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個房子覺得還可以,所以之前有打電話約了房仲帶看
房仲說這房子其實已經成交了,但買方A那邊因為個人因素不想買了
現在正在跟屋主B談解約的事情,如果我不介意可以帶我去看
我看屋當天跟房仲下斡,價格就是買方A的成交價
斡旋期間只到1月底,斡旋金10萬元
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上,房仲壓了一條特約條款寫
「需等前組買方解約,此合約才生效」
另外也簽了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約定成交價2%作為服務費(永慶的範本)
隔天房仲的店長打電話給我,跟我說現在買方A跟屋主B解約的事情橋不攏
所以他們幫A想了一個方法
說有可能會走買方A先完成過戶之後(預計1個月後),A再把房子賣給我這樣
問我這樣我可不可以接受?我說可以
後來我跟A聯繫上,知道A目前已經付了第一期款200多萬
A很怕我之後又反悔,所以 A 趕緊跟我先簽了一張協議書
裡面比較重要的約款是:
「A同意以相同價格賣給我」
「其餘關於價金交付、過戶等事宜等之後再另行商議,如果商議不成A就退還我定金, 雙方不能跟對方求償」
到目前為止,幾乎都是我跟A在協商,協議書也是我跟A自己商定簽立完成
而且我覺得跟A協商的過程讓我很不愉快
我覺得我某種程度明明也是在幫他安全下莊,他卻似乎對我處處提防
任何問題都問題都避重就輕不講
問題一:
依我的理解,先前跟房仲簽的不動產買賣意願書的效力
一來因為A跟屋主B還沒解約所以也還沒生效
二來斡旋有效期間也已經超過了
這樣是否可以認為一併簽的「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也不發生效力?
問題二;
如果最後我是和A完成交易 情形仲介還會跟我收服務費嗎?
因為
1.斡旋契約是委託仲介去跟現任屋主磋商,不是跟A
2.斡旋合約已經在1/31失效因為A跟屋主並未解約
其實我滿想到時候簽約的時候,直接嗆明我付出去的錢就是總價款(含仲介費)
畢竟仲介已經有跟買方A跟屋主B收過一次仲介費了不是嗎?
如果又要再跟我收一次,我還滿想叫A自己吸收的
請問一般這種情形業界都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