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有這段話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婚姻章就是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姻親在第一章
共同收養在第三章
不在釋憲結果範圍內
新法沒保障這兩個就法律層面來說沒有違憲
你提出的只有995是屬於第二章
是還有商榷的空間
畢竟現在就是草案也沒定案
※ 引述《swattw (Swat-逼波模式)》之銘言:
: 這篇沒有要深究民法、立法技術,是講可能遇到的問題:
: 1. 未準用親屬通則,同性婚姻與雙方家屬不是姻親關係 (民法ꜹ69、新法Ꜳ4明文未列
: 舉,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2. 不得共同收養:同性配偶不得收養小孩,是否有合理歧視差別待遇(新法Ꜳ0)
: 3. 同性配偶與其家屬不互負扶養義務,減輕同性配偶對於其家屬的連結性,以及義務
。
: (新法Ꜳ2)
: 4. 本次修法未考量國際私法,亦即與淪陷災胞、香港澳門的人民雖然可能可以結婚(或
結
: 婚無法被台灣承認),不過災胞是否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遷戶籍到自由地區不確定。
: 與美國、德國、荷蘭等已經同性婚姻合法國家可以結婚、與日本、韓國等國無法結婚或
不
: 在台灣成立。 (涉民Ꜵ6累計適用、兩岸ꜵ3、港澳ꜳ8)
: 5. 不能人道不能作為同性婚姻撤銷的理由,是否有當。(民法ꜹ95)
: 我想用新法結婚,看到與對方家屬沒有身分關係就想用新法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