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幾個新法與現行法的差異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2-22 10:12:33
釋憲案有這段話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
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
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
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婚姻章就是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
姻親在第一章
共同收養在第三章
不在釋憲結果範圍內
新法沒保障這兩個就法律層面來說沒有違憲
你提出的只有995是屬於第二章
是還有商榷的空間
畢竟現在就是草案也沒定案
※ 引述《swattw (Swat-逼波模式)》之銘言:
: 這篇沒有要深究民法、立法技術,是講可能遇到的問題:
: 1. 未準用親屬通則,同性婚姻與雙方家屬不是姻親關係 (民法ꜹ69、新法Ꜳ4明文未列
: 舉,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2. 不得共同收養:同性配偶不得收養小孩,是否有合理歧視差別待遇(新法Ꜳ0)
: 3. 同性配偶與其家屬不互負扶養義務,減輕同性配偶對於其家屬的連結性,以及義務

: (新法Ꜳ2)
: 4. 本次修法未考量國際私法,亦即與淪陷災胞、香港澳門的人民雖然可能可以結婚(或

: 婚無法被台灣承認),不過災胞是否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遷戶籍到自由地區不確定。
: 與美國、德國、荷蘭等已經同性婚姻合法國家可以結婚、與日本、韓國等國無法結婚或

: 在台灣成立。 (涉民Ꜵ6累計適用、兩岸ꜵ3、港澳ꜳ8)
: 5. 不能人道不能作為同性婚姻撤銷的理由,是否有當。(民法ꜹ95)
: 我想用新法結婚,看到與對方家屬沒有身分關係就想用新法了QQ。
作者: KASG (卡斯基)   2019-02-22 10:48:00
原po應該只是指出有違憲可能,並不是說因為釋字748沒提到,新法不保障就沒違憲,還是有違憲可能,只是要再聲請釋憲而已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2-22 12:04:00
樓上這個邏輯不對,釋憲沒提及的地方就不是違憲,而還沒釋憲的更還不算「違憲」了
作者: gottsuan (ごっつぁんです)   2019-02-22 16:53:00
1F邏輯有問題 沒提到就是沒違反釋憲 提出新釋憲那是另一件事了 在目前還沒有另一個新的釋憲之前根本沒有違反的問題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2-22 20:18:00
在大法官沒做出新釋憲的當下,就是沒違憲。真要争請去申請釋憲,但釋憲有程序要走,要窮極救濟手段後。之前北市府跟祁的併案釋憲,後來前者也被認為程序有誤,好在是併案,一個程序不完備還是不影響釋憲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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