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2014-10-06 13:21:35
剛剛眼殘沒仔細看到有轉訂
: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
: 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
: 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到這邊還沒有成交歐
因為屋主還沒有簽收轉訂
如果仲介自己報成交
那就自己賠訂金
: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
: 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
: 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
: 的服務費給房仲。
賣方認章轉訂
也只是訂金
文中提到是斡旋金,那就是賠斡旋金
賠的斡旋金也不是給仲介,是給買方
一般來說仲介的合約會有一條
違約所沒收的訂金
仲介可以收取一半作為服務報酬,但不得超過成交總價百分之六
不過現在已經很多公司都有宣導跟要求
斡旋金只能收10萬
遇過太多人員把現金搞丟或被搶,也有票搞丟的
甚至因為大額業務人員捲款跑掉
還有遇到違約事件時
金額越大越難處理
越會跟你番
想要屋主反悔賠的多,或買方反悔賠的多,倒不如用要約
: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
: 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
: 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還沒簽約仲介不能拿是沒錯
可是買方可以拿
拿了是買方的
如果買方不追究,或是買方已經拿了
仲介又跑去告
那告輸正常
: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作者: colas2139 (幸福文山YuHouse)   0000-00-00 00:00:00
同意
作者: thirteenflor (13樓)   0000-00-00 00:00:00
就還沒簽 房仲在那邊悲憤奇怪耶~~~
作者: fox999 (fox)   0000-00-00 00:00:00
如果是賣方承是收定金的話 就不是買賣契約不成立了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0000-00-00 00:00:00
你很害怕加稅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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