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觀點] 從朝鮮半島主權歸屬看台灣主權問題

作者: Aldebaran (一直走)   2019-01-16 14:47:39
※ 引述《moslaa (萬變蛾)》之銘言:
: 感謝前面諸位大大的費神回應,獲益良多。
: 特別感謝 Aldebaran 大大,想必您有感應到其實我內心優先想問您 >O<
: 從其他討論串您的留言,感覺您頗具法學素養,
: 又肯心平氣和討論容易起爆的議題,所以我大膽開了這次討論串。
不要那麼客氣,我向來很把握能分享觀點的機會
要說法學素養也沒有,剛好是本科生而已
: 我在上一篇貼文整理了 與朝鮮/台灣主權 有關的重要條約(treaty),
: 指出條約中的相關陳述,特別是舊金山和約,有高度相似性,
: 但有意思的是,與台灣主權不同,朝鮮主權時至今日似乎沒有爭議。
: 故我想從後者來引申/討論台灣主權歸屬。
: 關鍵是舊金山和約的這句陳述:
: : 日本国は、朝鮮の独立を承認して、
: : 済州島、巨文島及び欝陵島を含む朝鮮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
: 針對該句,我提出兩種可能。
: 1. 本句陳述即代表主權轉移。
: 2. 主權未發生轉移。
: (需要再發生一些事情來確定,譬如韓日兩國另簽條約等等)
: A大您回應我的 1. 這部分時
: ※ 引述《Aldebaran (一直走)》之銘言:
: : 國家的成立,跟領土的移轉是不同的問題。
: : (美國等新國家成立) 有哪些是需要
: : 「母國透過條約把領土割讓給分離出去的新國家」,後者才能成立?
: 呃,您是贊同我嗎?
這邊說的是,國家成立與否,以及領移土轉與否,這是兩個法律問題
國家成立的判斷,不以處理領土的取得為必要
在實務上確實母國的意向非常關鍵,但這跟討論領土移轉的規則是兩套東西
舉例來講,取得領土討論的是割讓、時效取得、兼併、先佔等規則
而國家的成立,討論的是主觀意願、客觀有效性標準,和合法性問題
有看到嗎,完全沒有重疊
國際法是用兩套東西來處理這些問題,因為國際實踐就是用兩套玩法
我前面舉美國、西班牙殖民地建國等例子
就是要說明:國家成立不以母國割讓領土、不以母國同意為必要條件
這不是「我的觀點」,而是國際實踐如此、習慣法如此
所以,請從「一定要有條約、韓國才成為國家」的假命題中走出來
這個句子從來不是真,去論證它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我的看法就是:舊金山和約本身,沒有轉移朝鮮半島與相關島嶼主權給半島上的國家或政
: 府啊,
: 日本國只是放棄主權而已。
: 這裡請容我引用新看到的 菲律賓共和國從美國獨立時的條約第一條 為佐證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Manila_(1946)
: : Article I
: : USA agrees to withdraw and surrender (讓渡)... sovereignty (主權)...
: : in and over the territory and the people of
: : the Philippine Islands (菲律賓群島之版圖與人民)...
: : by agreement with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菲律賓共和國)...
