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務建議討論區與閒聊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2-21 22:18:01
此篇文可提供板友板務建議、詢問板務相關、閒聊等等
由於a00080245板主已離職,因此由我重發,亦由我管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9-02-21 23:10:00
所以是置底文?
作者: saisai9230 (小為)   2019-02-21 23:47:00
可以再選一個新的版主嗎?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2-23 13:56:00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3 22:00:00
之前比較少在版務相關文章或推文看到原PO 加油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2-24 03:41:00
禁止政治文根本不可能做得到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4 19:45:00
板主需要加油?自以為是什麼咖?我要人生攻擊囉!媽呀!有人注音都不會,還想幫監督板主說加油呢!好怕啊!又要開分身檢舉我了嗎?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5 02:53:00
加油算是鼓勵吧 有需要這麼大反應嗎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25 21:39:00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1不可能做到禁止政治文跟「八卦政黑文風」亂竄是兩回事尤其是解除以來僅少數人願意以「文獻、資料、數據的歷史角度」討論,多數違規處分都是因「八卦政黑文風」亂竄違反現行板規第6、7條,而判定標準模糊更有處分上的爭議,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能明確標準減少爭議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2-26 22:29:00
基本上我認為政治文難以定義 最後變成心證可能很大我個人遇過兩個例子 1.中國飛彈對準台灣是事實非政治2.牟田口廉也是政治人物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2-26 22:55:00
我覺得需要針對政治爭吵、發政治引戰文的部分訂定罰則政治引戰文通常有幾種特徵:缺乏可靠來源佐證自己的論點、使用情緒性的字眼企圖引起爭吵、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混淆視聽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26 23:06:00
「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這點還可以用不同史觀來解釋,其餘幾點根本無法解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7 00:27:00
人生跟人身不會分,只會開分身的喊加油= =?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7 01:03:00
所以打錯字的人在版上沒有鼓勵版主的權利?不要把私人恩怨到處灑 說真的很不好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7 05:48:00
我違反哪一條版規了嗎?太上皇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7 11:04:00
那j兄也沒違反什麼版規呀 /攤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7 22:38:00
1,板主覺得他是加油打氣,不是揶揄嘲諷嗎?如果板主認同他「只是」加油打氣,私人恩怨說才成立2,他能說板主,為何我不能說他?你也說我不是嗎?怎麼你們州官放火可以,我們百姓點燈不行啊3,承認自己是太上皇了吧,以前還不承認,嘖嘖。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7 23:05:00
只是覺得兩邊氣度差很多 沒必要搞成這樣很難看而已至於誰難看... 各自心裡有數就是了 好言相勸 聽不聽隨意
作者: Hackey (Hackey)   2019-03-19 16:22:00
小弟今年228才開始意識到為什每年都在吵架,於是上youtub看了一些影片,例如台灣bar的介紹,看完以後我跟老婆討論越來越起勁,但一直在一個點上無法理解,想說來這裡問看看專業的前輩,問題就是,現在的國民黨不是當初從中國戰敗逃亡來台灣嗎?我爺爺那代喊著反攻大陸!現在的國民黨官員怎麼都好像很希望統一呢?這不就是違反當初的意識嗎?另外再問~~為什麼孫中山是國父?他應該沒有來過台灣阿?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3-31 15:44:00
孫中山來過台灣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8 11:46:00
突然很好奇幻想文算不算違反板規,無關板旨像是某個一直提大明2.0的例子
作者: ronray7799 (百變Q葫蘆娃)   2019-04-08 21:59:00
孫文才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中華民國不需要國父 也不需要強冠誰或硬拱誰為國父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09 02:36:00
金門王在各個板都一堆水桶紀錄,如果連這樣的id都無法處理,已經不是自由而是放任了…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09 10:26:00
再不處理真的是廢文洗版了,雖然知道這種人就是要關注,想紅。但真的不該再放任下去了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1 18:53:00
檢舉一下試看看,希望板主快點處理不知道最近板主是不是很忙沒時間處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4-11 22:11:00
金門王每天一兩篇要說洗版比較牽強吧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2 10:29:00
洗不洗版還好,問題是廢文連發…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2 12:39:00
我覺得空想歷史既然有專板,發在這邊真的不適合而且他有時候不像是討論歷史,只是在宣揚中共很強這也是偏離板旨的其中一個點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2 13:45:00
他去年七月好像也被架空板桶半年了,基於愛護友板原則,我是覺得他去發廢文也沒關係的板比較好
作者: dragonclwd   2019-04-12 19:15:00
樓上所提金門王被他版桶半年是因為政治文,恰好是歷史板開放的喔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14 03:19:00
重新禁止政治文就行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4 04:09:00
根本不可能有禁政治文這種事討論明朝黨爭算不算政治?討論國共內戰算不算政治?討論李登輝時代主流和非主流鬥爭算不算政治?政治文這種東西很難認定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4 09:14:00
問政治文對版風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就好,如果是負面影響,再難都值得試試看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4 10:01:00
政治文是不能管還是不想管?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4 13:09:00
來亂的喔,一般說政治文都是跟當代政治有關的吧,誰跟你說政治史了?偷換概念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4 16:24:00
我們可以從kuo前板主在任時的情況看出不管制政治文對板風的影響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4 22:40:00
重點在於政治文怎麼定義?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5 00:23:00
我個人的想法是放在有關引戰板規的子項目禁政治文的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預防無意義的政治爭吵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5 21:41:00
你還是沒回應政治文的定義阿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5 22:14:00
只有你會搞不清楚明朝黨爭跟當代政治哪個算政治文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5 22:26:00
那多久以前的就不算政治文?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6 00:02:00
就像傷害致死跟故意殺人、有時候不好認定,難不成就兩個都不分?標準可以寬,可是沒必要因此就放棄認定。有心的人,絲路都可以偷渡到一帶一路。拿兩個比較當然是有趣的嘗試,問題是如果目的就是攻擊現代政治,帶著有色眼光看歷史,往往就帶來片面與偏見。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6 00:16:00
kuo就擺明不想管才會因為怠職下台當初kuo在任時修的板規不是沒有政治文的部分現在還來問政治文的範圍怎麼訂是在開玩笑嗎?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6 08:45:00
是阿 所以我說他來亂的。當代確實是個需要界定的範圍但起碼有解嚴、遷台等可以討論的界線
作者: dragonclwd   2019-04-17 19:58:00
公告 #1Sj8_Jic 以"評論時政嚴重"為由,把已開放的政治文用無關板旨處分,是禁政治文的另類恢復嗎?
作者: DarthCod (鱈魚)   2019-04-17 20:24:00
這些文章太多著墨在對現今各國執政者的期待,與歷史關係太淺,「習禁評未來會幹嘛」這議題太不歷史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9 09:06:00
歷史是已經發生過的事不是未來還沒發生的事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5-02 01:18:00
是否把劣文數量作為在板上發文的條件之一?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5-04 08:23:00
建議提高發文門檻至無劣文,避免惡名昭彰的人亂版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5-05 01:47:00
我記得現行門檻是退文2篇以下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5-05 08:48:00
半年可以消一篇劣文,普通的使用者正常根本不會有劣文在,弄到可以劣1消不掉就該反省了,劣2就是有問題某人那種發文態度跟頻率已經跟亂版沒兩樣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9-02-22 07:10:00
所以是置底文?
作者: saisai9230 (小為)   2019-02-22 07:47:00
可以再選一個新的版主嗎?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2-23 21:56:00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4 06:00:00
之前比較少在版務相關文章或推文看到原PO 加油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2-24 11:41:00
禁止政治文根本不可能做得到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5 03:45:00
板主需要加油?自以為是什麼咖?我要人生攻擊囉!媽呀!有人注音都不會,還想幫監督板主說加油呢!好怕啊!又要開分身檢舉我了嗎?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5 10:53:00
加油算是鼓勵吧 有需要這麼大反應嗎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26 05:39:00
希望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1不可能做到禁止政治文跟「八卦政黑文風」亂竄是兩回事尤其是解除以來僅少數人願意以「文獻、資料、數據的歷史角度」討論,多數違規處分都是因「八卦政黑文風」亂竄違反現行板規第6、7條,而判定標準模糊更有處分上的爭議,恢復禁止政治文的板規能明確標準減少爭議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2-27 06:29:00
基本上我認為政治文難以定義 最後變成心證可能很大我個人遇過兩個例子 1.中國飛彈對準台灣是事實非政治2.牟田口廉也是政治人物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2-27 06:55:00
我覺得需要針對政治爭吵、發政治引戰文的部分訂定罰則政治引戰文通常有幾種特徵:缺乏可靠來源佐證自己的論點、使用情緒性的字眼企圖引起爭吵、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混淆視聽
作者: dragonclwd   2019-02-27 07:06:00
「有可靠的資料來源卻以誤導性的推論」這點還可以用不同史觀來解釋,其餘幾點根本無法解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7 08:27:00
人生跟人身不會分,只會開分身的喊加油= =?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7 09:03:00
所以打錯字的人在版上沒有鼓勵版主的權利?不要把私人恩怨到處灑 說真的很不好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7 13:48:00
我違反哪一條版規了嗎?太上皇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7 19:04:00
那j兄也沒違反什麼版規呀 /攤手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2-28 06:38:00
1,板主覺得他是加油打氣,不是揶揄嘲諷嗎?如果板主認同他「只是」加油打氣,私人恩怨說才成立2,他能說板主,為何我不能說他?你也說我不是嗎?怎麼你們州官放火可以,我們百姓點燈不行啊3,承認自己是太上皇了吧,以前還不承認,嘖嘖。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2-28 07:05:00
只是覺得兩邊氣度差很多 沒必要搞成這樣很難看而已至於誰難看... 各自心裡有數就是了 好言相勸 聽不聽隨意
作者: Hackey (Hackey)   2019-03-20 00:22:00
小弟今年228才開始意識到為什每年都在吵架,於是上youtub看了一些影片,例如台灣bar的介紹,看完以後我跟老婆討論越來越起勁,但一直在一個點上無法理解,想說來這裡問看看專業的前輩,問題就是,現在的國民黨不是當初從中國戰敗逃亡來台灣嗎?我爺爺那代喊著反攻大陸!現在的國民黨官員怎麼都好像很希望統一呢?這不就是違反當初的意識嗎?另外再問~~為什麼孫中山是國父?他應該沒有來過台灣阿?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3-31 23:44:00
孫中山來過台灣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8 19:46:00
突然很好奇幻想文算不算違反板規,無關板旨像是某個一直提大明2.0的例子
作者: ronray7799 (百變Q葫蘆娃)   2019-04-09 05:59:00
孫文才不是中華民國國父 中華民國不需要國父 也不需要強冠誰或硬拱誰為國父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09 10:36:00
金門王在各個板都一堆水桶紀錄,如果連這樣的id都無法處理,已經不是自由而是放任了…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09 18:26:00
再不處理真的是廢文洗版了,雖然知道這種人就是要關注,想紅。但真的不該再放任下去了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2 02:53:00
檢舉一下試看看,希望板主快點處理不知道最近板主是不是很忙沒時間處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4-12 06:11:00
金門王每天一兩篇要說洗版比較牽強吧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2 18:29:00
洗不洗版還好,問題是廢文連發…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2 20:39:00
我覺得空想歷史既然有專板,發在這邊真的不適合而且他有時候不像是討論歷史,只是在宣揚中共很強這也是偏離板旨的其中一個點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2 21:45:00
他去年七月好像也被架空板桶半年了,基於愛護友板原則,我是覺得他去發廢文也沒關係的板比較好
作者: dragonclwd   2019-04-13 03:15:00
樓上所提金門王被他版桶半年是因為政治文,恰好是歷史板開放的喔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14 11:19:00
重新禁止政治文就行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4 12:09:00
根本不可能有禁政治文這種事討論明朝黨爭算不算政治?討論國共內戰算不算政治?討論李登輝時代主流和非主流鬥爭算不算政治?政治文這種東西很難認定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4 17:14:00
問政治文對版風是正面還是負面影響就好,如果是負面影響,再難都值得試試看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4 18:01:00
政治文是不能管還是不想管?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4 21:09:00
來亂的喔,一般說政治文都是跟當代政治有關的吧,誰跟你說政治史了?偷換概念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5 00:24:00
我們可以從kuo前板主在任時的情況看出不管制政治文對板風的影響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5 06:40:00
重點在於政治文怎麼定義?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5 08:23:00
我個人的想法是放在有關引戰板規的子項目禁政治文的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預防無意義的政治爭吵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6 05:41:00
你還是沒回應政治文的定義阿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6 06:14:00
只有你會搞不清楚明朝黨爭跟當代政治哪個算政治文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6 06:26:00
那多久以前的就不算政治文?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4-16 08:02:00
就像傷害致死跟故意殺人、有時候不好認定,難不成就兩個都不分?標準可以寬,可是沒必要因此就放棄認定。有心的人,絲路都可以偷渡到一帶一路。拿兩個比較當然是有趣的嘗試,問題是如果目的就是攻擊現代政治,帶著有色眼光看歷史,往往就帶來片面與偏見。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16 08:16:00
kuo就擺明不想管才會因為怠職下台當初kuo在任時修的板規不是沒有政治文的部分現在還來問政治文的範圍怎麼訂是在開玩笑嗎?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4-16 16:45:00
是阿 所以我說他來亂的。當代確實是個需要界定的範圍但起碼有解嚴、遷台等可以討論的界線
作者: dragonclwd   2019-04-18 03:58:00
公告 #1Sj8_Jic 以"評論時政嚴重"為由,把已開放的政治文用無關板旨處分,是禁政治文的另類恢復嗎?
作者: DarthCod (鱈魚)   2019-04-18 04:24:00
這些文章太多著墨在對現今各國執政者的期待,與歷史關係太淺,「習禁評未來會幹嘛」這議題太不歷史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4-19 17:06:00
歷史是已經發生過的事不是未來還沒發生的事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5-02 09:18:00
是否把劣文數量作為在板上發文的條件之一?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5-04 16:23:00
建議提高發文門檻至無劣文,避免惡名昭彰的人亂版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5-05 09:47:00
我記得現行門檻是退文2篇以下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5-05 16:48:00
半年可以消一篇劣文,普通的使用者正常根本不會有劣文在,弄到可以劣1消不掉就該反省了,劣2就是有問題某人那種發文態度跟頻率已經跟亂版沒兩樣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5-06 06:49:00
反對樓上,以前MRZ和議長是怎麼處理的呢?亂劣文刪文水桶,當劣到一定數量後(三篇以上),該帳號就不能上群組組務版申訴,就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而且一個版要劣到三篇文章真的不難太難隨便抓就有以前中近版創版版主刀帥就被這樣搞過以前樂生版一票版友就被這樣搞過這是PTT的漏洞之一再者是某版友在他版發生的事歷史版能管?隔空水桶是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而限制劣文數就等同另類的隔空水桶這做法依然很有爭議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5-07 06:15:00
其實現在超過一定天數的文章就不能劣退了而且組務板應該不能限制發文資格吧?這就很奇怪了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   2019-05-05 22:49:00
反對樓上,以前MRZ和議長是怎麼處理的呢?亂劣文刪文水桶,當劣到一定數量後(三篇以上),該帳號就不能上群組組務版申訴,就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而且一個版要劣到三篇文章真的不難太難隨便抓就有以前中近版創版版主刀帥就被這樣搞過以前樂生版一票版友就被這樣搞過這是PTT的漏洞之一再者是某版友在他版發生的事歷史版能管?隔空水桶是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而限制劣文數就等同另類的隔空水桶這做法依然很有爭議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5-06 22:15:00
其實現在超過一定天數的文章就不能劣退了而且組務板應該不能限制發文資格吧?這就很奇怪了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5-08 21:06:00
前K版的理由實在太糟糕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而且邏輯也不對 這是要版主考慮用劣文限制發文 而不是要版主設文章劣文 也就是說沒有妳擔心的問題既然不要版主丟劣文 就沒有以前MRZ和議長的玩法問題另外還是那句話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只要是加強版面控制 正面就是版面安定 缺點就是版友部分權利被剝奪 這是一體兩面 沒有沒副作用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6-01 11:07:00
最近發現某2個轉文的為了規避板規,轉文後編輯把轉載自他們信箱的字樣刪除,對他們來說直接轉文很困難嗎?那幾篇文沒有人吵起來有點懶得檢舉滿懶得看那2個的文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6-01 15:27:00
說到轉錄,我也想提關於外站新聞文章禁止由看板轉錄,這項可以討論是否廢止?一開始我是想轉錄文章需要授權,但現在想,若初始轉文者取得授權轉錄至本站,站內轉錄文由站規規定應該就可以了。智財局法規也是規定除非聲明禁止轉錄,否則合理使用還是可以允許的。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6-01 22:34:00
我想這條板規的原意應該是提供原始出處 免得轉來轉去最後不知道這到底原本是誰說的違規轉文警告是否過重 倒是可以討論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9-07-13 19:01:00
能否刪除他人推文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8-02 15:31:00
轉文能不能設限制?篇數或一定要有個人意見之類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9-01 00:07:00
我想問有些人回應完文章短時間內自刪在板規上容不容許,某位板友的回文品質我覺得還行,但發生我提的情況,讓想要參與討論的板友無法討論,我覺得不是好現象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2 19:26:00
轉文部分建議採八卦版第一章:第一條:註:"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錄文章板主可給予刪除,此檢舉須由原發文者自行檢舉,,目前不接受他人代為檢舉。"一來避免有心人士為了打壓言論去搔擾原作者,二來也能減輕板主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預設特定板友轉文違規而先以板規相繩,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序。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2 20:19:00
那不是騷擾吧?自己文章被轉錄 原作本來就有權利知道把舉證同意的責任交給轉錄者即可 不用二度麻煩原作規定轉錄者一定要在文中貼上原作同意的證據就解決了原作幾點幾分的推文同意轉錄 或是站內信截圖秀出來就沒有爭議了 板主也省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2 21:39:00
權利是個人的,原作者沒意見,其他人狗拿耗子吃飽撐著還是想藉由這規定禁止少數意識形態進入同溫層?為何要創造跟PTT其他版不一樣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2 21:41:00
要問過原作才知道他有沒有意見啊反正你轉錄一定要先經過原作同意啊 他同意的回應你拿來跟轉錄文一起貼上來 誰也無法告你板主也好判斷 根本一舉數得在PTT被檢驗總比真的觸犯著作權法省事多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2 21:45:00
沒寫過論文吧,引用他人作品需詳細註明出處,但不用寄信給騷擾被引用者有關引用情事。多讀點著作權的書吧...有本是去考個研所繼續深造,這些事自然通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2 22:00:00
https://tinyurl.com/y533tx8l智財局的說明看一下 不是只要有出處就沒問題了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如果只要有出處就合法 著作權人的權力根本無從主張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2 22:06:00
在學術板進行學理討論當然是合理使用,麻煩看詳細一點另外民主國家無罪推定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可以去瞭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2 22:14:00
發表於網路的學術論述或論文不在著作權法61條合理使用範圍喔https://reurl.cc/6ga9VO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2 22:25:00
你的連結剛好支持我的觀點:https://reurl.cc/6ga9VO原則上作者已註明不能轉錄就不能轉,但未註明者....漫畫小說論文未經註明還是不能轉,但本版很少這種...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2 22:33:00
本版是歷史板 討論的很少是時事政治、經濟或社會的議題 如果歷史點太低也是會被刪符合61條的範圍的文章更適合用新聞發出來 不用轉錄https://www2.nuk.edu.tw/lib/copyright/Q&A.htmhttps://i.imgur.com/Dbhdrgs.png寫論文是要換自己的表達方式寫才不違法論文載明出處卻整段照抄還是會被告的http://ipr.taiwanmooc.org/370而且61條保護的是新聞的事實陳述 不包括評論和史觀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4 06:45:00
還是會被告的是指引用他人的"學術文章",比如學校的論文,八卦或歷史版的閒聊評論當然不算,自己引的文章看清楚好嗎。另外合理使用方式又不只有新聞的事實陳述,台灣又不是記者治國。回到板規討論,若文章無註明禁止轉錄,且非漫畫、小說、學術論文(注意是學術論文喔),板主跟板友就毋須介入。對言論過多限制。目前為止,除了看到同溫層的人想禁止不同意識形態文章進入史板,作用不大。為了史板多原包容,尊重不同思想,板規應予修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4 07:42:00
看清楚61條好嗎 注意是"時事'議題才是合理使用轉到歷史板的文章一堆都不是當代議題一堆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智財局臉書影片的例子很清楚即使是網路上隨手寫的非論文文章 即使沒註明禁轉仍然不能任他人合理使用隨手寫的歷史分析評論仍是原作的創作心血而且轉錄幾乎是完全照抄 不屬於'少部份引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30 17:21:00
你的影片是食記,多少有些廣告營利性質,且是當事人要求刪除,不是被告,更不是路過第三人檢舉。基本上要先區分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再討論有何權利侵害。在同一BBS上將非營利的文章做評論等非營利使用跟你的影片是否相同?都已經是民主法治時代,動不動以罰則相繩不究其理,相當反智也過度老舊專制。另外看看#1TYCCk3o (historia),是不是有人在創造同溫層,拒絕多元意見進入學術討論,大家有目共睹。不管動機為何,都不應肆意打壓其他意識形態史觀進入歷史板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01 01:43:00
