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450330357068101494
其實不是去年開始就這樣算了嗎???
財產交易所得本來就站一小部分而已
目前網路上出現很多種說法
我自己的理解是 如果你不提供成本價和賺多少 就是用實際成交的15%計算
如果你提供了 那就是用賺到錢的一定比例當作財產交易所得
要怎麼算還是得看看
如果豪宅買的時候2000W 賣的時候一億 那用15%來算會比較有利吧
(我朋友買逸仙路豪宅的情況)
如果用現在的算法 會變成 有四千多萬的部分當成財產交易所得
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 引述《ibbadmin (愛BB)》之銘言:
: 非引戰,單純討論一下國稅局課稅的方式。
: 按照法條,實價登錄資料目前不得作為課稅依據。
: 實務操作面代表,當每年國稅局系統在計算你個人所得稅時,
: 不得自己引用實際登錄資料來算你的個人所得,
: 而必須是你自己自願申報售房所得。
: 但如果你申報的售房所得與你實價登錄不合,
: 而國稅局剛好又查到你,
: 那你就要有好的理由去解釋為什麼兩邊申報不同,
: 否則就是在漏報所得與實價登錄資料造假兩邊選一。
: 不只是售房,
: 在外銷、開發票、報支出...等,
: 國稅局實務上就是這麼做的。
: 所以不要想什麼法條不得當做課稅依據,
: 他的確沒有,課稅的依據是你個人申報的售屋所得。
: 只是你如果申報的金額與實價不同,
: 系統按一個鈕就查的到,
: 然後去查你的金流資料,
: 就知道你的實際售屋所得為何。
: 國稅局很厲害的。
: ※ 引述《benitolin ($$$)》之銘言:
: : 你就錯在認為財政部的實價課稅數據來自實價登錄
: : 但這是違法的,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