: 如您所說,該條約第一條清楚顯示了美國在讓渡主權前,菲律賓共和國已經存在。
: 但看來終究需要 Treaty_of_Manila 白紙黑字寫明讓渡主權,
: 不是說共和國成立,即自動取得主權。
: 而這是舊金山和約在處理朝鮮半島主權時沒有辦到的。
: 至此,我想已經證明,朝鮮半島與台灣島一樣,
: 無法從舊金山和約取得主權轉移的法理依據。
你試圖想要論證的東西,在方法上出現錯誤
當你想要證明一個習慣法規則存在,你要做的是去證明
1. 各國政府向來對於這樣的情境,具有一致的實踐
2. 各國政府相信如此實踐,是因為規則的存在(認為那是「法」的信念)
所以,當你想要說「國家要成立、必須母國透過條約移轉領土主權」時
你必須去研究西伐利亞條約至1948年,各國政府對於你主張的規則
都做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實踐,你才能證明這個規則存在,你才能拿這個規則來論證
但是,我已經舉美國、西班牙前殖民地為反例了
法國早在英國承認美國之前就承認美國,國際社會也是如此對待拉美新國家
更不要說自決浪潮上百個新國家的誕生,國際社會都不是照你主張的規則來處理
故,你主張的規則並不存在於當代國際法
「你講的東西不是國際法」
所以我說,論證一個不存在的規則所指涉的情境是沒有必要的
既然這個規則不存在,即便菲律賓是照你想像的規則成立的
也無法論證韓國的成立,有待日本作為母國透過條約把朝鮮半島的領土主權移給它
你恐怕也很難用朝鮮半島的例子,去論證ROC成為國家
理由如上
: 這樣就能確定我們接下來要走
: 2. 主權未轉移,需要未來發生一些事情來確定。
: 您也針對此點說明了觀點,先謝謝您。
: 但因為還有些史實需要查證,請容我稍後正式回應您。
: 再次謝謝A大,謝謝大家參與。
你下面貼的那邊關於韓國成為國家的材料,我在前面的回應就已經提了
大選、國際社會同意、大會決議,部分領土的有效控制
就這樣,韓國自日本分離獨立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的用字,只是事後同意並發生溯及既往的承認效力而已
白話:舊金山和約的文字,讓日本等同於在1948年就承認韓國的獨立地位
大概是這樣
總而言之,國際法看的東西,跟其他學術工具不會完全一樣
著重的是什麼上面也稍微帶過了,簡言之就是「國際社會行為的一致性」
而在這個基礎上去演繹重要的時點、重要的國家行為
進而判斷領土的移轉、國家的成立
而不是用自己的眼睛去解讀自己看到的文字,跳過背後的規則和脈絡
這樣做當然有史學或國際關係學科上的意義,但跟法律地位是兩回事
建立這樣的觀念,會比較少出現橫空解讀、空白論戰的機會
而,如果有興趣用國際法討論歷史事件或當代事件
要做的是去把國際法的通論打開,翻基本規則來讀
或者翻案例國際法來讀,因為國際司法案例會告訴你規則是怎麼來的,規則的內容是什麼
有了規則,再拿去套用在你關心的事件,跑論證
而不是跳過規則的形成與內容,拿其他「看起來很像的案子」自己去找規則
先知道國際法如何認定規則的形成、再去確認規則的內容
再拿規則去套用案例,以上
如果這邊做不到,任何論證都沒辦法贏過本科生的,用規則就玩死了
華派也好、統派也好、獨派也好,要論戰國際法,都先去讀規則
不然都只是空白論戰而已
這篇講的基本規則,可以拿去回應
「台澎領土已經移轉到中國或中華民國」的任何觀點
要講條約移轉也好,要講回復割讓也好,要將條約失效也好,都先請論證規則存在再說
為什麼我這麼有把握? 因為關鍵字就在前面,而可以用的規則真的不多
而這些規則我可能比多數人還熟悉一些
這邊還是要跟版眾說聲抱歉,這裡畢竟是歷史版
我也只在有關鍵字出現的時候推回文而已,沒有對史學不敬的意思
作者: dragonclwd   2019-01-16 18:33:00
沒差,還有把歷史板當政治類板的,能有什麼不敬問題..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9-01-17 00:29:00
這才叫有料是說喔,遇到真懂的人,要嘛你有相同水準要嘛就虛心一點,有些人就是不懂這個道理
作者: moslaa (萬變蛾)   2019-01-17 10:53:00
感謝感謝 還讓您動筆寫這麼多。看過後深感獲益良多特別是這句"請論證規則存在再說"。很高興能與您交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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