你要學術討論就拿出高品質的文章,而不是轉引戰文射後不理然後拿言論自由來當擋箭牌你把反駁具有誤導性的文章或是言論的人貼上同溫層標籤的行為我覺得不可取照你口中言論自由的標準來做,恐怕會讓八卦板那些仇恨言論、無意義的政治爭吵跑來這個板
作者: biglafu (哥吉拉弗)   2019-10-01 21:43:00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02 14:06:00
你又確定人家發表在bbs的文章日後不會發表在刊物賺稿費營利了?第三人仍然可以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轉載 或向板主檢舉 板主再詢問原作者不要以為原作沒發現你就可以不尊重原作不是只有原作才能檢舉原作擁有的是是否提告的決定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0 19:30:00
[新聞] 戒嚴前兆?香港頒布「禁蒙面法」。蒙面,甚至拿國旗等無言語的肢體動作都可當作是意見表達。但專制國家常以此等技術性手段禁止人民表意自由。(有興趣可以查詢象徵性言論)表面理由都很堂皇,保護他人公共利益,實際上都是維護既得利益,創設一言堂。#1TXFHtud (TW-history)同樣史明的文章,別版就有不同的史觀評斷。為何歷史板會不能容忍其他史觀,要創設同溫層?轉來的文章如果能符合板規版旨,不應再以曖昧不明的主觀標準做過多的發文限制。還有,以腦補而非具體事證證明營利或是干預他人權益與否,那比較向對岸的文革批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天差地別....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0 21:19:00
樓上不要隨便腦補什麼同溫層或是一言堂來貼人標籤換句話說就是紮稻草人來打你的文會被反駁是因為文章內容品質不夠好,你可以自己寫一篇立論完整、有可靠引用資料的文來推銷你的論點轉文過來射後不理,完全沒參與討論,這討論方式不太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09:38: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對比一下就知道是否有人想搞一言堂,大家都有眼在看..香港:遊行還蒙面?這方式不太好。中國:會被反駁因為那是ROC國旗,你可以拿其他國旗。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12:44:00
明明是你的心得立論有問題被反駁,可以解釋自己的主張卻怪別人搞一言堂,就像你的簽名檔裡面提到倒數第二層的偏見:用口氣、態度質疑對方能耐你才是那個不能包容其他人意見的人請別顧左右而言他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3:10:00
你要反駁是個人意見形成自由,但不應利用板規限制其他意識形態進入。故回到原點,建議板規限制應予放寬。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14:16:00
你可以在推文中徵求作者同意再“直接”轉到看板,或是以站內信徵求同意之後附在文章後面(公開站內信當然也要徵求同意)總之舉證受到同意再轉文的責任在你身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4:37:00
不然你會去信騷擾擾原作者,成立檢舉又撤銷,給板主和和他人帶來困擾??非漫畫、小說等營利用或是學術論文,他人不應如此多毛退步言之,私法糾紛中,主動造只有權利人才能成為當事人,非權利人包括板主或是版友第三人都無法成為主動造當事人,這點法律常識請先查清楚。另外,民主法治國家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原則也請多閱讀,真正瞭解後你的舉證認定會有改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16:16:00
又不是只有針對你,這話我也想對cjol說你還是在顧左右而言他,跟你提板規你跟我講法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27:00
不過是一句水球或推文就可以問的事 再複製貼上就OK說白了就是你懶惰別牽拖好嗎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了 非營利依然受到保護 別跳針https://i.imgur.com/XCpXqSD.png非漫畫、小說等"時事"文章才能任意轉載 別選擇性無視"時事"這兩字好嗎 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37:00
某V也不喜歡被針對吧,感同身受,何必多餘限制他人?上面也跟某V講了,連成為私法糾紛中主動造都不成,多餘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39:00
八卦版文章多是時事所以沒這問題 但依法評論不能轉本版文章很多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40:00
人士非權利就別介入,研究清楚再來。不要蒙面也很簡單所以香港很懶惰?還不是既得利益想壓制言論,想被管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42:00
非當事人可以檢舉 要不要告由當事人決定 這不是問題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42:00
移民中國還香港。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43:00
如果告訴乃論只有當事人能告 公然污辱也不用水桶了告發誰都可以 提不提告由當事人決定說白了你只是想利用當事人不知情想混水摸魚罷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50: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看起來比較是是有人想搞一言堂。https://i.imgur.com/XCpXqSD.png 另外你跳針的這文章其實沒特別說明歷史的的文章,是你硬要腦補。上面有提到腦補入罪比較像文革批鬥,而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與具體舉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53:00
歷史沒特別提 所以歷史文章未經同意禁轉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53:00
另外戒嚴時代跟極權統治都是大家檢舉來檢舉去,現在台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54:00
只有經濟社會政治"時事問題"可以轉 其他禁止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54:00
灣已經民主化。給少數價值觀進入歷史板促進學術多元,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55:00
非一味以板規打壓。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7:55:00
台灣已民主化 所以有人不尊重他人創作心血應該檢舉不能讓創作者矇在鼓裡 失去創作者應有的權益告訴乃論罪仍然可以檢舉 執法者再知會當事人即可當事人再決定要不要告 這不是問題獨裁國家如中國最愛侵害著作權 希望你的概念別跟他們一樣戒嚴時期台灣是海盜王國 台灣已民主化 請跟上時代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8:05:00
1.你未具體舉證權利干預而僅為腦補,只有語氣不清的網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8:05:00
是實際法條喔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1 18:08:00
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別人上 多去了解民主法治現在想侵害智財的是你 思想跟鄰國類似非民主台灣戒嚴時代的台灣也是盜版王國 被美國制裁過別人覺得你有罪依法可檢舉你 跟無罪推定是兩回事你真的很愛把完全兩回事的東西拿來混淆視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07 05:54:00
http://tinyurl.com/y4coe7ny罪刑法定原則,民主法治國家的真正內涵,對構成要件需嚴格解釋。恣意擴張解釋法規或腦補,倒比較接近威權時代或是文革搞批鬥。另外FB一堆全文轉錄不去管,來這邊卻禁止一樣的事,當然會引起打壓言論的懷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07 10:40:00
不要以為你不舉證 你就沒事了你不舉證 版主也可以詢問原作是否同意調查仍然能進行 並不衝突若原作不同意 你就是違法所以你不舉證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護 等著被罰而已罪刑法定只能保護你到調查結束而已臉書未經同意轉到ptt 仍然違反本板板規覺得板主沒在管就去跟小組長反應別人超速沒被抓不代表超速合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08 22:14:00
說穿了就是你想搞一言堂阻止多元史觀進入,別牽拖好嗎看看中國香港現在還在打壓人民言論自由,令人痛心基於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輔以第65條利用之目的、性質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標準判斷,在學術版引用歷史文章討論根本不構成侵害。別學紅衛兵腦補法條。無法條規定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肆意類推比附或腦補擴張處罰規定,找不到法院判決也應該多去瞭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別把這裡當中國。回到版規,建議轉錄文章需由原作者檢舉,避免有心人士把版主當工具,藉此阻止不同價值觀進入學術版。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09 08:01:00
52和65條適用的是"節錄" 轉錄幾乎是原文百分百照抄不合65條基準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之比例你寫過論文會不知道學術文章百分百照抄別人違法??說穿了你就是想趁原作不注意侵害原作心血 令人痛心你有沒有違反板規11的調查不難 板主問原作就知道了原作不同意轉載 你還是要接受制裁 罪刑法定救不了你罪刑法定只到調查結束 該來的處罰還是會到 時間問題建議不限制檢舉資格 檢舉後由板主詢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 以防有人趁原作不知情無法檢舉來侵害著作權如果有尊重原作著作權 你要轉怎樣的史觀文章都可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10 18:18:00
專制國家的人才整天在那刑刑刑罰罰罰。香港:不要違法就不用送中啦。港警:不要蒙面還是可以遊行啊。他人研究成果拿來發表論文獲取學位或學術地位,與將閒聊或歷史文章完全保留他人名義下轉貼歷史板做合理使用根本是兩回事,利用性質與目的甚至利用結果天差地遠,有點程度的人都能判斷,你只是為反對而反對。還有,罪刑法定保護的是全體國民,包括你。拿得出法院判決大家服氣,不想再回應紅衛兵式的腦補法規。建議板規學習其他熱門版之板主及小組長,限定只能由原文作者檢舉,這樣板主就不至成為某些人利用來打壓言論或意識形態的工具。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10 18:56:00
轉錄文章是把原文一字不動拿來己用 利用的內容在整個著作之比例=100% 完全沒對原文做任何改製絕對超過65條的判斷基準三的可利用的合理範圍就跟引用別人文章一樣只能引用少部分而不是全都轉錄而且還要跟寫論文一樣"換句話說" 增加自己原創部分你把別人文章全部轉過來 完全沒改動 那叫抄襲合理使用有它的合理範圍 不能為了私利茲意腦補擴充建議由板主私訊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即可 省力而且原作一回答就真相大白 若轉文者沒取得同意 原作還會感謝板主抓到有人想趁原作不注意偷雞摸狗侵害著作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1-13 23:07:00
讓我為Reewalker的行為做個總結:想要引戰沒辦法寫文而是轉別人的文章,不想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拿言論自由或是不能限制其他意識形態之類的來當擋箭牌,面對質問卻拿其他事顧左右而言他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14 21:32:00
他也知道無形的學術地位是營利 轉別人文章獲得更高的網路聲量和名聲也是得到好處啊如果上PTT熱門甚至引起記者來抄會牽扯更多利益如果讓原文的點閱數或推文數下滑就是傷害原作利益如果原作想把文章放到收費平台營利 轉文就構成傷害網路聲量或網路名人地位被轉文仔拿走 誰還想寫優文?大學生去影印原文書都知道不能印超過原文內容一半65條第三款在實務上 如果你引用的是原文的精華部份即使你引用的比例沒超過原文一半也是違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1 20:10:00
太陽花時王炳忠也是信誓旦旦說人家有罪,結果法院判決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解釋法條要看保護法益好嗎.....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威權時代的既得利益者不也認為那些民主鬥士只是想來引戰鬧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2 01:12:00
引用法條也要看看立法者的本意合理使用原本是要"有限度"的情況下"部分"開放引用但是數年來總是有像樓上的人無限上綱越線利用原著被創作者抗議合理使用已成惡法 逼政府暫緩實施過憲法第23條有說: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去好好了解"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OK?引用原著是要以"有限度"和"不傷害原作權益"為前提為了你的言論自由 你就可以殺人放火啊? 神邏輯如何使用原文是"原作的"自由 不是你的自由原文是"原作的"言論 不是你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4 11:39:00
只會扯法條加上顧左右而言他這種說話方式跟韓國瑜沒什麼兩樣自己要用不合板規的方式轉文被檢舉之後才說我們卡你的言論自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4 21:22:00
原文又不是你寫的還喊"你的言論自由" 臉皮真厚原文要在哪裡發表是原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轉文仔的想利用原文就要取得作者同意 一句話就能問又不麻煩你就像在網上PO盜版電影被警察下架後高喊文字獄的人高喊"我沒有營利!我有註明導演!警察侵害言論自由!"警察不會同情你 只會想笑而已啦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7 20:22: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本板是否有人打壓特定意識形態,大家有眼看打壓他人的一方意識型態還比較接近韓國瑜...罪刑法定原則下,構成要件本來就要嚴格解釋,需要明確的條文(輔以法院的判決)轉錄歷史閒聊文章在保護法益的角度時事文章雷同,對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上可謂正常目的使用。想反駁請拿出法院判決。法院都認定無罪,王炳忠還在那亂喊,不是很可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00:07:00
本版的文章大都不是時事 一堆當事人死上百年了所以依據著作權法61條 非時事文章需作者同意轉錄而且61條開放轉載的只有客觀事實的報導時事文章中 作者用心力做出的分析與評論依然受保護本版對於歷史事實很多都參雜作者觀點與分析大多數文章內容都非單純閒聊 而是作者花心力收集史料並研究的成果 未經同意轉載是違法且對原創不尊重不管什麼目的 如何運用原文由作者決定而非轉錄仔判斷轉文是否違法不難 作者不同意轉文即為非法問作者就知真相 判定程序並不複雜反而簡單明確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08:56:00
亂腦補一通,法條不是這麼解釋的!根本就實務判決,恕一看就知道找不到實務判決。法律的基本原則多去讀一讀恕懶得回應王炳忠式的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15:05:00
太陽花的例子屬於集會自由的判定 跟著作權無關一看就知道你又再XX比雞腿 連例子都不會找XD著作權的實務判決爭議多半在引用比例是否過多但是轉錄是把原文一字不漏複製過來 引用比例=100%所以根本沒有爭議 引用比例過多 完全無法辯護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影印原文書都知道印全本會被關Ytuber作影片都懂得剪輯精華並改製 以防被片商告轉錄沒有更動原文一個字 引用比例百分百超過限制沒取得作者同意絕對是違規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8 18:46:00
我可沒檢舉過你直接引用新聞連結到文章,別扯意識形態打錯字,是“直接引用新聞連結的文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18:59:00
你09/22 22:26和22:27的推文顯示你明明知道如果作者說不准轉 不管什麼性質或目的的文章都不能轉錄你明明有看到法條有說作者意願比文章性質和目的重要搞清楚 即使你目的是幫作者宣傳 未經同意仍然違規作者可以選擇自己轉 不讓轉錄獲得的利益讓給別人讓誰宣傳也是作者自由 通常作者選宣傳商會考慮宣傳者的名聲和手法 如果宣傳者手法拙烈會反傷作者自己如果你未經同意轉文反讓作者被噓被酸 你就害到作者人家本來不用受這種罪(雖然噓和酸是言論自由)你轉錄被噓都崩潰不已了 確定作者不會不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0:50:00
作者有意見可以請板主處理,這也是板規建議方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0:56:00
作者有沒有意見要問作者 你不是作者不能代作者回答你不是作者 憑什麼認定作者一定同意轉錄?文章不是你寫的 輪不到你決定怎麼運用文章反正有爭議板主就去問作者 本來就是以作者意願為準作者沒反應可能是沒注意到文章被偷雞摸狗仔轉錄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00:00
中國香港:你蒙面就是違法!去看看香港法院如何回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01:00
如果板主問作者 作者才知道文章被偷抄 正好逮個正著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01:00
在你這中國香港式解釋下,轉錄文章除了時事外全部違法,完全限縮人民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02:00
正當使用是有限度且要不傷害作者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02:00
釋,請拿出明確法條與實務判決。所以才建議多去看法律的基本原則與實務案決,別跟王炳忠一樣亂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04:00
憑你歪理 沒營利就是免死金牌 學生說學習用就能全印原文書 說交流用就能散播盜版電影沒節制將全文全部轉錄不是合理使用無限曲解合理使用傷害的是國家的創新能量這樣大家都只想寫廢文了 誰還想認真寫文一句話詢問就能取得使用權利 限制明明就沒很大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11:00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被你認定歪理?隨便舉幾個誇張的例子,論證性薄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13:00
轉錄是否違規的判定根本不是啥難辦的世紀大案子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14:00
簡單講你就是找不到實務判決,法院沒說卻硬要說違法,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14:00
問作者意願就知道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15:00
資訊流通與交流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內涵,請多去充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16:00
說的好像文章是你寫的你有處置權一樣 臉皮真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16:00
所以中國為何要阻止資訊流通與自由散布?還不明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20:00
找不到實務開始亂凹,懶得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21:00
你找一個跟著作權無關的例子 我何必回應說交流用就不違法? 成大MP3事件去研究一下古阿莫為何被片商提告也是例子就算要散布資訊 也沒有人敢全文全部散布萬一你散布的內容人家日後要發表在收費平台你洩漏人家都看光光了 作者還賣賺什麼你到處散布給大眾看光光 作者還賺什麼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32:00
拿已上市的出版作品跟電影跟歷史文章比?亂比附!作者有註明以後要出版的作品本來就不會去轉錄,這在之前板規建議也有提。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34:00
作者要不要出版要問作者 不是你亂猜可以決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34:00
至於沒有要出版的歷史閒聊作品,既然找不到實務論證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35:00
作者要怎麼用文章去問作者 作者一回答即知 簡單明確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35:00
的論點,那就請別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36:00
歷史研究者如馬雅人如果日後要發表 你亂轉就GG了很多碩博生會把自己的研究材料放在網上 這很常見作者要怎麼運用要問作者 憑轉文仔亂猜會傷害作者人家沒註明不代表默認 註明只是減少爭議你沒法論證你會讀心術 請證明你有詢問過作者意願你沒資格代作者回答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41:00
如果日後?一堆假設腦補不能用在法釋義,請拿出實務論證中國香港:禁蒙面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不要蒙面就沒事了,簡單明確。如果日後傷害他人怎麼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43:00
所以要去問作者啊 怎麼可以讓轉錄仔腦補作者心態請拿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不然就是你亂腦補你猜錯作者心態就會傷害作者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48:00
恣意腦補法條過度限縮人民行為又拿不出實務依據,這種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48:00
你不真的去問作者 作者的意願就有各種可能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49:00
你拿不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茲意腦補作者心態讓作者"被自願" 行為更像中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51:00
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請拿出實務論證你的依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51:00
"新疆人沒明確抱怨就是認同在教育營" 跟對岸一樣請拿出跟著作權有關的案例 別舉些無關的例子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1:53:00
任意腦補法律限縮人民依其他正當目的使用的空間?沒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53:00
"藏人沒註明反對就是認同中共" 你相信啊?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1:54:00
之前瑞昱有員工拿公司內部教材學習用也是被告那教材沒有拿來賣錢營利 法官還是判公司勝訴正當使用是要有限度的 不是無節制全文抄襲政府開放合理使用不是讓你當免死金牌 全文抄襲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01:00
例子天差地遠,有限度也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請去找符合的實務。完全保留作者名義跟全文抄襲根本兩回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03:00
因為你把全文一字不漏抄下來了啊 完全沒有改動你引用的比例是100% 律師無法幫你辯護律師可以幫你辯護的是引用沒超過一半 全文轉錄=GG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04:00
全文引用還比較恰當,又不是遮引了原作者這點都搞不清楚難怪會亂腦補法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05:00
盜版影片也都註明導演編劇啊 還是違法盜版漫畫網站也都保有漫畫家名字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07:00
所以找到實務了?別拿已出版作品亂論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09:00
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當下即受保護 著作權法開頭有寫並不是要出版才受保護 你連這常識都沒有你去看歐美日的著作權法也是一樣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12:00
但法條還是規定可做其他正常目的使用,看來你是找不到實務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13:00
不論你目的多正當 全抄還是違規政府開放正常使用是有限度的 請勿無視這點任意腦補法院實務判決一堆引用全文精華也判有罪並不是引用比沒過半就沒事了有些歌只採用副歌旋律就有罪了你沒有賺錢頂多不用賠作者錢 但你亂轉的文還是要刪不用賠錢但可能附帶對作者道歉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29:00
結論:某J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只能拿出版品跟腦補亂凹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30:00
結論:樓上找不到著作權相關實務 只能拿不相干的集會自由判例亂凹 硬扯跟板規的關係結論2: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怎麼運用文章本來就輪不到轉錄仔決定 某人不是作者卻亂腦補作者心態而且還拿不出自己會讀心術的證據3.其實只要去問作者意願就不用亂猜作者心態問了就可以不用亂猜取得使用權利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38:00
重點是罪刑法定,在作不利行為人之法條解釋時需有明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38:00
問一下取得同意就不會被限縮使用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39:00
重點是作者意願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39:00
實務判決支持論證。只是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東西...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40:00
別人的文章是別人的財產不是你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40: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41:00
不是你的東西就別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法條除非你有改動原文 不然根本沒有爭議 你就是違規罪刑法定原則保護的是有改動原文的人你把全文都抄去了 罪刑法定無法從寬解釋古阿莫至少還有重製影片 所以案子還有爭議你沒有把原文轉成自己東西敘述 誰都無法救你人家是介於有改動和沒改之間 你是完全沒改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2:47:00
罪刑法定原則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人違規,例如王炳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2:48:00
問題是你根本沒改動原文 這就無法護航了你如果沒有100%引用 那還不能百分百認定你有罪你沒更動原文半個字 罪刑法定無法幫到你作者說同不同意就能判定是否違法 不是啥世紀大案子說白了 轉錄文章的爭議就看作者意願 一翻兩瞪眼可以爭議的點很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23:01:00
雷同時事文章,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想一翻兩瞪眼請找出實務莫再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3:03:00
想任意使用別人文章請證明你會讀心術不然就要去問作者意願別亂腦補別人心態畢竟你的目的正不正當跟作者意願有關作者如果不認為他的文章是閒聊廢文 你就代誌大條了你的使用如果影響到作者對文章的運用規畫就不正當不然憑你神邏輯 大家都拿"研究用"當正當理由好了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請不要跳針著作是否已出版 那不是重點你不是法官 你沒資格認定目的是否正當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7:05:00
更動原文云云標的比較像論文一類的標準,這裡情況比較接近引用連結。雖說你大概是找不到符合的實務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7:45:00
