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

作者: ccnoire (熱愛生活 >///<)   2020-09-12 21:37:20
列出來的項目根本可笑
很多早就在民刑法中有規範保護
更多是根本不該由法律來規範的項目
舉例
一、爸媽不准管我們住哪
拜託,人民本來就有遷徙居住的自由
你們爸媽能不能管在於
你們夫妻給不給你們爸媽管
自己硬不起來對抗父母姻親
還想用法條來規定全世界婚姻姻親該如何互動
法條早就有,受害者也沒去用,
多立幾條一樣的是有個屁用??
婚姻內霸凌是很嚴肅的問題
不要拿白痴方案以為能解決好嗎……
覺得根本侮辱真的在為此煩惱的人
有空想這些亂七八糟
不如花心思搞資源
組支持團體、心理輔導、就業輔導、法律諮詢……等等
幫助為此受困的人獨立
還比較有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5
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
: 【以此「姻親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

: 灣的姻親環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諧。】
: ★「姻親專法」提案附議連結網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連結頁面按下「我要附議」後,出現「已附議」的畫面,才是附議成功喔!)
: 「張○馨自殺事件」發生時,我想起十幾年前,某親戚在親戚家的神明廳自殺,自殺方

: 張○馨一模一樣。我回想起自殺了的親戚的臉,心很痛,也對姻親的傳統婚姻觀念到今

: 未進步感到非常驚嚇
: 【話語、行為部分】
: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
姻?
: 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

: 心態。)
: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
、?
: 餅......。
: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
的?
: 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 (待連署過關後增加其他,目前還無法修改內容)
: 待增11.女方過世後喪禮應由娘家主持,並交返遺體遺物及死因確認
: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 每一項「姻親專法」提案的內容都是太多媳婦們的日常壓抑積累,提案不難,難的是接

: 大家能一起將附議的數字衝到多高,附議5000人只是門檻,5000票還引不起政府和立法

: 們的正視,附議票數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輕視,「姻親專法」附議結束之後,三

: 法通過的機率就越高。
: 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越多的媳婦對「姻親專法」提案附議(可匿名)、累積越多的附議

: ,才能讓社會和政府看見一直以來沉默噤語的聲量有多麼大。這一次,希望壓抑、沉默

: 婦們站出來,用可匿名的附議票數讓社會看見其實媳婦們一直有聲音,只是他們都沒聽

:
作者: evolution999 (唱歌拉)   2020-09-12 21:44:00
難道是反串?
作者: squirrelgirl (出門在外當自強)   2020-09-12 23:22:00
推這篇,做為女人,原po提到的問題我幾乎都能處理,應該要做的是建立女性的自主性和提升正確的觀念如果要立這個法,是不是也可以立法讓媳婦此生不得取得婆家財產怕的是很多媳婦聽到這就不同意了哈基本上,公婆如果過世,然候丈夫也過世,沒特殊情況,貌似是可以但好像是繼承順位的問題,前面的人都要再見才可以可是丈夫的遺產也算繼承的吧?雖然機會低,但我家長輩就是這樣不過他們有兒女,所以自己一半還有跟小孩分,那個田產本來是祖先的sorry讓大家誤會了,我這邊的順序是媳婦的上面不見,老公也不見,然后輪到她還是我誤會,因爲我長輩是媳婦身分,但有分到婆家的財產抱歉離題,總之是婆家財產有到長輩(媳婦)名下~N大沒啊,我懂你的意思,我原本的意思是說,媳婦此生不能接受婆家長輩的財產我好像離題太多了(先道歉,掌嘴)總之不支持原po,必竟那些東西女人本來就是天生要擁有的權利所以沒要立~只是跟原po提一個相反的概念覺得女人與生俱來的權力本來就要有我是不會干涉小孩的人,他想怎樣隨便他,只是覺得,不能用婆家都是錯的在想事情吧
作者: katherinetao (凝璇)   2020-09-13 02:52:00
推白癡立法抹滅在努力的人+1
作者: mcgrady12336 (悼念鐘吉伯伯...)   2020-09-13 06:21:00
有法條撐腰不敢用跟沒有是一樣的意思
作者: iloveannasui (坐看雲起時)   2020-09-14 00:24:00
要從小推動法治教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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