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高雄監獄發生挾持人質事件

作者: OyAlbert (蛋黃溫)   2015-02-12 12:00:19
《監獄行刑法》第 11 條:
(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二) 受刑人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衰老或
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
項至前項之規定。
同法第58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
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並有《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加以規範。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除具保責任及第
一百二十一條第四項之准其退保之規定。前項沒入保證金,由監獄函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以命令行之。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
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應遵守事項、得廢止許可之要件及程序,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
至前項之規定
我知道你google壞掉 所以我專程貼給你看
照上述法條規定 只要病情: 1.不能自理生活 2.於監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
照規定
受刑人符合程序條件:1. 檢附公立機關醫師證明 2. 繳納保證金
經許可後方能交保至監外就醫
有趣的事來了
但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針對社會各界討論的前總統陳水扁是否「保外就醫」問題表示,「
保外就醫」法律上叫做「保外醫治」,英文叫做「medical parole」,其實就是「醫療假
釋」,也就是出來後,「其實就自由了」,「等於說就是放了」。
也有人認為總統說明與法不符,在於: 1.依法辦理為監獄行刑法第58條保外醫治期間,不
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2.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
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這些隨便都能google到
你下面跳針一大堆我實在很懶得回應 因為都是廢話和詭辯
這是法務部的問題不是鄉民能解決的事情
照法律規定和一般常理
像阿扁身體這種情況 主管機關應該參考專業醫師的意見進行裁量
但有嗎?
幾次醫師團的建議都是保外就醫 但主管機關拿什麼當拒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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