轉錄時除了連結還是有把全文抄過來啊然而作者可以選擇不分享點閱率給你 那是作者自由你提的八卦板的板規其實也只看作者意願只要作者告訴八卦板主他禁轉管你目的正不正當 是否為閒聊八卦板主都得幫忙刪文你要就只提供原文連結 其他內容都自己寫我提的瑞昱和成大mp3等都是實例啊著作權引用都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前提 ok?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9 09:09:00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註一),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先用這條回你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20:27:00
民主法治國家有其基本原則跟精神,想用專制思想威權解釋法令,比較適合移民中國等國家。講那麼多你也找不到符合實務支持自己的論證,只會魚目混珠亂凹難以支持論證。板規方向仍維持原建議。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0 00:09:00
你還是在隨便扣別人獨裁的帽子而已,跟你說理你用法律來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很難嗎?今後只要看到你轉文不是直接轉或是看不出有結果原發文者同意我會直接檢舉就算被你牽著鼻子走來討論法律,有些東西就不一定有判例你硬要別人找,就像芭樂沒有人做過基改你硬要標非基改芭樂一樣莫名其妙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00:33:00
我找的成大MP3公司教材都是例子啊 這些都證明只引用原文精華部分仍然可能有罪 倒是你搞了半天仍找不到全文引用沒改半個字最後無罪的判例以論證你的歪理真心想為作者宣傳的人 會事先跟作者談好引用比例以及宣傳手法 讓作者不受傷的同時也讓宣傳者拿好處而不是自己當作者和法官 亂腦補作者意圖不去問作者你的目的會不會傷害作者要跟作者討論才知道很多作者雖然沒營利 但是他的著作其實很有潛在價值即使你的意圖正當 你的宣傳手法不對仍會傷害到作者你認為你沒傷到作者是你以為 作者不見得這樣想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07:15:00
無法益侵害的是被硬說違法,共產黨嗎你所預設的事情,轉錄時事文章也會發生。但在保護法益解釋上,時事文章與歷史閒聊文章雷同。前者若是正當使用,後者亦然。你既然一直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包括文號與內容),也不能找其他法益情形不同的例子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08:07:00
就是因為每個案子情況不同所以你不能亂腦補你不能預設每個案子都處在相同的無侵權情境各個作者的意圖和利益,運用著作方式都不同有沒有侵害要跟作者對質 還要請法官評估不能都不問就自己當法官和作者 你無權代作者回答著作權法61條開放引用的是新聞事實而非記者分析原意是為了讓資訊流通 至於記者對新聞事件的評論和分析都是記者的心血 這些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八卦板可以轉發新聞但是不能轉發記者分析https://i.imgur.com/kqC5kn3.png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0 10:19:00
R說人腦補,結果自己卻一直腦補別人的觀點是獨裁國家這根本雙重標準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11:26:00
https://tinyurl.com/sefsndthttps://i.imgur.com/bO6mTrh.png不是我腦補 智財局也這麼回答http://ipr.taiwanmooc.org/370上面的律師回答中 著作權法9條和61條是一起講的可見時事文章和新聞一樣 只要有作者的評論分析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版文章幾乎都參雜作者對史實的分析與觀點 當然也受保護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15:00
你舉的例子也說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本得轉錄,除非特別有註明不得轉載不然你找的例子都跟歷史閒聊文章相去甚遠,最接近的還是時事文章。既然時事文章可以,那當然歷史文章也行。不然基於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你要做不利行為人的解釋,請嚴謹舉證,拿出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判決支持你的論證(而且還不是行政機關,要有案號與具體內容)。太陽花法院都說沒違法,王炳忠再喊有X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21:00
看清楚 著作權法61條的條文中也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個但書 所以即使是時事文章 你要引用也只能是節錄須有一定比例的改作 而且不能傷害到作者如果時事文章沒受到保護 根本沒有人要投稿社論了我連結中的智財局和律師對於著作權的判定都很專業有人對個別案例有疑問 他們都會提供專業回答智財局的律師的判定絕對比你腦補有說服力著作權判定會隨著作者處境而不同 所以一定要問作者要跟作者對質才能評估而不是自己預設沒侵害不了了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41:00
你所言的使用方式都是腦補居多,跟上述連結無關。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但仍可合理適用。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公開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本來就可公開轉錄,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對歷史的評論解釋上亦然如此。給妳這麼久時間你也找不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46:00
你太陽花的情境也套用不到歷史版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47:00
到歷史閒聊文章實務判決證明你的論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47:00
你的例子跟著作權的關係幾乎為0新聞跟時事文章的相似度>>>>歷史文章所以新聞的著作權法益也跟時事文章雷同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49:00
不需舉例,著作權法61條跟罪刑法定就很清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49:00
本版大部分年代上百年的歷史文章根本無關時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0:00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的關聯,比起你所提MP3還瑞昱更接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51:00
Case by case 這個案例無罪不代表別的案例一定無罪所以舉單一案例又不能證明所有案例一定皆是如此所以每個案例都要跟作者討論才能得出結果 不能腦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3: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54:00
最跟時事文章相關的就是新聞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4:00
不利行為人的解釋如你所說的不能類推,但有利行為人的解釋不受此拘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6:00
智財局的律師也沒支持你的自行腦補出來的觀點啊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56:00
你的話會比待過智財局並在大學任教的律師可信?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57:00
這邊時事文章開放給你引用仍然要在合理範圍內喔XD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7:00
沒錯,智財局的律師也是這麼說,但還是可以合理使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1:58:00
合理使用!=全文照抄完全沒有改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1:58:00
至於何為然要在合理範圍內,你提供的連結沒講,多為你自行腦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2:00:00
著作權法61條則指明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2:00:00
政府原意是要引用者和作者取得平衡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2:03:00
你要拿出未經授權可以轉錄非當代時事文章的例子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2:03: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2:04:00
哪個案子中法官判定討論數千年前歷史事件文章可轉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2:04:00
現在做出不利行為人解釋的人是你,請嚴謹解釋智財局的律師跟法院都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這是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跟精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2:05:00
把數千年前歷史事件當成時事 定義根本就錯誤了你先去查國語辭典 時事的定義可以嗎???哪國的字典中時事的定義包括非當代事件 我們再來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22:08:00
看來你是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了,懶得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22:08:00
哪個文章會把死上百年的人當時事人物啊XDDDDD今天是你要說服我們改版規 是你有求於我們我們又不是有求於你 何必理你的硬ㄠ呢時事文章發新聞就OK了 不用改版規時事新聞跟時事文章的法益相似多了原來荊軻刺秦王是時事 我真的快笑死沒註明禁轉又怎樣 任何人都可以跑去問作者是否禁轉你引用時事文章也只能取你需要的部分 不是全部文章61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促進近期事件的討論非當代議題的文章根本不在當時立法的討論範圍內 OK?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3 21:06:00
你我都是本版使用者,大家權利都是一樣。不需你同意。MP3跟瑞昱的例子差這麼遠妳都能舉,現在哪來立場去批評時事文章?更何況歷史文章跟時事一樣也一堆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的評論,甚至以古諷今。罪名法定都不懂還講啥立法目的??這麼久還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自行腦補一段話還拉智財局律師背書,人家律師根本沒講過你腦補的話,這在法律解釋或是學術論證都不成立。不肯在法釋義上好好討論,只是為何否認而否認,無視民主法治國的原則,欲加之罪拼命亂凹。法院認定無違法當然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3 21:51:00
https://tinyurl.com/se96ckthttps://i.imgur.com/fIqYcrm.png智財局官方說要從嚴解釋 樓上臉好腫喔XDDDD著作權法10條有說除非其他條文有寫 不然著作保護法益都相同 61條只有寫"時事""論述"而已非關時事的歷史討論文當然不適用啊套用你的神邏輯 你現在要把我們冠上侵害自由罪名依照罪刑法定 請嚴謹證明 不然就不能阻止我們質疑你非營利!=沒事,註明作者!=沒事,引用需節錄並改做轉載!=幫作者等等 連結中智財局都有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09:10:00
基本上你只是轉網路的幾張圖,無出處來源,何況MP3跟瑞昱的差這麼遠的例子妳都能亂舉,辯不贏就搞些小手段,難以置信。退步言之,智財局見解不拘束法院,合法違法法院實務說了算,這也是可以請律師爭取的空間(不然請律師幹麻)。所以還是以法院見解為主(給妳很多時間了)另外上次截了智財局律師一小段話,後面自行腦補一大段就要律師為你腦補那些話背書,律師根本沒說過你腦補那些話,這在法釋義跟學術論證都是不允許的。大致上你還是有進步,但罪刑法定的內涵還是請去搞清楚若不想作法釋義的論證只想證明自己是對的,恕不奉陪!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09:31:00
我出處都有給啊 12/10 11/26 12/13 21:51 推文智財局清清楚楚寫了"嚴格"的"解釋" 你少裝瞎法院判定是CASE BY CASE 這要看作者是否用著作營利或是作者職業等因素 舉例又不能證明另一個case適用所以我才說你事先一定要問作者 不能亂猜作者心態12/10 11:26和12/13 21:51連結皆為智財局網站https://reurl.cc/6ga9VO連結的律師任職過智財局我所有截圖的前個推文都有出處連結 截圖也有網址9/22 22:56的律師履歷//ipr.taiwanmooc.org/abouts我只給連結不用截圖畫重點 你一定又要裝瞎了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4 10:36:00
整件事簡單來說就是R違反板規站不住腳,硬要扯法律幫自己開脫,另外不要隨便腦補我針對你檢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10:42:00
整件事情只要改變版主辦案詢問對象就解決了只有問作者意願才能知道真相 而且問一句又不困難作者說同意 被告就無罪 作者說禁轉就刪文並水桶不管被告理由為何 沒取得作者同意本來就是錯的法院實務中 你沒取得作者同意必定違法律師的功用只是幫被告減輕賠償 不是不罰而且私人著作在法律上!=公共財 他人無權決定使用法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轉錄仔無權決定怎麼運用文章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18:27:00
12/10跟12/13第二個推文僅為截圖。12/10第一個推文智財局僅說明改作的可能產生衍生著作,請勿腦補。同日第三個推文出自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臺,非智財局。今日連結https://reurl.cc/6ga9VO出自成大軍訓室,曾任職是你自行腦補,就算曾任職也不能代表智財局。12/13第一個非智財局名義發表,律師私人見解無法定效力,可以找不同見解律師在法院爭執(所以才要你找實務判決)。罪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18:29:00
那位律師任職過智財局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18:29:00
法定嚴格解釋的客體也是法條非私人見解。另據釋字137、216號,行政機關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結案。
作者: ksacet (ksacet)   2019-05-09 05:06:00
前K版的理由實在太糟糕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而且邏輯也不對 這是要版主考慮用劣文限制發文 而不是要版主設文章劣文 也就是說沒有妳擔心的問題既然不要版主丟劣文 就沒有以前MRZ和議長的玩法問題另外還是那句話 總不能因為被車撞過就不走路出門只要是加強版面控制 正面就是版面安定 缺點就是版友部分權利被剝奪 這是一體兩面 沒有沒副作用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6-01 19:07:00
最近發現某2個轉文的為了規避板規,轉文後編輯把轉載自他們信箱的字樣刪除,對他們來說直接轉文很困難嗎?那幾篇文沒有人吵起來有點懶得檢舉滿懶得看那2個的文有點好奇左膠這個詞有踩到板規嗎?
作者: a00080245 (啊)   2019-06-01 23:27:00
說到轉錄,我也想提關於外站新聞文章禁止由看板轉錄,這項可以討論是否廢止?一開始我是想轉錄文章需要授權,但現在想,若初始轉文者取得授權轉錄至本站,站內轉錄文由站規規定應該就可以了。智財局法規也是規定除非聲明禁止轉錄,否則合理使用還是可以允許的。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6-02 06:34:00
我想這條板規的原意應該是提供原始出處 免得轉來轉去最後不知道這到底原本是誰說的違規轉文警告是否過重 倒是可以討論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9-07-14 03:01:00
能否刪除他人推文
作者: articlebear (政治真的滿狗屁的)   2019-08-02 23:31:00
轉文能不能設限制?篇數或一定要有個人意見之類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9-01 08:07:00
我想問有些人回應完文章短時間內自刪在板規上容不容許,某位板友的回文品質我覺得還行,但發生我提的情況,讓想要參與討論的板友無法討論,我覺得不是好現象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3 03:26:00
轉文部分建議採八卦版第一章:第一條:註:"未經原發文者同意轉錄文章板主可給予刪除,此檢舉須由原發文者自行檢舉,,目前不接受他人代為檢舉。"一來避免有心人士為了打壓言論去搔擾原作者,二來也能減輕板主的舉證責任,避免造成預設特定板友轉文違規而先以板規相繩,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及正當程序。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3 04:19:00
那不是騷擾吧?自己文章被轉錄 原作本來就有權利知道把舉證同意的責任交給轉錄者即可 不用二度麻煩原作規定轉錄者一定要在文中貼上原作同意的證據就解決了原作幾點幾分的推文同意轉錄 或是站內信截圖秀出來就沒有爭議了 板主也省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3 05:39:00
權利是個人的,原作者沒意見,其他人狗拿耗子吃飽撐著還是想藉由這規定禁止少數意識形態進入同溫層?為何要創造跟PTT其他版不一樣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3 05:41:00
要問過原作才知道他有沒有意見啊反正你轉錄一定要先經過原作同意啊 他同意的回應你拿來跟轉錄文一起貼上來 誰也無法告你板主也好判斷 根本一舉數得在PTT被檢驗總比真的觸犯著作權法省事多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3 05:45:00
沒寫過論文吧,引用他人作品需詳細註明出處,但不用寄信給騷擾被引用者有關引用情事。多讀點著作權的書吧...有本是去考個研所繼續深造,這些事自然通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3 06:00:00
https://tinyurl.com/y533tx8l智財局的說明看一下 不是只要有出處就沒問題了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如果只要有出處就合法 著作權人的權力根本無從主張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3 06:06:00
在學術板進行學理討論當然是合理使用,麻煩看詳細一點另外民主國家無罪推定還有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可以去瞭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3 06:14:00
發表於網路的學術論述或論文不在著作權法61條合理使用範圍喔https://reurl.cc/6ga9VO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3 06:25:00
你的連結剛好支持我的觀點:https://reurl.cc/6ga9VO原則上作者已註明不能轉錄就不能轉,但未註明者....漫畫小說論文未經註明還是不能轉,但本版很少這種...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3 06:33:00
本版是歷史板 討論的很少是時事政治、經濟或社會的議題 如果歷史點太低也是會被刪符合61條的範圍的文章更適合用新聞發出來 不用轉錄https://www2.nuk.edu.tw/lib/copyright/Q&A.htmhttps://i.imgur.com/Dbhdrgs.png寫論文是要換自己的表達方式寫才不違法論文載明出處卻整段照抄還是會被告的http://ipr.taiwanmooc.org/370而且61條保護的是新聞的事實陳述 不包括評論和史觀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4 14:45:00
還是會被告的是指引用他人的"學術文章",比如學校的論文,八卦或歷史版的閒聊評論當然不算,自己引的文章看清楚好嗎。另外合理使用方式又不只有新聞的事實陳述,台灣又不是記者治國。回到板規討論,若文章無註明禁止轉錄,且非漫畫、小說、學術論文(注意是學術論文喔),板主跟板友就毋須介入。對言論過多限制。目前為止,除了看到同溫層的人想禁止不同意識形態文章進入史板,作用不大。為了史板多原包容,尊重不同思想,板規應予修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4 15:42:00
看清楚61條好嗎 注意是"時事'議題才是合理使用轉到歷史板的文章一堆都不是當代議題一堆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智財局臉書影片的例子很清楚即使是網路上隨手寫的非論文文章 即使沒註明禁轉仍然不能任他人合理使用隨手寫的歷史分析評論仍是原作的創作心血而且轉錄幾乎是完全照抄 不屬於'少部份引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01 01:21:00
你的影片是食記,多少有些廣告營利性質,且是當事人要求刪除,不是被告,更不是路過第三人檢舉。基本上要先區分著作人格權跟著作財產權,再討論有何權利侵害。在同一BBS上將非營利的文章做評論等非營利使用跟你的影片是否相同?都已經是民主法治時代,動不動以罰則相繩不究其理,相當反智也過度老舊專制。另外看看#1TYCCk3o (historia),是不是有人在創造同溫層,拒絕多元意見進入學術討論,大家有目共睹。不管動機為何,都不應肆意打壓其他意識形態史觀進入歷史板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01 09:43:00
你要學術討論就拿出高品質的文章,而不是轉引戰文射後不理然後拿言論自由來當擋箭牌你把反駁具有誤導性的文章或是言論的人貼上同溫層標籤的行為我覺得不可取照你口中言論自由的標準來做,恐怕會讓八卦板那些仇恨言論、無意義的政治爭吵跑來這個板
作者: biglafu (哥吉拉弗)   2019-10-02 05:43:00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02 22:06:00
你又確定人家發表在bbs的文章日後不會發表在刊物賺稿費營利了?第三人仍然可以詢問原作者是否同意轉載 或向板主檢舉 板主再詢問原作者不要以為原作沒發現你就可以不尊重原作不是只有原作才能檢舉原作擁有的是是否提告的決定權盜版嚴重的反而是獨裁國家如中俄 民主法治國重視個人財產的保護 享有言論自由同時不能侵害原作的權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03:30:00
[新聞] 戒嚴前兆?香港頒布「禁蒙面法」。蒙面,甚至拿國旗等無言語的肢體動作都可當作是意見表達。但專制國家常以此等技術性手段禁止人民表意自由。(有興趣可以查詢象徵性言論)表面理由都很堂皇,保護他人公共利益,實際上都是維護既得利益,創設一言堂。#1TXFHtud (TW-history)同樣史明的文章,別版就有不同的史觀評斷。為何歷史板會不能容忍其他史觀,要創設同溫層?轉來的文章如果能符合板規版旨,不應再以曖昧不明的主觀標準做過多的發文限制。還有,以腦補而非具體事證證明營利或是干預他人權益與否,那比較向對岸的文革批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天差地別....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05:19:00
樓上不要隨便腦補什麼同溫層或是一言堂來貼人標籤換句話說就是紮稻草人來打你的文會被反駁是因為文章內容品質不夠好,你可以自己寫一篇立論完整、有可靠引用資料的文來推銷你的論點轉文過來射後不理,完全沒參與討論,這討論方式不太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17:38: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對比一下就知道是否有人想搞一言堂,大家都有眼在看..香港:遊行還蒙面?這方式不太好。中國:會被反駁因為那是ROC國旗,你可以拿其他國旗。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20:44:00
明明是你的心得立論有問題被反駁,可以解釋自己的主張卻怪別人搞一言堂,就像你的簽名檔裡面提到倒數第二層的偏見:用口氣、態度質疑對方能耐你才是那個不能包容其他人意見的人請別顧左右而言他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21:10:00
你要反駁是個人意見形成自由,但不應利用板規限制其他意識形態進入。故回到原點,建議板規限制應予放寬。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1 22:16:00
你可以在推文中徵求作者同意再“直接”轉到看板,或是以站內信徵求同意之後附在文章後面(公開站內信當然也要徵求同意)總之舉證受到同意再轉文的責任在你身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1 22:37:00
不然你會去信騷擾擾原作者,成立檢舉又撤銷,給板主和和他人帶來困擾??非漫畫、小說等營利用或是學術論文,他人不應如此多毛退步言之,私法糾紛中,主動造只有權利人才能成為當事人,非權利人包括板主或是版友第三人都無法成為主動造當事人,這點法律常識請先查清楚。另外,民主法治國家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原則也請多閱讀,真正瞭解後你的舉證認定會有改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0-12 00:16:00
又不是只有針對你,這話我也想對cjol說你還是在顧左右而言他,跟你提板規你跟我講法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27:00
不過是一句水球或推文就可以問的事 再複製貼上就OK說白了就是你懶惰別牽拖好嗎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了 非營利依然受到保護 別跳針https://i.imgur.com/XCpXqSD.png非漫畫、小說等"時事"文章才能任意轉載 別選擇性無視"時事"這兩字好嗎 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時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37:00
某V也不喜歡被針對吧,感同身受,何必多餘限制他人?上面也跟某V講了,連成為私法糾紛中主動造都不成,多餘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39:00
八卦版文章多是時事所以沒這問題 但依法評論不能轉本版文章很多當事人都死上千百年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40:00
人士非權利就別介入,研究清楚再來。不要蒙面也很簡單所以香港很懶惰?還不是既得利益想壓制言論,想被管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42:00
非當事人可以檢舉 要不要告由當事人決定 這不是問題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42:00
移民中國還香港。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43:00
如果告訴乃論只有當事人能告 公然污辱也不用水桶了告發誰都可以 提不提告由當事人決定說白了你只是想利用當事人不知情想混水摸魚罷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50: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看起來比較是是有人想搞一言堂。https://i.imgur.com/XCpXqSD.png 另外你跳針的這文章其實沒特別說明歷史的的文章,是你硬要腦補。上面有提到腦補入罪比較像文革批鬥,而非民主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與具體舉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53:00
歷史沒特別提 所以歷史文章未經同意禁轉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53:00
另外戒嚴時代跟極權統治都是大家檢舉來檢舉去,現在台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54:00
只有經濟社會政治"時事問題"可以轉 其他禁止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54:00
灣已經民主化。給少數價值觀進入歷史板促進學術多元,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1:55:00
非一味以板規打壓。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1:55:00
台灣已民主化 所以有人不尊重他人創作心血應該檢舉不能讓創作者矇在鼓裡 失去創作者應有的權益告訴乃論罪仍然可以檢舉 執法者再知會當事人即可當事人再決定要不要告 這不是問題獨裁國家如中國最愛侵害著作權 希望你的概念別跟他們一樣戒嚴時期台灣是海盜王國 台灣已民主化 請跟上時代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0-12 02:05:00
1.你未具體舉證權利干預而僅為腦補,只有語氣不清的網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2:05:00
是實際法條喔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0-12 02:08:00
言論自由不能建立在侵害別人上 多去了解民主法治現在想侵害智財的是你 思想跟鄰國類似非民主台灣戒嚴時代的台灣也是盜版王國 被美國制裁過別人覺得你有罪依法可檢舉你 跟無罪推定是兩回事你真的很愛把完全兩回事的東西拿來混淆視聽你被檢舉時 版主會預設你無罪 但不能阻止別人檢舉你如果你真的違規 版主還是要罰沒有同意轉載的證據 版主當然去問原作 那是原作權益一句推文水球再複製貼上就完成的事 騷擾不是理由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07 13:54:00
http://tinyurl.com/y4coe7ny罪刑法定原則,民主法治國家的真正內涵,對構成要件需嚴格解釋。恣意擴張解釋法規或腦補,倒比較接近威權時代或是文革搞批鬥。另外FB一堆全文轉錄不去管,來這邊卻禁止一樣的事,當然會引起打壓言論的懷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07 18:40:00
