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
者,亦為有效。
第 47 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
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根據涉民法(國際私法),婚姻是要分配適用,換句話說,必須要各方各國都要可以適用婚
姻的規定。
這個跟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不是差別待遇,單純是我國選法規則的問題。
先拿普通異性婚姻來講。
台灣A男21歲,日本B女17歲,依照台灣民法,符合民法結婚的最低年齡限制,在台灣可以
結婚,但是依照日本法,B女<18歲,結婚無效。
台灣A男19歲,英國B女16歲,依照台灣民法,不符合民法結婚最低年齡限制,在台灣不能
結婚,但是依照英國法,B女婚姻有效。
所以換到新法的狀況。
台灣A男20歲,荷蘭B男20歲,依照兩國法,均可以結婚,婚姻有效。
台灣C女19歲,日本D女40歲,依照日本法無法結婚,婚姻無效。
換句話說,這個是國際私法上適用同性婚姻的問題。
我們系上就有老師要研究這個主題,也就是要一起修國際私法。
至於中國籍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依照港澳條例(結婚無效)都是特例,交給
國際私法專業好了。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38指回去上面的條文,所以台灣與港澳同性婚姻是無法成立的。
第 38 條
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
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
※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民法中,男女可以有跨國婚姻,男生甚至可以娶(ㄇㄞˇ)東南亞老婆
: 之前大法官不就釋憲說,如果有同志專法,其權利義務必須要"完全等同"於民法
: 可是現在這個政院版的銅婚專法,就規定同志不得跨國婚姻
: 事實已經很明確和民法的男女權益有差別,請問這樣的話
: 是否等於這個專法是沒有用處了,之後同志可以直接爭取"民法"的婚姻權利了呢??
: 還是說因為目前這議題是在爭議的風頭上,同志目前只能暫時忍耐接受這樣不平等的專法
: 等日後再行爭取是嗎??然後要等多久才可再爭取?
: 或者就這樣遷就下去了?請問有好心人可以就實務上解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