該日期,無固定日期之徵才,由使用者自行對工作性質
決定填寫內容,長期徵才、短期徵才等。
休息時間增列模糊範圍,由板主針對整體文章內容判定是否違反休息時間之規定,此
舉雖略微增加板務負擔,但可望大幅減少因休息時間遭判罰之徵才。
二、地點/行政區
因工作地點遭處分之使用者少之又少,故不贊述。
本板所規定之單位地址必填項目縣市、鄉鎮市區、路街、巷弄號、樓,極少有政府公
示資料未刊載該項目。
故,如遇政府公示資料未刊載該必填項目,本板得視為個案認定,不予處分。
鄰、里、村,目前本板僅見財政部於部分單位登記地址有所刊載,非多數有刊載之項
目,故不列為必填。
三、關於誤觸板規的罰則
心證部分,已於內部提及,要求所有板主不可以「心證」判罰,應以板規為認定,板
規未規定或不適用部分不得判罰。
本板對於初次違規,除特別行為外,並未給予永久限制發言權之處分。
使用者於遭處分期間、處分後至再次發推文期間,皆有機會改善。
但,發推文前閱讀本板板規、徵才文章管理辦法及其他規定,係使用者之義務,不得
以不知或不了解規定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處分。
故本板不會改變現有罰則。
四、同時作為勞工與徵才者(代PO)、綜觀P版執法的一點小感想
為針對單一板主管理提問與建言,不予回覆。
其他:
1.所謂個案,並非對人而是對事,個案不一定只適用一個使用者或一個事業單位。
2.新徵才文章管理辦法施行後,目前因工作日期遭處分之使用者,皆非因未載明工作
日期遭處分,而是填成排班方式。
3.休息時間亦非模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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