不要以為你不舉證 你就沒事了你不舉證 版主也可以詢問原作是否同意調查仍然能進行 並不衝突若原作不同意 你就是違法所以你不舉證等於放棄為自己辯護 等著被罰而已罪刑法定只能保護你到調查結束而已臉書未經同意轉到ptt 仍然違反本板板規覺得板主沒在管就去跟小組長反應別人超速沒被抓不代表超速合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09 06:14:00
說穿了就是你想搞一言堂阻止多元史觀進入,別牽拖好嗎看看中國香港現在還在打壓人民言論自由,令人痛心基於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輔以第65條利用之目的、性質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標準判斷,在學術版引用歷史文章討論根本不構成侵害。別學紅衛兵腦補法條。無法條規定就無處罰,罪刑法定原則下也不能肆意類推比附或腦補擴張處罰規定,找不到法院判決也應該多去瞭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別把這裡當中國。回到版規,建議轉錄文章需由原作者檢舉,避免有心人士把版主當工具,藉此阻止不同價值觀進入學術版。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09 16:01:00
52和65條適用的是"節錄" 轉錄幾乎是原文百分百照抄不合65條基準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之比例你寫過論文會不知道學術文章百分百照抄別人違法??說穿了你就是想趁原作不注意侵害原作心血 令人痛心你有沒有違反板規11的調查不難 板主問原作就知道了原作不同意轉載 你還是要接受制裁 罪刑法定救不了你罪刑法定只到調查結束 該來的處罰還是會到 時間問題建議不限制檢舉資格 檢舉後由板主詢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 以防有人趁原作不知情無法檢舉來侵害著作權如果有尊重原作著作權 你要轉怎樣的史觀文章都可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11 02:18:00
專制國家的人才整天在那刑刑刑罰罰罰。香港:不要違法就不用送中啦。港警:不要蒙面還是可以遊行啊。他人研究成果拿來發表論文獲取學位或學術地位,與將閒聊或歷史文章完全保留他人名義下轉貼歷史板做合理使用根本是兩回事,利用性質與目的甚至利用結果天差地遠,有點程度的人都能判斷,你只是為反對而反對。還有,罪刑法定保護的是全體國民,包括你。拿得出法院判決大家服氣,不想再回應紅衛兵式的腦補法規。建議板規學習其他熱門版之板主及小組長,限定只能由原文作者檢舉,這樣板主就不至成為某些人利用來打壓言論或意識形態的工具。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11 02:56:00
轉錄文章是把原文一字不動拿來己用 利用的內容在整個著作之比例=100% 完全沒對原文做任何改製絕對超過65條的判斷基準三的可利用的合理範圍就跟引用別人文章一樣只能引用少部分而不是全都轉錄而且還要跟寫論文一樣"換句話說" 增加自己原創部分你把別人文章全部轉過來 完全沒改動 那叫抄襲合理使用有它的合理範圍 不能為了私利茲意腦補擴充建議由板主私訊問原作是否同意轉載即可 省力而且原作一回答就真相大白 若轉文者沒取得同意 原作還會感謝板主抓到有人想趁原作不注意偷雞摸狗侵害著作權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1-14 07:07:00
讓我為Reewalker的行為做個總結:想要引戰沒辦法寫文而是轉別人的文章,不想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拿言論自由或是不能限制其他意識形態之類的來當擋箭牌,面對質問卻拿其他事顧左右而言他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15 05:32:00
他也知道無形的學術地位是營利 轉別人文章獲得更高的網路聲量和名聲也是得到好處啊如果上PTT熱門甚至引起記者來抄會牽扯更多利益如果讓原文的點閱數或推文數下滑就是傷害原作利益如果原作想把文章放到收費平台營利 轉文就構成傷害網路聲量或網路名人地位被轉文仔拿走 誰還想寫優文?大學生去影印原文書都知道不能印超過原文內容一半65條第三款在實務上 如果你引用的是原文的精華部份即使你引用的比例沒超過原文一半也是違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2 04:10:00
太陽花時王炳忠也是信誓旦旦說人家有罪,結果法院判決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解釋法條要看保護法益好嗎.....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威權時代的既得利益者不也認為那些民主鬥士只是想來引戰鬧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2 09:12:00
引用法條也要看看立法者的本意合理使用原本是要"有限度"的情況下"部分"開放引用但是數年來總是有像樓上的人無限上綱越線利用原著被創作者抗議合理使用已成惡法 逼政府暫緩實施過憲法第23條有說:自由的前提是"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去好好了解"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OK?引用原著是要以"有限度"和"不傷害原作權益"為前提為了你的言論自由 你就可以殺人放火啊? 神邏輯如何使用原文是"原作的"自由 不是你的自由原文是"原作的"言論 不是你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4 19:39:00
只會扯法條加上顧左右而言他這種說話方式跟韓國瑜沒什麼兩樣自己要用不合板規的方式轉文被檢舉之後才說我們卡你的言論自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5 05:22:00
原文又不是你寫的還喊"你的言論自由" 臉皮真厚原文要在哪裡發表是原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轉文仔的想利用原文就要取得作者同意 一句話就能問又不麻煩你就像在網上PO盜版電影被警察下架後高喊文字獄的人高喊"我沒有營利!我有註明導演!警察侵害言論自由!"警察不會同情你 只會想笑而已啦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04:22:00
#1TXFHtud(TW-history)與#1TYCCk3o (historia)兩篇文章本板是否有人打壓特定意識形態,大家有眼看打壓他人的一方意識型態還比較接近韓國瑜...罪刑法定原則下,構成要件本來就要嚴格解釋,需要明確的條文(輔以法院的判決)轉錄歷史閒聊文章在保護法益的角度時事文章雷同,對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上可謂正常目的使用。想反駁請拿出法院判決。法院都認定無罪,王炳忠還在那亂喊,不是很可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08:07:00
本版的文章大都不是時事 一堆當事人死上百年了所以依據著作權法61條 非時事文章需作者同意轉錄而且61條開放轉載的只有客觀事實的報導時事文章中 作者用心力做出的分析與評論依然受保護本版對於歷史事實很多都參雜作者觀點與分析大多數文章內容都非單純閒聊 而是作者花心力收集史料並研究的成果 未經同意轉載是違法且對原創不尊重不管什麼目的 如何運用原文由作者決定而非轉錄仔判斷轉文是否違法不難 作者不同意轉文即為非法問作者就知真相 判定程序並不複雜反而簡單明確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8 16:56:00
亂腦補一通,法條不是這麼解釋的!根本就實務判決,恕一看就知道找不到實務判決。法律的基本原則多去讀一讀恕懶得回應王炳忠式的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8 23:05:00
太陽花的例子屬於集會自由的判定 跟著作權無關一看就知道你又再XX比雞腿 連例子都不會找XD著作權的實務判決爭議多半在引用比例是否過多但是轉錄是把原文一字不漏複製過來 引用比例=100%所以根本沒有爭議 引用比例過多 完全無法辯護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影印原文書都知道印全本會被關Ytuber作影片都懂得剪輯精華並改製 以防被片商告轉錄沒有更動原文一個字 引用比例百分百超過限制沒取得作者同意絕對是違規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9 02:46:00
我可沒檢舉過你直接引用新聞連結到文章,別扯意識形態打錯字,是“直接引用新聞連結的文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2:59:00
你09/22 22:26和22:27的推文顯示你明明知道如果作者說不准轉 不管什麼性質或目的的文章都不能轉錄你明明有看到法條有說作者意願比文章性質和目的重要搞清楚 即使你目的是幫作者宣傳 未經同意仍然違規作者可以選擇自己轉 不讓轉錄獲得的利益讓給別人讓誰宣傳也是作者自由 通常作者選宣傳商會考慮宣傳者的名聲和手法 如果宣傳者手法拙烈會反傷作者自己如果你未經同意轉文反讓作者被噓被酸 你就害到作者人家本來不用受這種罪(雖然噓和酸是言論自由)你轉錄被噓都崩潰不已了 確定作者不會不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4:50:00
作者有意見可以請板主處理,這也是板規建議方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4:56:00
作者有沒有意見要問作者 你不是作者不能代作者回答你不是作者 憑什麼認定作者一定同意轉錄?文章不是你寫的 輪不到你決定怎麼運用文章反正有爭議板主就去問作者 本來就是以作者意願為準作者沒反應可能是沒注意到文章被偷雞摸狗仔轉錄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00:00
中國香港:你蒙面就是違法!去看看香港法院如何回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01:00
如果板主問作者 作者才知道文章被偷抄 正好逮個正著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01:00
在你這中國香港式解釋下,轉錄文章除了時事外全部違法,完全限縮人民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之其他正當目的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02:00
正當使用是有限度且要不傷害作者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02:00
釋,請拿出明確法條與實務判決。所以才建議多去看法律的基本原則與實務案決,別跟王炳忠一樣亂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04:00
憑你歪理 沒營利就是免死金牌 學生說學習用就能全印原文書 說交流用就能散播盜版電影沒節制將全文全部轉錄不是合理使用無限曲解合理使用傷害的是國家的創新能量這樣大家都只想寫廢文了 誰還想認真寫文一句話詢問就能取得使用權利 限制明明就沒很大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11:00
民主法治國的原則與精神被你認定歪理?隨便舉幾個誇張的例子,論證性薄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13:00
轉錄是否違規的判定根本不是啥難辦的世紀大案子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14:00
簡單講你就是找不到實務判決,法院沒說卻硬要說違法,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14:00
問作者意願就知道了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15:00
資訊流通與交流本來就是言論自由的內涵,請多去充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16:00
說的好像文章是你寫的你有處置權一樣 臉皮真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16:00
所以中國為何要阻止資訊流通與自由散布?還不明白?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20:00
找不到實務開始亂凹,懶得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21:00
你找一個跟著作權無關的例子 我何必回應說交流用就不違法? 成大MP3事件去研究一下古阿莫為何被片商提告也是例子就算要散布資訊 也沒有人敢全文全部散布萬一你散布的內容人家日後要發表在收費平台你洩漏人家都看光光了 作者還賣賺什麼你到處散布給大眾看光光 作者還賺什麼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32:00
拿已上市的出版作品跟電影跟歷史文章比?亂比附!作者有註明以後要出版的作品本來就不會去轉錄,這在之前板規建議也有提。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34:00
作者要不要出版要問作者 不是你亂猜可以決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34:00
至於沒有要出版的歷史閒聊作品,既然找不到實務論證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35:00
作者要怎麼用文章去問作者 作者一回答即知 簡單明確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35:00
的論點,那就請別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36:00
歷史研究者如馬雅人如果日後要發表 你亂轉就GG了很多碩博生會把自己的研究材料放在網上 這很常見作者要怎麼運用要問作者 憑轉文仔亂猜會傷害作者人家沒註明不代表默認 註明只是減少爭議你沒法論證你會讀心術 請證明你有詢問過作者意願你沒資格代作者回答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41:00
如果日後?一堆假設腦補不能用在法釋義,請拿出實務論證中國香港:禁蒙面是為了保護大家的權益,不要蒙面就沒事了,簡單明確。如果日後傷害他人怎麼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43:00
所以要去問作者啊 怎麼可以讓轉錄仔腦補作者心態請拿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不然就是你亂腦補你猜錯作者心態就會傷害作者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48:00
恣意腦補法條過度限縮人民行為又拿不出實務依據,這種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48:00
你不真的去問作者 作者的意願就有各種可能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49:00
你拿不出證據證明你會讀心術 茲意腦補作者心態讓作者"被自願" 行為更像中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51:00
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請拿出實務論證你的依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51:00
"新疆人沒明確抱怨就是認同在教育營" 跟對岸一樣請拿出跟著作權有關的案例 別舉些無關的例子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5:53:00
任意腦補法律限縮人民依其他正當目的使用的空間?沒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53:00
"藏人沒註明反對就是認同中共" 你相信啊?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5:54:00
之前瑞昱有員工拿公司內部教材學習用也是被告那教材沒有拿來賣錢營利 法官還是判公司勝訴正當使用是要有限度的 不是無節制全文抄襲政府開放合理使用不是讓你當免死金牌 全文抄襲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01:00
例子天差地遠,有限度也是法院認定,不是你。請去找符合的實務。完全保留作者名義跟全文抄襲根本兩回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03:00
因為你把全文一字不漏抄下來了啊 完全沒有改動你引用的比例是100% 律師無法幫你辯護律師可以幫你辯護的是引用沒超過一半 全文轉錄=GG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04:00
全文引用還比較恰當,又不是遮引了原作者這點都搞不清楚難怪會亂腦補法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05:00
盜版影片也都註明導演編劇啊 還是違法盜版漫畫網站也都保有漫畫家名字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07:00
所以找到實務了?別拿已出版作品亂論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09:00
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當下即受保護 著作權法開頭有寫並不是要出版才受保護 你連這常識都沒有你去看歐美日的著作權法也是一樣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12:00
但法條還是規定可做其他正常目的使用,看來你是找不到實務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13:00
不論你目的多正當 全抄還是違規政府開放正常使用是有限度的 請勿無視這點任意腦補法院實務判決一堆引用全文精華也判有罪並不是引用比沒過半就沒事了有些歌只採用副歌旋律就有罪了你沒有賺錢頂多不用賠作者錢 但你亂轉的文還是要刪不用賠錢但可能附帶對作者道歉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29:00
結論:某J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只能拿出版品跟腦補亂凹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30:00
結論:樓上找不到著作權相關實務 只能拿不相干的集會自由判例亂凹 硬扯跟板規的關係結論2: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怎麼運用文章本來就輪不到轉錄仔決定 某人不是作者卻亂腦補作者心態而且還拿不出自己會讀心術的證據3.其實只要去問作者意願就不用亂猜作者心態問了就可以不用亂猜取得使用權利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38:00
重點是罪刑法定,在作不利行為人之法條解釋時需有明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38:00
問一下取得同意就不會被限縮使用 但某人連這都不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39:00
重點是作者意願 著作權法寫得很清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39:00
實務判決支持論證。只是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東西...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40:00
別人的文章是別人的財產不是你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40: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41:00
不是你的東西就別腦補一堆不相干的法條除非你有改動原文 不然根本沒有爭議 你就是違規罪刑法定原則保護的是有改動原文的人你把全文都抄去了 罪刑法定無法從寬解釋古阿莫至少還有重製影片 所以案子還有爭議你沒有把原文轉成自己東西敘述 誰都無法救你人家是介於有改動和沒改之間 你是完全沒改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6:47:00
罪刑法定原則目的之一就是防止有人不分青紅皂白說人違規,例如王炳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6:48:00
問題是你根本沒改動原文 這就無法護航了你如果沒有100%引用 那還不能百分百認定你有罪你沒更動原文半個字 罪刑法定無法幫到你作者說同不同意就能判定是否違法 不是啥世紀大案子說白了 轉錄文章的爭議就看作者意願 一翻兩瞪眼可以爭議的點很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07:01:00
雷同時事文章,為其他正當目的使用。想一翻兩瞪眼請找出實務莫再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07:03:00
想任意使用別人文章請證明你會讀心術不然就要去問作者意願別亂腦補別人心態畢竟你的目的正不正當跟作者意願有關作者如果不認為他的文章是閒聊廢文 你就代誌大條了你的使用如果影響到作者對文章的運用規畫就不正當不然憑你神邏輯 大家都拿"研究用"當正當理由好了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請不要跳針著作是否已出版 那不是重點你不是法官 你沒資格認定目的是否正當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09 15:05:00
更動原文云云標的比較像論文一類的標準,這裡情況比較接近引用連結。雖說你大概是找不到符合的實務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09 15:45:00
轉錄時除了連結還是有把全文抄過來啊然而作者可以選擇不分享點閱率給你 那是作者自由你提的八卦板的板規其實也只看作者意願只要作者告訴八卦板主他禁轉管你目的正不正當 是否為閒聊八卦板主都得幫忙刪文你要就只提供原文連結 其他內容都自己寫我提的瑞昱和成大mp3等都是實例啊著作權引用都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前提 ok?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09 17:09:00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註一),得以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先用這條回你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04:27:00
民主法治國家有其基本原則跟精神,想用專制思想威權解釋法令,比較適合移民中國等國家。講那麼多你也找不到符合實務支持自己的論證,只會魚目混珠亂凹難以支持論證。板規方向仍維持原建議。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0 08:09:00
你還是在隨便扣別人獨裁的帽子而已,跟你說理你用法律來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很難嗎?今後只要看到你轉文不是直接轉或是看不出有結果原發文者同意我會直接檢舉就算被你牽著鼻子走來討論法律,有些東西就不一定有判例你硬要別人找,就像芭樂沒有人做過基改你硬要標非基改芭樂一樣莫名其妙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08:33:00
我找的成大MP3公司教材都是例子啊 這些都證明只引用原文精華部分仍然可能有罪 倒是你搞了半天仍找不到全文引用沒改半個字最後無罪的判例以論證你的歪理真心想為作者宣傳的人 會事先跟作者談好引用比例以及宣傳手法 讓作者不受傷的同時也讓宣傳者拿好處而不是自己當作者和法官 亂腦補作者意圖不去問作者你的目的會不會傷害作者要跟作者討論才知道很多作者雖然沒營利 但是他的著作其實很有潛在價值即使你的意圖正當 你的宣傳手法不對仍會傷害到作者你認為你沒傷到作者是你以為 作者不見得這樣想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0 15:15:00
無法益侵害的是被硬說違法,共產黨嗎你所預設的事情,轉錄時事文章也會發生。但在保護法益解釋上,時事文章與歷史閒聊文章雷同。前者若是正當使用,後者亦然。你既然一直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包括文號與內容),也不能找其他法益情形不同的例子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16:07:00
就是因為每個案子情況不同所以你不能亂腦補你不能預設每個案子都處在相同的無侵權情境各個作者的意圖和利益,運用著作方式都不同有沒有侵害要跟作者對質 還要請法官評估不能都不問就自己當法官和作者 你無權代作者回答著作權法61條開放引用的是新聞事實而非記者分析原意是為了讓資訊流通 至於記者對新聞事件的評論和分析都是記者的心血 這些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八卦板可以轉發新聞但是不能轉發記者分析https://i.imgur.com/kqC5kn3.png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0 18:19:00
R說人腦補,結果自己卻一直腦補別人的觀點是獨裁國家這根本雙重標準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0 19:26:00
https://tinyurl.com/sefsndthttps://i.imgur.com/bO6mTrh.png不是我腦補 智財局也這麼回答http://ipr.taiwanmooc.org/370上面的律師回答中 著作權法9條和61條是一起講的可見時事文章和新聞一樣 只要有作者的評論分析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本版文章幾乎都參雜作者對史實的分析與觀點 當然也受保護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15:00
你舉的例子也說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評論本得轉錄,除非特別有註明不得轉載不然你找的例子都跟歷史閒聊文章相去甚遠,最接近的還是時事文章。既然時事文章可以,那當然歷史文章也行。不然基於民主法治國罪刑法定原則,你要做不利行為人的解釋,請嚴謹舉證,拿出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判決支持你的論證(而且還不是行政機關,要有案號與具體內容)。太陽花法院都說沒違法,王炳忠再喊有X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21:00
看清楚 著作權法61條的條文中也有"在合理範圍內"這個但書 所以即使是時事文章 你要引用也只能是節錄須有一定比例的改作 而且不能傷害到作者如果時事文章沒受到保護 根本沒有人要投稿社論了我連結中的智財局和律師對於著作權的判定都很專業有人對個別案例有疑問 他們都會提供專業回答智財局的律師的判定絕對比你腦補有說服力著作權判定會隨著作者處境而不同 所以一定要問作者要跟作者對質才能評估而不是自己預設沒侵害不了了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41:00
你所言的使用方式都是腦補居多,跟上述連結無關。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是受著作權保護,但仍可合理適用。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公開之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本來就可公開轉錄,除非經註明不許轉載對歷史的評論解釋上亦然如此。給妳這麼久時間你也找不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46:00
你太陽花的情境也套用不到歷史版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47:00
到歷史閒聊文章實務判決證明你的論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47:00
你的例子跟著作權的關係幾乎為0新聞跟時事文章的相似度>>>>歷史文章所以新聞的著作權法益也跟時事文章雷同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49:00
不需舉例,著作權法61條跟罪刑法定就很清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49:00
本版大部分年代上百年的歷史文章根本無關時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0:00
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跟歷史文章的關聯,比起你所提MP3還瑞昱更接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51:00
Case by case 這個案例無罪不代表別的案例一定無罪所以舉單一案例又不能證明所有案例一定皆是如此所以每個案例都要跟作者討論才能得出結果 不能腦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3: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54:00
最跟時事文章相關的就是新聞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4:00
不利行為人的解釋如你所說的不能類推,但有利行為人的解釋不受此拘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6:00
智財局的律師也沒支持你的自行腦補出來的觀點啊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56:00
你的話會比待過智財局並在大學任教的律師可信?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57:00
這邊時事文章開放給你引用仍然要在合理範圍內喔XD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7:00
沒錯,智財局的律師也是這麼說,但還是可以合理使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5:58:00
合理使用!=全文照抄完全沒有改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5:58:00
至於何為然要在合理範圍內,你提供的連結沒講,多為你自行腦補。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6:00:00
著作權法61條則指明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即不可轉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6:00:00
政府原意是要引用者和作者取得平衡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6:03:00
你要拿出未經授權可以轉錄非當代時事文章的例子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6:03:00
http://tinyurl.com/yx7m8owo罪刑法定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6:04:00
