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桃園買的預售屋最近合約取得使照期限到了,據我所知,建商差不多在6月中旬才
送審使用執照,就身邊親友經驗,使照下來的速度似乎沒有那麼快,可能要2~3個月
而合約內容也明確的提到,延遲必需每日付已繳價款的萬分之5利息賠償,不過建商
卻提出桃市府公告因疫情影響,建照期限延長3年來說,所以他們取得使照延遲是不
用賠償的,想請問建照延長,跟我合約取得使照期限有什麼相關嗎?
建商是否可以因為這樣而免賠?
https://reurl.cc/yrVaQE
相關合約內容約定如下
一、本房屋興建工程,自民國108年6月12日開工,民國11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主建物、
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二、甲乙雙方同意以政府主管機關發給之建築物(房屋)使用執照,作為本社區工程完工
日期之認定依據及標準。
三、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甲方已繳房地價款依
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
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如有下列情形者,乙方不負延遲
完工之責任,並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