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作者: G8MO (永慶 房地產工程師 八毛)   2014-10-06 13:02:57
整個扯爆!
這個法官根本不是在判這個買賣糾紛!
而是完完全全的仇視房仲!!!
什麼剝奪賣方賣屋決定權?
那買方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那也不用付斡旋金拉?
買方付斡 屋主簽字 還可以後悔的喔?
還是法官現在的意思是
賣屋的最大,在簽定買賣合約前都可以改變決定?
這樣台灣的房屋市場生態會產生很大的變動
也沒有一定的規則了!!
不過我覺得這只是個案
未來 還是要告了才知道!
房仲崩不崩潰我是不知道啦
今天在房仲群組倒是引起了很大的討論
就看有沒有人要去衝撞這一個判決了!
※ 引述《mario2000 (小書僮)》之銘言:
: 1.來源連結:
: http://ppt.cc/WxiX 聯合新聞網
: 2.內容:
: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 屋主委託房屋仲介售屋時,房仲公司在委託銷售契約中都會有這樣的條款「委託銷售期間
: 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台
: 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房仲業此一「霸王條款」剝奪賣方的賣屋決定權,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過去這類官司,法院根據契約條款都會判決房仲勝訴,但最近司法實務上有了不同以往的
: 新見解。高院認為,房仲扮演「居間者」角色,必須買賣契約成立後,居間者才能請求報
: 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的「霸王條款」卻規定,不管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只要賣方違
: 反「霸王條款」即應給付佣金,這種條款應屬無效,判決房仲敗訴。法院的新見解引起房
: 地產市場震撼。
: 高院指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
: 請求報酬,但房仲在委託銷售契約中卻規定,「買方願依委託條件購屋,賣方不得拒絕,
: 否則即應給付服務費」,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
: ,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 本案起因於一家房仲公司為客戶仲介銷售其新北市的二戶房屋及停車位,委託底價為五千
: 一百六十萬元,房仲找到高姓買家願以五千一百七十萬元購買,高姓買家簽下議價書,付
: 出一百五十萬元斡旋金後,雙方約定碰面簽約。
: 房仲指出,賣方後來屢藉詞推託,始終不肯簽約;賣方則辯稱,買賣雙方約定碰面,當天
: 高女卻未出現,因此未簽約。
: 房仲公司引用委託銷售契約認為,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
: 章確認,雙方的不動產買賣關係即成立,賣方應依約支付成交價的百分之三共一百多萬元
: 的服務費給房仲。
: 高院判決房仲敗訴,全案定讞。法官指出,賣方簽約委託銷售,目的在透過房仲介紹,以
: 取得較有利條件再決定是否售屋,如果房仲不論磋商結果是否符合賣方利益,即以委託條
: 件強令賣方選擇接受或給付服務費,對賣方不公平,也不能達成委託契約目的。
: 法院指出,這種定型化契約的「霸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剝奪賣方賣屋的最後決定權,
: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規定,應屬無效。
: 3.心得或感想:
: 房仲不用玩了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裡面只說達底不賣歐沒說道有簽名轉定歐
作者: paleomort   0000-00-00 00:00:00
在簽定買賣合約前都可以改變決定,這樣不對嗎?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0000-00-00 00:00:00
看清楚 裡面是說達底賣方不賣 不是說簽了毀約
作者: paleomort   0000-00-00 00:00:00
約不是還沒成嗎?
作者: colas2139 (幸福文山YuHouse)   0000-00-00 00:00:00
內文有說賣方蓋章確認
作者: fox999 (fox)   0000-00-00 00:00:00
搞清處契約成立時點吧 你仲介說的算?
作者: paleomort   0000-00-00 00:00:00
只是簽議價書吧,約還沒簽啊。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眼殘沒仔細看到 這樣就太扯了不過我猜得沒錯有可能有人出更高百分之3要不到不對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0000-00-00 00:00:00
我覺得還是得去看清楚判決文新聞裡面講得不是很清楚 講說買方達底給斡旋金 沒說賣方有沒有簽斡旋書如果賣方有簽斡旋書還這樣判 那台灣房仲制度就崩潰啦
作者: colas2139 (幸福文山YuHouse)   0000-00-00 00:00:00
再看一次吧 裡面有說經賣方蓋章確認 但一語帶過而已
作者: iele (就是那道彩虹)   0000-00-00 00:00:00
可以說台灣房仲制度的基本運作模式都不備高院認可而高院判例是會被其他法官拿來引用的
作者: forfree99 (forfree)   0000-00-00 00:00:00
在法律來說 買賣合意是當下雙方合意之前的底價後來想想覺得不妥在還沒買賣雙方合意前後悔取消應當是正常的 以法律該保護的來說啦XD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高女的出價既然高於賣方委託銷售的底價,並經賣方蓋章確斡旋金轉成訂金 屋主應該是賠訂金給買方不是賠仲介費給仲介
作者: fox999 (fox)   0000-00-00 00:00:00
你引的是房仲主張啊 買方賣方又還沒成立買賣契約 而且無效的條款是在賣方跟仲介的契約上 又沒委任直接由房仲契約 這時後買方有權利受損當然是找房仲 他跟賣方又沒法律關係
作者: colas2139 (幸福文山YuHouse)   0000-00-00 00:00:00
樓上 看一下a大的發文吧 買賣方是有法律關係的只是這個案例是仲介去告才輸 買方去告會贏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0000-00-00 00:00:00
這位不是某板來丟臉的F大嗎
作者: jackevo (幸福)   0000-00-00 00:00:00
喔……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誰提告有差歐 仲介告會輸 買方告會贏colas2139說的沒有錯歐
作者: fox999 (fox)   0000-00-00 00:00:00
噗…我家住透天就叫自婊??糞坑板的神邏輯我領教了zza大 買賣方有什麼法律關係?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就訂金賠償壓 跟仲介費無關
作者: ZMittermeyer (我不是善良老百姓)   0000-00-00 00:00:00
憑你們也會衝撞 快笑死XDD
作者: G8MO (永慶 房地產工程師 八毛)   0000-00-00 00:00:00
跟仲介費有關的部分是我上面補充的部分
作者: a386036 (骷髏怪)   0000-00-00 00:00:00
還沒簽約都是未完成居中仲介歐1.委託期間內,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片面終止委託契約這是一般約的條文????是的話那永慶的契約就有問題了一般約有這條 那要跟永慶往來就真的要很小心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0000-00-00 00:00:00
881,水桶準備
作者: snakei14702 (sun)   0000-00-00 00:00:00
買房的權力也輪不到房仲收錢吧
作者: fox999 (fox)   0000-00-00 00:00:00
定金賠償也要買賣契約成立後斡旋轉成定金吧 可是第六頁寫契約未成立欸如果認為是有定金的話 賣方在收受的時後買賣就成立了 而非法院認定未成立
作者: forfree99 (forfree)   0000-00-00 00:00:00
你知道定型化契約違反公平的部分都無效嗎= ="
作者: mardaban1 (增奎 奎可利)   0000-00-00 00:00:00
呵呵 老天有眼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0000-00-00 00:00:00
可憐,沒看判例在那崩潰嗎
作者: caga (瑔)   0000-00-00 00:00:00
仲介自我感覺良好吧 錢哪有那麼好賺的 人家不賣你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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