哪個案子中法官判定討論數千年前歷史事件文章可轉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6:04:00
現在做出不利行為人解釋的人是你,請嚴謹解釋智財局的律師跟法院都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因為這是民主法治國的基本原則跟精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6:05:00
把數千年前歷史事件當成時事 定義根本就錯誤了你先去查國語辭典 時事的定義可以嗎???哪國的字典中時事的定義包括非當代事件 我們再來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1 06:08:00
看來你是找不到歷史閒聊文章的實務了,懶得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1 06:08:00
哪個文章會把死上百年的人當時事人物啊XDDDDD今天是你要說服我們改版規 是你有求於我們我們又不是有求於你 何必理你的硬ㄠ呢時事文章發新聞就OK了 不用改版規時事新聞跟時事文章的法益相似多了原來荊軻刺秦王是時事 我真的快笑死沒註明禁轉又怎樣 任何人都可以跑去問作者是否禁轉你引用時事文章也只能取你需要的部分 不是全部文章61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促進近期事件的討論非當代議題的文章根本不在當時立法的討論範圍內 OK?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05:06:00
你我都是本版使用者,大家權利都是一樣。不需你同意。MP3跟瑞昱的例子差這麼遠妳都能舉,現在哪來立場去批評時事文章?更何況歷史文章跟時事一樣也一堆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的評論,甚至以古諷今。罪名法定都不懂還講啥立法目的??這麼久還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自行腦補一段話還拉智財局律師背書,人家律師根本沒講過你腦補的話,這在法律解釋或是學術論證都不成立。不肯在法釋義上好好討論,只是為何否認而否認,無視民主法治國的原則,欲加之罪拼命亂凹。法院認定無違法當然找不到歷史文章的實務。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05:51:00
https://tinyurl.com/se96ckthttps://i.imgur.com/fIqYcrm.png智財局官方說要從嚴解釋 樓上臉好腫喔XDDDD著作權法10條有說除非其他條文有寫 不然著作保護法益都相同 61條只有寫"時事""論述"而已非關時事的歷史討論文當然不適用啊套用你的神邏輯 你現在要把我們冠上侵害自由罪名依照罪刑法定 請嚴謹證明 不然就不能阻止我們質疑你非營利!=沒事,註明作者!=沒事,引用需節錄並改做轉載!=幫作者等等 連結中智財局都有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17:10:00
基本上你只是轉網路的幾張圖,無出處來源,何況MP3跟瑞昱的差這麼遠的例子妳都能亂舉,辯不贏就搞些小手段,難以置信。退步言之,智財局見解不拘束法院,合法違法法院實務說了算,這也是可以請律師爭取的空間(不然請律師幹麻)。所以還是以法院見解為主(給妳很多時間了)另外上次截了智財局律師一小段話,後面自行腦補一大段就要律師為你腦補那些話背書,律師根本沒說過你腦補那些話,這在法釋義跟學術論證都是不允許的。大致上你還是有進步,但罪刑法定的內涵還是請去搞清楚若不想作法釋義的論證只想證明自己是對的,恕不奉陪!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17:31:00
我出處都有給啊 12/10 11/26 12/13 21:51 推文智財局清清楚楚寫了"嚴格"的"解釋" 你少裝瞎法院判定是CASE BY CASE 這要看作者是否用著作營利或是作者職業等因素 舉例又不能證明另一個case適用所以我才說你事先一定要問作者 不能亂猜作者心態12/10 11:26和12/13 21:51連結皆為智財局網站https://reurl.cc/6ga9VO連結的律師任職過智財局我所有截圖的前個推文都有出處連結 截圖也有網址9/22 22:56的律師履歷//ipr.taiwanmooc.org/abouts我只給連結不用截圖畫重點 你一定又要裝瞎了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4 18:36:00
整件事簡單來說就是R違反板規站不住腳,硬要扯法律幫自己開脫,另外不要隨便腦補我針對你檢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18:42:00
整件事情只要改變版主辦案詢問對象就解決了只有問作者意願才能知道真相 而且問一句又不困難作者說同意 被告就無罪 作者說禁轉就刪文並水桶不管被告理由為何 沒取得作者同意本來就是錯的法院實務中 你沒取得作者同意必定違法律師的功用只是幫被告減輕賠償 不是不罰而且私人著作在法律上!=公共財 他人無權決定使用法文章不是轉錄仔寫的 轉錄仔無權決定怎麼運用文章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5 02:27:00
12/10跟12/13第二個推文僅為截圖。12/10第一個推文智財局僅說明改作的可能產生衍生著作,請勿腦補。同日第三個推文出自磨課師智慧財產權諮詢平臺,非智財局。今日連結https://reurl.cc/6ga9VO出自成大軍訓室,曾任職是你自行腦補,就算曾任職也不能代表智財局。12/13第一個非智財局名義發表,律師私人見解無法定效力,可以找不同見解律師在法院爭執(所以才要你找實務判決)。罪刑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5 02:29:00
那位律師任職過智財局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5 02:29:00
法定嚴格解釋的客體也是法條非私人見解。另據釋字137、216號,行政機關見解並不能拘束法院,結案。
作者: allgod (歐尬德)   2019-03-03 09:46:00
被水桶的使用者,文章應該不適合被轉錄回本板?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4 12:21:00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東森製作1949年歷史報導時盜用別人照片東森被告後也是用時事硬凹法官卻認為時事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 東森最終敗訴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4-22 18:21:00
找個律師寫見解就能拘束法院?哪門子的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見解對法院拘束力上開的大法官釋字都有說明,法律位階的論證顯有違誤,臉不要一直湊過來被打。你提的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也是因為未明示其出處法院才認為不是合理使用,麻煩自己看清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24 16:18:00
看清楚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1.點 法官認為歷史報導不符合65條的時事報導2.點 法官認為該報導從目的、性質、比例、市場來看 皆不符合52條的合理使用 此外東森用該照片也沒經過原告同意 出處只是被告的眾多違法點之一你跳針的大法官解釋也說行政解釋”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除非著作權法有牴觸憲法 不然用憲法跳針也無法幫你脫罪
作者: allgod (歐尬德)   2019-03-03 17:46:00
被水桶的使用者,文章應該不適合被轉錄回本板?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4 20:21:00
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東森製作1949年歷史報導時盜用別人照片東森被告後也是用時事硬凹法官卻認為時事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 東森最終敗訴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4-23 02:21:00
找個律師寫見解就能拘束法院?哪門子的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機關見解對法院拘束力上開的大法官釋字都有說明,法律位階的論證顯有違誤,臉不要一直湊過來被打。你提的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也是因為未明示其出處法院才認為不是合理使用,麻煩自己看清楚。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25 00:18:00
看清楚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1.點 法官認為歷史報導不符合65條的時事報導2.點 法官認為該報導從目的、性質、比例、市場來看 皆不符合52條的合理使用 此外東森用該照片也沒經過原告同意 出處只是被告的眾多違法點之一你跳針的大法官解釋也說行政解釋”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 除非著作權法有牴觸憲法 不然用憲法跳針也無法幫你脫罪智財局解釋除非違法 不然不適用憲法172條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5-04 12:22:00
行政機關見解直接取代法院判決?不懂權力分立制衡麻煩也去請教他人。更重要的是前任員工見解不代表現任機關,這是常識。前提論證一整個的歪樓。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5-04 19:57:00
法官如果要做出不同判斷就要指出律師或行政機關的見解哪邊牴觸法律 不然就不能無視他人見解判例也證明智財局見解是對的 法官就這樣判智財法是智財局參與制定的 法規函釋諮詢本來就是智財局的法定業務 智財圈子也不大圈子內對法意的理解不會差太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5-06 13:07:00
更好笑的是你提的判決,系爭攝影著作在內之著作,是可以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的標的,ptt的轉錄文章絕大多數都沒有這個價值;東森使用該標的也是商業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破壞人家潛在市場價值加上未明示其出處,這才是法院認為非合理使用的論證。與把文章轉到歷史版閒聊並明示其出處完全天差地遠。拿這實務判決比附是大砲打小鳥,殺人要槍斃,所以在路上吐口香糖也要槍斃?以為是極權國家?給妳這麼多時間還拿不出像樣的實務判決,麻煩不要自己腦補造法。另外有空自己去研究刑法謙抑,不懂也去請教他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5-06 18:45:00
我提這判例是要打臉企圖用時事脫罪的你去年講過 本站很多作者靠文章熱門度談業配作者可能將文章用做營利用途 不能為了你方便就預設作者都沒營利 侵害真有在營利的人的利益不管文章價值如何 未經同意的轉錄本來就是錯的八卦板也沒在看文章價值 作者不同意就是刪文沒營利在判決上的確會罰得較輕 有可能不用賠錢但是未經同意轉錄依然違法 你盜的文還是得刪除相比法院 Ptt只水桶 處罰超輕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5-04 20:22:00
行政機關見解直接取代法院判決?不懂權力分立制衡麻煩也去請教他人。更重要的是前任員工見解不代表現任機關,這是常識。前提論證一整個的歪樓。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5-05 03:57:00
法官如果要做出不同判斷就要指出律師或行政機關的見解哪邊牴觸法律 不然就不能無視他人見解判例也證明智財局見解是對的 法官就這樣判智財法是智財局參與制定的 法規函釋諮詢本來就是智財局的法定業務 智財圈子也不大圈子內對法意的理解不會差太多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5-06 21:07:00
更好笑的是你提的判決,系爭攝影著作在內之著作,是可以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的標的,ptt的轉錄文章絕大多數都沒有這個價值;東森使用該標的也是商業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破壞人家潛在市場價值加上未明示其出處,這才是法院認為非合理使用的論證。與把文章轉到歷史版閒聊並明示其出處完全天差地遠。拿這實務判決比附是大砲打小鳥,殺人要槍斃,所以在路上吐口香糖也要槍斃?以為是極權國家?給妳這麼多時間還拿不出像樣的實務判決,麻煩不要自己腦補造法。另外有空自己去研究刑法謙抑,不懂也去請教他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5-07 02:45:00
我提這判例是要打臉企圖用時事脫罪的你去年講過 本站很多作者靠文章熱門度談業配作者可能將文章用做營利用途 不能為了你方便就預設作者都沒營利 侵害真有在營利的人的利益不管文章價值如何 未經同意的轉錄本來就是錯的八卦板也沒在看文章價值 作者不同意就是刪文沒營利在判決上的確會罰得較輕 有可能不用賠錢但是未經同意轉錄依然違法 你盜的文還是得刪除相比法院 Ptt只水桶 處罰超輕的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04 13:41:00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區頻率高一點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7-05 23:43:00
D板在處理了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04 21:41:00
希望板主處理檢舉區頻率高一點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9-07-06 07:43:00
D板在處理了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18-01-22 06:52:00
這板面是允許刪推文嗎#1W2OiGu5 (historia) 該作者屢刪推文,在這板是可以的嗎?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3 21:22:00
請版主多用板規1處理一分談歷史九分戰政治的推發文推文因為偷渡政治吵起來也可以用板規6處理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8-01-30 20:02:00
可以用板規爭吵一條處理 會注意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30 21:48:00
https://tinyurl.com/y6g2gnlg還是請板主多像上面連結判例一樣用板規1處理政治文另外推文歪樓戰政治 不論是否有爭吵 本來就偏離板旨要戰可以去政黑板 請板主多用板規1導正板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2:42:00
辯不過別人,自己舉證的判決又打自己的臉。民主國家法治國跟無罪推定都不懂也不肯去了解。隨隨便便就推定人家有營利要入罪?喜歡這種威權思想不如趕快移民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8-02-06 14:07:00
轉移話題大師又回來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4:43:00
不尊重智財 認為未經同意可任意盜文的人才適合移民無罪推定只有在板主審理時 版主判決下來還是要受罰有沒有營利要就看每個案例如何 版主一一審理板規11保有著作人維護智財的權利 這是他們應得的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說過:此板規可以讓作者知道自己智財被利用 防止有人未經同意偷偷盜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4:54:00
自己提的實務判決自己不看又要硬凹,哪門子的論證?懶得理這種人另外拿不出佐證請別亂腦補他人營利,相當沒有法治觀念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4:57:00
我提的判例也有提到歷史不屬時事 少避重就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4:57:00
法律的構成要件是要有憑有據,不是個人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4:58:00
那個判例就是合理使用各要素皆不合格 少避重就輕那個判決針對歷史不算時事也有說明 少避重就輕有沒有營利 每個情況不同 需保有此板規給作者救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04:00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04:00
你沒辦法保證作者一定沒營利 這條就是要留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05:00
該判決是明顯的商業使用,卻被你拿來無限上綱。一般的討論都可能有營利的意圖所以要禁止?這種論證根本扭曲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07:00
沒說禁止 你取得作者同意就可以轉小學生都知道用別人橡皮擦前要先問主人 不能預設主人一定同意 這是基本道德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09:00
這程度不僅是法學素養,連做歷史論證都有問題。請先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11:00
另外沒營利也要經過作者同意 這是基本智財常識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11:00
明有拿15萬元代價才可能有要件適用,法律如此板規亦同否則按照你自己提出的實務,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12:00
覺得別人智財可以不用尊重 那麼請移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12:00
請自己面對自己提出來的實務論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13:00
有沒有合理使用由法官決定請面對智財局教的智財基本常識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13:00
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都搞不清楚還要凹=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14:00
全世界的智財修法都是偏向著作人 不同意請移民無罪推定在版主判決後就沒了 判決後小偷還是要被罰無罪推定只保證你在版主審理期間沒事請好好面對1955年就已經生效的《世界著作權公約 》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19:00
你自己提的判決意旨都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了,麻煩提出15萬的營利代價再來論證法規構成要件,而非一昧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21:00
我提的判決明明說那篇報導不符合合理使用請重看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法官認為該報導目的、性質、比例、市場都不符合52條合理使用 每個方面不符之處都有說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15:26:00
妳的實務判決可沒無限上綱到一般討論都是有拿15萬元之類的營利行為。法規構成要件事實可不是隨意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15:30:00
只要文章作者另有他圖 這板規就必須存在這是著作人應有權利 版主之前也認同另外沒有營利不等於沒有違法 世界著作權法皆如此如果合理使用只要看營利 那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要件也不用寫目的、性質、比例等其他要素了只要著作人有需求 哪怕只有一位 都必須給予救濟權利ptt其他版板規也沒在看營利 作者不同意轉就刪文偷竊行為不會因為贓物沒價值就無罪照你的歪理 小偷偷的東西賣不了錢就不用受罰?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30 12:25:00
法官的用心良苦你直接無視,無憑無據的限縮人家合理使用範圍?判決都沒再看?自以為比法院大?請別把極權國家的思想帶入板規。一點民主法治的觀念也沒有,懶得講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30 23:39:00
法官用心列出除了營利以外的違法部分 你都無視目的性質比例 每項皆違法 有憑有據 自以為法官?別只看自己想看的來避重就輕 要別人提再提別把海盜國家的觀念帶到本國 一點智財觀念都沒有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一件一件審理而不是當鴕鳥 直接腦補一定合法這樣斷送作者救濟自己權益的機會 不但違反憲法16條也違背百年歷史的伯恩公約所保護的普世價值:著作權當今世界民主法治國家修法也都是限縮合理使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31 13:41:00
這是濫用侵害智財權的說法。如果有公開營利讓人有蒙受利益損失,想求償才有理有據。沒有金錢利益的牽扯,侵害智財權根本不成立。根本毫無商業價值,整天嗆侵害智財權也太好笑了。要說權利侵害請先拿出舉證,謝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31 15:03:00
文章價值除了金錢如稿費 還包括換到的學歷流量名聲文章史料蒐集也需要高額預算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證明著作沒有金錢牽扯 你不能保證沒利益 板規11就必須存在請證明你會讀心術能預知作者意圖 謝謝利益除了錢還有名聲 有些轉錄者名聲很臭 作者不想與其掛勾被這種人偷轉錄除了害作者被噓也傷害作者名譽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4 19:48:00
Reewalker貼人極權國家的標籤的行為很不可取再說你想改板規就跟板主反應,我認為在這爭論沒意義直接發信會比較快另外我還是主張恢復政治文板規來遏止政治引戰的行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05 16:08:00
他這種"要別人為他開特權 不管別人權益"的思想才是極權國家常有的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之前就回應過他了版主說過要尊重作者 結果過這麼多年 他還是沒檢討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6 01:08:00
要不是在這不適合講他板事務我還想拿他擔任公務員板板主時的表現來嘴他他的行為就像你說的那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06 03:47:00
他一直嗆移民中國 其實他的提議很適合在那邊實施那邊一堆抄襲者告贏作者的奇葩判決 盜文風氣也很重這不就是她夢寐以求的理想國度嗎XDPTT如果也這樣搞 最後會沒人想認真寫文 只剩廢文因為努力寫的文章被只想不勞而獲的人抄襲時求助無門辛苦寫的文章沒有保障 創新不被尊重 誰還會想努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14 12:12:00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罪刑法定麻煩去瞭解一下,不懂民主法治國原則請勿自行腦補,在學術板講究學術素養。vandervaal都在本板被水桶了#1WBJOj-e (historia),不是說要注意發言?為何一直針對?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14 14:51:00
既然你覺得你是在學術板,那就要有學術的樣子如果想打擦邊球偷渡政治議題,那我會一直針對你檢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14 21:24:00
我一直強調著作權重點在作者意願而不是小偷是否營利如果作者壓根不想文章被利用 即使不營利也可能觸法所以繼續跳針營利你用792號毒品販售來護航是徒勞的不管轉錄是否為販售行為 作者不同意就是不對的著作權法明明就寫了一堆營利以外要考慮的東西沒有一條說只看營利 做條文外過度解釋的人明明是你著作權法說是否違法 各方面都要評估 它並沒有像毒品防制條例一樣說符合某條件即有罪 故沒違反罪刑法定被打臉這麼久你還是只會跳針營利 看來沒招了XD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19 12:48:00
既然知道各方面都要評估,不是符合某條件即有罪,那麼你的違規主張不就是跟實務反道而行?另外某人請google「政治」「高價值言論」,板規沒有禁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言論,你的檢舉不就是打壓民主法治國家的言論自由?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還有先別論作者文章無標明禁轉且在同一批踢踢平台轉文並標註作者與原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算干預著作人格,某人逕認定這樣就是違反意願就是違規,麻煩拿出實務支持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19 13:52:00
版主收到檢舉後就可以問作者意願啊 實務例子就是ptt其他版 八卦版轉文也是要作者願意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說作者寫完文章即享著作權 故未註明禁轉也可提告https://imgur.com/9xqPMBZ智財局已打臉你:註明出處對盜文脫罪沒有幫助另外我本就主張是否違規由版主評估 你這種直接無罪並蓋國防布阻止他人維權的想法才是獨裁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19 21:19:00
有人自己說這裡是學術板要有學術素養結果轉了那種偏離板旨的政治文引戰,然後用言論自由來為自己辯解,這跟中天做的事差不多另外希望板主提高處理檢舉區的速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19 22:20:00
板規11沒說"審理結束就可處罰"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板規11沒說"審理中就可處分"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另外最符合的實例就是PTT其他板板規 其他版也是要求轉錄需要作者同意 沒有任何版要求需要看營利其他版要求作者同意 你也沒特別不滿 可見問題不在本版板規本身而在執法 你覺得執法不公應該去找小組長徵求作者同意是PTT通則 你想改不如先找站方高層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30 18:08:00
在臉書只要原作者沒載明不可轉錄,一堆都是可以分享的給某J這些多時間去找實務判決都找不到,連FB的實務見解都沒有,可見論理基礎不是實務甚至學術文獻,而是腦補。討論歷史根本不可能忽略政治層面,又不是共產黨,禁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討論毫無道理=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30 22:41:00
臉書能轉的前提是作者的意願是同意啊人家沒寫明意願不代表他一定同意 你偷轉就只是在賭作者的意願是同意 賭錯你麻煩就大了小學生沒經過別人同意就拿別人筆/橡皮擦來用筆/橡皮擦主人不同意跑去告狀 這時小偷向老師辯解說"他又沒說不能借 他平常人很好一定會借我"老師不會理這種狡辯 照樣會依校規處罰的我用最簡單的小學校規實務就打爆你的臉了我講過 著作權法10條沒說註明禁轉才能提告 你還跳針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31 01:11:00
說來說去R最常用的還是扣人帽子那招而已連自己說的話自相矛盾都不清楚以政治議題蓄意引戰和討論時碰觸政治議題差很多要求別人具有學術素養前請先自我約束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31 01:32:00
作者沒註明只是代表他"有可能"同意轉錄說白了你只是"賭"作者可能同意所以你盜文應該不會被告 或是賭作者沒發現文章被你盜你賭錯作者意願 人家其實不想轉 你就麻煩大了法律上作者根本沒有註明禁轉的義務小學生都知道 就算同學87%會同意借他橡皮擦 用同學東西前還是邀徵求同意 你連這種基本尊重都不懂XDDD就算主人不是不借 你沒問就拿來用 這依然是偷竊很多小孩雖然願意借人東西 但是同學沒問過就用 他們依然會報告老師 請老師依校規處罰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06 12:56:00
既然某J說別管營利,那就不要糾結智慧財產權。只管人格權,臉書這麼多分享的文章,請問哪篇是有實務判決的?給了這麼久時間都拿不出來,實務都認為無罪了當然找不到判決? 法律都有規定合理適用,請勿肆意腦補限縮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某人多學著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06 15:14:00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765https://imgur.com/SGXlmlD你真的很喜歡先立旗然後被智財局打臉耶XD智財局指出:未經同意轉錄在臉書也違法 能分享是因y書系統能讓作者設定公開權限 所以臉書系統已問過作者意願 然而批踢踢並沒有這個功能 所以在批踢踢想轉文還是要先問作者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06 17:55:00
你真的是被你自己的話打臉,照你的邏輯,ptt發文全台都能看見,形同作者對所有使用者設定公開權限,所以全部使用者都能合理使用?!同平台轉錄不具營利性文章更是合理範圍?另外在本板發發布資訊自然可以期待板友理性甚至做研究探討,有不成熟的板友要戰是自己的事,成年理性的行為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行為負責,隨便扣引戰帽子妨礙資訊傳播絕非學術板要作的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06 18:19:00
https://imgur.com/ewHmZ7p 你不需要我像教小孩一樣幫你劃重點吧? 臉書只有個資可以不用問意願 因為問意願這個必要步驟已經被臉書系統做完了其他臉書貼文等內容 臉書並沒有正式問過轉錄意願智財局明確指出 這些其他內容未經同意轉錄會觸法發文時代表同意哪些權利 各網路平台會明確寫出來並徵求申請帳號者同意 沒有白紙黑字條款的曲解腦補是沒有根據的 所以你這些曲解腦補並沒有實際效力批踢踢哪個條款說"發文即 同意轉錄"? 沒有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12 11:24:00
行政機關見解不拘束法院,請去瞭解權力分立。(說過很久)另外對於同平台、註明作者來源的非營利轉錄行為,你一直找不到實務判決,有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卻做不到,還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故板規就限定由原作本人檢舉,免得多事之人前來,避免多事之人來亂,也跟站規無違。另外如果那麼喜歡被管制,請移民中國,記得一週遊戲時數別超過三小時,為了國家、社會,犧牲那一點個人自由也是應該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12 14:01:00
