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預售屋簽約條文疑問

作者: ponbug (together forever..)   2018-03-25 19:06:51
最近下了一間預售屋的訂金,目前處於已付訂小訂尚待簽約的情形
然後今天利用假日審閱了一下合約的內容
發現有以下2點不知道合不合理,所以想提出來請教大家
1.本大廈之公設.消防系統.機電設備.結構尺寸梁柱.管道間.工作陽臺等
各項"收頭尺寸"等均為賣方預售之規劃,在竣工前,賣方保有建造執照變更
或各項設施修改調整之權利,但不影響本戶室內面積為原則,以上賣方之調整
"不再另行知會買方",如有修改或調整買方同意不得以此對賣方提出任何請求
或異議之主張.
Q:請問這條合理嗎?所謂的"收頭尺寸"代表的是什麼呢?因為看到又有梁柱結構尺寸
又有消防系統等重要的名詞,怕賣方會隨意更動重要設備或尺寸...
(例如:結構鋼筋由粗變細等等)
2.賣方就合約約定的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或由賣方列為保固
修繕項目於交屋完成再予修繕"
Q:這條我的重點在後方這句是否合理?若有瑕疵或有未盡事宜的情況還要先交屋
那事後如果廠商不認帳或隨便修繕不就消費者自己吞?
(還是其實我太大驚小怪?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建商合約內容都是這樣
根本可以不用這麼歸龜毛?)
(這兩點若真的很嚴重的話,必須要修的話
該如何跟建商主張.修改,可以給我一些具體意見嗎?拜託拜託~~)
以上就合約裡面我比較在意的點提出來
希望有經驗的版友們不吝指教
感謝!!!
作者: kingof303 (乾戰玄)   2018-03-25 22:29:00
Q2:"或由雙方同意後"交屋後再行修繕,這樣如何
作者: ponbug (together forever..)   2018-03-25 23:04:00
k大意思是後面可改成這樣?“由賣方列為保固修繕項目,於雙方同意後交屋完成再予修繕“還是後半段變成“由雙方同意後交屋完成再予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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