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房有看到一間不錯的房子
去申請了謄本來看
在他項權利部有設定兩個登記
1. 最高限額抵押權 xx銀行 1740萬
=> 代表跟銀行貸了 1450萬
2. 普通抵押權 權利人 yy 建設公司
債權總金額 200萬。
債權總類 民國103/3/1購屋支付尾款之擔保
清償日期 民國111/5/21
利息/延遲利息/違約金: 無
=> 這項有點不懂,意思是購屋尾款200萬沒有給建設公司,最遲111/5/21前要還,然後是
用房子做擔保品,是這樣嗎?
所以這個房子的總債權是 1450+200=1650
屋主必須要先塗銷這1650,才能過戶對嗎?
再請版上大大給予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