我講過N次 誰都可以檢舉 至於要不要提告由作者決定現實中受理論文剽竊和智財侵權的檢舉時 教育部和保二總隊都會接受外人的檢舉 不用作者親自檢舉這樣可讓全民一起維護創新 不讓作者被竊賊蒙在鼓裡我提的智財局解釋沒有牴觸法院 倒是你一直提不出法院打臉智財局的判決 你提的異平台臉書例子還被打臉你那麼想偷別人心血可以移民中國 當然同時你也會像華為一樣因剽竊而被世界制裁 這也是你應該承受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12 14:57:00
法律早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講過N次),無罪的東西當然找不到判決,無罪推定到現在都不了解?法院不受行政機關見解拘束這個都有大法官釋字...拿不出判決來請別硬凹。沒事請別腦補限縮合理使用之範圍。限當事人檢舉這在他板也有先例。另外文革時代也是很鼓勵他人檢舉鬧事,你很喜歡是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12 15:23:00
講過很久 著作權法明定合理使用有引用比例限制實務判決中都有只引用原文精華卻被定罪的先例了更何況你轉錄是一字不改完全照抄 這絕對超過限制現實中你當然找不到判決 因為完全照抄不是合理使用沒有人會一字不漏照抄還主張引用比例在合理範圍另外批踢踢大部分版不用作者親自檢舉公權力最高的智財警察不但不用作者親自檢舉還會保護檢舉人 並提供檢舉獎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6 11:32:00
找到判決再說,不然都只是你個人腦補,另外:[新聞]陸整頓演藝圈 微博、抖音等平台聯合發自律那麼喜歡被管制,可能其他國家比較適合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6 13:49:00
9/13就給了 智財法院106年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這篇最近的推文還敢裝瞎 視力不好請找眼科法院明確表示法律上的合理使用要以自己創作為主被引用的他人文章只能當輔助 故本版轉錄並不符合因為本版轉錄從規定上就必須以他人文章為主你的合理使用見解都是出於自己腦補 向來毫無根據這麼想偷別人創意可以去"判香奈兒告輸華為"那種國家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6 14:38:00
果然又是在亂比,那是賣酒的文案。案例跟在同平台、標註原作者與出處、進行閒聊非營利討論根本不同。法學論理基本素養還是要有。那麼喜歡管制網路平台與資訊流通的似乎是另一個國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6 14:55:00
果然又避重就輕 重點是法院說的合理使用跟你的不同重點是要以自己創作為主 引用的內容只能當輔助本版轉錄即使是閒聊也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照你歪理 只要自己論文沒有營利且標明引用出處就可以一字不漏完全將別人論文抄到自己文章而不算剽竊?如果真的認為以上抄襲法OK請移民 別留在台灣害人寫過論文還敢裝不知道"全抄"和"節錄少部分"差在哪?判決中的"他人文章為輔原則"是法官的法意解釋 所以任何平台含PTT的引用都必須遵守"他人文章為輔"原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23 13:10:00
台灣本來就是法治國家,自己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別亂扣帽子。那樣比較文革時期的作法,建議移民中國比較合適。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23 17:14:00
寫不出原創文章所以只能抄別人的就承認ﴠOK?這麼想盜文請移民中國 那邊一堆未經同意就剽竊不只台灣實務判決 他人為輔原則在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也是法學界共識 這準則適用所有著作而非個案https://imgur.com/x69RJ1T另外著作權法36條說:約定不明之處須推定為未讓與因此即使作者沒寫明是否同意轉錄 你也不能直接視為作者默認同意ﴠ法律上沒寫明不等於同意轉讓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3 13:10:00
著作權法52、57、61條都有合理使用範圍,以前就講過了。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亂腦補限縮。另外舉證有分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隨便補風捉影就去檢舉那跟文革時代沒啥兩樣。也不符法治!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3 13:56:00
前面講過轉錄這種全文複製已超過著作權法65條的合理引用比例,實例有過只引用精華部份被判有罪,另外著作權法36.3條說作者未寫明視為未讓與,腦補同意才是違反法治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3 17:55:00
同一平台轉錄,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根本沒有提供,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不去瞭解。論證相當薄弱。難怪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都不懂就跑去亂檢舉,以為還在搞文革?你的法治理想比較接近中國。實在是沒有討論下去的價值...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3 18:17:00
65條的判斷基準包括引用比例 營利不是唯一基準https://imgur.com/2vCDIst 法條老是只看自己想看的不去了解"原創比例"而斷章取義 這種論證才薄弱照你邏輯 只要研究無法營利 誰都可以將別人論文全部一字不差抄進自己論文 大家都用這種方式畢業好了52條說即使有正當目的 引用仍需在"合理範圍"內所以即使是非營利研究用 也不能毫無節制全文抄襲面對智財局/法官解釋只會裝瞎抹紅 這種討論才沒價值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3 19:37:00
無罪的東西你當然找不到實務判決,千言萬語不如實務一則。再亂凹亂腦補就沒意義了。建議先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開始瞭解,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還有法律明確原則。不要再堅持你那中國式的法治中國式的民主了,其他的懶得陪你跳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3 20:46:00
你跳針了老半天還是不敢面對引用比例這基準你的"無營利至上"如果成立 那麼全台灣論文抄襲案都會無罪 因為被告都學你跳針研究用即可 任何學生依照著作權法52條都可以用研究當藉口一字不漏抄襲了這種若算合理使用 現實中大家早就抄爽爽建議先從引用的定義去了解 包括他人著作為輔原則跳針扣帽子不敢面對質疑 只是凸顯你心虛而已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9-12-14 07:46:00
能不能來個三振條款? 每次都一堆故意來鬧的文章我看桶了也沒人在怕阿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08:52:00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腦補,懶得回應。法官極力維護合理使用範圍,妳在那亂解釋亂破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有去瞭解了嗎?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12-14 10:54:00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詮釋 本來就是由主管機關和法院透過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涵攝來進行 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看上面一堆硬凹 真的不覺得你懂法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12:07:00
攤手 判決書早給了 法官就跟智財局解釋一樣不會只看營利 而是原創比例也看 他還睜眼說瞎話請搞清楚 智財法官維護的是原創性ok?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4 12:20:00
回m大,這就是他的固有行為模式,顧左右而言他如果隨他起舞的話焦點就會被模糊掉很好奇板規31的檢舉無效次數要怎麼算?是依照受理後判決次數算還是檢舉推文數量來算?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12-15 01:36:00
你說的那種模式 突然有很強烈的既視感 後來想想好像滿常在法院看到的 不喜歡找律師 也不稍微利用司法院的檢索系統 全憑自己亂解釋各種構成要件 亂告一通結果敗訴了 才在罵法官恐龍 然後就挾怨聲請評鑑(還聽過恐嚇法官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8 10:03:00
他那種想不勞而獲的心態在共產國家很常見 辯不贏人的他只會嗆移民中國 但其實盜版猖獗的西岸才適合他x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1 12:58:00
民主法治國底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解釋是不可以隨便比附類推。反之,保障人民權利則可。某J現在是要限縮人民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就不能隨便找情形差很大的實務判決亂比附。這些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之前都已經說過了。故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找出來。(找不出來當然就是無罪)。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1 19:15:00
你做的法條解釋是在侵害他人的權益(智財) 在民主國家裡面 這也不能隨便腦補的 謝謝另外台灣近年的智財修法都是在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這也符合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的趨勢:保護創作心血https://imgur.com/RgT31Bq 智財局和智財法院的解釋效力有著作權法65條明文保障(如截圖 你裝瞎是沒用的前面已經舉論文反例打臉"註明出處/非營利無罪論"實務上也沒有論文抄襲案因有註明出處+非營利而脫罪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2 10:57:00
妳的法學解釋比較接近中國那邊。罪刑法定到現在都沒弄清楚。認定是否違法是限制人民權利,解釋自然不可胡亂類推比附。反之,認定合理使用範圍就是相反操作,這是民主法治國相當基本再基本的原則。麻煩別再拿對岸那套過來。自己去查國內學術著作。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就是找不出來,論證不足。請勿腦補構成要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2 19:16:00
1.文章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不是你的言論“決定著作的利用方式”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合理使用影響的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所以你腦補合理範圍才是在限縮自由 違反民主法治2.我國屬於歐陸法系 此法系下 判例的約束力<法律判例只當作參考不是聖旨 因此判例重要的是法條解釋而不是判例個別情況3.沒問作者 你不可能保證此平台文章一定非營利4.註明出處只是人格權 你還侵害了散布權等其他權益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4 12:43:00
法律條文就有規範到合理使用範圍,是你肆意作出無謂限制。侵害了其他權益云云更是自行腦補。請拿出實務證明。民主法治國受到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影響,尤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故違法的行為認定需要罪刑法定、法律明確等法治國法律原則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多數人權益為由放任國家侵害個人權利,那比較像極權國家的行為,口口聲聲以國家社會利益為由侵害人權。你嘴巴歐陸法系,法律解釋方法卻比較像中國。麻煩拿出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不要再曲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4 17:45:00
1.主張言論自由的前提是 言論所有權屬於你原文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權益屬於作者不屬於你的言論還扯言論自由 你前提就站不住腳了你說法類似竊賊聲索使用贓物的特權 極權國家常見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點有說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 附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私人文章不是公共財 故你試圖侵權才是違反普世價值3.引用比例明寫在著作權法65條合理使用基準中相關判例早給了 裝瞎跳針不會增加你的說服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5 12:44:00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論證,別亂以多數人、國家社會利益當作限制個人權利的藉口。現代法治國思想就是如此,喜歡中國那套可以移民對岸。不然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拿出來。另外,沒憑沒據就推斷營利。違反無罪推定。這是極權國家的作法,意識型態很中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5 18:02:00
1.你已經承認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為此轉文前一定要先問作者本人以取得依據 感謝你親自送頭力挺板規xd2.你滿口"專心討論別針對個人"卻在本串不斷顧左右而言他並扣人帽子 請身體力行別自打嘴巴3.私人文章是私有財 作者沒有為他人私慾犧牲的義務你不尊重作者並用歪理強徵作者權利 就是在親自示範極權政府如何用歪理劫收百姓權益 這違反民主法治4.不懂大陸法系可以去複習中學公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6 12:54:00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對於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涵攝,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提很久的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找出來先。這麼久了連民主法治國底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清楚,只會學極權國家那套腦補入罪?國內學術論作至少看一看吧。講不聽再說也無實益=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6 18:29:00
你既然同意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就不要沒問作者即擅自腦補文章非營利 請回去看自己說了什麼 別自打嘴巴不是作者的你再怎麼跳針 非營利終究只是猜測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完全排除營利的可能性只要你無法證明轉文者都會讀心術 板規就是對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6 18:51:00
又是極權國家的思想。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自行查詢。不喜歡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建議移民對岸。不予回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6 19:17:00
講過N遍 著作權法36條有說 未註明的著作權授權需推定為未讓與 你沒有確鑿證據就逕自腦補侵犯他人權利這種才是極權國家的操作 違反民主法治運作規則這裡不是中國 要徵收別人權益之前須提供確鑿證據批踢踢都要求要先問作者意願 不能接受可以去中國盜版平台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7 13:03:00
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情形對他人權利干預程度跟其他合理使用範圍的情形一致甚至更低。故根本就是合理使用。也難怪某j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實務判決。根本無罪的東西,板規當然不可限縮合理使用的權利範圍,實屬當然。至於法治思想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人,懶得理會=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7 18:39:00
又在跳針註明出處 https://imgur.com/wYKqhzX函釋:註明出處僅是法律義務,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擴大合理使用會侵害作者權利 要限縮作者權利就必須完全排除作者營利的可能性 而這不可能繞開詢問作者因此你凹了3年還是無法保證文章絕無可能營利試圖限縮別人自由權利的是你 是你要提供限縮的根據另外你每次哭說懶得理 每次都自打嘴巴 早沒可信度X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8 13:01:00
所以某J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的且非營利使用案例實務判決,也不肯去瞭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實在沒有回應必要....講那麼久,想法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思想。難道真的無可救=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8 19:58:00
要改板規的又不是我 要限縮作者權利的是你又不是我還沒確定沒營利就想強迫作者讓出權利 這跟極權政府在證據不足時 就強行割韭菜的思維一樣 未問即判當成文法國家的公民這麼久還幻想自己活在判例法國家連"沒營利的著作也受著作權保護"的常識也沒有批踢踢都要求先問作者 不接受就換平台 這裡不適合你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8-02-13 00:03:00
既然都說沒有回應的必要,還回那麼多然後講了這麼多也改變不了什麼,這只是在意氣用事吧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2-22 13:05:00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X。到現在還找不到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該。到現在還找不到同平台的實務案例,論證完全不成立...本以為多個人了解民主法治國原則也是好事。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請停留在極權國家嚴刑峻法那套,國內一堆學術著作也不去看還想影響板規改革,台灣已經民主了...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麻煩拿出實務判決做依據另外私人侵害作者權利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與憲法保障個人權利是限制國家對人民的行為。這點法學基礎麻煩先去搞清楚。不懂法律原則也別亂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2 23:38:00
1.根據著作權法 跨/同平台轉錄都需經過作者同意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你的判例至上論完全不成立3.本以為"用別人東西要先問人"是民主國家基本常識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是學共產國家 想不勞而獲著作權已經是普世價值了還無視著作權法條及函釋4.你論證都建立在腦補作者意圖 法律上這沒有效力5.就是因為文章是私權 所以使用私有財時要取得同意屬著作權法私法自治 請勿自打臉扯著作權法以外法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2-23 13:04:00
基本權保障是原則上限制國家侵害人民,而非個人與個人間。質言之,國家不可以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認定人民違法,要有明確得法規範與嚴謹法學論證,不懂可以去翻國內學術著作,例如蔡宗珍或其他學者,而非亂腦補。故若還在合理使用範圍裡面,根本構不成侵權。又不是極權國家,在沒有基本權制度保障下胡亂腦補違法侵權。請拿出同平台、完整著名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論證。否則你的論證都是失敗的。請別亂以極權國家的觀念腦補民主法治國化的法律原則,意氣用事解決不了問題。不懂就去翻書、找實務判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4 22:50:00
又在凹了 "憲法不干涉私權"被你曲解成"私權不受保護請搞清楚 雖然憲法不介入私權但是私權還有私法保護私權糾紛由私法處理 而憲法不干涉私法怎麼處理私權你自己提憲法不介入私權還主張私權不用以私法為準除了無視私法-著作權法 你還自打臉地用憲法處理私權自己說文章是私有權還把它當成公有財一樣任意使用請回憶你說了什麼 你現在說的都在打臉你之前的論證私權案件看的是實際契約 腦補對方意願沒有法律效力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 法條才是基準 請勿裝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2-28 17:03:00
現在法律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類似的情形當然可以類似比附,因為這是有利人民的解釋。但如果要限縮合理使用範圍,就要有嚴謹的法學論證。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這也是避免政府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等理由隨意侵犯人民的權利。所以你的論證必須有相同網路平台、非營利、完整著名出處的實務作支持。不然民主法治國家,不太能容許腦補違法情事。閒聊文章而已,跟新聞差不多。程度根本就是合理使用範圍甚至更輕。這也要用極權國家的嚴刑峻法看待,西方的民主真的不適合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8 20:44:00
1.前面已給法院解釋:引用他人部分只能當本文的附屬此原則是法學界通說 不懂可去看半田正夫等人著作本板轉文僅心得屬自我創作 比例過低且非文章主體如果沒營利就可不管引用比例 那論文全抄都是合法2.前面已給"歷史評析非新聞"的法官解釋 請別裝瞎3.既然提私人文是私權就別學西岸把私財當公有財並強迫轉讓 根據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私權案件以實際契約為準 沒寫在契約的乙方意圖腦補沒有法律效力以上常識早寫在法國民法典 思惟請別落後時代200年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1 08:50:00
講那麼多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的實務判決,論證失敗。轉錄文章跟新聞一樣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想對合理使用範圍限縮,論證要嚴謹,請別拿情形跟轉錄ppt文章差很遠的實務判決雞毛當令箭,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懂請去翻國內學術著作,謝謝。除非原作者有載明不可轉錄,否則板規不應隨意去限制人民資訊傳播流通。是以板規改成由僅限原作者方為合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1 21:30:00
1.凹這麼久你還是無法保證文章沒營利 著作權法36條有說:如果作者沒表態則視同作者未轉讓 因此你建立在在腦補作者意圖的論證完全失敗 證明作者意圖和沒營利都一定要實際問作者 故板規正確2.除非為公有財否則他人不能干涉私權 你自己說本板文為閒聊廢文+私有財 故你已經打臉自己的論證你自己認為是廢文 法官也就沒有強迫轉讓的必要 畢竟強迫私財轉讓會傷害人權 論證必須無瑕疵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2 12:52:00
還推定營利耶?腦袋還留在極權時代?民主法治國無罪推定等法律原則到現在都不懂?那判決判斷違法的重點是在用在營利,跟一般歷史閒聊文天差地遠。麻煩回去好好看。不要雞毛當令箭,無限上綱就算是歷史閒聊文章,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只會拿情形差很遠的判決斷章取義。盲目崇拜極權國家的嚴刑峻罰,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懂,到現在還在有罪推定....板規可以禁止廣告文、商業文章。你連歷史閒聊文章也要禁?真的太專制了,且是無限上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2 21:14:00
1.那判決針對所有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如引用比例等皆判定違法 並非特別針對營利 請勿選擇性裝瞎2.要強迫私權轉讓 依法須證明該私財為重要公共財 你自己說是閒聊文又不斷貶低本板文的價值 可見本板文章並沒有重要到需要特地為你干涉作者的基本權利3.既然知道憲法不干涉私法自治 那就不要無視契約的法效 法庭看的是具體契約 意圖揣測不能當證據4.板規根本沒提到廣告和商業文 請勿信口開河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3 12:43:00
你到處轉錄新聞也沒看你在管比例云云。合理使用範圍的解釋可以類推。學術論證當然是以性質、權益干預程度為衡量。新聞可以,歷史閒聊文章當然也行。不然你到現在為何找不到正確的實務見解當作論證依據?只會拿情形天差地遠的法院判決雞毛當令箭?時間證明一切,你就是找不到。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請拿出講很多次的正確的實務判決作依據。更別說這麼久了你對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的了解還是一塌糊塗....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3 20:34:00
1.第9條和61條說的是非評析性的純時事新聞 然而歷史評析在判例中已被法官認證不算時事新聞 本板歷史討論多不是時事且夾雜分析評論 並非只陳述事實的新聞故兩者是兩回事 https://i.imgur.com/kqC5kn3.png2.罪刑法定的適用對象是國家與私人之間 因此你把它用在私人間(你自己說的)的民事糾紛時就已經自打臉3.侵害著作權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責任 而罪刑法定適用的是刑責 故如果碰到無刑責的民事侵害行為 作者仍可依著作權法主張民事賠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4 08:09:00
1.你找的是判決不是實務判例。實質拘束力為何自己查證2.就算是該判決,法官也是嚴謹認定,不像你腦補違法。請勿選擇性裝瞎。3.判決就是沒有判例的實質拘束力,所以論證就需要真的在PTT轉錄文章或是貼近的具體案例才有說服力,已經作成報導在電視台播送跟在PTT轉錄根本天差地遠。論證不足。但你就是找不到該找的判例,因為根本無罪。其干預他人法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實務當然不會有判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4 20:31:00
1.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就算是判例也是受法律約束 故你不能對法條(如著作權法36條)選擇性裝瞎2.你自己都承認報導跟本板討論天差地別 故你把本板討論硬凹成新聞的論證已經失敗 再度達成自打臉成就3.著作權法開放的是"時事" 適用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而不是本板討論的陳年往事4.所有權絕對是民法基本原則 故任何干涉私財的論證都必須嚴謹 請勿張冠李戴隨便亂凹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7 12:58:00
最高法院判例的實質效力,還有判例跟判決在實務上又有何不同,請自己去查證...。另外民事只有當事人能主張,與你無關。 但只要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民刑事都不會有事轉錄歷史閒聊文章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最好的證明是你一直找不到轉錄批踢踢閒聊文章的實務見解,只會拿不相干的判決雞毛當令箭...法規未盡之處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還有你連基本原則跟憲法基本權都搞不清楚...多讀書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7 22:37:00
1.果然發現自打臉後就把歷史和時事新聞從天差地遠改成可類比XD 新聞(陳述事實)和討論(主觀見解)性質上根本不同 況且時事文偏離板旨應發在他板2.法條開放的是當下時事不是歷史 請勿像3/2推文一樣腦補不存在的規定3.你主張著作權是私人之間 當然以民事為主 當事人當然能對著作侵權主張民事賠償 民事實務以契約為準契約沒寫明/拿不出同意紀錄 依法推定為未授權4.憲法管的是國家私人間權利 不干涉私人間權利自治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8 13:07:00
所以你就是找不到轉錄Ptt閒聊文章或是近似的實務案例?有利人民的解釋可以類推。違法的認定就需要嚴謹論證,避免國家肆意以保護他人權利等理由濫害人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的情形當然可以比附。回去還是多讀一點國內法學著作吧,尤其是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8 20:10:00
文章的所有權屬於作者 故有利人民的判定等於保護權利擁有者的判定 私人文屬於私人間糾紛(你自己說過)法庭會基於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以契約為準 保護作者私權不受到私人侵害 拿不出授權紀錄的你只能提沒寫在契約上的腦補 這在民事實務上是沒效力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9 12:58:00
合理使用範圍內民刑事都沒有問題。找不到ptt的判決麻煩國內法學著作請多看。民主法治國家對違法認定是嚴謹論證,不是腦補亂凹。又不是中國那種極權國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9 21:33:00
嚴謹論證並不是像你把歷史凹成時事、新聞曲解成討論授權須清楚寫出來 契約如果不明確 依法視為未同意法庭上不得隨便亂腦補契約沒有的東西 把私人權益當韭菜的獨裁國家才會用腦補猜測收割私有財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9-03-22 14:49:00
#1YEBMwKV (historia) stantheman 針對性挑釁
作者: agwoof986 (攝氏零度C義?)   2019-04-27 22:58:00
藩屬國跟殖民差不多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1 20:58:00
民主法治國底下,限制人民權利的法律解釋是不可以隨便比附類推。反之,保障人民權利則可。某J現在是要限縮人民合理使用範圍的權利,就不能隨便找情形差很大的實務判決亂比附。這些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之前都已經說過了。故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找出來。(找不出來當然就是無罪)。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2 03:15:00
你做的法條解釋是在侵害他人的權益(智財) 在民主國家裡面 這也不能隨便腦補的 謝謝另外台灣近年的智財修法都是在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這也符合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的趨勢:保護創作心血https://imgur.com/RgT31Bq 智財局和智財法院的解釋效力有著作權法65條明文保障(如截圖 你裝瞎是沒用的前面已經舉論文反例打臉"註明出處/非營利無罪論"實務上也沒有論文抄襲案因有註明出處+非營利而脫罪
作者: AlisaRein (AlisaR)   2018-01-22 14:52:00
這板面是允許刪推文嗎#1W2OiGu5 (historia) 該作者屢刪推文,在這板是可以的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2 18:57:00
妳的法學解釋比較接近中國那邊。罪刑法定到現在都沒弄清楚。認定是否違法是限制人民權利,解釋自然不可胡亂類推比附。反之,認定合理使用範圍就是相反操作,這是民主法治國相當基本再基本的原則。麻煩別再拿對岸那套過來。自己去查國內學術著作。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就是找不出來,論證不足。請勿腦補構成要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3 03:16:00
1.文章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不是你的言論“決定著作的利用方式”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不是你的合理使用影響的是作者的言論自由 所以你腦補合理範圍才是在限縮自由 違反民主法治2.我國屬於歐陸法系 此法系下 判例的約束力<法律判例只當作參考不是聖旨 因此判例重要的是法條解釋而不是判例個別情況3.沒問作者 你不可能保證此平台文章一定非營利4.註明出處只是人格權 你還侵害了散布權等其他權益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4 05:22:00
請版主多用板規1處理一分談歷史九分戰政治的推發文推文因為偷渡政治吵起來也可以用板規6處理板規沒有完全禁止政治 但這不能當作政治id無限上綱的藉口 畢竟這裡不是政黑板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4 20:43:00
法律條文就有規範到合理使用範圍,是你肆意作出無謂限制。侵害了其他權益云云更是自行腦補。請拿出實務證明。民主法治國受到十九世紀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影響,尤重個人權利的保障。故違法的行為認定需要罪刑法定、法律明確等法治國法律原則為前提。而不是以保護多數人權益為由放任國家侵害個人權利,那比較像極權國家的行為,口口聲聲以國家社會利益為由侵害人權。你嘴巴歐陸法系,法律解釋方法卻比較像中國。麻煩拿出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不要再曲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5 01:45:00
1.主張言論自由的前提是 言論所有權屬於你原文是作者寫的 屬於作者的言論 權益屬於作者不屬於你的言論還扯言論自由 你前提就站不住腳了你說法類似竊賊聲索使用贓物的特權 極權國家常見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點有說行使言論自由的同時 附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私人文章不是公共財 故你試圖侵權才是違反普世價值3.引用比例明寫在著作權法65條合理使用基準中相關判例早給了 裝瞎跳針不會增加你的說服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5 20:44:00
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合理使用範圍是可以類推比附,反之要去限制請拿出嚴謹論證,別亂以多數人、國家社會利益當作限制個人權利的藉口。現代法治國思想就是如此,喜歡中國那套可以移民對岸。不然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拿出來。另外,沒憑沒據就推斷營利。違反無罪推定。這是極權國家的作法,意識型態很中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6 02:02:00
1.你已經承認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為此轉文前一定要先問作者本人以取得依據 感謝你親自送頭力挺板規xd2.你滿口"專心討論別針對個人"卻在本串不斷顧左右而言他並扣人帽子 請身體力行別自打嘴巴3.私人文章是私有財 作者沒有為他人私慾犧牲的義務你不尊重作者並用歪理強徵作者權利 就是在親自示範極權政府如何用歪理劫收百姓權益 這違反民主法治4.不懂大陸法系可以去複習中學公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6 20:54:00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對於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法律涵攝,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提很久的同網路平台、有著名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請找出來先。這麼久了連民主法治國底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清楚,只會學極權國家那套腦補入罪?國內學術論作至少看一看吧。講不聽再說也無實益=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7 02:29:00
你既然同意營利判定要有根據 就不要沒問作者即擅自腦補文章非營利 請回去看自己說了什麼 別自打嘴巴不是作者的你再怎麼跳針 非營利終究只是猜測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完全排除營利的可能性只要你無法證明轉文者都會讀心術 板規就是對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7 02:51:00
又是極權國家的思想。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自行查詢。不喜歡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建議移民對岸。不予回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7 03:17:00
講過N遍 著作權法36條有說 未註明的著作權授權需推定為未讓與 你沒有確鑿證據就逕自腦補侵犯他人權利這種才是極權國家的操作 違反民主法治運作規則這裡不是中國 要徵收別人權益之前須提供確鑿證據批踢踢都要求要先問作者意願 不能接受可以去中國盜版平台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7 21:03:00
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且非營利使用的情形對他人權利干預程度跟其他合理使用範圍的情形一致甚至更低。故根本就是合理使用。也難怪某j到現在都還找不到實務判決。根本無罪的東西,板規當然不可限縮合理使用的權利範圍,實屬當然。至於法治思想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人,懶得理會=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8 02:39:00
又在跳針註明出處 https://imgur.com/wYKqhzX函釋:註明出處僅是法律義務,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擴大合理使用會侵害作者權利 要限縮作者權利就必須完全排除作者營利的可能性 而這不可能繞開詢問作者因此你凹了3年還是無法保證文章絕無可能營利試圖限縮別人自由權利的是你 是你要提供限縮的根據另外你每次哭說懶得理 每次都自打嘴巴 早沒可信度X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1-28 21:01:00
所以某J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有著明作者出處的且非營利使用案例實務判決,也不肯去瞭解民主法治國下的法律原則,實在沒有回應必要....講那麼久,想法還停留在極權國家的思想。難道真的無可救=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29 03:58:00
要改板規的又不是我 要限縮作者權利的是你又不是我還沒確定沒營利就想強迫作者讓出權利 這跟極權政府在證據不足時 就強行割韭菜的思維一樣 未問即判當成文法國家的公民這麼久還幻想自己活在判例法國家連"沒營利的著作也受著作權保護"的常識也沒有批踢踢都要求先問作者 不接受就換平台 這裡不適合你
作者: killeryuan (龍鳥)   2018-01-31 04:02:00
可以用板規爭吵一條處理 會注意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1-31 05:48:00
https://tinyurl.com/y6g2gnlg還是請板主多像上面連結判例一樣用板規1處理政治文另外推文歪樓戰政治 不論是否有爭吵 本來就偏離板旨要戰可以去政黑板 請板主多用板規1導正板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0:42:00
辯不過別人,自己舉證的判決又打自己的臉。民主國家法治國跟無罪推定都不懂也不肯去了解。隨隨便便就推定人家有營利要入罪?喜歡這種威權思想不如趕快移民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8-02-06 22:07:00
轉移話題大師又回來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2:43:00
不尊重智財 認為未經同意可任意盜文的人才適合移民無罪推定只有在板主審理時 版主判決下來還是要受罰有沒有營利要就看每個案例如何 版主一一審理板規11保有著作人維護智財的權利 這是他們應得的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說過:此板規可以讓作者知道自己智財被利用 防止有人未經同意偷偷盜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2:54:00
自己提的實務判決自己不看又要硬凹,哪門子的論證?懶得理這種人另外拿不出佐證請別亂腦補他人營利,相當沒有法治觀念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2:57:00
我提的判例也有提到歷史不屬時事 少避重就輕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2:57:00
法律的構成要件是要有憑有據,不是個人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2:58:00
那個判例就是合理使用各要素皆不合格 少避重就輕那個判決針對歷史不算時事也有說明 少避重就輕有沒有營利 每個情況不同 需保有此板規給作者救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04:00
「以15萬元代價授權訴外人民間全民電視公司使用」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04:00
你沒辦法保證作者一定沒營利 這條就是要留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05:00
該判決是明顯的商業使用,卻被你拿來無限上綱。一般的討論都可能有營利的意圖所以要禁止?這種論證根本扭曲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07:00
沒說禁止 你取得作者同意就可以轉小學生都知道用別人橡皮擦前要先問主人 不能預設主人一定同意 這是基本道德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09:00
這程度不僅是法學素養,連做歷史論證都有問題。請先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11:00
另外沒營利也要經過作者同意 這是基本智財常識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11:00
明有拿15萬元代價才可能有要件適用,法律如此板規亦同否則按照你自己提出的實務,都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12:00
覺得別人智財可以不用尊重 那麼請移民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12:00
請自己面對自己提出來的實務論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13:00
有沒有合理使用由法官決定請面對智財局教的智財基本常識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13:00
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都搞不清楚還要凹=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14:00
全世界的智財修法都是偏向著作人 不同意請移民無罪推定在版主判決後就沒了 判決後小偷還是要被罰無罪推定只保證你在版主審理期間沒事請好好面對1955年就已經生效的《世界著作權公約 》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19:00
你自己提的判決意旨都認定在合理使用範圍了,麻煩提出15萬的營利代價再來論證法規構成要件,而非一昧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21:00
我提的判決明明說那篇報導不符合合理使用請重看判決書 本院判斷中 ”惟查:….”第1.和2.點法官認為該報導目的、性質、比例、市場都不符合52條合理使用 每個方面不符之處都有說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8-02-06 23:26:00
妳的實務判決可沒無限上綱到一般討論都是有拿15萬元之類的營利行為。法規構成要件事實可不是隨意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8-02-06 23:30:00
只要文章作者另有他圖 這板規就必須存在這是著作人應有權利 版主之前也認同另外沒有營利不等於沒有違法 世界著作權法皆如此如果合理使用只要看營利 那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要件也不用寫目的、性質、比例等其他要素了只要著作人有需求 哪怕只有一位 都必須給予救濟權利ptt其他版板規也沒在看營利 作者不同意轉就刪文偷竊行為不會因為贓物沒價值就無罪照你的歪理 小偷偷的東西賣不了錢就不用受罰?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8-02-13 08:03:00
既然都說沒有回應的必要,還回那麼多然後講了這麼多也改變不了什麼,這只是在意氣用事吧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2-22 21:05:00
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X。到現在還找不到一堆外站轉錄進來的也沒看到某J在該。到現在還找不到同平台的實務案例,論證完全不成立...本以為多個人了解民主法治國原則也是好事。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請停留在極權國家嚴刑峻法那套,國內一堆學術著作也不去看還想影響板規改革,台灣已經民主了...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麻煩拿出實務判決做依據另外私人侵害作者權利是個人與個人之間,與憲法保障個人權利是限制國家對人民的行為。這點法學基礎麻煩先去搞清楚。不懂法律原則也別亂腦補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3 07:38:00
1.根據著作權法 跨/同平台轉錄都需經過作者同意2.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你的判例至上論完全不成立3.本以為"用別人東西要先問人"是民主國家基本常識沒想到這麼久思想還是學共產國家 想不勞而獲著作權已經是普世價值了還無視著作權法條及函釋4.你論證都建立在腦補作者意圖 法律上這沒有效力5.就是因為文章是私權 所以使用私有財時要取得同意屬著作權法私法自治 請勿自打臉扯著作權法以外法律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2-23 21:04:00
基本權保障是原則上限制國家侵害人民,而非個人與個人間。質言之,國家不可以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為由認定人民違法,要有明確得法規範與嚴謹法學論證,不懂可以去翻國內學術著作,例如蔡宗珍或其他學者,而非亂腦補。故若還在合理使用範圍裡面,根本構不成侵權。又不是極權國家,在沒有基本權制度保障下胡亂腦補違法侵權。請拿出同平台、完整著名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論證。否則你的論證都是失敗的。請別亂以極權國家的觀念腦補民主法治國化的法律原則,意氣用事解決不了問題。不懂就去翻書、找實務判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2-25 06:50:00
又在凹了 "憲法不干涉私權"被你曲解成"私權不受保護請搞清楚 雖然憲法不介入私權但是私權還有私法保護私權糾紛由私法處理 而憲法不干涉私法怎麼處理私權你自己提憲法不介入私權還主張私權不用以私法為準除了無視私法-著作權法 你還自打臉地用憲法處理私權自己說文章是私有權還把它當成公有財一樣任意使用請回憶你說了什麼 你現在說的都在打臉你之前的論證私權案件看的是實際契約 腦補對方意願沒有法律效力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 法條才是基準 請勿裝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1 01:03:00
現在法律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類似的情形當然可以類似比附,因為這是有利人民的解釋。但如果要限縮合理使用範圍,就要有嚴謹的法學論證。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這也是避免政府隨便以侵害他人權利等理由隨意侵犯人民的權利。所以你的論證必須有相同網路平台、非營利、完整著名出處的實務作支持。不然民主法治國家,不太能容許腦補違法情事。閒聊文章而已,跟新聞差不多。程度根本就是合理使用範圍甚至更輕。這也要用極權國家的嚴刑峻法看待,西方的民主真的不適合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1 04:44:00
1.前面已給法院解釋:引用他人部分只能當本文的附屬此原則是法學界通說 不懂可去看半田正夫等人著作本板轉文僅心得屬自我創作 比例過低且非文章主體如果沒營利就可不管引用比例 那論文全抄都是合法2.前面已給"歷史評析非新聞"的法官解釋 請別裝瞎3.既然提私人文是私權就別學西岸把私財當公有財並強迫轉讓 根據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私權案件以實際契約為準 沒寫在契約的乙方意圖腦補沒有法律效力以上常識早寫在法國民法典 思惟請別落後時代200年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1 16:50:00
講那麼多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的實務判決,論證失敗。轉錄文章跟新聞一樣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想對合理使用範圍限縮,論證要嚴謹,請別拿情形跟轉錄ppt文章差很遠的實務判決雞毛當令箭,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不懂請去翻國內學術著作,謝謝。除非原作者有載明不可轉錄,否則板規不應隨意去限制人民資訊傳播流通。是以板規改成由僅限原作者方為合理。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2 05:30:00
1.凹這麼久你還是無法保證文章沒營利 著作權法36條有說:如果作者沒表態則視同作者未轉讓 因此你建立在在腦補作者意圖的論證完全失敗 證明作者意圖和沒營利都一定要實際問作者 故板規正確2.除非為公有財否則他人不能干涉私權 你自己說本板文為閒聊廢文+私有財 故你已經打臉自己的論證你自己認為是廢文 法官也就沒有強迫轉讓的必要 畢竟強迫私財轉讓會傷害人權 論證必須無瑕疵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2 20:52:00
還推定營利耶?腦袋還留在極權時代?民主法治國無罪推定等法律原則到現在都不懂?那判決判斷違法的重點是在用在營利,跟一般歷史閒聊文天差地遠。麻煩回去好好看。不要雞毛當令箭,無限上綱就算是歷史閒聊文章,你就是找不到同網路平台,完整著明出處,非營利的實務判決。只會拿情形差很遠的判決斷章取義。盲目崇拜極權國家的嚴刑峻罰,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都不去弄懂,到現在還在有罪推定....板規可以禁止廣告文、商業文章。你連歷史閒聊文章也要禁?真的太專制了,且是無限上綱。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3 05:14:00
1.那判決針對所有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如引用比例等皆判定違法 並非特別針對營利 請勿選擇性裝瞎2.要強迫私權轉讓 依法須證明該私財為重要公共財 你自己說是閒聊文又不斷貶低本板文的價值 可見本板文章並沒有重要到需要特地為你干涉作者的基本權利3.既然知道憲法不干涉私法自治 那就不要無視契約的法效 法庭看的是具體契約 意圖揣測不能當證據4.板規根本沒提到廣告和商業文 請勿信口開河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3 20:43:00
你到處轉錄新聞也沒看你在管比例云云。合理使用範圍的解釋可以類推。學術論證當然是以性質、權益干預程度為衡量。新聞可以,歷史閒聊文章當然也行。不然你到現在為何找不到正確的實務見解當作論證依據?只會拿情形天差地遠的法院判決雞毛當令箭?時間證明一切,你就是找不到。想限縮合理使用範圍請拿出講很多次的正確的實務判決作依據。更別說這麼久了你對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的了解還是一塌糊塗....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4 04:34:00
1.第9條和61條說的是非評析性的純時事新聞 然而歷史評析在判例中已被法官認證不算時事新聞 本板歷史討論多不是時事且夾雜分析評論 並非只陳述事實的新聞故兩者是兩回事 https://i.imgur.com/kqC5kn3.png2.罪刑法定的適用對象是國家與私人之間 因此你把它用在私人間(你自己說的)的民事糾紛時就已經自打臉3.侵害著作權除了刑責還有民事責任 而罪刑法定適用的是刑責 故如果碰到無刑責的民事侵害行為 作者仍可依著作權法主張民事賠償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4 16:09:00
1.你找的是判決不是實務判例。實質拘束力為何自己查證2.就算是該判決,法官也是嚴謹認定,不像你腦補違法。請勿選擇性裝瞎。3.判決就是沒有判例的實質拘束力,所以論證就需要真的在PTT轉錄文章或是貼近的具體案例才有說服力,已經作成報導在電視台播送跟在PTT轉錄根本天差地遠。論證不足。但你就是找不到該找的判例,因為根本無罪。其干預他人法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實務當然不會有判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5 04:31:00
1.我國是成文法國家 就算是判例也是受法律約束 故你不能對法條(如著作權法36條)選擇性裝瞎2.你自己都承認報導跟本板討論天差地別 故你把本板討論硬凹成新聞的論證已經失敗 再度達成自打臉成就3.著作權法開放的是"時事" 適用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而不是本板討論的陳年往事4.所有權絕對是民法基本原則 故任何干涉私財的論證都必須嚴謹 請勿張冠李戴隨便亂凹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7 20:58:00
最高法院判例的實質效力,還有判例跟判決在實務上又有何不同,請自己去查證...。另外民事只有當事人能主張,與你無關。 但只要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民刑事都不會有事轉錄歷史閒聊文章跟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都是在合理使用範圍。最好的證明是你一直找不到轉錄批踢踢閒聊文章的實務見解,只會拿不相干的判決雞毛當令箭...法規未盡之處法院有最後的闡釋權。還有你連基本原則跟憲法基本權都搞不清楚...多讀書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8 06:37:00
1.果然發現自打臉後就把歷史和時事新聞從天差地遠改成可類比XD 新聞(陳述事實)和討論(主觀見解)性質上根本不同 況且時事文偏離板旨應發在他板2.法條開放的是當下時事不是歷史 請勿像3/2推文一樣腦補不存在的規定3.你主張著作權是私人之間 當然以民事為主 當事人當然能對著作侵權主張民事賠償 民事實務以契約為準契約沒寫明/拿不出同意紀錄 依法推定為未授權4.憲法管的是國家私人間權利 不干涉私人間權利自治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8 21:07:00
所以你就是找不到轉錄Ptt閒聊文章或是近似的實務案例?有利人民的解釋可以類推。違法的認定就需要嚴謹論證,避免國家肆意以保護他人權利等理由濫害人權。程度與合理使用範圍相同甚至更低的情形當然可以比附。回去還是多讀一點國內法學著作吧,尤其是民主法治國的法律原則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09 04:10:00
文章的所有權屬於作者 故有利人民的判定等於保護權利擁有者的判定 私人文屬於私人間糾紛(你自己說過)法庭會基於所有權絕對和私法自治原則 以契約為準 保護作者私權不受到私人侵害 拿不出授權紀錄的你只能提沒寫在契約上的腦補 這在民事實務上是沒效力的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09 20:58:00
合理使用範圍內民刑事都沒有問題。找不到ptt的判決麻煩國內法學著作請多看。民主法治國家對違法認定是嚴謹論證,不是腦補亂凹。又不是中國那種極權國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10 05:33:00
嚴謹論證並不是像你把歷史凹成時事、新聞曲解成討論授權須清楚寫出來 契約如果不明確 依法視為未同意法庭上不得隨便亂腦補契約沒有的東西 把私人權益當韭菜的獨裁國家才會用腦補猜測收割私有財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19-03-22 22:49:00
#1YEBMwKV (historia) stantheman 針對性挑釁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30 20:25:00
法官的用心良苦你直接無視,無憑無據的限縮人家合理使用範圍?判決都沒再看?自以為比法院大?請別把極權國家的思想帶入板規。一點民主法治的觀念也沒有,懶得講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31 07:39:00
法官用心列出除了營利以外的違法部分 你都無視目的性質比例 每項皆違法 有憑有據 自以為法官?別只看自己想看的來避重就輕 要別人提再提別把海盜國家的觀念帶到本國 一點智財觀念都沒有案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要一件一件審理而不是當鴕鳥 直接腦補一定合法這樣斷送作者救濟自己權益的機會 不但違反憲法16條也違背百年歷史的伯恩公約所保護的普世價值:著作權當今世界民主法治國家修法也都是限縮合理使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3-31 21:41:00
這是濫用侵害智財權的說法。如果有公開營利讓人有蒙受利益損失,想求償才有理有據。沒有金錢利益的牽扯,侵害智財權根本不成立。根本毫無商業價值,整天嗆侵害智財權也太好笑了。要說權利侵害請先拿出舉證,謝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3-31 23:03:00
文章價值除了金錢如稿費 還包括換到的學歷流量名聲文章史料蒐集也需要高額預算沒有問過作者 你不可能證明著作沒有金錢牽扯 你不能保證沒利益 板規11就必須存在請證明你會讀心術能預知作者意圖 謝謝利益除了錢還有名聲 有些轉錄者名聲很臭 作者不想與其掛勾被這種人偷轉錄除了害作者被噓也傷害作者名譽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5 03:48:00
Reewalker貼人極權國家的標籤的行為很不可取再說你想改板規就跟板主反應,我認為在這爭論沒意義直接發信會比較快另外我還是主張恢復政治文板規來遏止政治引戰的行為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06 00:08:00
他這種"要別人為他開特權 不管別人權益"的思想才是極權國家常有的tinyurl.com/2crwu5px 版主之前就回應過他了版主說過要尊重作者 結果過這麼多年 他還是沒檢討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4-06 09:08:00
要不是在這不適合講他板事務我還想拿他擔任公務員板板主時的表現來嘴他他的行為就像你說的那樣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4-06 11:47:00
他一直嗆移民中國 其實他的提議很適合在那邊實施那邊一堆抄襲者告贏作者的奇葩判決 盜文風氣也很重這不就是她夢寐以求的理想國度嗎XDPTT如果也這樣搞 最後會沒人想認真寫文 只剩廢文因為努力寫的文章被只想不勞而獲的人抄襲時求助無門辛苦寫的文章沒有保障 創新不被尊重 誰還會想努力?
作者: agwoof986 (攝氏零度C義?)   2019-04-28 06:58:00
藩屬國跟殖民差不多嗎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14 20:12:00
大法官釋字第792號罪刑法定麻煩去瞭解一下,不懂民主法治國原則請勿自行腦補,在學術板講究學術素養。vandervaal都在本板被水桶了#1WBJOj-e (historia),不是說要注意發言?為何一直針對?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14 22:51:00
既然你覺得你是在學術板,那就要有學術的樣子如果想打擦邊球偷渡政治議題,那我會一直針對你檢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15 05:24:00
我一直強調著作權重點在作者意願而不是小偷是否營利如果作者壓根不想文章被利用 即使不營利也可能觸法所以繼續跳針營利你用792號毒品販售來護航是徒勞的不管轉錄是否為販售行為 作者不同意就是不對的著作權法明明就寫了一堆營利以外要考慮的東西沒有一條說只看營利 做條文外過度解釋的人明明是你著作權法說是否違法 各方面都要評估 它並沒有像毒品防制條例一樣說符合某條件即有罪 故沒違反罪刑法定被打臉這麼久你還是只會跳針營利 看來沒招了XDD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19 20:48:00
既然知道各方面都要評估,不是符合某條件即有罪,那麼你的違規主張不就是跟實務反道而行?另外某人請google「政治」「高價值言論」,板規沒有禁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言論,你的檢舉不就是打壓民主法治國家的言論自由?台灣又不是獨裁國家= =還有先別論作者文章無標明禁轉且在同一批踢踢平台轉文並標註作者與原文出處的情況下是否算干預著作人格,某人逕認定這樣就是違反意願就是違規,麻煩拿出實務支持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19 21:52:00
版主收到檢舉後就可以問作者意願啊 實務例子就是ptt其他版 八卦版轉文也是要作者願意此外著作權法第10條說作者寫完文章即享著作權 故未註明禁轉也可提告https://imgur.com/9xqPMBZ智財局已打臉你:註明出處對盜文脫罪沒有幫助另外我本就主張是否違規由版主評估 你這種直接無罪並蓋國防布阻止他人維權的想法才是獨裁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20 05:19:00
有人自己說這裡是學術板要有學術素養結果轉了那種偏離板旨的政治文引戰,然後用言論自由來為自己辯解,這跟中天做的事差不多另外希望板主提高處理檢舉區的速度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20 06:20:00
板規11沒說"審理結束就可處罰"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板規11沒說"審理中就可處分" 所以沒違反罪刑法定另外最符合的實例就是PTT其他板板規 其他版也是要求轉錄需要作者同意 沒有任何版要求需要看營利其他版要求作者同意 你也沒特別不滿 可見問題不在本版板規本身而在執法 你覺得執法不公應該去找小組長徵求作者同意是PTT通則 你想改不如先找站方高層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7-31 02:08:00
在臉書只要原作者沒載明不可轉錄,一堆都是可以分享的給某J這些多時間去找實務判決都找不到,連FB的實務見解都沒有,可見論理基礎不是實務甚至學術文獻,而是腦補。討論歷史根本不可能忽略政治層面,又不是共產黨,禁止與歷史相關的政治討論毫無道理= =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31 06:41:00
臉書能轉的前提是作者的意願是同意啊人家沒寫明意願不代表他一定同意 你偷轉就只是在賭作者的意願是同意 賭錯你麻煩就大了小學生沒經過別人同意就拿別人筆/橡皮擦來用筆/橡皮擦主人不同意跑去告狀 這時小偷向老師辯解說"他又沒說不能借 他平常人很好一定會借我"老師不會理這種狡辯 照樣會依校規處罰的我用最簡單的小學校規實務就打爆你的臉了我講過 著作權法10條沒說註明禁轉才能提告 你還跳針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31 09:11:00
說來說去R最常用的還是扣人帽子那招而已連自己說的話自相矛盾都不清楚以政治議題蓄意引戰和討論時碰觸政治議題差很多要求別人具有學術素養前請先自我約束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7-31 09:32:00
作者沒註明只是代表他"有可能"同意轉錄說白了你只是"賭"作者可能同意所以你盜文應該不會被告 或是賭作者沒發現文章被你盜你賭錯作者意願 人家其實不想轉 你就麻煩大了法律上作者根本沒有註明禁轉的義務小學生都知道 就算同學87%會同意借他橡皮擦 用同學東西前還是邀徵求同意 你連這種基本尊重都不懂XDDD就算主人不是不借 你沒問就拿來用 這依然是偷竊很多小孩雖然願意借人東西 但是同學沒問過就用 他們依然會報告老師 請老師依校規處罰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06 20:56:00
既然某J說別管營利,那就不要糾結智慧財產權。只管人格權,臉書這麼多分享的文章,請問哪篇是有實務判決的?給了這麼久時間都拿不出來,實務都認為無罪了當然找不到判決? 法律都有規定合理適用,請勿肆意腦補限縮楊威利:何謂民主主義呢?複數的政黨、複數的報紙、複數的宗教、複數的價值觀…,某人多學著點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06 23:14:00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0765https://imgur.com/SGXlmlD你真的很喜歡先立旗然後被智財局打臉耶XD智財局指出:未經同意轉錄在臉書也違法 能分享是因y書系統能讓作者設定公開權限 所以臉書系統已問過作者意願 然而批踢踢並沒有這個功能 所以在批踢踢想轉文還是要先問作者唯一合法的是”只”分享連結 問題是本版轉文不只要提供連結還要將原文複製過來 所以轉文要作者同意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07 01:55:00
你真的是被你自己的話打臉,照你的邏輯,ptt發文全台都能看見,形同作者對所有使用者設定公開權限,所以全部使用者都能合理使用?!同平台轉錄不具營利性文章更是合理範圍?另外在本板發發布資訊自然可以期待板友理性甚至做研究探討,有不成熟的板友要戰是自己的事,成年理性的行為人本來就要對自己行為負責,隨便扣引戰帽子妨礙資訊傳播絕非學術板要作的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07 02:19:00
https://imgur.com/ewHmZ7p 你不需要我像教小孩一樣幫你劃重點吧? 臉書只有個資可以不用問意願 因為問意願這個必要步驟已經被臉書系統做完了其他臉書貼文等內容 臉書並沒有正式問過轉錄意願智財局明確指出 這些其他內容未經同意轉錄會觸法發文時代表同意哪些權利 各網路平台會明確寫出來並徵求申請帳號者同意 沒有白紙黑字條款的曲解腦補是沒有根據的 所以你這些曲解腦補並沒有實際效力批踢踢哪個條款說"發文即 同意轉錄"? 沒有嘛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12 19:24:00
行政機關見解不拘束法院,請去瞭解權力分立。(說過很久)另外對於同平台、註明作者來源的非營利轉錄行為,你一直找不到實務判決,有判決就一翻兩瞪眼卻做不到,還不是合理使用範圍?故板規就限定由原作本人檢舉,免得多事之人前來,避免多事之人來亂,也跟站規無違。另外如果那麼喜歡被管制,請移民中國,記得一週遊戲時數別超過三小時,為了國家、社會,犧牲那一點個人自由也是應該的。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12 22:01:00
我講過N次 誰都可以檢舉 至於要不要提告由作者決定現實中受理論文剽竊和智財侵權的檢舉時 教育部和保二總隊都會接受外人的檢舉 不用作者親自檢舉這樣可讓全民一起維護創新 不讓作者被竊賊蒙在鼓裡我提的智財局解釋沒有牴觸法院 倒是你一直提不出法院打臉智財局的判決 你提的異平台臉書例子還被打臉你那麼想偷別人心血可以移民中國 當然同時你也會像華為一樣因剽竊而被世界制裁 這也是你應該承受的轉錄的原文引用比率=100% 絕對超過合理使用範圍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12 22:57:00
法律早有規定合理使用範圍(講過N次),無罪的東西當然找不到判決,無罪推定到現在都不了解?法院不受行政機關見解拘束這個都有大法官釋字...拿不出判決來請別硬凹。沒事請別腦補限縮合理使用之範圍。限當事人檢舉這在他板也有先例。另外文革時代也是很鼓勵他人檢舉鬧事,你很喜歡是吧?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12 23:23:00
講過很久 著作權法明定合理使用有引用比例限制實務判決中都有只引用原文精華卻被定罪的先例了更何況你轉錄是一字不改完全照抄 這絕對超過限制現實中你當然找不到判決 因為完全照抄不是合理使用沒有人會一字不漏照抄還主張引用比例在合理範圍另外批踢踢大部分版不用作者親自檢舉公權力最高的智財警察不但不用作者親自檢舉還會保護檢舉人 並提供檢舉獎金https://imgur.com/2DF12Bw 法院:引用須以自己創作為主 本版轉錄須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理使用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6 19:32:00
找到判決再說,不然都只是你個人腦補,另外:[新聞]陸整頓演藝圈 微博、抖音等平台聯合發自律那麼喜歡被管制,可能其他國家比較適合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6 21:49:00
9/13就給了 智財法院106年民公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這篇最近的推文還敢裝瞎 視力不好請找眼科法院明確表示法律上的合理使用要以自己創作為主被引用的他人文章只能當輔助 故本版轉錄並不符合因為本版轉錄從規定上就必須以他人文章為主你的合理使用見解都是出於自己腦補 向來毫無根據這麼想偷別人創意可以去"判香奈兒告輸華為"那種國家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09-26 22:38:00
果然又是在亂比,那是賣酒的文案。案例跟在同平台、標註原作者與出處、進行閒聊非營利討論根本不同。法學論理基本素養還是要有。那麼喜歡管制網路平台與資訊流通的似乎是另一個國家...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09-26 22:55:00
果然又避重就輕 重點是法院說的合理使用跟你的不同重點是要以自己創作為主 引用的內容只能當輔助本版轉錄即使是閒聊也以他人文章為主 故不符合照你歪理 只要自己論文沒有營利且標明引用出處就可以一字不漏完全將別人論文抄到自己文章而不算剽竊?如果真的認為以上抄襲法OK請移民 別留在台灣害人寫過論文還敢裝不知道"全抄"和"節錄少部分"差在哪?判決中的"他人文章為輔原則"是法官的法意解釋 所以任何平台含PTT的引用都必須遵守"他人文章為輔"原則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1-23 21:10:00
台灣本來就是法治國家,自己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別亂扣帽子。那樣比較文革時期的作法,建議移民中國比較合適。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1-24 01:14:00
寫不出原創文章所以只能抄別人的就承認ﴠOK?這麼想盜文請移民中國 那邊一堆未經同意就剽竊不只台灣實務判決 他人為輔原則在其他民主國家如美日也是法學界共識 這準則適用所有著作而非個案https://imgur.com/x69RJ1T另外著作權法36條說:約定不明之處須推定為未讓與因此即使作者沒寫明是否同意轉錄 你也不能直接視為作者默認同意ﴠ法律上沒寫明不等於同意轉讓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3 21:10:00
著作權法52、57、61條都有合理使用範圍,以前就講過了。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亂腦補限縮。另外舉證有分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隨便補風捉影就去檢舉那跟文革時代沒啥兩樣。也不符法治!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3 21:56:00
前面講過轉錄這種全文複製已超過著作權法65條的合理引用比例,實例有過只引用精華部份被判有罪,另外著作權法36.3條說作者未寫明視為未讓與,腦補同意才是違反法治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01:55:00
同一平台轉錄,非營利使用的實務判決你根本沒有提供,罪刑法定跟無罪推定這些基本原則都不去瞭解。論證相當薄弱。難怪直接事實、間接事實、輔助事實都不懂就跑去亂檢舉,以為還在搞文革?你的法治理想比較接近中國。實在是沒有討論下去的價值...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02:17:00
65條的判斷基準包括引用比例 營利不是唯一基準https://imgur.com/2vCDIst 法條老是只看自己想看的不去了解"原創比例"而斷章取義 這種論證才薄弱照你邏輯 只要研究無法營利 誰都可以將別人論文全部一字不差抄進自己論文 大家都用這種方式畢業好了52條說即使有正當目的 引用仍需在"合理範圍"內所以即使是非營利研究用 也不能毫無節制全文抄襲面對智財局/法官解釋只會裝瞎抹紅 這種討論才沒價值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03:37:00
無罪的東西你當然找不到實務判決,千言萬語不如實務一則。再亂凹亂腦補就沒意義了。建議先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開始瞭解,包括罪刑法定、無罪推定還有法律明確原則。不要再堅持你那中國式的法治中國式的民主了,其他的懶得陪你跳針。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04:46:00
你跳針了老半天還是不敢面對引用比例這基準你的"無營利至上"如果成立 那麼全台灣論文抄襲案都會無罪 因為被告都學你跳針研究用即可 任何學生依照著作權法52條都可以用研究當藉口一字不漏抄襲了這種若算合理使用 現實中大家早就抄爽爽建議先從引用的定義去了解 包括他人著作為輔原則跳針扣帽子不敢面對質疑 只是凸顯你心虛而已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髏)   2019-12-14 15:46:00
能不能來個三振條款? 每次都一堆故意來鬧的文章我看桶了也沒人在怕阿
作者: Reewalker (報告饅頭班長不夠)   2019-12-14 16:52:00
找不到實務判決請勿腦補,懶得回應。法官極力維護合理使用範圍,妳在那亂解釋亂破壞?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有去瞭解了嗎?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12-14 18:54:00
痾.....你真的知道法治國原則的具體內涵嗎.....不確定法律概念的詮釋 本來就是由主管機關和法院透過具體的事實認定以及涵攝來進行 法院擁有最後的詮釋權看上面一堆硬凹 真的不覺得你懂法律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4 20:07:00
攤手 判決書早給了 法官就跟智財局解釋一樣不會只看營利 而是原創比例也看 他還睜眼說瞎話請搞清楚 智財法官維護的是原創性ok?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14 20:20:00
回m大,這就是他的固有行為模式,顧左右而言他如果隨他起舞的話焦點就會被模糊掉很好奇板規31的檢舉無效次數要怎麼算?是依照受理後判決次數算還是檢舉推文數量來算?對於某人浮濫檢舉覺得很無言,之後看到他違反板規時如果檢舉的成我一定會檢舉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12-15 09:36:00
你說的那種模式 突然有很強烈的既視感 後來想想好像滿常在法院看到的 不喜歡找律師 也不稍微利用司法院的檢索系統 全憑自己亂解釋各種構成要件 亂告一通結果敗訴了 才在罵法官恐龍 然後就挾怨聲請評鑑(還聽過恐嚇法官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8 18:03:00
他那種想不勞而獲的心態在共產國家很常見 辯不贏人的他只會嗆移民中國 但其實盜版猖獗的西岸才適合他xd
作者: HarunoYukino   2019-11-14 10:56:00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請問至今為11/14 一週(11/7)以前不處理了?
作者: BASICA (二楞子)   2019-12-23 14:22:00
#1ZfGUgaO 這是一篇廢文 固定由此網友張貼類似文章#1Zf5JYaL 這是另一篇廢文,板主看過覺得怎麼樣?跟歷史扯的上關係嗎?版上只留下與歷史相關聯的,我的意思是那兩帖無歷史學意義對不起,我發錯欄位了,晚些些補正再次道歉,我晚點補正檢舉
作者: HarunoYukino   2019-11-14 18:56:00
板主受理檢舉案、判決以一個星期為準。請問至今為11/14 一週(11/7)以前不處理了?
作者: BASICA (二楞子)   2019-12-23 22:22:00
#1ZfGUgaO 這是一篇廢文 固定由此網友張貼類似文章#1Zf5JYaL 這是另一篇廢文,板主看過覺得怎麼樣?跟歷史扯的上關係嗎?版上只留下與歷史相關聯的,我的意思是那兩帖無歷史學意義對不起,我發錯欄位了,晚些些補正再次道歉,我晚點補正檢舉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18 02:58:00
關於板規1.我想請問板主:1.歷史和時事要怎麼區分?2.關於板規1 如果檢舉歷史點低 是看內文主旨非歷史還是內文只要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多少比例還是內文只要提到歷史就過關 不用看歷史佔全文比例關於板規6 我想請問:如果檢舉引戰政治 是看背後目的也就是從上下文看是不是要吵政治嗎?如果只是用擦邊球釣魚(八卦板常見) 是不是都過關?2.是否要效法西洽板 提到政治人物或議題就格殺勿論以上是sanae0307在檢舉區的提議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12-21 23:50:00
我覺得釣魚的如果沒有處理,他們就會食髓知味這也是我會針對特定ID檢舉的原因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22 10:26:00
定義清楚很重要 請板主明確給個數字:1.距今多少年的議題和人物算時事 2.歷史佔全文比例少於多少%算違反板規1 如果不敢回答請辦投票由板友決定
作者: sanae0307 (戰艦神通)   2019-12-23 20:47:00
照理說討論活人就算政治,例如2020/07/30的李前總統就是政治人物2020/07/31後就算是歷史人物
作者: jackliao1990 (jack)   2019-12-29 18:44:00
https://imgur.com/WReYMJg西洽的板規4-11 板主可以參考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19 21:20:00
結果轉了那種偏離板旨的政治文引戰,然後用言論自由來為自己辯解,這跟中天做的事差不多另外希望板主提高處理檢舉區的速度
作者: AniaForger   2019-05-19 14:09:00
https://i.imgur.com/hzoJbo3.jpg好奇換id狂發文有什麼意義?
作者: vandervaal (kensu)   2019-07-19 21:23:00
另外希望板主提高處理檢舉區的速度
作者: DarthCod (鱈魚)   2019-05-24 21:35:00
如果有違反板規10的話可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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